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秉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恒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余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荇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余建华所有的坐落于沙河新村汇丰广场一层某号网点房屋、被执行人胡恒桂所有的坐落于金家庄区彭山新村某幢某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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