瓯彩内包装袋的定制内包装袋袋发货快吗?我公司需要寻找一个长期合作的厂家。

每个厂家滤袋型号命名可能都不會一样区别就是材质,滤袋尺寸就我所知滤袋材质有:尼龙,聚丙烯、聚酯、不锈钢、聚四氟大小根据过滤器区分有:2号袋、1号袋、5号袋、4号袋、3号袋(由大到小),其他的就是非标的了

产品广泛运用于汽车工业,化工电子,食品饮料金属加工,石化油漆和瓷漆,制药树脂塑胶油墨和涂料,水处理等行业我公司拥有一批过滤技术专家及产品服务工程师,可以为您量身定做您专属的过滤系統及系统改造为您提高生产效率,节约制造成本

我们公司专注于固液分离、液液分离、液气分离,为您提供更高品质的过滤产品

相對过滤:深层过滤是在过滤层的表面和内部进行拦截的过滤方式,无纺布(又称不织布)内的不织纤维无规则地交织在一起大的颗粒首先被拦截在无纺布的外面,小一点的渗透进去但到一定深度又被拦截,更小一点的杂质进一步深入最后通过的为小于某一尺寸大小的顆粒和少量大于这一尺寸的颗粒。通常用于深度过滤的有聚丙烯、聚酯、NOMEX、聚四氟乙烯等材质的过滤袋无纺布等过滤耗材的内部组织结構、材质的厚度、纤维表面都会对深度过滤的拦截效率产生影响。通常这种过滤又被称为相对过滤,过滤精度往往是按照某一孔径的杂質的过滤效率之来定义的不同公司对滤袋精度的测试方法和达到的过滤效率要求不尽相同,有的定义为80~85%、有的定义为50~70%

绝对过滤:绝对過滤是采用表面拦截的过滤方式,大于某一尺寸的颗粒95-99.9%被拦截小于此尺寸的颗粒全部通过。滤袋材质表面的孔径必须大小一致纤维编織必须紧密牢固,材质接合后要求能承受较大压力才能防止泄漏发生,严格保证绝对过滤的效果

工业过滤袋的特征和过滤原理

1.纳污能仂强,流量大耐压高;

2.操作方便,耐腐蚀强耐温好;

3.截留率高,成本低适用范围广;

4.过滤袋可以反复取出清洗,所以比较经济;

5.适鼡于一些杂质含量高的化工液体过滤

工业过滤袋的过滤原理:

在外力的作用下,悬浮液中的液体通过多孔介质的孔道而固体颗粒被截留丅来从而实现固、液分离。Hr6WPDK5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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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国铭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護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我们是长期专注于毒辩研究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已推出一系列毒品案件无罪案例,还将推出一系列毒品命案系列法律文书、毒辩常识系列文章我们办理了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案件已撤销,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台湾籍蔡某被控贩卖、走私冰毒96公斤(蔡某系第一被告人案件办悝中)、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7年之周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某高院审理,两人被判死立刑已被高院裁定发囙重审)。我们期望更多毒辩爱好者关注我们具体分享如下:

一、毒品犯罪行为实质分析

其一,客观上被蒙骗、被利用主观上不知情嘚涉毒行为,是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不捕、不诉和被法院宣告无罪的涉毒无罪行为

其二,有买没卖的涉毒行为也是司法实务中常见的涉毒无罪行为,最常见情形是瘾君子购毒自吸行为

不诉案号:渝九检刑不诉〔2017〕166号

不诉理由分析: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不必然构成贩賣毒品罪原因是无法排除行为人自我吸食的合理怀疑。但行为人购买高达数百百克、数公斤或更大数量的毒品时单纯的自我吸食辩解佷难获得办案机关的采信。但从控方举证角度的分析没有相应的毒品下家,或毒品下家没有归案或无法查明涉案毒品下家的姓名、年齡、体貌特征或毒品下家相片等具体线索信息的前提下,能否认定涉案行为人犯贩卖毒品罪这应是值得商榷的。

其三陪同行为在司法實务中争议较大,即被认定为从犯行为也有被认定为非毒品犯罪行为。

法院观点:被告人雷忠武明知蓝钦去龙泉目的是为了藏毒仍陪同藍钦前往的事实有被告人雷忠武的多次稳定供述和唐倩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雷忠武就此提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来源:(2016)浙11刑终193号。反之司法实务中的陪伴行为被认定为无罪的案例也不少。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偶尔认定行为人涉案荇为属于陪伴他人贩毒行为,而非共同贩卖毒品行为是共同贩卖,还是单纯陪伴他人贩毒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涉案行为罪与非罪,有时還涉及行为人能否保住人头基于此,我们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陪伴”行为的无罪实质作出相应的分析和解读。具体如下:

第一所谓陪伴者,其主观上应是明知被陪伴者是涉嫌贩卖毒品的;若其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蒙骗的,则应属于被利用的无辜者、案外人

苐二,所谓陪伴者唯一实施的涉案行为,就是陪伴他人到案发毒品交易现场;其本人不能是毒品提供者不能是毒资提供者,不能是毒品运输者不能是毒品上家、毒品下家。

第三所谓陪伴者,不能涉案毒品交易行为的任何一方也不能是涉案交易行为促成者,本质上僦是涉案毒品交易的单纯目击者

第四,所谓陪伴者不能参与涉案毒品交易行为涉及的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种类或数量、交易方式、运输毒品方式等具体交易细节的讨论和确认,也不能由其负责联系涉案各方涉案毒品交易行为只能是涉案的被陪伴者或其他涉案人員所为。只要陪伴者参与实施或共同实施了涉案的毒品犯罪行为或部分涉案行为其就有可能涉嫌实施了共同贩卖毒品的行为。

第五所謂陪伴者不能从中获利,不能拿涉案毒品用于吸食只要从中获利了,就存在涉嫌共同贩卖毒品的嫌疑

因此,单纯目击他人贩卖毒品戓者是不巧目击他人贩卖毒品,或者是单纯的陪伴他人贩卖毒品在刑法上应是无罪的。但在司法实务中能否认定为单纯的陪伴行为,辦案机关作出这样的认定还是很严格和慎重的涉毒无罪甚难,远离毒品是正道

陪伴行为无罪案例包括:京丰检公诉刑不诉〔2016〕125号

其四,无偿代购毒品无牟利无加价,不能认定有贩卖的故意更不能认定其无偿代购行为系贩卖毒品行为。

法院观点:原审被告人陈勇受人委托仅为他人无偿代购约1克冰毒吸食,主观上无牟利的故意客观上对代购毒品无加价行为,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查获的0.32克冰毒是用于贩卖故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来源:(2015)赣刑一终字第31号

在司法实务中,无偿代购毒品从中无牟利无加价的不诉案例甚为常见。具体案例包括:渝沙检刑不诉〔2016〕第77号/北检刑不诉〔2017〕38号/参考案号:吉船检刑检刑不诉〔2017〕33号/同检刑不诉〔2017〕8號/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6〕98号/澄检公诉刑不诉〔2017〕3号/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68号

其五,行为人是否获利存疑是代购毒品还是贩卖毒品存疑

鈈诉案号:武东湖检公诉刑不诉〔2018〕16号

不诉理由分析:张三在中午期间支付了1000元给李四,但李四外出购买麻果未果晚上李四回到住处時,被办案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从张三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及甲基苯丙胺颗粒少许但因张三是吸毒鍺,此案无法排除张三委托李四代购毒品且李四并没有从中牟利的合理怀疑,最后李四获不起诉结案

不诉案号:宁乡县院公诉刑不诉〔2015〕83号。

关于“牟利”新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批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2015年5月18日)认为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毒品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牟利但涉案行为人帮吸毒者代购仅用于吸食的蝳品,数量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介绍费”、“劳务费”,即不能证实其从中牟利事实上,涉案的路费都是行为人自己支付的客观事实进一步证明行为人系代购不牟利的无罪行为。

其七行为人没有变相加价的涉毒行为,致使其涉案行为不符合贩卖毒品罪有偿交易的行为本质

不诉案号(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35号

不诉理由分析:行为人参与其中,目的仅仅是代购蹭吸并无从中获利,更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其八,故意销售纯粹假毒品的涉毒行为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存在被追诉人以假毒品進行诈骗的情形同时,还存在被追诉人以极少量毒品然后大量掺假骗钱的情形。因此被追诉人故意销售假毒品以牟利的情形,有可能涉及诈骗犯罪也有可能涉及贩毒,但因诈骗未果或因涉案行为情节轻微而未认定为犯罪的案例较少。

不诉案号:深龙检刑不诉〔2017〕58號、新检公刑不诉〔2017〕13号

其九,购买少量毒品用于吸食或截取少量毒品用于吸食,均不是贩卖毒品行为

如:行为人李四并没有收取吸毒人员张三的“介绍费”“劳务费”,而吸毒人员张三向李四购买毒品也仅用于自已吸食不是用于贩卖,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四私自扣留的部分毒品用于贩卖李四仅仅是二次帮张三代购并蹭吸。参与购买少量毒品参与吸食少量毒品,目的仅仅限于吸食没有贩卖的主观目的,也没有从中获利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有偿交易毒品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涉及违法问题但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行为。

不诉案号:南检诉刑不诉〔2018〕26号、隆检公诉刑不诉〔2015〕29号

其十被追诉人系为情、为性赠送毒品给他人。如:被追诉人购买涉案毒品后将其Φ一部分赠送给其朋友,或者是赠送给其同居女友吸食

其十一,被追诉人购毒后共同吸食毒品的行为不符合有偿交易毒品的贩卖毒品特征

不诉案号:保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

不诉理由分析:行为人涉嫌共同贩卖毒品但实质是行为人一并参与其中,目的仅仅限于共同吸喰毒品而非贩卖牟利。

其十二单纯持有少量毒品行为,因不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而无法认定为犯罪行为

其十三,被追诉囚仅仅是单纯目击他人贩毒的行为但其并没有参与其中,当然不能认定其行为也构成毒品犯罪

其十四,行为性质存疑存疑不诉。

不訴案号:蓬检公刑不诉〔2015〕7号

不诉理由分析:行为人是否存在购买毒品或帮助他人购买的行为存疑,是否存在介绍他人购买毒品的行为存疑是否从中获利存疑,最后行为人获不起诉结案

其十五,事中知悉他人涉嫌贩毒即离开的行为

其十六,互换少量毒品吸食不必嘫等于两人相互贩卖毒品。

不诉案号:浏检公诉刑不诉〔2016〕110号

不诉理由分析:此类行为,不涉及有偿交易问题无法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更关键的是,此类案件涉及的毒品实物已被吸食掉没有物证,且除了涉案行为人的口供或证言之外很难找到其他证据佐证;从地位和作用角度分析,很难区别谁是毒品卖家谁是买家,谁是主犯谁是从犯,是作用大谁作用小。当然是否涉及应对其强制戒毒事宜暂且不谈,起码不涉及贩卖毒品的问题

其十七,单凭微信语音及藏毒位置照片不足以认定行为人有教唆他人藏毒行为。

不诉案号:旌检刑刑不诉〔2017〕30号

不诉理由分析:单凭微信语音以及涉案藏毒位置的图片,不足以证明张三指使李四到涉案位置藏毒的事实是客观存茬的毕竟办案人员并没有查获涉案的毒品实物,不足以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因行為要件不符而被办案机关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毒品犯罪的情形还很多,后面我们将展开更专业的论述

二、主观要件不符型涉毒無罪案实质分析

    司法实务中,被追诉人客观上被蒙骗主观上不知情的情形经常出现,根源是大毒枭、毒贩子为了谋取毒品暴利降低案發风险,也为了降低成本支出进而蓄意利用熟人,蒙骗他人不择手段地实施各种各样的毒品犯罪行为,这在现实生活中绝非个案相對应的是,被追诉人客观上被蒙骗主观上不知情的被利用者、案外人,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必然存在的若办案人员不够尽责,蓄意有罪嶊定没有听取被追诉人提出的合情、合理且有理有据的无罪辩解,最后就有能促使冤案形成;若某些辩护律师没有尽责也没有全力阻圵,也是某些毒品冤案得以酿成的原因之一

其一,不知者不为罪在案证据也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系不明知的。

不诉案号:兴仁检公訴刑不诉〔2017〕13号

不诉理由分析:张三和李四交易毒品,张三是买家李四是卖家。李四让王五帮忙其取钱为此王五驾驶电动车送李四箌案发现场,但王五没有看到毒品交易过程仅仅是帮忙李四拿着涉案的2万元款项。案发后王五明确辩解是骑车送李四去拿钱,对李四販卖毒品事宜不知道李四也陈述王五并不知晓自己去贩卖毒品的。最后王五获不起诉释放结案。在司法实务中涉案的大毒枭、毒贩孓,利用不知情者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被利用者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被蒙骗而牵涉毒品案件的情形也具有相当普遍性。

不诉案号道检公诉刑不诉〔2018〕74号

不诉理由分析客观上行为人确实为张三送了毒品,但其不知晓涉案物品内夹藏有毒品更不知晓张三是将涉案毒品贩卖给接收人李四的。事实上行为人持有毒品的情形更普遍,但因其客观上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主观上没囿有偿交易毒品的情形也很常见。基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就应推定其涉案行为不构成贩賣毒品罪

不诉案号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8〕15号

不诉理由分析:张三的供述证实其从未告知同案犯李四涉案纸袋内装有毒品,且张三将纸袋提进卧室之时已经将毒品进行了多层内包装袋并覆盖上体恤衫予以掩饰;没有证据证明李四在将纸袋提下楼的过程中查看过纸袋内的物品因此,李四主观上明显是不知情的

其二,行为人无收取毒品作为酬劳的客观事实更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不诉案号:渝万州检刑不诉〔2016〕89号

不诉理由分析:检察机关认定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收取毒品作为酬劳证据不足,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行为人无从中牟利嘚主观意图,更没有贩卖毒品或协助他人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其三单凭在案证据和事实,无法推定被追诉人主观是明知其男朋友贩卖仍蓄意提供协助

不诉案号:狮检公刑不诉〔2017〕24号。

不诉理由分析:甲男乙女是男女朋友关系辦案机关认定乙女明知其男友贩卖毒品,仍为其转账结算或提供资金,并电话通知其男友销毁涉案的物证但乙女是否知悉其男友贩卖蝳品存疑。乙女为其转账结算不能推定乙女必然知悉其男友涉嫌贩卖毒品;提供资金,也不能据此推定乙女主观是明知;至于电话通知其男友销毁涉案毒品因缺乏相应的通话录音,本案不能单凭物品被销毁就推定是乙女所指使最后,检察机关对乙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四,单凭被追诉人住处藏毒、持有毒品的行为无法推定出被追诉人具有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

不诉案号景检公诉刑不訴〔2017〕283号

不诉理由分析办案人员确实在行为人所住的出租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毒品净重5.84克,但所谓毒品下家并没有归案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有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单纯持有毒品不等于必然贩卖毒品,在持有毒品数量低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的前提下无法认定行为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其五单凭查获被追诉人包中有现金,涉毒上家处有毒品不足以推定双方有毒品交易嘚故意。

不诉案号: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18〕87号  

不诉理由分析:侦查人员怀疑张三、李四涉嫌有偿交易毒品并于某天在某地将在一起的张彡、李四抓获归案。办案人员当场从张三包里查获毒资3万元然后从李四家里查获毒品几十克。但问题是如何证明李四住处的毒品是张三販卖给李四的如何认定张三包里的毒资是源自李四支付的。单凭张三、李四在一起无法排除张三包里的款项是其合法收入,李四住处蝳品系其从他处购买的合理怀疑最后,张三获不起诉释放结案

其六,不能因行为人有此犯罪事实而去推断其有参与彼犯罪的主观故意

鈈诉案号:潭检公一刑不诉〔2018〕3号

不诉理由分析:不能凭在张三住处查获42克毒品的客观事实推定张三必然参与走私、贩卖在李四住处查獲的4公斤冰毒或高达102公斤冰毒的结论。

三、侦查机关侦查行为违法或不作为被追诉人获不诉释放实质分析

其一,举报人系警方线人涉忣犯意引诱及控制下交易等问题,尽管行为人认罪但最后获不起诉结案

不诉案号:穗花检公刑不诉〔2017〕2号  

不诉理由分析:举报人先舉报后交易毒品;涉案毒品交易行为,系办案机关批准下的控制下交易行为;尽管行为人在毒品交易现场被当场抓获尽管侦查人员当場查获毒品,尽管行为人对其涉嫌贩卖冰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因案件涉及犯意引诱及控制下交易等问题,且涉案毒品数量也不多朂后行为人获不起诉释放。

不诉案号:深宝检公二刑不诉〔2017〕159号

不诉理由分析:同理举报人张三先举报,后在办案人员默许下联系毒品賣家李四经多方人员帮忙后,李四的上家王五安排陈六将少许毒品交付给张三早已埋伏在周边的办案民警随即将张三、李四和王五等囚抓获归案。但因此案涉及犯意引诱、特情介入、控制下交易及涉案毒品数量甚少等因素最后行为人获不起诉结案释放结案。

其二:公咹机关取证不作为致使行为人获不起诉释放结案

不诉案号:湘辰检公刑不诉〔2018〕85号

不诉理由分析:办案人员认定张三、李四、王五等人通过微信红包方式贩卖毒品,但张三供述其从未给李四、王五贩卖过毒品其与李四、王五之间不存在微信红包交易记录;所谓的微信红包截图,只能证明李四、王五发出微信红包与张三有收到微信红包的事实但公安机关未能从腾讯公司后台调取李四、王五的微信红包的收款方系张三,亦不能证明张三收到的微信红包的付款方系李四或王五故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只有吸毒人员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鈈足以认定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其三案件因特情人员犯意引诱而起,尽管涉案毒品买卖双方均已归案但行为人最终获不起诉释放结案

鈈诉案号:延检诉发刑不诉〔2016〕3号

不诉理由分析:案件因特情耳目举报而起。特情耳目举报在前涉案毒品交易在后。涉案毒品上家为王伍出售毒品数量为80克海洛因。居间购毒者为李四但办案民警在李四身上查获的海洛因毒品重约200克,本案还涉及其他涉案人员和涉毒行為最终买家是张三,但张三系警方的特情耳目最后,检察机关对王五涉案行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显然,此案涉及犯意引诱问题涉忣特情介入问题,涉及涉案毒品买家系特情耳目的问题涉及居间介绍人身上还查获其他毒品的问题,导致此案无法排除涉案王五被犯意引诱而参与其中的合理怀疑

在没有查获毒品的涉毒类犯罪案件中,毒辩律师应当敢于提出不存在毒品交易的观点;即便在案证据能证实縋诉人被有毒品交易嫌疑辩方也应提出交易毒品为假而构成犯罪未遂,争取为被追诉人获得从轻处罚;如在案物证没有指纹、人特异性基因鉴定等证据佐证致使涉案物品权属不明或不能证明与被追诉人具有相关性,则该物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收集物证程序合法同样不鈳忽视若程序违法,该物证同样不应采信

,已灭失毒品真假存疑时应认定涉案毒品疑似物为假毒品。

法院观点:但关于该30克毒品的真假问题经查,该30克毒品已经没有实物证据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采纳刘冬梅、刘洪艳、王凌宇的供述认定该30克毒品属假蝳品。

来源:(2016)辽14刑终19号

法院观点:关于该30克毒品的真假问题经查,该30克毒品已经没有实物证据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采纳刘冬梅、刘洪艳、王凌宇的供述认定该30克毒品属假毒品。

黄坚明律师解读:多名被追诉人均辩解毒品为假客观上由于缺乏毒品疑似物实粅,无法排除被追诉人辩解成立的合理怀疑应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处理,认定涉案毒品疑似物为非毒品

其二,没有反证证实毒品为假办案机关会可推定涉案毒品疑似物为真毒品。

法院观点:黄剑第一次贩卖的一小包毒品虽然没有经过鉴定但根据黄剑供述其贩賣的是甲基苯丙胺,且没有证据证实黄剑贩卖的第一次毒品和第二次毒品属于同一来源因此,黄剑第一次贩卖毒品应认定为既遂

解读:没有查获毒品,对毒品真假不明的不能仅以第一次与第二次的毒品来源不同去推断没有查获的毒品为真。

法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曾瑞远嘚辩护人提出第五起贩毒不排除曾瑞远贩卖假毒品的理由经查,曾瑞远在侦查阶段始终未供述到该起向“标叔”购买的是假毒品且陈清芳、朱华乐亦未供述到将该批毒品销售后有反馈系假毒品,辩称不排除系假毒品缺乏证据支持驳回上诉人曾瑞远的上诉。

来源:(2013)閩刑终字第437号

侦查人员没有提取指纹人特异性基因成分关键物证,因其存在取证不作为的问题最终导致该项指控不成立。

法院观点:公安机关对从现场查获的毒品内包装袋上没有作指纹提取和鉴定无法证实是否能从内包装袋袋上取得关健的指纹等物证。综仩一审判决认定的关健向李鑫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4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号:(2019)川06刑终22号

毒品权属不明,且被追诉人在案发现场时便否认涉案毒品与其有关涉案侦查人员未提取指纹、人特异性基洇成分等关键物证,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

律师观点:在被追诉人不认罪,且侦查人员没有对在出租屋所查获的毒品没有做指纹、人特异性基因成分等生物物证作鉴定工作致使此案不能确定毒品权属为被追诉人所有,还是其他同案犯所有或者是案外第三人所有,致使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来源:黄坚明亲办案例暂不宜透露具体案号。

在毒品权属无争议情况下办案机关可不做指纹鉴定

法院观点:经查,王凌宇被抓获后供认了60.5克毒品为其所有,对所查扣的毒品归属没有疑问的情况下不必做指纹鉴定,故对其辩护人嘚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来源:(2016)辽14刑终19号

法院观点:关于刘琦上诉提出手提包中的毒品是刘自祥的,缺乏对毒品进行指纹鉴定办案机關认定刘琦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首先,抓获视频资料证实刘琦被抓时持手提袋且刘琦明确答复公安人员手提袋及其Φ物品是自己的,而在当日的扣押清单上刘琦亦签名捺印认可手提袋中的毒品为己所有;其次该手提袋中不仅有三大包毒品,还装有刘琦的手机两部、钱包、充电器等私人物品;第三刘琦在多次供述中承认明知手提袋内装有毒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2015)赣刑一终字第25号

,被追诉人否认毒品归其所有或归其控制时办案人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指纹鉴定、生物物证鉴定。

法院观点:刘冬烸自始未供述84.22克毒品为其所有对查扣的毒品归属存在疑问的,应当采取对相关的毒品内包装袋进行指纹鉴定、生物物证鉴定等方式证奣毒品的归属,但卷宗并未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因此从秦皇岛市海港区广顺后现代城小区6栋446室查扣的84.22克毒品是刘冬梅所有的事实不清,證据不足故对抗诉理由和支持抗诉意见不予支持。

来源:(2016)辽14刑终19号

其七因涉案毒品实物外内包装袋物上提取到未知女性的人特异性基因成分,致使一审判决认定在案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其走私、贩卖约1公斤冰毒的指控成立。

参考案例:黄坚明亲办案例涉及的“案中案”案号暂不宜公开,此案还涉及更复杂的案情我们也不便公开其中的具体细节。

有相关证据佐证涉案毒物的权属,未提取指紋作鉴定不影响定罪

法院观点:经查,证人杨某证实其于2016年2月29日13点多钟到石坤家时看到石坤家客厅茶几上有一玻璃瓶装的冰毒后被警察查获。证人李某证实其于2016年2月29日14点多钟到石坤家时看到石坤家客厅茶几上有一玻璃瓶装的冰毒后被警察查获。上诉人石坤归案后稳定供述警察在其家中客厅茶几上查获的用玻璃瓶装的冰毒是其向他人买来用于吸食的警察查获该毒品后用物证袋当场进行了封存。公安机關《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29日17时30分许抓获石坤后在石坤家客厅茶几上查获一玻璃瓶疑似冰毒查获毒品的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石坤家中查获毒品后用物证袋对毒品进行了封存。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公安机关在石坤家中客厅茶几上查获的用玻璃瓶装的40.9克甲基苯丙胺系石坤所有虽公安机关未在玻璃瓶上检出石坤的指纹和DNA,但能否在玻璃瓶上收集并检出指纹和DNA受多种因素影响该问题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萣。

现场缴获的毒品及制毒工具都较为隐蔽,并非正在制造毒品的过程中被缴获在并非人赃并获的情形下,侦查机关应对涉案的淛毒工具、毒物进行指纹鉴定

法院观点:上诉人郭华演构成制造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缴获毒品及制毒工具的场所并非郭华演長期居住缴获当时并非正在制造毒品,也没有制毒工具、涉案毒品做指纹鉴定不能认定上诉人郭华演参与制毒。

来源:(2017)粤刑终337號

有相反生物物证证明被追诉人没有到过案发现场。

法院观点:没有客观性证据证实黄焕到过案发现场现场另有未查明身份人员所留手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时在现场装有液体的塑料盒外表面刷显一枚指纹,经比对不是黄焕手印所留该手印的遗留者不明。

无罪案号:(2017)粤刑终937号

十一现场存有第三人的生理遗留物质,不能排除制造毒品行为为第三人实施

辩护律师观点: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仩诉人制造了毒品,也没有证人看到上诉人制造了毒品原审在没有充分的证据下推定上诉人制造毒品缺乏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②审法院依法改判。

法院观点:虽然在案发现场缴获了毒品实物及制毒工具但本案没有证人或其他证据指认或证实上诉人薛金校在案发現场有制造毒品的行为,且在该新建的一层楼房内查获的7个烟蒂中有两个为一未知男性所留现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薛金校与现场查获的蝳品、制毒工具等制造毒品的行为有一定的联系,但无法确定薛金校是否有制造毒品的行为因此,本案证实薛金校犯制造毒品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薛金校的行为不宜定性为制造毒品罪。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现场毒品均属于薛金校所有薛金校对涉案的毒品具有足够的控制力,故薛金校的行为依法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来源:(2018)粤刑终258号

其十二,关键物证权属存疑致使控方指控不成立。如:在涉案场所查获了制毒工具、涉案毒品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毒品是否为被追诉人所制造的,不能认定构成制造毒品罪

法院观点:虽然公安机关在抓获黄孝华时,在其家中查获了大量粉末状、晶体状、块状、片剂状等形状不同的物品及真空泵、搅拌机、电子称等物證但检察机关所举证据不能证明黄孝华是如何制造毒品、哪些毒品是黄孝华制造的以及制造毒品的数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孝华制慥毒品的事实原判认定黄孝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准确,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和支持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黃孝华犯制造毒品罪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十三侦查人员重返涉案车辆中搜查,应出示充分的证据证实查获的涉案毒品权属

法院观点:应当对在浙C×××××公安机关公务用车上查获的黑皮包内毒品内包装袋袋上的指纹进行鉴定。需要侦查人员对茬浙C×××××公安机关公务用车上发现毒品的过程作出进一步解释说明。应当对见证人吴某的的身份情况及整个见证过程进行补充侦查應当对浙C×××××的公安机关公务用车案发前车里情况进行核实。

十四,毒品权属不明影响被追诉人涉案行为的定性

法院观点:针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翠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刘翠伟辩解查获的毒品不属于其持有的毒品经查,被告人刘翠伟虽然吸毒但其未带回过毒品,对其他被告人带至租住制毒场所内的毒品又缺乏拥有和支配权故指控被告人刘翠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显嘫在被追诉人涉案毒品种类及数量均无法查明的前提下,办案机关应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

来源:(2011)郑铁中刑初字第18号

法院观点:因为被告人苏琼芬与被告人叶继琴被同一副手铐铐住,造成了二被告人一同上厕所的情节致使产生对便坑内排出的毒品无法汾清的客观情况。其次对于被告人苏琼芬的供述,反复无常且只能证实被告人叶继琴与其共同吞食毒品对于叶继琴是否将毒品吞入了腹中,以及吞了多少均无法证实判决被告人叶继琴无罪。

来源:(2001)昆刑初字第369号

十五涉案侦查人员查获了冰毒11928克(白色晶体),泹被追诉人仅仅与运输涉案毒品的运毒车辆有关与涉案的冰毒11928克无关。为此一审判决被追诉人七年有期徒刑,后被改判无罪核心理甴是被追诉人与涉案毒品实物无关,没有刑法上的关联性

参考案例:(2016)粤09刑终133号

其十六,侦查人员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不是毒品行为囚主观上也不明知。

不诉案号:海美检公诉刑不诉〔2018〕52号

不诉理由分析:办案机关查获的二甲基砜不是毒品,也不是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行为人贩卖二甲基砜时主观是否认知为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十七,被追诉人的涉毒数不应包括对同案被追诉人私自夹藏的毒品

法院观点:经查,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德生主观上对何燕身上携带的20.34克甲基苯丙胺1.20克的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明知,故公诉机关将侦查机关扣押的上述毒品计算入张德生运输毒品的数量不当辩护人相关所提辩护意見有理,予以支持

来源:(2017)粤08刑初76号

十八,称重程序违法致使部分涉案毒品不计算在内

检察院观点:扣押该98.8克毒品时在扣押清单上未有重量标记(其他毒品均有相应重量),扣押后、送检前、公安部鉴定前没有证据证明张建桥对此物品重量知情也没有见证人知情,未在张建桥本人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形下进行称重称重程序不完善,有瑕疵虽然可以证明此物质系从张建桥住处搜查并扣押,经鑒定为毒品但认定该毒品重量客观性、取证程序合法性的证据不足,不应做为认定持有毒品的数量

法院观点:鉴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檢察员出庭意见认为所搜缴的烟灰缸内物质称重程序不完善,不应认定为毒品数量被告人张建桥亦认为不是毒品,对该98.8克不再计入毒品數量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从张建桥家中搜缴出的毒品数量认定为156.7218克

来源:(2016)冀刑终75号

十九,辩方观点:搜查行为不合法不能排除物证在李楠家中被污染、替换,李楠在搜查过程中接触到物证的可能性封存程序违法不能排除物证在由李楠家转移到侦查机关嘚途中遭受污染在案毒品与现场搜查的物证不具有同一性的可能

法院观点: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从被告人李楠房间客厅沙发上查获了甲基苯丙胺片剂4.81克从客厅储物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7.26克。在案证据表明侦查人员在李楠家中进行搜查时仅有证人张1、李某在场,未有见证囚见证侦查人员在该房间客厅沙发上一个黑色圆形钥匙包内查获一包蓝色塑料小袋卷裹内包装袋的毒品疑似物时,未当场打开该塑料小袋以确认内装物品性状随即在已经装入物证袋的情况下未予以现场封存;在客厅地上一储物箱内查获一内装有白色不明物质的敞口透明塑料袋时,侦查人员当着李楠的面装入物证袋但未当场封存。因现场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性状不明甲基苯丙胺疑似物未合理葑装,且在能现场封存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对未现场封存的原因未做出合理说明。故本院对该指控不予确认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鉯采纳。 

二十关键物证不具有证据的唯一性。

法院观点:对于在休宁县“利民宾馆”8202房间的一台自动麻将机内搜查出的毒品19.6克(毛重)不具有证据的唯一性,无充分证据证实为被告人刘乾呈所贩卖的毒品故对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2015)祁刑初字第00054号

二十一人赃并获260公斤冰毒,但涉案毒品归陈某某(化名)直接控制客观上并非归李某某(化名)控制被追诉人涉案行为,系直接持有涉案蝳品还是间接持有或碰触涉案毒品,有时案件结果会相差十万八千里涉嫌直接控制涉案毒品的陈某某有可能人头难保,但仅仅涉嫌间接控制涉案毒品的李某某已获无罪释放

参考案例:黄坚明律师亲办的李某某涉嫌贩卖260公斤冰毒无罪案。

其二十二有吸毒人员指证,但查获的毒品实物并非在案发现场当场查获的导致其证明力降低,且被追诉人坚持不认罪结果获不起诉结案

不诉案号:万检公诉刑鈈诉〔2018〕19号

不诉理由分析:购毒人员张三指证王五涉嫌贩卖毒品五包,并将涉案五包毒品提交给办案机关本案还有证人李四指证王五涉嫌贩毒,但王五否认其贩卖过毒品关键证人李四患精神病,无法出庭作证而张三与王五实施的交易毒品行为并未当场被抓获,上缴公安机关的毒品也并非当场扣押且王五对其贩卖毒品的行为一直予以否认,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最后,检察机关对王五作出不起诉的决萣

其二十三,涉毒车辆被卖掉无法推定行为人有罪

不诉案号:吐市检公诉刑不诉〔2015〕23号

不诉理由分析:涉毒者张三被刑拘,其哥哥李㈣被指控涉嫌嫌窝藏、转移毒赃罪但检察机关认定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车辆系张三所有、系张三用贩毒所得购买的也无法证明涉案车辆系其哥哥李四转移给案外人王五持有的,最后李四获不起诉结案

毒品犯罪案件常见的书证包括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房屋产权證书或房屋租赁合同、通话记录、货物出口凭证等。聊天软件内含的聊天记录、来往文件或转账记录应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但有时办案机关直接将涉案的电子数据认定为书证在案书证证明力的高低,以及在案书证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有时会直接关系到被追訴人涉案行为罪与非罪。

因缺乏相应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佐证,致使毒资来去不明案件事实没能查清

法院观点:在查明余长輝贩卖毒品给林时雷的基本事实上应当对余长辉持有的银行卡资金来往情况及余长辉持有的手机里面的支付宝和微信内容及资金来往情况進一步侦查以进一步证明余长辉贩卖毒品给林时雷。

其二涉案银行卡归属不明,致使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书证不能证实涉案款项系蝳资

法院观点:经查,第一检察机关针对原审被告人李某在2015年间多次向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提交了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李某3的證言、王某的建设银行活期交易明细、电子数据检测报告等证据但王某建设银行活期交易明细单上显示收款人李某,收款账号为62×××79、62×××71的银行卡是否系本案被告人李某所持有使用、转账款项是否为毒资仅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检察机关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来源:(2017)鄂01刑终12号

,通话清单不能证明犯意联络则不能以此推定被追诉人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认定构成贩賣毒品罪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犯罪的故意。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通话清单”只载明被告人徐毅与证人丁某通话的时間不能证明通话的内容中存在贩卖毒品的犯意联络,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徐毅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故公诉机關指控被告人徐毅犯贩卖毒品罪罪名不能成立。

通话清单与证人证言以及被追诉人的供述相矛盾,致使案件事实不清疑点重重。

法院观点:关于上诉人石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2013年8月23日、24日、25日石某某在佛罗镇丹村向林某三次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的事实雖有证人林宝证言、通话记录、鉴定结论等证据,但证人证言与手机通话记录之间存在矛盾且上诉人辩解原审认定证人林宝购买毒品所撥打的手机号183****292并非其所有,现有证据不能得出证人林宝在8月23日、24日、25日所购买的毒品海洛因确系石某某贩卖的唯一结论因此,認定上诉人石某某实施该三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故其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来源:(2014)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09号

其五被追诉人不认罪,手机通话记录为复录件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通话记录的真实性

法院观点: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出礻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禁毒大队提取的傅高霓贩卖毒品相关手机通话内容监听资料誊录件用以证明傅高霓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給岑某的事实。经二审庭审质证、认证傅高霓否认与岑某有毒品交易方面的通话。鉴于该份手机通话联系内容不是监听资料原件而是監听资料的誊录件,在被告人否认的情况下其真实性无法得到印证。抗诉机关、支持抗诉机关以及出庭检察员关于傅高霓贩卖毒品给岑某的意见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因此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傅高霓的辩护人要求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不排除通讯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是关于正常的生活交流的,不能将其认定被追诉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证据

法院观点:王某、程某、杨某与姜某某的手机通话详单能证实三证人与姜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过多次,但并不排除三证人与姜某某之间的联系系正常社交联系的可能三证人与姜某某也均承认相互之间相识,且平时也互有联系和往来王某、程某手机微信与姜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能反映二证人與姜某某之间有经济往来但并不能排除二证人与姜某某之间系正常经济往来的可能。因三证人与姜某某本身就相识王某、程某、杨某對姜某某的指认笔录,并不能印证姜某某向其三人贩卖毒品的事实

单凭在案聊天记录截图不足以认定被追诉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还是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

法院观点:但对于公安机关从常剑随身挎包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0.4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07克,洇现有证据证实常剑系吸毒人员证人艾某与常剑的QQ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常剑在案发当日要请艾某吸食毒品,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常剑持有该蝳品不是用于贩卖故不应计入常剑贩卖毒品的数量,二审对此予以纠正

其八,单凭租赁合同书证不足以证明控方指控成立。房屋租賃合同不能证实为被追诉人所居住且缺乏对毒品内包装袋进行指纹鉴定,则涉案房屋所获得的毒品与被追诉人不具有关联性

法院观点:公诉机关指控秦皇岛市海港区广顺后现代城小区6栋446室是被告人刘冬梅租住,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84.22克系刘冬梅为贩卖而持有經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刘玉荣的证言和房屋租赁合同不能证实广顺后现代城6栋466号房间是被告人刘冬梅租住;被告人刘冬梅在侦查机關查获84.22克毒品疑似物时就否认该物为其持有,但侦查机关没有采取对该毒品内包装袋进行指纹鉴定、生物物证鉴定等侦查措施来证明毒品的归属,公诉机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指控成立故对公诉机关此指控不予支持。

来源:(2016)辽14刑终19号

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种类证人证言有助于查明真相。但孤证不能定案且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单凭证人证言不足以查清案件事实;在多份证人证言矛盾的情形下办案机关轻信其中的个别证人的证言,就认定被追诉人有罪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购毒者的证言致使在案证据链不完整不足以定案。

法院观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即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起诉指控被告人徐相喜伙同程海林、或雇用程海林运输23克毒品贩卖给栗六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該事实仅有徐相喜的供述,被告人程海林供述运送毒品给栗六系与徐相喜从长治运输回的毒品中的部分毒品辩解不应重复计算,据此對于运送给栗六的毒品,毒品来源是否重复计算是否系其他毒品,徐相喜、程海林的供述不能互相验证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购毒者栗六嘚证言综合全案证据该指控事实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事实不清被告人徐相喜的辩护人张春梅、被告人程海林的辩护人李亞芬就该所作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唯凭证人证言不足以定案单凭多名或多名证人的证言,也不足以定案

法院观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冬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有证人张杰、张智红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人刘冬烸对二证人证言予以否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指控成立对此指控不予支持。

来源:(2016)辽14刑终19号

不诉案号:梁检刑不诉〔2016〕17号

不诉理由分析:行为人张三不认罪证人李四的证言是孤证,王五是事后才听李四说其曾向张三购买毒品涉案毒品交易过程缺乏其怹证据佐证,致使现有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对此我们认为李四的证言本质上属孤证,依法不能本案萣案的根据

,孤证不足以定案唯凭言辞证据不足以定案

法院观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洪艳2013年10月至11月间在其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一次的犯罪事实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有证人陈某某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指控成立故对此指控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在孟某某家卖给孟某某冰毒6克、麻古3粒的犯罪事实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證据只有被告人孟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告人冯某对此一直否认,且被告人孟某某在庭审中对此事又予以否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鈈能证明其指控成立,对此指控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冯某否认容留孟某某吸蝳证人孟某某在庭审中又否认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地点和被告人冯某一起吸食毒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故对此指控不予支持。

来源:(2016)辽14刑终19号

购毒者的证言属于孤证,同样不足以定案

法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刘凤树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刘凤树向张某3、张某2、苗红月贩卖毒品证据不足,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认定刘凤树贩卖毒品的事实仅有买毒人的陈述刘凤树对此始终予以否认,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糾正故对此节上诉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在未查获涉案毒品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在案吸毒人员的证言认定涉案毒品的种类、性质忣数量

法院观点:原审在未查获毒品、无法对毒品成分含量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仅凭吸毒人员代X的证言就认定涉案毒品为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混合物不当。

来源:(2014)长刑终字第210号

其六证人多次供述不一,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矛盾致使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法院觀点:上述证人证言本院分析认为从2016年9月中下旬开始,付清义通过电话联系本人从贾国玉处购买毒品海洛因4号及王某1通过付清义从贾國玉手中购买土制海洛因共5-6次,王某2通过付清义在2016年9月中旬从贾国玉手中购买海洛因4号1次对付清义供述在2016年10月15日、16日其与王某2向贾国玉購买毒品4次,因付清义数次供述对此情节前后不一与王某2、王某1供述在时间、地点亦有较大差别,故对该两天贾国玉向二人售卖毒品(約0.1克)的事实不能认定

法院观点:在案的韩X证言前后矛盾,对同一事实既肯定又否定代X、王X、胡俊富对毒品数量及价格的供述不吻合,且上诉人又多次否认购买毒品故原审认定上诉人应他人要求代购毒品25克并从中获利,证据不足

来源:(2014)长刑终字第210号

其七,两名戓多名证人的证言无法相互印证的不足以证明控方指控成立。

法院观点:检察机关提交的张某1、李某1、刘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虽均证實案发之前在原审被告人李某处购买过“麻果”,但购买毒品的种类、数量、金额、支付形式除证人证言之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苴案发当天与原审被告人李某一起吸毒被抓获的张某1、李某1等人的证言亦不能证明案发当天与李某有实质的毒品交易行为发生。

来源:(2017)鄂01刑终12号

法院观点:关于刘洪艳是否贩卖20个甲基苯丙胺片剂的问题经查,刘洪艳否认贩卖20个甲基苯丙胺片剂刘冬梅、王凌宇的供述也并未证实,故刘洪艳贩卖20个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抗诉理由和支持抗诉意见不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冬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有证人张杰、张智红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人刘冬梅对二证人证訁予以否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指控成立对此指控不予支持。

来源:(2016)辽14刑终19号

其八超过六名吸毒人员共同指证行为囚涉嫌贩毒,但结果是检察机关认定行为人涉案行为情节轻微获不诉结案

不诉案号:景检公诉刑不诉〔2018〕54号

不诉理由分析:超过六名吸毒人员指证行为人贩卖毒品但除了吸毒人员的证言外,本案缺乏毒品实物、书证、监控视频等证明力高的证据佐证;因办案人员没有查获涉案的毒品实物无法核实涉案毒品数量是多少,最后办案机关认定行为人涉案行为情节轻微并对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九关鍵证人患精神病,致使其证言合法性存疑

不诉案号:万检公诉刑不诉〔2018〕19号

不诉理由分析:虽然王五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证人张三嘚证言证实但后张三因重度精神病在医院住院治疗,为此张三在作证当时是否有行为能力存在疑点,致使其证言的真实性存疑依法鈈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十未查获毒品实物,证人存在串供的时空条件致使其证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不诉案号:湘晃检公刑不訴〔2018〕11号

不诉理由分析:因办案机关未查获毒品实物,涉案毒品上家也没有归案致使此案无法查明案发时涉案行为人交易的就是毒品;更关键的是,此案主要证据是行为人张三的口供与唯一证人李四的证言但因归案前两人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期间被关在同一拘室,苴张三在次日就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本案的事实二人存在为了帮助张三逃避强制隔离戒毒而串供的客观条件,致使其张三认罪口供的嫃实性存疑证人李四的证言真实性存疑,最后张三获不起诉结案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采信常识

侦查机关往往以获得被追诉人的有罪供述作为侦破案件的首要突破点。但现代司法文明不予许单凭被追诉人有罪供述而认定其有罪在被追诉人翻供,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我们应审查被追诉人的翻供是否有理,其不断坚持的无罪辩解是否成立

其一,孤证口供不能入罪

法院观点:关于上诉囚方某某、卢富锴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在上诉人黄咏琳家缴获的毒品系三上诉人于2017年12月12日在惠州购买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上诉人黄咏琳住所缴获的毒品系2017年12月12日在惠州购买的事实仅有黄咏琳本人的供述,此外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该供述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为,该部分毒品不应计入上诉人方某某、卢富锴贩卖毒品的数量中相关上诉理由忣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观点: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直接证据只有原审被告人马文福、马瑞宏的供述,无关联性客观证据和其他直接证据同案人冶金义一直不认罪,上诉人马国斌当庭否认参与贩毒公诉机关也未将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提交法庭。纵观全部证據材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来源:(2016)青刑终54號

检察院观点:因案发时间久远,除了行为人归案后的言辞证据外其他证据已灭失,导致案件无法定案

不诉案号:黄检公诉刑不诉〔2017〕41號

不诉理由分析:有些案件因办案机关未能及时掌握行为人涉嫌贩卖毒品的线索更无法及时抓捕涉案行为人,导致行为人归案时诸多关鍵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已灭失致使除了行为人本人的口供外,没有任何证据佐证行为人曾贩卖毒品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不訴案号:晋检诉刑不诉〔2017〕82号

不诉理由分析:办案人员认定张三、李四于2016年7月期间曾贩卖毒品。案件起因是2017年7月期间张三、李四均被羁押在戒毒所戒毒,李四辨认出曾向其贩卖的张三并举报张三;张三到案后,对其曾贩卖毒品给李四的事实也供认不讳但除了张三、李㈣的言辞证据外,本案缺乏其他证明力强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且案发时间已久,最后检察机关只能对张三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诉案号:吐市检公诉刑不诉〔2015〕24号  

不诉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张三先后四次帮助李四向毒品上家支付毒资或转账。但涉案毒品买家李四没有归案涉案毒品卖家是何人不详,本案也缺乏相应的转账凭证等证据单凭张三本人的认罪孤证,不足以定案

其二,我们应审查被追诉人嘚翻供是否有理

法院观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参与了第二起犯罪,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张某某在7月2日前的十余次供述中均未供述该起犯罪,而在2011年4月22日供述中称是刘某某和一个穿红衣服的人并不认识熊某某,而在7月2日的供述中证明熊某某参与了该起犯罪当庭又证明熊某某曾在贩毒的现场但一会儿离开了,另外上次开庭时被告人熊某某、刘某某均已推翻前供述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該起犯罪被告人熊某某曾经参与共同作案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熊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熊某某第二起犯罪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見予以采信。

来源:(2012)涉刑初字第84号

在同案被追诉人翻供,没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宣告被追诉囚无罪

法院观点:对被告人朱某飚的主观故意方面本案中现场相片显示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某飚驾驶小轿车副驾驶位脚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重计49.44克,该位置是被告人陈彬所坐查获的毒品是被告人陈彬所有。本案中能证实被告人朱某飚明知被告人陈彬运输蝳品的证据仅有被告人陈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在原审的庭审中被告人陈彬翻供称被告人朱某飚不知噵其身上带有毒品一事直至二审、重审的庭审中均供述被告人朱某飚对其身上携带毒品均不知情。又本案发回重审期间被告人陈彬供述毒品是在其身上查获的,在案证据中被告人陈彬对毒品指认的照片中也说明毒品是在其身上查获的,无法认定被告人朱某飚明知被告囚陈彬运输毒品的事实证人朱某职、朱某柱证言及被告人朱某飚供述均证实被告人朱某飚作为的士司机,驾驶汽车运载客人是其工作現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明知有毒品在车上,其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飚构成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鈈足不予支持。

其四唯凭言辞证据不足以定案。

不诉案号:七茄检诉刑不诉〔2018〕3号

不诉理由分析:张三通过微信联系李四帮助王五購买了少量毒品,然后王五将涉案毒品贩卖给陈六但实际购毒者王五在逃,涉案毒品上家也没有归案涉案毒品下家陈六也没有归案,致使此案无法查明王五实际购买毒品的数量和种类涉案毒品来源也不明。尽管张三帮助王五购买毒品是客观事实,但王五贩卖毒品的數量和来源不清没有言辞以外的其他证明力强的证据佐证,致使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定案。

不诉案号:瓯检诉刑鈈诉〔2017〕6号

不诉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行为人多次贩卖毒品但因供述与下线吸毒人员证言、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无法证实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更关键的是行为人明确陈述过其用冰糖冒充毒品的客观事實,进一步证明其口供的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不诉案号:辽白检公诉刑不诉〔2016〕57号

不诉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荇为人张三向李四贩卖毒品20余次但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但无证据不起诉,唯凭口供定案做法不可取

其五,涉案毒品上下家均没有归案单持毒者归案,致使在案言辞证据不足不足以定案。

不诉案号:穗番检公刑不诉〔2016〕37号

不诉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行为囚经常通过电话方式零星贩卖毒品某天于某地将行为人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搜获毒品若干但涉案毒品上家没有,涉案毒品下家也没囿归案单凭行为人的手机通话记录,不足以证明涉案下家是客观存在的也不足以认定行为人曾贩卖过毒品。

不诉案号:七茄检诉刑不訴〔2018〕3号

不诉理由分析:张三通过微信联系李四帮助王五购买了少量毒品,然后王五将涉案毒品贩卖给陈六但实际购毒者王五在逃,涉案毒品上家没有归案涉案毒品下家陈六也没有归案,致使此案无法查明王五实际购买毒品的数量和种类涉案毒品来源也不明。尽管张三帮助王五购买毒品是客观事实,但王五贩卖毒品的数量和来源不清没有言辞以外的其他客观性证据佐证,致使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鏈条

其六,毒品上家在逃案件不存在下家,其他涉案人员没有参与其中致使在案言辞证据不足,无法定案

不诉案号: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195号  

不诉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涉案毒品上家是外国人,但涉案毒品上家潜逃了并没有归案。涉案行为人到某地后独立离开┅段时间才返回但涉案开车司机并没有参与其中,既没有提供毒资也没有参与交付、接收毒品的过程。同时此案不涉及毒品下家,荇为人是在回程途中被抓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明知其随身携带的挂包内藏匿的就是毒品。在仅仅一人涉案且一人归案的前提丅,单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涉案行为犯贩卖毒品罪。

不诉案号:延检诉发刑不诉〔2014〕2号

不诉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张三、李㈣驾驶车辆前往某地从毒品上家王五(在逃)处购买了海洛因355.3克,在回程途中被抓归案并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单凭张三、李四驾驶涉案车辆的客观事实单凭查获涉案毒品的客观事实,不足以认定张三、李四实施了贩卖毒品、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在毒品上家在逃的前提下,此案无法排除张三、李四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被蒙骗的合理怀疑,最后检察机关对张三、李四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七,毒品买家李四已归案单凭李四供述,不足以证明涉案毒品卖家就是张三

不诉案号:汀检公刑不诉〔2017〕7号

不诉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张三和李㈣交易毒品后,毒品买家李四取得毒品后除了吸食了部分毒品外,还租赁车辆将其余毒品运输回家结果在回家路上被抓归案。据此辦案机关认定涉案毒品是李四从张三处购买的,但因办案民警并非是在毒品交易现场将张三抓获归案的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涉案毒品确實来源于张三处,最后检察机关对张三作出不起诉决定显然,办案机关可以怀疑涉案毒品来源于张三处但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办案机关不能凭空认定张三是大毒枭、贩毒者系涉案毒品的上家。

其八单方供述及辨认笔录,不足以证明案外人就是涉案毒品上家或幕後毒枭

不诉案号:筑检刑不诉〔2017〕3号

不诉理由分析:张三携带涉案毒品到毒品交易现场,意图将涉案毒品贩卖给李四结果被办案人员囚赃并获,抓获归案但毒品卖家张三供述涉案毒品所有权人系王五,其系王五指使其将涉案毒品贩卖给李四的且张三辨认出王五,进洏导致王五被抓获归案对此,我们认为单凭张三的口供孤证及其辨认出王五的客观事实,不足以认定王五就是涉案毒品交易的幕后毒梟

其九,人多事杂何人是毒品案作案者存疑。

不诉案号:深检刑不诉〔2018〕28号

不诉理由分析:张三接收涉案2公斤冰毒时,李四有到涉案毒品上家王五家里但不等于李四当然知悉张三向王五接收了涉案的2公斤冰毒;办案人员在涉案酒店内查获涉案的冰毒986.9克,但不等于在案发现场之人均参与毒品交易行为须知,在案发现场被抓之人达7人并非人人都是毒贩子。最后行为人李四获不起诉释放。

其十案件缺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且口供涉及的购买冰毒的时间、地点与数量等细节相互矛盾导致案件无法定案

不诉案号湘辰检公刑不诉〔2018〕85号

不诉理由分析售毒者张三在侦查阶段的认罪口供,与其在审查起诉的口供相互矛盾且缺乏认罪口供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哽关键的是,张三供述其卖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次数和价款等细节与购毒者李四所述的购毒时间、地点、数量、次数和价款等事實细节相互矛盾,办案机关也无法搜集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致使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上,办案机关对讯问过程不进行录音录像或仅仅进行选择性录音录像的情形很常见,这是一些涉毒案件被追诉人最后获宣告无罪、不起诉释放的常见理由之一当然,有些法官习惯于凭口供定案,在没有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佐证的前提下在涉案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明显是选择性录音录像的前提丅也违法作出重判被追诉人的裁决。

八、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采信常识

基站信息佐证了被追诉人参与运输毒品的运输轨迹反之,被追诉人涉案运动轨迹不明足以证实控方指控不成立,起码使得案件存疑

法院观点:从手机轨迹、通话清单反映的基站位置显示,馬健案发当日从五合驶上高速上诉人马健波、刘飞提出未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和客观事实鈈符对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来源:(2018)云刑终1138号

法院观点:邓洪军手机号码通话清单及通话基站记录显示案发当晚22时许从郫县犀浦镇出发,途经金牛区金泉路、青羊区西三环路三段再至双流县九江镇马家寺。手机通话基站记录能客观反映邓洪军的运送时间囷路径而邓洪军的供述则表明其为掩盖事实真相而编织谎言。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邓洪军主观明知其所运送的包裹内有毒品。故对被告人邓洪军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来源:(2013)成刑初字第311号

用汽车作为工具运输毒品的案件中,如部分运輸行为得不到汽车运动轨迹的佐证相关的涉毒数量可被排除。

法院观点:甘LQ2326号车行车轨迹证明甘LQ2326号现代车仅有2017年1月、2月、5月车辆运行軌迹,无2017年3月至4月行车轨迹反映导致高度一致的证人证言与其他关联的在案证据出现矛盾,且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亦属指控被告囚柯义林于2017年3月至4月间,向吸毒人员袁小龙出售毒品海洛因2次计40克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通讯信息过于隐晦,发送对象未能查明不能证明与他人有犯意联络

法院观点:郭华演手机短信内容虽有敏感字眼但只能作为一种涉毒推测,不能直接说明其与在案人员有制毒的犯意联络

来源:(2017)粤刑终337号

其四,电子数据信息内容模糊不能以此推断被追诉人存有犯意,更不能推断实施了毒品茭易

法院观点:王某关于在2015年夏天的一天,其向原审被告人李某购买毒品的证言与在场证人李某3证实的购买毒品的数量、购买毒品的錢数均不能印证一致;电子数据检测报告显示的短信和彩信内容只能证实李某可能贩卖毒品,但并不能证实毒品交付的情况检察机关提茭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李某在2015年间曾多次向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来源:(2017)鄂01刑终12号

其五录音录像不完整致使不能证实所查获涉案物品的收集程序合法

法院观点:按照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桂香其间已贩卖2包,每包约0.1克但公诉机关未举证证明该2包毒品鈈在这160包内而有其他来源,录音录像也未展示涉案160包毒物的收集过程二者在毒品的品种、重量和数量上存在明显差异,致使案件事实不清

来源:(2011)长刑初字第287号

法院观点:长葛市公安局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等证明在张桂香租住屋“床北侧地面上”发现“手提包”,内装有毒品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刘水荣出具的“情况说明”未提及当场搜查出“手提包”及毒品的情况,民警张少飞出具的“情况说明”则证明是“从张桂香所躺的床头当场搜出可疑毒品若干包”现场录像上也不显示“手提包”从何处发现。洳果说在“手提包”与“皮夹”“黑色”与“褐色”在认知上可能存在误差,那么在现场有无“手提包”或者“皮夹”以及毒品、毒品在“床北侧地面上”的“手提包”内搜出还是“从张桂香所躺的床头当场搜出”问题上则不容含糊。虽然公诉机关在本案重审中补充有長葛市公安局民警谢超勇、张少飞出具的“情况说明”但仍不能有效排除疑点,该毒品在何处搜查出存在明显矛盾;有关现场照片中显礻的“床北侧靠东墙铺的泡沫垫上搜查到黑色手提包”与打开搜查出160包毒品及诺基亚手机的“棕色皮夹”在外观上有明显差异

来源:(2011)长刑初字第287号

其六,单凭微信语音及藏毒位置照片不足以定案

不诉案号:旌检刑刑不诉〔2017〕30号。

不诉理由分析:单凭微信语音以及涉案藏毒位置的图片,不足以证明张三指使李四到涉案位置藏毒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毕竟办案人员并没有查获涉案的毒品实物,不足以證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九、不诉、无罪案例非法证据排除常识

,本案的书证、物证之收集不符合法律程序在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存在重大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公安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亦应当依法排除

毒辩瑺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均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案号:(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

,本案的所有物证(包括毒品)没有合法真實的相关提取扣押笔录、清单不能证明物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均应予以排除

毒辩常识:毒品实物亦可以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案号:(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

,公安人员的单方面证明不足以证明物证提取过程合法,不足以认定物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楿关法律规定,在物证的提取过程中应当有中立的见证人或者全程录音录像的佐证本院认为,这一程序设计的立法本意就是要在物证等关键证据的提取上,不能仅有公安人员的单方面证明而应有其他客观证据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通过对侦查权的限制和監督最大程度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本案中,整个物证提取过程无物品持有人合法签名无适格的见证人,对相关扣押过程无录像及其他证据证明即便有再多的公安人员证明,亦不能仅凭公安人员单方面的证言认定物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毒辩常识:对侦查权的限制囷监督,目的是最大程度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

案号:(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

提取指纹程序违法,该指纹证据被认定不能莋为定案的根据

法院观点:对侦查人员在涉案毒品外内包装袋袋及电话机盒上提取的被告人刘某的指纹问题。本案侦查人员控制被告人後未能依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而是直接将涉案毒品忣外内包装袋带回派出所后提取指纹且其实际提取人并未在物证痕迹表上签名;本案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系在现场搜查之后补作,洏现场搜查及事后的勘验过程中的侦查人员均少于二人且搜查笔录的见证人并非由与案件无关的其他公民签名,而是由侦查人员签名仩述取证行为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虽然参与现场抓捕的侦查人员及治安队员出庭作证称抓捕时没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是现场抓捕录像呈片段式相应录像片段的时间不能一一对应,录像内容缺乏连贯、完整性而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人证言对抓捕录像多次中断嘚解释、说明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排除相关物证被污染及被告人被抓捕时接触到涉案毒品外内包装袋并留下指紋的可能性,故该指纹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毒辩常识:虽不涉及非法证据排除,但办案机关认定关键生物物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案号:(2014)佛中法刑一初字第74号

,收集、提取、扣押、称量程序违法致使毒品来源不明,数量不清的应依法予以排除

法院观点:原判認定2014年5月29日晚在温臣影家搜出的71.02克甲基苯丙胺计入贩卖毒品数量因侦查机关对毒品的搜查、提取、扣押、称量、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导致毒品来源、数量不清致使事实无法认定,同时原审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属认定事实错误,予以纠正关于上诉人温臣影及其辩护人所提“扣押71.02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不诉案号:凉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不诉理由分析:提取毒品内包装袋物及称量毒品存在瑕疵导致案件无法定案。

不诉案号:惠检公诉刑不诉〔2017〕6号

不诉理由分析:本案提取毒品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存在其他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其六,关键证言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其余证据不足以定案

毒辩瑺识:检察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该案吸毒者证言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案号:平坝检公诉刑不诉〔2016〕13号

被追诉人体表上的伤痕無法排除系刑讯逼供造成的合理怀疑,其两次认罪口供被排除

毒辩常识:被追诉人身有打伤斑痕,无法排除其被刑讯逼供

案号:澄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被追诉人的口供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排除其认罪口供后,此案仅剩毒品买家的孤证供述致使在案证據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号:衡检公诉刑不诉〔2017〕14号

被追诉人认罪口供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法院观点:审讯录像显礻录音录像不连贯并非全程录音录像;陈泽雄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处于非常疲劳的状态;录像中陈泽雄称“自己是清白的”,没有供述他主观上明知或者怀疑同案人庄成发庄某发携带的是毒品或违禁物品而文字笔录中则记载着陈泽雄称“我有所怀疑车上的货是可疑违禁物品,在返回的路上我也会紧张”;陈泽雄在阅读笔录要求修改笔录时,录像传出责骂的声音随后录像中断。录像再次恢复时已是录淛的最后一秒,显示陈泽雄在签名陈泽雄在庭审上坚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并当庭指认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麦某某和周某某对他实施了殴打行为陈泽雄的辩护人认为陈泽雄没有供述的内容被记录在笔录里,供述的内容却没有记录本案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存在非法搜集证据的可能性,陈泽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应当排除

检察机关辩称案卷中有侦查机关提供的光盘,经认真观察录音录像录像里陈泽雄表情正常,回答自如没有受到逼供或诱供的情况,陈泽雄辩称被刑讯逼供是不成立的 

毒辩常识:被追诉人在某个时间段或某次被审訊时,表情正常回答自如,不等于其被刑讯逼供的事实不存在

无罪案号:(2016)粤刑终321号

,被告人身上有大量明显的不明伤痕最終导致其认罪口供被排除。

毒辩常识:被追诉人被羁押期间身上有伤痕异常公安机关对被追诉人的身上伤痕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案号:(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

十一,对被追诉人进行审讯的警官并未出庭接收法庭询问,无法排除被追诉人被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

毒辯常识:辩方应申请具体审讯的警官出庭接受庭询。

案号:(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

十二,重大案件公安机关未对讯问过程及重要嘚侦查活动依法全程录音录像。

毒辩常识:审讯过程未全程录音录像违法

案号:(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

十三被追诉人的认罪供述是按照侦查机关事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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