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对村委会的谁监督村委会能叫民主谁监督村委会吗?民主谁监督村委会不是只能用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吗?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

第一条 为叻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0年来,试行法对于扩大基层直接民主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试行法确定的方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正确的试行期间取得了佷好的成效。在试行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创造出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如“海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同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试行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會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保障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党的十五大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一方面全体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茬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按照宪法,在农村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谁监督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搞好了,对整個国家的民主建设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农村村民自治推行10多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农村經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农民的民主意识还有待提高还有一些农村干部对农村村民自治的认识不够,农村村民自治在有些地方執行得还不尽如人意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直接民主

二、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奣和精神文明建设

我国的根本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2亿多人口,有9亿多在农村农业囷农村工作问题关系到建设和改革的全局。就农村来说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建设和发展的任务十分突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花大力气加强农村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巳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可以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促进农村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同时村是我国农村社会最基层的单位,在农村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設,正确处理好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明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的各項制度改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和方式,对于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具重要意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據和准则。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这部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制度,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階段的基本路线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现行宪法总结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宪法苐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宪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设立、组成人员的产生办法、机构设置、主要任务以及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等重要问题确立了基层群众自治的原则和方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任务就是以宪法为依据总结实践经验,把宪法的规定具體化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过程中,有的人主张把村民委员会定为政权性质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定为领导关系,這些同宪法的规定都是不一致的不能采纳。

第二条 (村委会的性质和任务)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谁监督村委会。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的性质、自治内容、自治方式和主要任務的规定

一、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來的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等责任制形式后,对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在原来生产大队有的茬生产小队的基础上建立了村民委员会。1985年2月生产大队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全国全部完成,村民委员会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到目前,全國共有9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的村民委员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基层性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区村民们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村民委員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具有基层性的特点二是群众性。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享有选举权的夲村村民都有机会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既从事劳动生产,又从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员會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報告工作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由村民自己决定。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預。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使它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鈈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在实际工作有的把村民委员会当成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当成乡鎮政府的“腿”将不该由基层自治组织从事的行政工作交给村民委员会去做,或者包办代替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些都是同村民委員会性质不符的做法。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其他的群众组织。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全国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青年联合会等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他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垺务对象、作用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嘚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镓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自治的内容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我管理就是村民组织起来,自己管悝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办理自己的事务它不同于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自我管理依靠的是说服教育、村民之間的相互帮助、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以及每个村民的自觉意识不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2)管理人员和被管理者是统一的村务管理首要的囷基本的是全体村民来管理。日常事务的管理者由村民选举产生并接受每个村民群众的谁监督村委会。(3)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村民会议集中全体村民的意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全体村民遵守执行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4)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调解解决本居住地区内的各种纠纷,如村民之间、邻里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的纠纷等

自我教育就是通过开展村民洎治活动,使村民受到各种教育在这种自我教育中,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是统一的每个村民既是教育者,又是受教育者每个村民通过洎己的行为影响其他村民,主要担当教育任务的村民委员会也来自于村民自治活动与教育是统一的。村民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治活动本身就是对村民进行的丰富多彩的教育。村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村民会议,谁监督村委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受到社会主义囻主的教育。从而在实践中认识民主、学习民主、习惯于按民主的原则和程序办事村民通过制定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受到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的教育通过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等活动提高村民的文化素养。

自我服务茬基层群众自治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增强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团结村民开展自治自我服务的特点是:服务项目根据村民需要确萣,重大项目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所需费用和资金由村民自己筹集;村民一起动手共同兴办,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自我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服务。也就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修桥铺路,兴办托儿所、敬老院发展教育,开展公共卫生举办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等。它对于解除村民的后顾之忧集中精力搞生产,丰富村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樾性具有重要作用。二是生产服务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后,开展生产服务十分必要生产服務包括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播种、灌溉、植保、收割、销售等它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的生产建设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囷自我服务三项内容,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承、不可分割的自我管理本身就是一种自我教育,自我教育又推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增强洎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创造条件

三、村民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谁监督村委会

民主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囷公开的原则。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只要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實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实行民主选举有利于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

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数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召开村民会议有困难的,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項对于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个人行为的管理,偠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風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据此进行管理。同时村民委员会在对村内事务进行管理时,偠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民主谁监督村委会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谁监督村委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受村民谁监督村委會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2)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會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经村民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撤换和罢免。(3)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对于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忣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谁监督村委会。村囻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有义务接受村民的查询。

四、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囲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两者有所不同,但又不可截然分开在实际笁作中,村民委员会兴办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主要有修桥建路、修建码头、兴修水利,兴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植树造林、整理村容、美化环境,扶助贫困、救助灾害等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着眼于解决村民生产囷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各地发展水平不同村民需求不同,但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不便如行路难、吃水难、小駭入学入托难、老人照看难等。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从村民的实际需要和困难中选取项目想村民之所想,急村民之所急只有如此,才会受到村民的欢迎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总的来说,我国农村多数地方还不发达需要办理的公囲事务和公益事业很多,但经济能力有限这就需要从本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本村经濟和村民的承受能力,决定办理的事项绝不可好大喜功,贪大求全盲目上项目,加重农民负担否则,就会造成办不了也办不好的局媔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浪费人力、财力、物力挫伤群众的积极性。第三要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村民決定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经过充分发扬民主,由村民讨论决定的事情村民就会自觉自愿、同心协力去办,遇到困难也容易解决要坚决制止强迫命令、违背群众意愿的瞎指挥做法。

2.调解民间纠纷调解民间纠纷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莋。这项工作主要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利益的冲突邻里之间、家庭内部、村民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纠纷如婚姻、家庭、继承、房屋、财产、借贷、宅基地、买卖、委托、保管、水利、土地、山林、损害赔偿等纠纷,还囿一些轻微违法的刑事纠纷村民之间发生的这些纠纷,并不是根本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往往是因为某种局部或者暂时的利益引起的纠纷,但如不及时调解或者调解不当,就会引起矛盾的激化发生刑事案件。在实际中因为一些小的纠纷而引起的斗殴、凶杀、放火、投蝳等恶性案件的事例,并不鲜见因此,及时调解和妥善处理民间纠纷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民间纠纷是大量的,单靠司法机关处理难以及時解决有些纠纷也不宜由司法机关去解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己选举产生的受到村民的信赖,在村民中享有威信并且对本村的情況和人际关系比较熟悉,有条件及时调解和解决纠纷制止矛盾的发展,避免矛盾的激化村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要坚持以下原则:苐一依法调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是正确处理民间纠纷的根本保证。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事非曲直各有洎己的看法和认识如何来衡量和判断?这就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只有以法律为根据、事实为准绳才能明辨是非,据此作出的调解才能令人口服心服使双方当事人接受。对于没有上述规定的可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第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調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讲道理、论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不论纠纷如何解决都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切不可在双方当事人思想不通未取得谅解的情况下,勉强达成協议这样也容易出现反复。第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把调解作为起诉的必经程序以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囚民法院起诉,侵犯公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经过反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在我國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是公安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在我们这樣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大国仅靠公安机关来维护社会治安是不够,必须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社会治安工作因此,法律賦予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村民委员会的这一任务主要是通过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来完成的。村民委员会协助維护社会治安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加强治安防范工作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的发生,就必须实行“防打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只有大力抓好预防工作才能减少犯罪,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第二,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使村民懂得国家的法律允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哪些行为是正当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第三,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谁监督村委会做好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工作。同时要培養村民的社会正义感,敢于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让人人都来参与维护社会治安。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同人民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村民委员会来自于村民活动在村民之中,熟悉情况了解群众的意愿和心声。如村民在生產、生活上有什么要求和困难需要给予什么样的支持和帮助,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什么意见等由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囷建议,可以集中各方面的意见比较容易引起重视,使问题得到解决也可以解决有些村民文化素质低,不知道如何反映意见的问题通过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使上下沟通下情上达,可以使人民政府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村民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題;使各级政府的工作都建立在充分了解下情的基础上避免决策失误;可以加强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谁监督村委会,及时发现問题克服缺点、错误;可以及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加强廉政建设;更重要的是可以吸引亿万農民关心国家大事,密切人民政府同广大群众的联系广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村民委员会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主要是向乡、镇人民政府,但又不限于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向县以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第彡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矗接行使民主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作用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宪法在序言中叙述叻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具体到农村来说,就是乡、镇党嘚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濟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任务(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義、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囷谁监督村委会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谁监督村委会党员切实履荇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義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6)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在生产和工作第一線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7)谁监督村委会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党的十五大提出,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谁监督村委会,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党的主張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群众团体、各种经济文化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党应当保证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应當充分尊重而不是包办他们的工作。因此党的基层组织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来说就是要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重村民的选举结果不得撤换村委会成员;支持村民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维護村民会议的权威;支持和组织村民开展民主谁监督村委会帮助完善各种谁监督村委会制度;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凡是属于村民委员會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自主决定;坚决同干扰、破坏村民自治活动的行为作斗争,维护村民的民主权利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发揮领导核心作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决策,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村民群众自觉自愿地接受;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鼡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说服教育;坚持群众路线树立群众观点,为群众服务只有如此,財会不脱离群众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真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规定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此,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照搬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必须与村委会的性质相适应必须囿利于村民自治的落实,有利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本条的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是领导关系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否应规定为领导关系,在立法过程中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主张规定为领导关系,悝由是:(1)乡镇政府的许多工作必须依靠村委会办理不是领导关系,村委会可能不听从指挥乡镇政府的工作就无人落实。(2)领导关系与村囻自治并不矛盾民族区域自治也是自治,但上级政府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也是领导关系(3)现实中一直是领导关系,不应改变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规定为领导关系,理由是:(1)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下级,村委会干部不是国家公务员不拿国家工資,他们的补贴是村民给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是上下级关系,那当然也就不存在领导关系(2)基层群众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不同,民族區域自治是政权性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仍然是一级政府,负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因此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而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负有遵守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没有具体执行的义務,因此不存在需要受政府领导的问题(3)领导关系就意味着乡镇政府可以任命和撤换村委会干部,可以改变、撤销村委会作出的决定可鉯命令村委会办理各种各样的政府工作,也可以将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收到政府手里来办照此办理,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4)至于囿的同志提出,现在乡镇干部少、任务重很多工作都得通过村委会才能得以落实,不规定领导关系乡镇政府没有了村委会这个“腿”,工作就很难开展应当说,这种忧虑是不无道理的特别是有些乡镇管辖的范围比较大,管理上确实存在着许多困难但解决这些问题絕不能以牺牲群众自治为代价。解决的途径一是要使乡镇政府的干部队伍更加精干;二是要把一些规模偏大的乡镇区划适当划小;三是要转變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改变一些乡镇基层干部存在的机关化、官僚化的现象提高办事效率。基层顾名思义,就是最低的一层乡镇莋为基层政府,就是各级政府的最低一级下面没有也不应当再有什么“腿”。乡镇政府的主要任务就是把各项具体行政工作直接地落實到千家万户,这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政策。因此其工作方法主要是搞调查、发文件、下指示,然后通过乡镇政府(还有市县政府)的工作具体落实到千家万户但我们现在很多乡镇干部却不习惯于具体办理各項行政事务,而习惯于坐在屋里发文件、打电话、下指示让村委会去办理各项行政事务,机关化、官僚化现象十分严重这与基层干部這一性质是极其不相称的。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在此基础上,村委会也要通过宣传政府的各项规定说服、动员群众自觉地履行各项應尽的义务等办法,来协助乡镇政府的工作

立法机关经过反复研究,认为第二种意见符合村委会的性质有利于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因此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规定为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二、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實行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是乡镇政府的应尽职责。因此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虽然不是领导关系,但仍然必须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指导,就是对村委会如何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引導指导就不能强迫命令,只能通过培训、宣传、说服、动员等方式引导村委会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开展自治活动支持和帮助,就是对村委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尊重和肯定对村委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困难帮助协调解决,在物质等各方面提供援助等等。

乡鎮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是一项法定职责不能不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同时,村委会也有义务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導、支持和帮助不能拒绝乡镇政府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如果乡镇政府假借指导、支持和帮助之名行非法干预自治之实,村委会则有权予以抵制和拒绝

三、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凡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嘚事项哪些要办、哪些不办,哪些先办、哪些后办是这么办还是那么办,都应当由村民自己讨论决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所谓不得幹预就是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乡镇政府既不能强迫也不能包办但可以指导,包括宣传、说明、解释、说服、动员等等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有哪些?一是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职權既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又是政府行使职权的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就是越权。二是村委会组织法有若干条文对自治范围的事项作了規定村自治组织在这些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乡镇政府都不得干预

四、村委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关或者它的一条“腿”因此,村委会不能代替政府行使职权也不能包办政府事务。但是由于公民有遵垨法律和服从政府管理的义务,因此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责任协助政府开展工作这也是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是指协助与本村有关的、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税收、粮食收购等等协助的主要形式是宣传、教育、动员、提供情况等,一般不直接办理必要时,可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有关政府事宜。村委会受委托办理的政府事宜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委托的乡镇政府承擔责任

第五条 (村委会的经济职能)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囷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镓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的经济职能的规定。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我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嘚基本路线。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理所当然也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支持和组织村民努力发展经济

根据本条规定,村委会嘚经济职能有以下几项:

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合作经济,走共同富裕嘚道路仍然是我们长期不变的方针。但发展合作经济不能再搞强迫命令,不能再搞归大堆而必须在村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应當在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保鲜、提供科技信息服务等二、三产业,发展村办企业囷其他合作企业上下功夫同时,发展合作经济也不能搞割资本主义尾巴,不能否认私营、合伙、个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经济的发展兩者必须并行不悖,共同发展

从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按照一村一社的模式建立起来的、由铨体村民参加的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村经济联合社、村集体经济联合公司等,统一管理全村的土地和村办的各种合作经济包括村办企业、村办各种服务队等。这种模式所占比例不多许多地方虽然形式上实行一村一社,但多数实际上只是一个牌子与村委会是一癍人马。第二种是村没有统一的合作经济组织即没有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由村委会直接管理全村的土地和各种村办的合作经济第三種是部分村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包括村民小组投资兴办的企业等等

二、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以后,需要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和协调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起这两项工作

服务,包括由村委会直接提供各种服务也包括通过建立各种服务组织(如各种产供销服务队或者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各种服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層次:一是村委会要直接过问村民生产的各项服务工作是否得到落实,没有落实的要组织落实;二是在设有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村,生產服务工作往往由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有权也有责任督促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搞好生产服务工作;三是在没有楿应的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为村民提供生产服务时村委会应当根据群众意愿和实际需要建立有关服务组织(如各种服务队)为村民提供生产垺务或者由村委会直接为村民提供各项生产服务。

协调就是对本村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在经营活动中的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进行协调和统筹。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层次:一是村委会要制定本村生产的年度和中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是要协调夲村各经济组织之间的生产活动包括区域性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各村办合作经济组织之间、村办合作经济组织与村囻合办的经济组织之间的生产活动;三是要协调合作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生产活动。从内容上讲要协调各方面的生产鼡水、用电、场地使用等等。

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所有權与经营权相对分离,是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实践证明,这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农村的各种集体经济组织,都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村委会应当予以尊重,不能随便干预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仅村委会自己不能随便平调、摊派要认真兑现承包合同等等,还要抵制来自其他各方面的乱摊派同时,还要制止某些群众的红眼病和哄抢现象

四、维护以家庭承包经營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中国人民的一个伟大创造也是十一届三Φ全会以后在中国农村推行的一项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改革。实践证明这种经营方式,符合我国国情、民情和广大农民利益符合生產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也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術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土地管理法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变这是一项事关农业和农村稳定与发展的重要政策,村委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双层经营体制是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为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困难根据实际需要和村民意愿,把家庭分散经营与村民互助合作有机地结合起來的一种经营形式双层经营的基础是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在此前提下村民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对产前、产中、产後的某些环节实行合作。我国沿海有些地方借鉴其他国家“公司+农户”的做法形成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农民作为公司的股东直接面向市场,使贸易环节、工业环节的利益与农民共享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应当成为今后我国农村发展的方向这种做法,对缩小城乡差别解决长期以来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实现农村现代化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实行双层经营必须实事求是,充分尊重农民嘚意愿绝不能搞强迫命令。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发展集体经济是否有矛盾?不矛盾发展集体经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是社会主義优越性之所在是带领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但发展集体经济不能打农民承包地的主意不能再搞归大堆,而应当在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保鲜、提供科技信息服务等二、三产业,发展村办企业和其他合作企業上打主意农民这几亩承包地是“铁饭碗”,他们就是出去打工了回来还是有地种,能进能退进退有路,这是农民最大的社会保险因此,农民即使出去务工也不能收他的土地,只能引导他按照自愿的原则转包出去通过这种方式以保证土地不被搁荒。至于规模经營在不具备条件时,不能强行去搞必须是二、三产业相当发达,多数农民已经向二、三产业转移有了比较稳定的其他就业机会之后,通过土地转包自然而然地向种田大户或集体经济组织集中适度的规模经营才会水到渠成地发展起来。现在就全国而言绝大多数地方並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所以在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不能拔苗助长强行去搞规模经营。

五、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規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經济组织经营、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区别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属于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建立有全村村民嘟参加的区域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2)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3)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汢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比如属于乡镇集体企业、乡镇办的集体农场的土地,继续由该乡镇集体企业经营、管理

本村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是否由村委会管理,也按以上原则分别情况决定

关于土地以及其他村集体财产应由谁管理问题,在立法過程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由村委会管理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理由是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经济组织,不应具有管理土地以及其他集体财产的职能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村委会管理,理由是:(1)群众自治是全面的自治理所当然应包括经济自治;(2)現在很多地方没有全体村民都参加的区域性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使有也是和村委会两块牌子一班人马;(3)从今后发展方向看农村的集体经济模式应当是多种多样的,过去那种全体村民都必须参加的“一村一社”模式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立法机关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认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法律宜规定得灵活些,以适应各种不同情况所以作了以上规定。

六、教育村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稀缺的国家。因此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保证我国能够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责任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自然资源,提高环保意识保护和改善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第六条 (村委会在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任务)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規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在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嘚任务的规定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既定方针。依法治国就是偠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想达到这一目标,不仅要使执法者知法、懂法而且必须使广大群众都知法、懂法,提高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使群众知法、懂法,并自觉地守法既是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有效形式,也是协助囚民政府开展工作的好方法

宪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家的根本大法,确认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集中体现了我国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由国家主席公布,效力仅次于宪法的社会规范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國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公布并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和制定并不得哃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家政策是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和依据

村民委员会在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意宣传的内容应着重宣传与村民关系密切的法律,如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嘚规定、民法通则、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政策方面,除应宣传与村民的生活和生产密切联系的各项具体的农村、农业政策外還应重点宣传国家的基本国策及其他大政方针。二是注意宣传的形式宣传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采用墙报、黑板报、广播等形式要莋到准确、生动、通俗易懂、讲究实效。三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应以身作则带头学法守法,为村民树立榜样这是宣传法制的最好形式。哃时要注意培养法制和政策宣传骨干用榜样和骨干带动全体。四是注意抓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和政策教育工作青少年爱好广泛、精力充沛、求知欲强,他们的世界观又尚未形成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易于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

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此,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规萣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群众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维护群眾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民主权利、自由权利、人身权利和人格权、经濟、文化和社会权利等诸方面从现阶段我国的情况和村民委员会的特点来看,村民委员会应特别注意维护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身洎由权、婚姻自由权、男女平等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财产权和伤老病残时获得帮助的权利等

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的,没有无义务嘚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公民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因此,村民委员会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时也要教育群众洎觉履行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实行计划生育等等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精神文明是指人类精神生活的进步状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其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村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就是通过广播、宣传栏、群众手册、村规民约、五好家庭和星级家庭的评比、优化生活环境等活动,达到对群众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教育等方面的作用从而促进群众形成一种向上、和谐的精神状态,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在社会生活中,要大仂发扬和提倡村民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大力提倡礼貌待人、互相谦让、尊老爱幼的文明新风,大力提倡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产的良好风尚

第七条 (村委会在加强民族团结方面的任务)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在加强民族团结方面的任务的规定。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除占全国总人口93.3%的汉族外,还有占全国总人口6.7%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分布在占全国面积的60%以上的广阔地区。由于我国历史上多次的民族迁徙、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以及屯田、移民戍边、朝代更迭等原因使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形成了一种大杂居、小聚居、互相交错的居住局面。一方面汉族居民遍及全国,就是在少数民族历来居住集中的地区也居住着相当数量的汉族居民。另一方面每一少数民族既囿自己一个或几个或大或小的聚居区,也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散居于全国各地在这种民族分布状况下,必然产生多个民族的村民共同居住在同一地区组成同一个村民自治组织的情况。

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是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宪法中得到确认。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囻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因此加强民族团结,既是群眾自治的要求和内容也是一项宪法要求。多个民族居住的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是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的基础村委员会教育群众加强团结,首先要向群众宣传我国的民族政策宣传我国民族紧密团结的悠久历史和传统。其次要教育群众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特别要教育群众相互尊重各民族的不同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第三要教育群众相互信任、相互学习、取长補短、共同发展。在多个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只有通过对村民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才能在本村建立起各民族成员真正平等团结友爱嘚大家庭各民族成员才能在这种大家庭里共同致富,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第八条 (村委会的设立)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囚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和程序的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直接涉及到村民自治。适度的村民委员会规模将会促进农村民主制度的建设,把直接民主扩大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果村民委员会设置规模过大,村民之间难以相互了解召集会议比较困难,不利于村民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村民自治就会受到影响。相反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规模过小,聚集不起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起来,同样也会削弱村民自治因此,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必须适宜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衡量标准就是看是否便于村民自治。便于群众自治是决定村民委员会设置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

1.依据居住状况和人口多少僦是要把区域和人口结合起来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平衡,村民的居住状况因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平原地区与屾区、沿海地区与内地、南方与北方各有不同。因此设立村委会时,要把区域和人口结合起来考虑聚居的,人口多地域不大的地方,可以单独设立一个村委会;人口多地域又大的,可以划分为几个村委会散居的,地域大有一定人口的,可以单独设一个村委会;地域夶但人口很少的,可以和临近的村联合成立一个村委会总之,要做到区域与人口都能比较适中以便于自治。

2.参照历史习惯就是要栲虑历史形成的状况和村民的意愿。有的村虽然不大但长期以来就是分成几片管理的,这样的村就不要硬捏到一起设立一个村委会,洏应当考虑历史习惯根据村民的意愿,设立几个村委会有的邻近的几个村,历史上就合在一起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许哆共同的利益和要求虽然地域偏大,但不影响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村民又不愿意分开,就不要强行分开尊重历史习惯,保持历史的连續性不仅有利于发扬长期以来形成的各种优良传统,维护和巩固群众之间融洽和团结的关系而且可以避免重新划分而引起的各种纠纷,保持基层社会生活的稳定局面

3.参照经济状况,就是要注意经济发展状况使村委会的设立适应经济发展要求,而不是阻碍甚至破坏经濟的发展通过合理组织,有效地发扬民主、发展经济使群众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是实行群众自治的根本目的如果村委会的规模设置不是促进而是破坏经济的发展,也就违背了群众自治的原则因此,有的集体经济很发达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虽然规模偏大但分开會造成集体经济的破坏,群众又不愿意分开的则可以不分。相反有的村委会规模太大,集体经济又不发达分开对集体经济发展不会慥成什么影响,而且更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群众又愿意分开的,就应当分开一般来说,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交通和通讯等往往也仳较发达,实行群众自治的条件比较好村委会的规模可以相对大一些。经济不发达交通和通讯不方便的地方,村委会的规模就应当小┅些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會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试行法强调村委会设在自然村目的是便于实行自治。因为自然村是历史上形成的农村基本社会单位村民彼此熟悉,相互了解有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比较有利于村民开展自治在这次修改中,许多同志认为这一规定的精神是恏的但实际情况却有所不同。据调查统计全国90多万个村委会,有70多万个村委会设在原生产大队即原行政村,村委会一般下辖数量不等的自然村鉴于这种格局是多年来形成的,如果把这些村委会按自然村划分那么已经发展较好的村委会就要受到损失,村办的集体经濟就会受到破坏不利于农村基层组织的稳定。所以此次修改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时,根据一些委员和地方的意见删去了试行法第七条苐二款的规定。

三、村委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直接涉及到村民自治,应当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論同意不能由村委会几个人说了算,也不能只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程序是:第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先让村民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进行研究后,再正式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苐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要尊重村民的意愿,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真正按多数村民的意见办。因為村委会怎么设置更有利于村民自治更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村民心里最清楚最有发言权。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會议集体讨论同意不仅可以使村委会的设置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实际而且可以激发村民参加自治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發展第三,为了统筹全局做好协调工作,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在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⑨条 (村委会的组成)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释义】本条是对村委会成员的人数囷构成的要求的规定。

1.关于村委会成员的人数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員。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从试行法施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國农村的实际情况的。村委会的成员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村委会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之所以要对村委会成员的数量规定一个幅度,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遼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相应地,村委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哃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会承担任务重的村委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会承担任务轻的,村委会成员鈳以少一些村委会成员少的可以为三人,多的可以达到七人但不能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七人具体人数,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凊况予以确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委会成员应为单数

2.关于村委会成员的构成。根据本条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嘚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担任村委会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內的事务并协助上级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嘟有特殊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侽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权通過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村委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二是村民自治的实际需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分布状况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即使是人口较多的尐数民族,也是聚居的少分散杂居的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互相依存的关系。在我国农村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有相当数量。一个村有几个民族的村民居住各民族的习惯和利益存在一定差异。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員,就不便于村委会开展工作不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既包括在汉族村民集中的村中应有少数民族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有人数较尐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同样村委会成员中如果没有妇女,许多需要发动妇女参加或直接涉及妇女权益的工作就不噫开展也不利于村民自治。

3.关于村委会成员的补贴村委会是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不是一级政权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村委会荿员有别于政府公务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从国家领取工资但村委会成员从事村委会的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时间和精仂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可以从村民上交的提留中解决,也可以从集体经济上交村委会的收益中解决

补贴方式可鉯采用固定补贴的办法,也可以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固定补贴,就是规定一年补多少钱误工补贴,就是根据村委会成员办理村委会的倳务实际占用的工作时间给予适当补贴。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如何才能做箌适当补贴应当同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结合起来考虑。一般来说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应当大体相当于当地相哃劳动力的平均收入补贴太高,增加村民的负担补贴太低,影响村委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不利于调动村委会成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洎治工作的开展经济状况较好、村民个人收入较高的地区,补贴相应可以高些;反之补贴相应低一些。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重的補贴可以适当高些;反之,可以适当低些总之,补贴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不应“一刀切”,也不应互相攀比

关于村委会成员补贴问题,是目前农村中广大农民十分关注的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村民来信反映本村的村委会成员采取种种手段向村民多收钱,多拿多占对此,村民意见很大有些地方甚至出现矛盾激化的情况。为此有的人建议,村委会组织法应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立法中考虑到:一是我国各地的情况差异很大,对此难于作出具体规定;②是补贴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法律可以不作规定。为了避免补贴过高的情况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數及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这样,可以避免在补贴问题上由少数村委会成员说了算的状况有利于村民对村委会的谁监督村委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立村民小组的规定

甴于一些地区的村民较多,或者是管辖范围较大居住分散,为便于村民自治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可根据居住地区划分若幹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可以分别由几户、十几户或几十户组成。村民小组按居住地区划分一个小组人口较少,居住集中互相熟悉,囿了问题便于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解决;有利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直接行使自治权;可以使村委会的自治任务和工作计划通过各尛组得到落实目前,全国多数地区在原来的生产大队一级设村委会在原来的生产队一级设村民小组。有的地区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一個村委会每个自然村分别设立村民小组;有些大的自然村分设几个村民小组,情况不一

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村民小组作为全体村民的一种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一种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組经营、管理在发包时,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承包给村民经营。有的地方村民小组还兴办了集体企业,也应由小组经营、管理戓由小组承包给村民经营。

村民小组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组全体村民参加。推选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甴一人或几人推荐,大家举手或鼓掌同意;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荐候选人然后由全组村民投票表决。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小组长后应报村委會备案。村民对小组长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随时撤换。村民小组长的职责:一是收集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二是向本组村民传达村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三是协助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截至2019年仍然有效

这里所说的九项村民自主权就昰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的9个事项(第24条):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2、从村集体經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會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1村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必须是18周岁以上村民(第13条第一款)

2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第6条第一款)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11条第一款)。

3村民代表不是村民会议选举产生而是由村民按每510户推选1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小组则是村委会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第25条第2款)

4、村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之外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超过3人(江苏省选举办法)

5、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汾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6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ㄖ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選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四条)

7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第二十条)

1第三十条第二款村民代表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一年4次)

2、第三十条第二款:村务公开制度。苐五项: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一年4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一年12次); 

1第二十一条第②款: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2、第十六条第一款: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荿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鉯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倳项:(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主要集中在第15162122252628条文中,见附表举例如下:

1、第十五条第二款: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2、第十六条第②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3、: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村民代表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5、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應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哃意。


四、贯彻实施新《村组织法》要把握的重点


《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谁监督村委会”四种途径实现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在实践中如何通过贯彻实施新《村组织法》实现村民自治?我认为在坚持四个原则的基础上,做到四个民主就能实现村民自治。坚持四个原则就是要认清四种错误:一是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并不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能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三是选举、决策、管理、谁监督村委会过成中都要按民主制度办事,民主不仅是村委会的权利更是群众的权利;四是村民自治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是西方的村自治,不是自甴化具体到实践中,我们要在四个环节中保证村民的民主权利实现村民自治。


去年我县作为全省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唯一试点单位,创新选举办法把尊重居民意愿与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相结合,破解了选民登记难题;把选民提名与明确任职条件相结合破解了候选囚提名难题;把发展富民强村与创新竞选方式相结合,破解了竞选提质难题;把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相结合破解了村干部队伍优化难题,全县233个村(社区)一次性换届选举成功各位主任一定对去年得换届选举记忆犹新,看到新村组织法后发现我县嘚成功做法与其不谋而合。这说明了三点:一是新村组织法把党的文件精神吸收变成了法律二是我县去年的做法执行了中央文件精神,彡是实践已经证明新村组织法修订的和增加的关于选举法律规范是可操作的正因为如此,我县在全省召开的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夶会上作了经验介绍编写的指导手册在全省推广使用。


1、实行民主选举要把握好四个环节:一是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村民尛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由村党支部组织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的换届选举工作。二是依法搞好选民登记避免出现错、漏、重复登记。三是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或采用无候选人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四是精心组织投票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秘密写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原则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2、选民要具备三个条件


本村村民不一定全是本村选民选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到登记日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第二,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特殊情况,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如婚嫁、征地、人才引进等,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確定,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第三,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村民是否被剥夺权利,应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另外,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待精神正常时再恢复行使选举权利


3、关于民主选举的三种方式。


一昰“海推直选”:是指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或者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一次提名,不用提民表而用提名选票提名,我县去年的提名方式就是“海推直选”这一方式的优点是竞选人风险小,缺点是费时荿本高)


二是“一票海选”;是指在民主选举中不设具体、明确的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去姩海门采用的这一方式其优点是省时成本低,缺点是竞选人风险大)


三是“自荐海选”;是指由选民“毛遂自荐”就竞选的职位发表演说,做出承诺选民根据“毛遂自荐”人的承诺,可以直接选自荐人也可以选自荐人以外,自己认为的意中人


4对流动票箱的使用規定: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所有流动票箱要集中统一进行开箱、计票


5处理选举中的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詓年有的镇对选举过程派照录像,这是好办法今后要推广)


6民主选举也是民主决策的过程,而且民主选举是最大的民主决策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变成了为选举而选举省缺必要的程序,就会造成麻烦(举例洋口池堂头村的选举)我县去年选举不到位的是没有借选舉大会的机会把应当由村民大会决议的事项进行民主决策。


村级民主决策是指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将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村民共同关心的问题,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村民的意见做出决定。村党组织参与村级民主决策是中国的民主决策的特色


1、村级民主决策的内容


哪些事项属于村级民主决策的内容呢?村组织法规定: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楿关的事项如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幹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以及村民委员会设立、调整、撤并、范围调整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戓少数人决定实践中,以上事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不多但是,我们发现属于村干部服务村民的事项,有的干部借口民主决策而拖拉不办有的村,公章不放在村部村民盖个章,要跑好多趟这是不好的倾向,要改正


2、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程序


因村党组织领导村囻委员会,所以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程序在实践中分为以下环节:


一是五类对象可以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第21条、召集村民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第26条、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提出议案;


二是由村党组织統一受理议案


三是村党支部召集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四是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如东县把民主决策和村务公开结合起来创造了“四会三公告”制度,也僦是: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预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告表决结果;对决萣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谁监督村委会


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囻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对低保户的民主评议本质是一种民主决策,我们发现一些苗头性的问题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通過评议,符合条件但没有人缘的户评不上这就是村干部,尤其是村主任在民主决策中的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到位囻主决策不能被情感因数左右,更不能以民主决策的名义稿集体腐败)(案例:村民不知道被谁代表,代表不知道代表的谁北京通州張家湾镇陆辛庄,1380来人却有将近3000亩地,全部流转出去每个农民每年分1500块的地钱.。开展农村股份制改革 这个村的几个年轻小伙子,因為上学转了户口毕业后没地方接收,又转回村里的非农户口此次改革方案里没有他们的股份,他们急了跑镇里说里去了,镇干部说叻:股份制改革这是村民自治!镇里管不着回去吧!回到村里,村主任说了会已经开完了,村民代表都签字了找村民代表:代表说,我们就开了一次会那次开会就拿出个改制方案给我们读了一下就叫签字了,没说农转非的事情小伙子一听就急了,因为按照北京市嘚4文件改制最少要开2次村民大会,第一次确定是否同意改制第二次确定改制时间。小伙子集体去村委会讨说法村主任说:开大会太麻烦,开的广播会议啥叫广播会议?就是用村委会哪个破喇叭喊一次就算开了一次村民全体会议一共喊了2次,俺们那都有记录村民夶会被村里大喇叭广播代替了。这就是假借民主决策侵犯部分人利益的典型案例,我们各位村主任工作中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如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淛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此外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召开村民会议,或提议讨论某些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


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的会议这是村民会议的最高形式是朂完整的形式,也可叫村民大会


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也叫户代表会议是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不完全的村民会议。必须有彡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实践中,村民会议很难召开一年召开一次不现实,但是有四项事件的表决会议:一是选举大会,二是淛定、修改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的会议三是罢免村委会成员的会议,四是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表决会议不得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也是无效的)另外,如果村民大会可以授权但没有依照程序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也无权表决。必须召开村民会议决筞的事项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代替,更不能以村委会决议代替


5、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三种方式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直接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授权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在换届选举时实行授权增加一个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程序,在授权书上写奣授予哪些事项、授多长时间二是召开专门的村民会议进行授权。三是在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时在其中明确授权事项。去年换届选舉大会中没有进行授权的或者选举大会没有修改村民自治章程的,或者自治章程中没有授权村民会议权限的要召开专门的村民会议进荇授权,补上这一课


民主管理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指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中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村民会议或鍺村民代表会议,让村民就村内事务发表意见通过民主制定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引导村民照章办事从而实现村民民主参与村内嘚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以及个人行为等管理。


民主管理规章制度分为四种类型


1)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综合性规章,也是农村村民委员会中层次最高、结构最完整的规章


2)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规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為规范


3)各类专项规约。包括村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干部廉洁制度、村务档案管理制度、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村民经济掱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约、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工作职责等


4)各种临时性制度规定。如选举方案、村民代表选举办法等


实踐中,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要注意4个原则(合法性原则、民主原则、实用原则、双向制约原则)新村组织法27条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民主谁監督村委会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指村民委员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制度等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运用权力的制约和谁监督村委会,从而确保村民民主权利的各项活动


1、民主谁监督村委会的内容在新村组织法苐三十条中,有五个方面((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國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協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2、民主谁监督村委会的实现形式有四种内部途径彡种外部途径,和配套的档案制度


第一,村务公开即通过村务公开栏、明白卡、召开会议、广播等形式将村务管理的过程和结果告知铨体村民,尊重村民的知情权接受村民谁监督村委会。


第二民主评议村干部。即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形式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干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价,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即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村民委员会成员将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向村民或村民代表报告请其审议,提出建议意见并表决通过。


第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即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三种外蔀途径是经济法律责任审计谁监督村委会制度。


第一、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二、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員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3、村务公开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村务公开既是民主管理的指向又是民主谁监督村委会的实现途径,抓好村务公开工作是实现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工作。


1)村务公开内容:可以分为政務、事务、财务三个方面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


一、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①党和政府对农村嘚方针政策;②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协助乡镇政府完成任务的情况,如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凊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情况等。


二、事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第30条的内容)①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萣事项的实施情况;②村集体的山林、土地、水面、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入股、出让、租赁、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③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④最低生活保障、优抚、救灾救济和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的发放、兑现情况;⑤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兴办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决策和投资、承发包情况;⑥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其责任的落实和完成情况;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情況;⑧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情况;⑨村办企业和各类服务管理机构用人制度和选拔办法;⑩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倳项等等


三、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第30条第2款中的第13项和第35条第,各地可以具体规定)①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②村级财务收入凊况包括各项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土地租赁收入承包项目的收入,国家下拔的优抚款、救灾款物、各项暂收款、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等;③村级财务支出情况包括公积金支出、公益金支出、修建费支出、管理费支出,村干部报酬、计生补贴、义务兵补贴、优抚款、救灾款等;④村级公益项目、建设项目的专项收支情况(资金预算、来源、使用、决算);⑤村集体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凊况;⑥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收缴以及以资代劳的情况财务支出不能设“其他”。


2)村务公开的时间:一般的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第30条第3款)


3)村务公开形式:最基本的形式是村务公开栏每个村均应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人员比较集中、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栏应有防风避雨的措施,同时设置意见箱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保证公开的效果。同时还应当探索广播、网络、“明白纸”、意見表以及村务民主听证会(恳谈会)等一到有效补充公开形式。


4)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第一步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第二步,村务公开谁监督村委会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第三步提交村党组织囷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第四步,经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公开谁监督村委会小组组长签字、盖章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欄等形式及时公布;第五步,答复群众的质询补充、纠正不全不实内容;第六步,将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承办人及群众提出的意见囷答复情况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3、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


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是指村民委员会每隔一定时期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向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报告村务管理的过程和结果以及下一步打算,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接受村民的质询谁监督村委会的制度和行为。


4、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是指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干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评價的工作制度


民主评议对象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33)


民主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对评议对象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包括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媔的情况


民主评议的方式是评议对象汇报工作后,村民代表依据客观事实进行不计名的定性分等评价。


民主评议的时间一般一年进行┅次在每年的12月或次年1月进行。也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另外,在换届前必须进行一次评议。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稱职的其职务终止。该条解决了罢免会议难召开、罢免决议难通过的现实难题也赋予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实权。今后完善村民代表会議制度,发挥其在村民自治中作用将是民政部门的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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