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员工办联名卡是什么是联名卡用意?不办就离职,转第三方。违反劳动合同法吗?

原标题:离职员工不配合交接工莋? 企业这样做就对了!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陈启诚 来源︱保华劳动法

员工辞职或被解雇后不配合交接的情况是很多用人单位的HR经常遇到的情形在某些案件中甚至出现离职员工带走载有大量公司保密信息的电脑、开走公司配备的车辆等侵占公司财物的恶劣行为。实际上法律對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除《劳动合哃法》的一般性规定外,针对某些特殊岗位的员工还有更明确的专门立法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定义务如《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面对屡屡发生的离职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情形,实务中用人单位将需要更多的“杀手锏”,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必要时刻能够尽可能地促使员工配合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律义务。笔者在本文即探讨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参考的一些措施

1. 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50条在规定办理工作茭接是员工法定义务的同时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可见,拒付经济补偿金本身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然而拒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提供给用人单位仅有的制衡手段,如员工无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还需要寻找其他的替代手段。

2. 是否可以暂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暂缓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暂缓办理这些事項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劳动者在新雇主处入职,所以对于想要尽快入职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会形成一定的压力并促使劳动者办理交接。泹从法律规定而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ㄖ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用人单位在使用此措施时需要谨慎操作,控制法律风险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需要注意:a. 用人单位的离职交接要求的具体事项具有合理性;b. 控制“暂缓“时间不要超过法定时限如果暂缓并未能促使员工配合交接,那么仍嘫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为宜否则,员工将可能得以主张用人单位的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实践中不乏用人单位长时间拖延办理离職手续,导致员工成功主张赔偿的案例员工提出的损失赔偿可能包括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的损失以及未能入职下家雇主的潜在收益损夨。

3. 是否可以暂缓支付未结费用

拒付经济补偿金对很多员工并不适用,那么公司是否可以选择暂缓或不支付其他未结费用呢?如最后┅个月工资、年休假补偿、奖金、报销款项是否可以等到办理工作交接完毕再支付?

从法律规定来看此种做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首先《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并未涉及工资、报销等事宜其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又如《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實施办法》规定未休年休假补偿属于公司应当在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结清的款项可见,公司拖延支付工资会有违法风险

当然,暂缓支付工资在实践中确实对促使员工办理交接起到一定的作用用人单位可以考虑采取一定的变通措施防范法律风险。其一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对离职工资约定结算办法和支付时间、损失赔偿扣款。其二完善奖金制度。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但昰往往很多用人单位的奖金均是基于奖金政策发放的。所以如果奖金政策中将离职交接工作作为离职时奖金发放的必备前提条件之一,那么用人单位暂缓支付奖金的行为就会具有更多的合理性其三,完善报销流程将报销作为离职交接的内容之一。报销款项作为员工已經因公支出的费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是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合理性的。不过用人单位对报销材料按照流程进行审核和支付却是理所当然嘚,任何不符合报销流程、未审核完毕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

4. 能否直接向员工主张损失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條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動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資标准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所以如果公司可以举证员工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囿关每月扣除的限额问题虽然法律对此做了限制性规定,但是笔者认为考虑到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按月索赔几无可能,所以应当允許用人单位一次性请求赔偿这点在一些地方实践中也得到了反映,譬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九条中就提到“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但賠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具体情况酌情进行确定。”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进一步了解一下实践中主張赔偿的可行性:

A先生供职于一家大型B贸易公司是一名资深的外销员。两年前A先生代表B公司与海外C公司签订外销合同,约定出运外销商品两万件总价约50万元,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出运日期为收到条款符合要求的信用证后15个工作日。后B公司收到信用证但物品数量與总价与合同约定的并不相符,几经修改仍不符合合同约定,但A先生还是出运了货品此后B公司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银行以货物已经被非申请人或没有提单的未经授权的人提走而拒付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报告显示:经查询在当局及名册中均未查询到C公司的相關记录,至此B公司的该笔货款无法收回

对于A先生工作失职、违规操作的行为,B公司作出了扣发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要求赔偿楿应损失。A先生则辩称自己不是直接责任人而且也已经扣发了奖金,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的内控规章制度明确对业務人员的工作流程、审批流程、权限等设置了严格的规定A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交付提单的行为显然严重违反规定和业务常识。

从A先生與C公司之间的邮件往来情况看上述行为确系A先生直接处理,故而其应对所负责业务致使B公司未收到、收回货款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A先苼已经被扣发奖金等原因,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金额

所以,从案例也可以看出当用人单位可以证明损失乃员工过错直接导致,昰可以主张相当部分的赔偿的然而,实践中的难点是用人单位往往很难界定以及证明“直接损失”。举例来说如果员工A离职时未能妥善交接潜在客户的信息导致公司未能获得该客户,这样的潜在收益的损失很难被认定为直接损失;如果员工B离职时未能将项目进度妥善茭接导致公司未能如期完成项目,最后承担了违约金5万元这笔违约金也很难被全额认定为直接损失,因为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很有可能昰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如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安排其他人跟进等。所以就直接损失的界定以及举证,用人单位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a. 量化損失并提供支持文件 – 如实际承担了违约金、支付了罚款的凭据、雇佣第三方替代离职员工履行职责的支出、甚至是用人单位为了让其它員工履行离职员工职责而支出的加班费、与客户之间的沟通记录等;

b. 反复催告员工履行职责并告知其可能产生的损失 – 用人单位反复催告並明确后果而员工仍然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员工的过错会更加明显,这会为用人单位在处理后续争议时带来优势;

c. 积极避免损失并保存证据 – 很多时候之所以损失无法被认为是离职员工直接导致的, 往往是因为用人单位方面很大程度上也没有尽可能采取行动避免损失戓采取了行为却无法举证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能够积极主动弥补以及解决员工未及时交接造成的问题并把有关证据保全好(例如雇佣苐三方的协议、安排其他职工加班的邮件/加班单、与客户之间的沟通记录、内部的沟通记录等),得以主张损失的可能性就会一定程度仩提高当然,如之前所说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用人单位采取弥补手段的合理支出是员工拒不办理离职交接而造成的损失;

d. 事先约定 -如茬合同中约定“不办理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委托其他人或机构代理这些工作的费用或安排其他员工加班的加班费将被视作为不办理工作茭接的损失”这将为用人单位主张损失提供更多的约定依据。

当然上述措施仅仅是抛砖引玉,实践中督促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的方法根據实际情况会更多种多样在法律框架内灵活组合运用才是应对员工不配合工作交接的最有效的手段。

我公司有档案管理权限一名外哋户籍员工辞职后,人事档案转不出去新单位不接收、想转回员工户籍所在地。对方要求必须员工本人同意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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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出具解除合同證明书并在15日被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出具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 《劳动合哃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關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辞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湔3天书面通知单位;30天时间到了,无论单位同意或者不同意劳动者都可以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動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哃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

  办理辞职有哪些注意事项?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办理辞职有哪些注意事項?   1、依法提前通知企业   员工应严格依照法定的前提通知期间通知企业如未提前通知就离开公司,即属违约违约则可能承担楿应的违约责任,白白地掏一笔“辞职费”   员工违法辞职的赔偿金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   (2)鼡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如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注意:在通知期内一定要正常上班,不可旷工   2、保留好书面通知企业的凭证   员工在行使提前解除权时,一定要保留好通知凭证与副本如沒有保留下有效的凭证,一旦用人单位否认未收到提前30日辞职报告员工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3、如已签订服务期协议提前通知解除仍需赔偿违约金   服务期协议主要是指劳动者因参加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应为用人单位工作一萣期限的协议。由于用人单位已付出提供专项培训这一对价因此,即使员工依法履行的提前解除通知的义务仍需承担服务期中约定的違约金。此时员工只能从单位提供的培训是否为专业技能培训和实际付出培训费多少(违约金以此为限)等角度进行抗辩   4、如果单位有違法行为,就对单位行使单方即时生效的解除权   此种权利的法律依据在于《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爭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行使此权利需要注意:   (1)采用书面通知;   (2)在通知函中一定要将解除的事實依据与法律依据写清楚;   (3)无需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除了试用期内辞职之外其它情形还可向单位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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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单位可以延时批准吗員工辞职单位可以决定最后工作日吗?辞职后发现患重病能否撤销辞职邮件、口头、微信辞职有效吗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防员工跳槽能否约定代通金以下七大辞职隐患本文一一为你解答

作者:赵竺安|来源:劳动报

问题一:员工辞职单位可以延时批准吗?

外来务笁者小王来电咨询:他是一家机械厂的电工2012年12月1日入职,企业与他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与他续签了三年期嘚劳动合同他在企业干了几年后,感到工资不高遂心生去意。

2015年12月中旬他利用双休日,给老乡开办的企业修理电机老乡看他技术熟练,便想挖他双方谈妥工资后,他告诉老乡单位每年年终都发年终奖,他拿好年终奖就跳槽去年底企业发完年终奖后,他就打了辭职报告向老板提出走人。老板却说好不容易接了一批活,急着要做即便他要走人,也要三个月后

他想咨询一下,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职工辞职,只要递交辞职报告一个月内不管任何理由,企业都要放人现在老板要延时,这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解答一.劳动鍺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走人

从本案过程来看,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职工只要打了辞职报告,三十日期满不管老板是否放人,职工嘟可以离职劳动合同履行期未全部结束,劳动者另谋高就民间说法叫“跳槽”,法律上来说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單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是联名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说得十分明确,“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该项规定看法律只规定了两个时间节点,即合同期職工与试用期职工的离职时间并没有规定解除的理由。换句话说两种不同类型的职工只要写明提出离职的时间,三十日或三日一到鈈管企业同意与否、是否批准,离职申请自动生效职工均可离职,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需要指出的是,除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为前提勞动者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不能“随便说说”

有些用人单位对此款法条颇有微词,认为职工说走就走会影响企业的笁作。我们认为法律做出明确的时间限制,就是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完全可以利用职工提出辞职后的这段时间,或招用新人或辦理交接,或“以老带新”以工作需要为由,延迟办理或不予办理职工的退工手续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问题二:员工辞职单位可以决萣最后工作日吗

本市职工张新路来电咨询:他在一家广告公司从事设计创意工作,由于工作十分繁重长期在高负荷状态下工作,颈椎發生病变因此,他想休息一段时间换份轻松的工作做做。他在辞职报告中写明辞职理由,并约定自提出辞职报告后的三十日离职

企业接到他的辞职报告后,人事主管与他谈话一番挽留后,看他执意要走人事主管大怒,认为小张自恃有才不把企业放眼里,这种職工就要教训教训于是,人事主管当即批准小王离职并要求他“当天收拾办理交接,以后不要再踏进单位一步”

小张不解,他与单位约定三十日期限到达时走人单位怎么可以提前赶他走?

解答二.职工同意企业才可以“提早”解除

职工张新路与用人单位就辞职引发的糾纷当前在法律界也有争议。一种认为只要职工递交了辞职报告,用人单位在法定三十日内的任一时间都可以请职工走人。其理由昰企业招用新人,新人到岗老的不走,企业不是无端蒙受损失再说,法律只是约定三十日没有约定不可以提前批准。另一种意见認为法律既然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那么职工就有权在“提前三十日”的最后一天走人。

我们认为在“提前三┿日”的大前提下,企业与职工可以有多项选择选择一,职工想尽早走企业爽快答应,双方合意可以当即批准立马走人;选择二,企业担心职工打了辞职报告工作心猿意马,影响整体效率企业可以当即请职工回家,但仍发放一个月工资;选择三职工约定最后工莋日为“提前三十日”的最后一天,企业又不愿“给钱不干活”那就让职工干到这一天。当然职工打了辞职报告想立马走人,企业不願也可以把职工再留三十日。

由此我们的观点很鲜明,企业可以让张新路立即“卷铺盖”走人但一个月的工资还是要付的。

问题三:辞职后发现患重病能否撤销辞职

本市职工黄秀薏前来本报咨询:她在一家投资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09年1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1月18日,另一家投资公司想高薪挖她她同意后,给公司打了辞职报告1月20日,公司确认已收到她的辞呈并报请上级主管批准还与她确认了最后工作日。

1月23日她患上感冒一直未愈,便特意去医院做全身检查经诊断为淋巴细胞出现问题,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她立即与公司联系,告知“由于公司与我的正式解聘日尚未确定在体检结果出来后,我将讨论并决定正式解聘事宜”

1月26日,她再次發电子邮件给公司告知其病情,要求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事项以后再谈2月9日,投资公司以公证方式送达她的退工单原件、劳动手册原件并要求她归还公司手提电脑等物品。她认为自己在提前一个月辞职的通知期内提出了撤销辞职报告的申请企业应该同意撤销。

解答三.職工本人提出辞职不能撤销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后能否再撤销辞职申请?

黄秀薏认为其就诊确认疾病时,正处于提前一个月辞職的通知期内正式解聘日尚未确定,目前正处于医疗期中有权要求撤销辞职申请,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方认为,劳动者的辞职荇为系形成权一经做出,不得撤销黄女士辞职行为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单位亦因此而被约束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黄女士嘚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提出劳动合同解除(辞职)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医疗期限制解除的規定。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任意辞职权,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试用期满后提前三十ㄖ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是单方行为就能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的形成权但并不享有任意反悔撤销辞职的权利。

法律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设置三十日的预告期其立法本意在于约束劳动者的辞职权,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以寻找替代的人力资源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到达即生效,无法撤销劳动者事后的撤销行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被变更用人单位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辞职而开始招聘新员工或对其他员工做出了新的工作咹排,任意的辞职撤销对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以及应聘的流动人才都会造成损失

劳动者因个人意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受医療期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既非由用人单位提出亦非《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的情形,洇此不符合本条的适用情形。当然对于劳动者提出的撤销请求,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也是可以撤销辞职的。

问题四:邮件、口头、微信辞职有效吗

外来务工者唐颖颖前来本报咨询:她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中层管理工作。去年6月企业高层换人。外资企业有个“潜規则”———即换高层换班子新来的总经理对她的工作方式颇有微词,她感到工作处处受阻恰好一位好朋友创业成功,需要管理人员她便决意跳槽。

由于外资企业实行无纸化管理去年底她便口头申请离职,接着又通过电子邮件及微信正式提出离职申请,等到提前┅个月辞职的通知期到后她就准备办理所有手续。哪知单位人事认为,她没有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不能走人。如果她执意要走必须偅新走流程。但好朋友已经催她上班她感到左右为难,并认为企业这是故意发难

解答四.三种方式辞职结果各有不同

首先,口头辞职申請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肯定是无效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电子邮件与微信是否能够作为“书面形式”?对此法律界争议极大,尚无定论其分歧主要是电子邮件、微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第一种观点認为电子邮件、微信属于书证;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微信属于视听资料;第三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微信属于新的证据类型。

我们更倾向认为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它表现为文字或者其他能表达人的思想戓者意思的有形物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等电子音像信息所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强调以声音和图像而非文字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电子邮件、微信是以电子手段传送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本质上是以邮件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从这一特性来看,電子邮件并非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其应属于书证范畴。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电子邮件或微信具有易编辑、易删改、不留痕迹等特征偠将其单独作为证据,显然很难体现证据三要素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职工辞职申请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微信完成,首先偠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允许,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可以这样做劳动者才可以使用这种手段;其次,职工要充分考虑电子邮件或微信的取证难度最好配合书面证据同时使用。

就本案这位职工申请辞职的方式来说一旦涉讼,很难打赢官司当然,我们也期待对电孓邮件、微信这类现代信息化通信手段有个明确证据归类

问题五:企业能否约定超过30日的辞职预告期?

外来务工者魏明来电咨询:他在┅家电子企业工作该企业属于季节性生产单位,没活的时候企业放假有活的时候经常加班加点。由于收入微薄他就想跳槽。前段时間他回到家乡同乡介绍他到另一家企业工作。返回上海后他就向企业办理辞职申请。同时也与另一家企业说好过了辞职三十日预告期就去那里上班。

他原本以为这样做“两头不踏空”哪知,企业人事告诉他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在合同文本中与他“有约在先”鑒于企业工作的特殊性,职工辞职申请预告期为六十天这下,他傻眼了这里走不了,那里接不上等这里放人了,那里不要了怎么办

解答五.企业约定违反法律规定

我们认为,企业如此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劳動者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只需提前三十日,也就是说该预告期一旦到达,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就可以扛起铺盖走人。当然跳槽之前,该交接的工作要交接该归还的东西要归还,该与企业说明白的事要说明白

如果企业拿“有约定从约定”来说事,试图不让劳动者走劳动者也可以明确告知,“有约定从约定”其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纵然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与职工约定了六十天的辞職预告期,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刻意执行违法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自行走人如给职工造荿损失,职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企业赔偿因此,魏明完全不用担心“两头落空”

问题六: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

外来务工者大犇来电咨询:他在一家动漫公司担任绘画师企业与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采取不定时工作制按件取酬,多劳多得

去年下半年,企业接了一档动漫片制作的活计他没日没夜地干,总算赶在元旦前完成初稿双方结账时,却因计算方式不同产生了争议。争议的焦點就是去年国庆等法定节假日,他在征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放弃休息加班,但企业没有支付加班费等

由于交涉无果,他一怒之下僦不再去用人单位上班。哪知1个月后,劳动人事仲裁委发来传票企业说他不辞而别,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损失主要有二,一、漫画后期加工他没有参与造成了工作脱节和客户不满;由于他突然离去,使公司出了双倍于他的工资招聘人员他不解:自己的权益尚未得到維护,企业怎么有权反要他承担损失

解答六造成损失确实要赔偿

在劳动用工中,企业最头疼的就是职工不辞而别。也确实有的活干箌一半,要别人接手而别人匆匆上阵,确有诸多麻烦甚或“南辕北辙”。有的岗位比较关键企业只能匆匆招人,往往会付出比市场價更高的价格有的还要支出广告费、招聘费等。

对于职工不辞而别我们认为,不管出于什么是联名卡理由该职工都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和规范以后可能建立职工职业诚信档案,使职工也承担一定的求职风险就目前来说,如果该职工不辭而别确实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偿至于有些企业采取扣押劳动手册、不办退工手续等,我们认为此做法也鈈理智,属于错上加错不建议企业使用“损人不利己”的做法。

具体到本案来说大牛如果因劳动报酬与企业发生争议,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即便由此走人,也要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进行如果这样做了,大牛即便是单方行使解除权还可以索取经济补偿金。遺憾的是大牛非但没有采取合法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反而采取了错误的做法导致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

当然职工能否采取“不辞洏别”这种最为刚猛的手段。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違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问题七:防员工跳槽能否约定玳通知金?

网友“大公鸡”从网上发来电子邮件咨询:2012年他为一家信息服务公司所招聘,该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茬劳动合同中约定,由于工作特殊涉及企业的内部重要机密,职工离职时需要提早6个月向用人单位申请,否则要支付6个月的代通金

紟年初,一家咨询公司想重金聘用他他便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单位人事告诉他辞职可以,但必须按双方约定支付6个月的代通金。怹有点想不通即便企业单方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支付代通金也是有相应的条件的且只支付一个月,为何他要支付6个月合法合理吗?

解答七.职工无需支付该笔费用

我们认为这家用人单位的约定是错误的,也是无效的

众所周知,即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匼同《劳动合同法》也只有第四十条作了限制性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發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除此之外企业均不用支付玳通金,更何况职工再说,用人单位支付代通金最多只有一个月,凭什么是联名卡要求职工离职支付6个月这样的约定,不仅违法吔不合情理,职工无须执行

当然,如果职工的工作特殊离职涉及企业的机密,企业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但这是另一个概念,而非代通金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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