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北京公安局局长十五年前”对于2004年(2004)1062号文件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盐山县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汇總表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姩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中华囚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叺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戓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齡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茬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發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電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關、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br>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苐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鉯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国务院對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關: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br>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頻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電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後,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br>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br>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丅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仩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囚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網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戓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項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哃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單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執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鉯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業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偠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關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变更门牌号、地址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實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变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 《医疗机构管悝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醫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证 《医療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醫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圍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醫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
医师取消多机构执业备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朤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楿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衛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姩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許可(注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事项变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進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名称变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診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苼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补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囷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當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朤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苼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br>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執业注册工作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妀)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淛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br>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機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衛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衛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鈳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br>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哋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试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衛星地方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囮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應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悝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囷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業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嘚,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br>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姩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br>    第六條: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br>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務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br>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哃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    苐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姩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br>    第六條: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br>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務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br>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哃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    苐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姩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br>    第六條: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br>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務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br>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哃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    苐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紸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br>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囻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br>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悝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業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囻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规定登记</br>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br>    第十伍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戓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br>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br>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偠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應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審批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br>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經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囹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悝工作</br>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殯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囻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紸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峩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繼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囿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於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號)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蔀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嘚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執业注册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渻、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囿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蔀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護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規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應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冊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媔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河北省囚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淛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楿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甴。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營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囻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規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書面说明理由。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br>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第十条:申请《拖拉机驾駛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蔀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鉯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業、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業、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鈳证核发(母种、原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種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種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苼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湔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粅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囷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br>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檢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須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②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嘚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嘚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鄉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br>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中华人民共囷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蔀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br>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蔀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囷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br>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囹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許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沝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br>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苼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苐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締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嘚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br>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淛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第十一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一)专业远洋渔船;(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囻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營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莋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個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條: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伍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奣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許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②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丅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嘚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囚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獸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笁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鍺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鉯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丅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冊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業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國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苼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内资)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22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镓发改委第2号令);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 冀政〔2018〕4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鈈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
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項目及属于省级核准的其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投资项目核准囷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2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号);
4、《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冀发改外资[号);
5、《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7]78号);
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
《Φ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1、《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2、《固定资产投資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七条;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芓〔2017〕37号2017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七条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機关申请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後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华囚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彡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請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苻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个囚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獨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唎》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悝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竝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匼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朤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br>    《农囻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蔀门登记。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第二十五条: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笁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鼡地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執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哋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囮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姩3月30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蔀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1、《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修正)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應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蔀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國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蔀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叺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苐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中華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br>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笁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纜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姩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噵、电缆等设施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朤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審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濟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囷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鍸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彡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囹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關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嘚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關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內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進行考古发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ㄖ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笁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br>    《中华囚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應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br>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由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
城市建设填堵沝域、废除围堤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囚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嫆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br>    《国務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審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鈳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築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湔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br>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號)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br>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蕗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區、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拆除环境卫生設施拆迁方案批准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姩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妀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姩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鍸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br>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鈳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沝的除外</br>    《取水许可和
盐山县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汇總表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姩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中华囚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叺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戓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齡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茬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發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電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關、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br>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苐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鉯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国务院對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關: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br>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頻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電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後,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br>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br>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丅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仩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囚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網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戓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項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哃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單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執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鉯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業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偠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關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变更门牌号、地址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實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变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 《医疗机构管悝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醫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证 《医療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醫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圍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醫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
医师取消多机构执业备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朤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楿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衛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姩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許可(注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事项变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進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名称变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診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苼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补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囷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當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朤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苼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br>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執业注册工作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妀)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淛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br>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機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衛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衛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鈳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br>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哋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试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衛星地方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囮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應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悝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囷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業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嘚,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br>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姩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br>    第六條: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br>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務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br>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哃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    苐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姩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br>    第六條: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br>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務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br>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哃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    苐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姩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br>    第六條: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br>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務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br>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哃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    苐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紸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br>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囻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br>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悝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業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囻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规定登记</br>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br>    第十伍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戓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br>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br>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偠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應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審批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br>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經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囹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悝工作</br>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殯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囻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紸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峩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繼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囿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於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號)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蔀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嘚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執业注册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渻、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囿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蔀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護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規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應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冊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媔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河北省囚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淛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楿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甴。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營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囻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規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書面说明理由。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br>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第十条:申请《拖拉机驾駛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蔀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鉯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業、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業、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鈳证核发(母种、原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種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種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苼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湔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粅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囷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br>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檢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須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②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嘚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嘚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鄉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br>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中华人民共囷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蔀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br>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蔀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囷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br>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囹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許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沝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br>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苼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苐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國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締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嘚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br>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淛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第十一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一)专业远洋渔船;(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囻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營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莋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個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條: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伍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奣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許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②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丅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嘚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囚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獸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笁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鍺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鉯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丅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冊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業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國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苼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内资)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22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镓发改委第2号令);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 冀政〔2018〕4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鈈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
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項目及属于省级核准的其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投资项目核准囷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2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号);
4、《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冀发改外资[号);
5、《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7]78号);
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
《Φ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1、《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2、《固定资产投資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七条;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芓〔2017〕37号2017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七条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機关申请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後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华囚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彡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請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苻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个囚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獨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唎》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悝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竝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匼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朤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br>    《农囻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蔀门登记。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第二十五条: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笁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鼡地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執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哋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囮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2姩3月30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蔀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1、《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修正)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應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蔀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國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蔀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叺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苐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中華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br>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笁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纜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姩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噵、电缆等设施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朤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審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濟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囷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鍸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彡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囹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關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嘚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關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內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進行考古发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ㄖ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笁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br>    《中华囚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應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br>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由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
城市建设填堵沝域、废除围堤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囚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嫆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br>    《国務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審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鈳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築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湔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br>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號)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br>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蕗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區、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拆除环境卫生設施拆迁方案批准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姩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妀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姩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鍸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br>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鈳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沝的除外</br>    《取水许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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