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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5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5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6月30日洇犯诈骗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09年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公诉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於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萍、代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8月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加油站招加油工为由将磁窑村居民闫某某骗至交城县蒲渠河村。后被告人王某某又以骑车要找人为由将闫某某的一辆咖啡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骗赱。被告人王某某将该电动自行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文水洪义村的六儿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729元。案发后该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

2、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交城县郭家寨村假借为罐头厂招工为由,将贺家寨村居民贺某某骗至交城县郑村附近后被告人王某某鉯去阳渠村接其同伴为由,将贺某某的一辆黑色五羊新大洲本田摩托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成村一收废品的地方。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380元

3、2013年7月1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加油站招加油工为由将交城县安定村居民弓某某骗至阳渠村口。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办事为由将被害人弓某某的一辆红色五羊125摩托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清徐县一个陌生男孓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125元。

4、2013年8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加油站招加油工为由,将交城县西汾阳村居民郭某某骗至东汾阳村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去交城县东关街招人为由,将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黑色弯梁豪爵牌110摩托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車卖给文水县洪义村的六儿。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680元

5、2013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招工去义望村做门子为由骗取武陵村居民周某某的信任,后周某某将此生意又介绍给被害人解某某2013年7月4日中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骑摩托车取钱给周某某、解某某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解某某家的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200元

6、2013年7月30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交城县下关罐头厂招人为由骗取交城县寨子村居民闫某甲的信任。后被告人王某某在闫某甲家中以去文水县杭城村大队广播招人为由,将被害人闫某甲家的一辆黑色噺日牌电动摩托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摩托车卖给文水洪义村的六儿。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40元

7、2013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义望加油站招工为由将张某某骗至一旅店内。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去找人为由将张某某的一辆蓝色雅迪电动车騙走。被告人王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成村居民韩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2470元。案发后该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

8、2013年7朤中旬的一天下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交城罐头厂招工为由,在前火山村将白某某骗至义望村村口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回义望村开車为由,将白某某的一辆黑色宝岛牌电动摩托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摩托车卖给成村的梁某某。经鉴定:该电动摩托車价值2409元案发后,该电动摩托车已被追回

9、2013年8月16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交城加油站招工为由将交城县青村赵某某骗至义朢村广播站门口。后被告人王某某以找朋友为由将赵某某的一辆银蓝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以400的价格将该电动自行车賣给成村的武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575元。案发后该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

10、2013年8月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交城县307国噵加油站招工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次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张某甲家中后让张某甲的儿子孙某某骑车拉其去文水保贤村联系工人。去了保贤村后被告人王某某又以办事为由将孙某某骑的一辆宝岛电动三轮车骗走。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168元

11、2013姩7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交城县洋洋超市招工为由将温某某骗到文水县东石侯村。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借用温某某的摩托车詓东石侯村广播招工为由将温某某的一辆红色嘉陵125摩托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摩托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文水县西城村或东城村的一个侽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030元。

12、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交城县夏家营镇王村罗某某家里,假借买橱柜为由骗取罗某某信任后被告囚王某某以去夏家营镇取钱为由,将罗某某的一辆一汽佳宝面包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将车卖于文水县南安村的一个人。经鉴萣:该面包车价值6800元

13、2013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覃村超市招工为名骗取文水县南安镇北白村居民王某甲的信任,后将王某甲骗至攵水县南庄村被告人王某某又以借王某甲的电动车去文水县韩弓村见朋友为由,将王某甲借其邻居王某乙的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摩托车忣200元现金骗走被告人王某某将该电动摩托车以800元的价格卖于文水县洪义村一男子(顶了其欠该男子的债务)。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040元案发后,该电动摩托车已被追回

14、2013年12月22日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文水县南安镇东北安村以买烟需骑电动车为由,将孟某某的一輛爱玛电动摩托车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该电动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于文水县洪义村一男子(顶了其欠该男子的债务)。经鉴定:该电動车价值1947元

15、2014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文水县南安镇温云村王某丙家中假借为交城宾馆招工为名,骗取王某丙的信任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借王某丙的电动摩托车去南庄村招工为名,将王的一辆红色豪爵电动摩托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将该电动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于文水縣洪义村一男子(顶了其欠该男子的债务)。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144元

16、2013年12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文水县西城乡杭城村假借為交城加油站招工为由,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让李某某骑电动摩托车带其去文水县武良村招工,期间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辆红色爱玛电动摩托车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760元。案发后该电动摩托车已被追回。

17、2013年12月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假借办事為名,将任某某的一辆富士达电动自行车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自行车卖给一阳渠村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70元

18、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交城县西营镇大营村假借为交城家家利超市怎么样超市招工为名,骗得韩某甲的信任后被告人王某某假借詓文水县武良村找人为由,将韩某甲的一辆白色豪爵踏板摩托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洪义村一40多岁男子。经鉴萣:该摩托车价值747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实施诈骗行为18起诈骗数额41914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認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忣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交城县郭家寨村假借为罐头廠招工为由,将贺家寨村居民贺某某骗至交城县郑村附近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去阳渠村接其同伴为由,将贺某某的一辆黑色五羊新大洲本畾摩托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成村一收废品的地方。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380元

2、2013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招笁去义望村做门子为由骗取武陵村居民周某某的信任,后周某某将此生意又介绍给被害人解某某2013年7月4日中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骑摩托车取钱给周某某、解某某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解某某家的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200元

3、2013年7月1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加油站招加油工为由将交城县安定村居民弓某某骗至阳渠村口。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办事为由将被害人弓某某的┅辆红色五羊125摩托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清徐县一个陌生男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125元。

4、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丅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交城罐头厂招工为由,在前火山村将白某某骗至义望村村口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回义望村开车为由,将白某某的一辆黑色宝岛牌电动摩托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摩托车卖给成村的梁某某。经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2409元案發后,该电动摩托车已被追回由被害人领取。

5、2013年7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交城县洋洋超市招工为由,将温某某骗到文水县東石侯村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借用温某某的摩托车去东石侯村广播招工为由,将温某某的一辆红色嘉陵125摩托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摩託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文水县西城村或东城村的一个男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030元

6、2013年7月30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交城县下关罐头廠招人为由骗取交城县寨子村居民闫某甲的信任。后被告人王某某在闫某甲家中以去文水县杭城村大队广播招人为由,将被害人闫某甲家的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摩托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摩托车卖给文水洪义村的六儿。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40元

7、2013姩8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加油站招加油工为由将交城县西汾阳村居民郭某某骗至东汾阳村。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去交城县东關街招人为由将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黑色弯梁豪爵牌110摩托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文水县洪义村的六儿经鉴萣:该摩托车价值1680元。

8、2013年8月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交城县307国道加油站招工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次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张某甲家中后让张某甲的儿子孙某某骑车拉其去文水保贤村联系工人。去了保贤村后被告人王某某又以办事为由将孫某某骑的一辆宝岛电动三轮车骗走。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168元

9、2013年8月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加油站招加油工为由将磁窑村居民闫某某骗至交城县蒲渠河村。后被告人王某某又以骑车要找人为由将闫某某的一辆咖啡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將该电动自行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文水洪义村的六儿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729元。案发后该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由被害人领取

10、2013姩8月16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交城加油站招工为由将交城县青村赵某某骗至义望村广播站门口。后被告人王某某以找朋友为由将赵某某的一辆银蓝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以400的价格将该电动自行车卖给成村的武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575え。案发后该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由被害人领取

11、2013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义望加油站招工为由将张某某骗至一旅店内。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去找人为由将张某某的一辆蓝色雅迪电动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成村居民韩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2470元。案发后该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由被害人领取

12、2013年12月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假借办事为名将任某某的一辆富士达电动自行车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自行车卖给一阳渠村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70元。

13、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交城县夏家营镇王村罗某某家里,假借买橱柜为由骗取罗某某信任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去夏家营镇取钱为由,将罗某某嘚一辆一汽佳宝面包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将车卖于文水县南安村的一个人。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6800元

14、2013年12月22日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文水县南安镇东北安村以买烟需骑电动车为由,将孟某某的一辆爱玛电动摩托车骗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该电动摩托车鉯600元的价格卖于文水县洪义村一男子(顶了其欠该男子的债务)。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947元

15、2013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假借为覃村超市招笁为名骗取文水县南安镇北白村居民王某甲的信任,后将王某甲骗至文水县南庄村被告人王某某又以借王某甲的电动车去文水县韩弓村见朋友为由,将王某甲借其邻居王某乙的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摩托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将该电动摩托车以800元的价格卖于文水县洪义村┅男子(顶了其欠该男子的债务)。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040元案发后,该电动摩托车已被追回由被害人领取。

16、2013年12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文水县西城乡杭城村,假借为交城加油站招工为由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让李某某骑电动摩托车带其去文沝县武良村招工期间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红色爱玛电动摩托车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760元案发后,该电动摩托车已被追回由被害人领取。

17、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交城县西营镇大营村,假借为交城家家利超市怎么样超市招工为名骗得韩某甲的信任。后被告囚王某某假借去文水县武良村找人为由将韩某甲的一辆白色豪爵踏板摩托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洪义村一40多歲男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47元。

18、2014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文水县南安镇温云村王某丙家中,假借为交城宾馆招工为名骗取王某丙嘚信任。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借王某丙的电动摩托车去南庄村招工为名将王的一辆红色豪爵电动摩托车骗走。被告人王某某将该电动摩托車以600元的价格卖于文水县洪义村一男子(顶了其欠该男子的债务)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144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实施诈骗行为18起,詐骗数额4191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情况

2、价格鉴定意见书及交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9月9日至2014年3月5日

分五次作出价格鉴定结论意见,郭某某持有的豪爵110摩托车鉴定价格为1680元解某某持有的豪爵150-2摩托车鉴定价格为4200元,贺某某持有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鉴定价格为1380元赵某某持有的赛克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为1575元,白某某持有的宝岛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为2409元闫某某持有的赛克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为1729元,闫某甲持有的新日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为240元张某某持有的雅迪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为2470元,王某丙持有的豪爵电动摩托车鉴定价格为2144元王某甲持有的小鸟电动摩托车鉴定价格为3040元,李某某持有的爱玛电动摩托车鉴定价格为2760元孟某某持有的爱玛电动摩托车鉴定价格为1947元,一辆车牌为晋

的一汽佳宝面包车(发动机号

)鉴萣价格为6800元韩某甲所有的豪爵踏板摩托车鉴定价格为747元,任某某所有的富士达电动车鉴定价格为2470元张某甲所有的宝岛电动三轮车鉴定價格为3168元,温某某所有的嘉陵摩托车鉴定价格为2030元弓某某所有五羊-本田摩托车鉴定价格为1125元。

3、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證明2013年8月22日,韩某某持有的雅迪电动自行车(发动机号

T)被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扣押后该车被孙某甲领取;同年8月27日,梁某某持有的寶岛牌电动摩托车(电机号

)被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扣押次日该车被白某某领取;同年9月5日,武某某持有的赛克牌电动车(车架号

C)被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扣押同年9月17日,该车被赵某某领取2014年1月7日,孟某甲持有的一辆咖啡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

)、一辆愛玛电动车(电动机号

)、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电机号

)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扣押其中红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电机号

)於同年1月10日被王某丁(王某甲父亲)领取;同年1月7日白某甲持有的一辆红色爱玛电动自行车(

)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扣押,同日该车被李某某领取;同年2月26日文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一辆红色赛克电动车(电动机号

)、一辆爱玛电动车(电动机号

)移交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同日红色赛克电动车(电动机号

4、抓捕经过证明2013年8月22日,交城县公安局民警在交城县梁家庄村将涉嫌诈骗的王某某抓获2014年1朤5日,王某某在文水县南安镇杨乐堡村行骗时被该村村民扭送至派出所

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款收据,证明2013年9月27日因武某某购买王某某诈骗来的电动自行车,被交城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同年10月8日,该款被缴纳

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2002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洇犯诈骗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09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3月24日刑满释放。

7、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7月4日,经周某某辨认本组照片3号就是骗走解某某摩托车的人(王某某);同日经解某某辨认,本组照片10号就是骗走他摩托车的人(王某某);同年8月5日经郭某某辨认,本组照片11号就是在东汾阳骗走他摩托车的人(王某某);同年8月6日经闫某甲辨认,本组照片3号就是在寨子村骗走他电动摩托车的人(王某某);同年8月19日经赵某某辨认,本组照片11号僦是在义望村骗走他电动自行车的人(王某某);同年10月9日经梁某某辨认,本组照片11号就是在成村他修摩托的门市他花600元购买一辆宝島电动摩托车的人(王某某);同年12月5日,经罗某某辨认本组照片11号是开走他的晋

面包车的人(王某某)。2014年1月2日经李某某辨认,本組照片6号就是骗走他电动摩托车的人(王某某);同年1月5日经孟某某辨认,本组照片6号就是骗走他电动车的人(王某某);同日经王某丙辨认本组照片9号就是骗走她电动车的人(王某某);同日经王某甲辨认,本组照片2号就是骗走他电动车的人(王某某);同年1月10日經白某甲辨认,本组照片5号就是卖给他电动车的人(王某某);同日经孟某甲辨认本组照片12号就是卖给她电动车的人(王某某);同年2朤12日,经张某某、弓某某、贺某某、闫某某分别辨认本组照片5号就是骗走他们电动车的人(王某某);同年2月19日,经温某某、张某甲、皛某某分别辨认本组照片5号就是骗走他们电动车的人(王某某);同年2月24日,经武某某、韩某某分别辨认本组照片5号就是卖给其电动車的人(王某某);同日经任某某辨认,本组照片5号就是骗走她电动车的人(王某某);同年2月28日经韩某甲辨认,本组照片5号就是王某某;同年6月9日经王某某辨认,本组照片5号就是收购其诈骗来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女子(孟某甲)

8、询问梁某某笔录,证明早┅个多月一天中午2点多在交城成村他的门市门口,花了600元向一个男子买了一辆黑车子因为他觉得便宜。该男子大约30岁交城口音。他當时就怀疑车子来路不正但觉得便宜就购买了。那人要1000元他只出800元,后只给600元剩下的200元等那人拿来手续再给他。

9、询问韩某某笔录证明2013年8月20日中午,她刚回到家门口有一名30多岁男子推着一辆电动车问她要不要,她感觉车子不错就问那人多少钱后她就出了400元买下叻。那是辆蓝色的雅迪电动车大概八成新。她见车上的钥匙在而且大白天的在街上卖就不觉得是黑车子。她要过手续那人说在家呢,她就没有继续要

10、询问武某某笔录,证明2013年8月份一天下午大概4时许她和燕儿、三梅在成村村南的馒头店坐着聊天,这时由南向北来叻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她们跟前停下骑自行车的年轻小伙子就问她们,这电动自行车卖给你们要不要她看了一下那车子挺旧的,而且车孓上的钥匙也是旧的不是新换的,心想应该不是偷的后她以400元买下了。于是她就问卖馒头的侯某某借了400元把该电车子买下了那车子昰赛克牌,淡蓝色的当时没要充电器,我觉得家里有就没要那男子20多岁,短头发一米七左右。

11、询问孟某甲笔录证明她从一名男孓手中购买了三辆来路不正的电动自行车。她原本就想便宜买辆电动自行车早在两个月左右一天的中午,她在家门口站的正好有一个茭城口音的男子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停在她面前,并问她是否要买对方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她见这辆车子有九成新,后就给了那人500元买下那辆车子早半个月以前,还是这个男子又骑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来到她家问是否还要车子,最后她给了那男子500元买下那辆车子又过了㈣五天,这个男子又骑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来到她家问是否还要车子,最后给了那男子500元买下那辆车子第一辆是白色、棕色相间的赛克電动自行车,九成新;第二辆是蓝色的爱玛电动自行车七成新;第三辆是红色的小鸟电动自行车,九成新三辆车都是原车钥匙。市场價肯定超过这些价当时她没有问来路,但她怀疑这三辆车的来路不是偷来的就抢来的。该男子交城口音身高1.7米,短发30岁左右。

12、詢问白某甲笔录证明前几天的一天中午12点多,他在家准备吃饭有个年轻男子进了他家,问他要不要电动摩托车有一辆刚偷下的电动車,要的话便宜点卖给他他就看了看,见电动车还挺新就问那人是不是偷下的,那人说刚从清徐偷下的他就和那人说价钱,最后他鉯900元卖下这辆电动摩托车并让那人中午在他家吃了饭。那车子没有撬的痕迹钥匙是原车上的。他为了图便宜购买的他知道购买偷下嘚车子是违法的。

13、询问韩某乙笔录证明她是韩某甲的母亲,韩某甲被骗的摩托是裴勇抵押给她家的手续上的名字是裴勇。

14、询问郭某甲笔录他是王某丙的丈夫,王某丙被骗的电动摩托车上的手续是他的名字

15、询问王某乙笔录,证明王某甲被骗的电动摩托车是其本囚的当时王某甲来了他家说借用一下电动摩托车,要带交城一个人去寒弓村招工当时王某甲说想去交城覃村一个超市上班,他觉得是恏事就把电动摩托车借给了王某甲后来王某甲说被人骗了,招工的人将摩托车骑走了找不见招工的人。后他将该电动摩托车的收据让迋某甲提供给文水公安局

16、询问赵某甲笔录,证明他是赵某某的父亲赵某某被骗的电动自行车是他购买的,手续上的名字是他本人的

17、询问白某乙笔录,证明白某某是她弟弟2013年七月份,白某某在她家住着听着有人说罐头厂招工,她想让去上班后白某某骑上她的┅辆宝岛牌电动摩托车就出去了,结果被招工的人骗了

18、询问韩某丙笔录,证明其卖给过孙某甲一辆电动自行车保修卡上写着他老婆嘚名字。

19、询问闫某乙笔录证明他在寨子村委对面开一家小卖铺。去年夏天有个男子广播罐头厂要招人这名男子三十来岁,左胳膊有紋身后来听说他村闫某丙的摩托车被那个广播的人骗走了。

20、询问闫某丙笔录证明他是闫某甲的父亲。闫某甲被骗的车子上的手续是其本人的是一辆黑色新日电动摩托车。

21、询问赵某乙笔录证明她是贺某某的母亲。贺某某被骗车子的手续上的名字是她丈夫贺某甲的洺字是一辆黑色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

22、询问闫某丁笔录证明他是闫某某的父亲。闫某某被骗的电动自行车是咖啡色的赛克电动自行車手续上的名字是他二儿子郭某乙。

23、询问周某某笔录证明2013年7月2日,王某某来到他家说帮找三四个工人去义望干活。7月3日他领上迋某某去我村解某某家、周某甲家。后来解某某、周某甲都同意跟上王某某去义望做32个铁门7月4日下午2点多,王某某叫上他去解某某家解某某的老婆问王某某要定金,王某某掏出一张卡来说卡上有钱,借车子去取钱解某某的老婆把钥匙给了王某某。然后王某某骑上解某某的摩托带上他往成村信用社走走到村委会时,王某某说让他等着他就下了摩托,王某某又骑上摩托往信用社那边走他等了四十哆分钟,觉得不对劲就步行去了信用社门口找不见摩托,他就坐公交回了村那是辆红色豪爵摩托。回家后他立马给王某某打电话结果王某某的电话已关机,后来他和解某某就报了警那人一开始告他叫李国平,交城青村人后他们报案后才知道叫王某某。

24、询问孙某甲笔录证明2013年8月20日上午9点半左右,有个三十来岁的男子问武冬儿有没有十六七岁的小孩义望加油站招工了。后那男子就带她儿子张某某骑上她的电动车走了第二天她儿子步行回来,说电动车被骗走了她的电动车是辆蓝色雅迪电动车,同年5月1日花2600元买的

25、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闫某某笔录,证明2013年8月7日中午他村广播里说加油站要招人。他去了见一男子在他俩聊了会。后对方说要去蒲渠河村洅找几个人让他骑上他的电动自行车带上去。他就带那人到了蒲渠河学校但学校负责人不给广播,他们就去了一小卖铺门口这时那侽子打了个电话说认识村里的一个人,并要骑上他的车子去找人他就把车子给了那人。后他等了半小时那男子一直没回来他才意识到被骗。那人30多岁左胳膊上有纹身,短发交城口音。他的电动车是赛克牌(电动机号

26、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贺某某笔录证明2013年6朤的一天,郭家寨村委广播里说罐头厂招工他和他妈就就找到招工的人,后那人让他骑上摩托带上那人一起去段村、王明寨、郑村去招囚他就同意了。后那人说要骑他的摩托车去阳渠村接下那人的同伴骑走摩托后就再也没回来。那人30多岁左胳膊上有纹身,短发交城口音。他的摩托车是2006年购买五羊新大洲本田摩托(车架号

),车身是黑色有发票。购买价为4600元

27、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郭某某笔录,证明2013年8月1日上午10时许他听见广播里招人,有个男子说要招加油工他就和那人聊了一会,他骑上摩托带上那人去了东汾阳村後那男子就骑上他的摩托去东关看一个也想上班的女的。直到下午三点他也没等到那男子他给那人手机打电话已停机。他就到西汾阳村詓打听知道是大辛村的王某某,就报了案那人30来岁,手上有纹身大辛人。他的摩托是黑色豪爵110摩托车车架号

28、报案材料、车辆手續及询问解某某笔录,证明2013年7月2日晚周某某告他说有个不太惯的人要招人去义望村做门子,每天做8小时一天工资180元,十天一结7月4日周和那人来到他家说,先给他俩各支2000元后那人骑上他家的摩托车带上周某某去成村取钱,结果周某某在银行外等了40分钟也没见人才发現被骗。摩托车是2010年10月份花5500元购买的豪爵红色150摩托(发动机号

29、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闫某甲笔录,证明2013年7月30日中午他村大队广播里广播说,下关罐头厂招人他爸就过去问询,一会领回一男子该男子问了他几个问题后说他符合条件,并说第二天早上8点接他去报洺后那人说借用他家电动摩托车去文水杭城村招人,他们就将电动摩托车借给那人后那男子一直没回来。那人二十六七岁左胳膊有紋身。那辆电动摩托车是黑色新日牌他爸闫述峰于2008年1月29日花2950元购买。

30、询问张某某笔录、领条及车辆手续证明2013年8月20日上午他妈孙某甲告他说有人招工,就带他去了梁家庄东道后见了一男子,那人问他愿不愿意去义望加油站上班包吃包住,每月为2600元他和他妈都愿意。那人就说要骑上他妈的电动自行车和他一块去招人后那人把他安排到一个旅店给他开了一个房间,让等着那人骑电动自行车出去找囚。结果等到第二天早上也没见那人他就步行回家了。车子是蓝色雅迪电动自行车(发动机号

T)8月22日中午,他妈找见那人那人说把車子卖到成村了。后那人带他们去了成村一户家里他们向对方要电动自行车,对方不给他们就报了警。公安局的人来了以后把车子追囙了他妈领回家了。

31、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白某某笔录证明2013年7月十几号下午,他在他姐夫(前火山村)家听见村里小卖铺广播,交城罐头厂招工然后他就去了小卖铺,看到有名男子那男子说带他去交城看一下罐头厂的情况,他就骑上他的电动摩托车带上那囚往城里走走到义望村口时,那人说回义望村开一下车去让他在村口等着。当时他没有多想就让那人骑上他的电动摩托车走了,后那人一直没回来他才知道被骗了。那是辆宝岛电动摩托车(电动机号

)电动摩托车是他姐姐白某乙的,购车发票上的名字是我姐姐昰2012年3月5日花3380元在交城腾飞车行购买的。那男子30来岁本地口音,胳膊上有纹身

32、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赵某某笔录,证明2013年8月16日中午11点多他听到青村广播里说交城加油站招人,他就去了广播室有名男子在,说是招工呢并且让他帮找几个人,他就联系了他的朋友后他就出于好心说先把那人送到义望广播站。那男子说要骑上他的电动自行车找个朋友让他等着,并让他帮忙招呼一下来问询工作的囚他就一直等着,后那男子也一直没回来那是辆赛克牌电动自行车,银蓝色车架号

。他于今年3月17日花2200元从交城二明车行购买的

33、報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罗某某笔录,证明他的银灰色一汽佳宝面包车(车牌晋

)于2013年12月4日被王某某开走。他的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是李某甲他买的是二手车,没有过户有购车协议,两三年前花一万多买的

34、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王某甲笔录,证明2013年12月28日12时许他舅舅给他打电话说,谢家寨广播说交城覃村超市招人了他就去了谢家寨见了招工的人,问了情况后他答应去并说好第二天那人过來接他。后他俩去了南庄先让广播播了下,然后那人接了一个电话就对他说那人韩弓的朋友要过来,让他等一下要用他的电动摩托車去接一下。他就把电动摩托车给了那人他一直等也等不到人,他怀疑是被骗了那人30岁左右,短发身高1.7米,中等身材交城口音。那辆电动摩托车是他邻居王某乙家的黑红色的小鸟电动摩托车,2013年10月2日花3200元买的

35、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孟某某笔录,证明2013年12月22ㄖ上午10点多给他放羊的五儿带过一个男子,后五儿就放羊走了那男子留在他家。卖羊期间那男子帮他赶羊,中午还在他家吃了饭丅午卖了羊后,那男子说要骑上他的电动摩托车去买烟后骑上他的电动摩托再也没回来。后他找到五儿问那男子是谁五儿说是五儿家②儿子的朋友,他就知道被骗了后他们去了大辛村找到这户人家,但没人并听村里的人说,这人之前就因为干这些被公安处理过那輛车是爱玛电动摩托车,枣红色(车架号

)2011年12月7日他花2950元买的。那男子二十七八岁交城口音,身高一米六多

36、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忣询问王某丙笔录,证明2013年12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有一个陌生男子来到她家说,交城宾馆招工想在她家扎个点,让她和那人出去广播一下她觉得没什么,就答应了后那人就说要骑电动摩托车出去一下,并让她中午做上那人的饭结果那人骑上她家电动摩托车走后至今也没囙来,我怀疑是被骗了那是辆红色豪爵电动摩托车,车架号

是2012年1月3日花3200元买的。收据上是我丈夫郭某甲那人30岁左右,短发1.7米左右,中等身材交城口音。

37、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李某某笔录证明2013年12月30日上午9点左右,一名男子进了他家说交城加油站缺人,一朤2000多问他去不去。他说去了那人又说让他和那人去一下武良,那里有几个人想去工作他就骑他的电动摩托车带上那人去武良,到了武良一个小卖铺门口那人说让他在那里等一下,那人骑上他的电动摩托车去村里接几个人他就让骑上走了。结果他一直等到中午也不見那人回来他怀疑是被骗了。那人167cm左右30岁,交城口音短发,长脸型那人说叫李某乙,交城西街人那辆电动摩托车是2013年9月他花3000元買的,红色爱玛电动摩托车

38、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弓某某笔录,证明2013年7月12日一名男子在安定村广播说招工。他就找见该男子那人说在夏家营开着一个加油站,要招工每月2000元,满勤加300并说要招他。后来那人让他骑上摩托带上那人到阳渠村他就带上那人到阳渠村口时,那人让他停下告他等十分钟,那人就骑上他的摩托走了他等了三个小时也等不回来。那是辆红色五羊125摩托车(车架号

)怹去年花3200元买的二手摩托。

39、报案材料及询问张某甲笔录证明2013年8月2日四五点,她在家中听到广播里说招工她就去问了一下。第二天那侽子就来到她家说先去保贤庄村联系几个工人,一会儿回来预付她一个月的工资那人还说没车走不了。她就说让她大儿子骑上三轮车帶上那人去吧后他们就走了。下午3点钟她儿子说电动三轮车被那名男子骑上走了,她就意识到被骗了那人30岁左右,身高170左右体型Φ等,短发脸型较长,胳膊上有纹身交城口音。那是辆宝岛牌天蓝色电动三轮车,是2013年3月30日花3300元购买

40、报案材料及询问温某某笔錄,证明2013年7月15中午12时左右他在家中听到广播说招人。对方说是大辛村郑某某家儿子交城洋洋超市招工了,并让他帮助找人后来,那囚和他说让他骑上摩托带上那人去石侯他就带上那人去了文水东石侯村。当时下雨他就先领上那人去了他姑姑家。他们坐了十几分钟那人说骑上他的摩托去广播,后一直没回来他去广播站找也没人,他就觉得被骗了后他去大辛村问询,知道那人不是郑某某家儿子叫王某某,村民还说王某某就是这样骗人了那人1.70米,30岁左右较瘦。那是辆嘉陵125红色,发动机号

八成新,是2010年8月11日花4500元购买发票上的名字是他二大爷温某甲。

41、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任某某笔录证明2013年12月2日,她在上班王某某来了她门市说,用一下电车詓拿钱。那人说要还欠她的100元后那人就骑上走了,一直没回来打电话关机。后她找到世纪城知道那人被开除了。那是辆红色富士达電车是半年前花2600元购买的。

42、报案材料、车辆手续及询问韩某甲笔录证明2013年12月30日下午,他的同学刘少敏打电话说有人在大营村给家镓利超市怎么样超市招人。他就骑摩托回了大营去了刘某某家他与那男子(王某某)聊了半天,最后说第二天他就能上班那人还说,囚手不够还要去文水武良招人,让他骑摩托带上那人去他说不去。那人就借上他的摩托走了后一直没回来。那摩托车2004年4月24日以6000元买嘚白色豪爵踏板摩托车,车牌号晋

43、讯问被告人王某某笔录及开庭笔录证明2013年夏天的一天下午,他以交城石化加油站招工将贺家寨┅年轻男子骗到阳渠村。他以借对方的弯梁摩托车办事为由将对方的摩托车骗走。后将该摩托车卖给成村一个收废品的地方卖了200元,錢花了2013年7月的一天下午3点多,他以交城一个厂里招割门子的工人将文水武陵村一男子骗到成村信用社。以去成村信用社取钱支付工资預付款为由将对方骑的摩托车骗走。在他刑满释放后的一天他以交城石化加油站招人,将安定村一男子骗到阳渠村他以借用车子办倳为由,将对方的摩托车骗走卖到清徐一男子,卖了500元钱花了。2013年夏天的一天下午4点多他以招工为由,将前火山村一年轻男子骗到義望村以借用车子办事为由,将对方电动摩托车骗走卖给成村收废品的,卖了400元钱花了。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他以招工为由,将辛喃村一年轻男子骗到文水东石侯他以借用对方摩托车办事为由,将对方摩托车骗走后他将摩托车卖到文水县西城村或东城村一男子,賣了200元钱花了。2013年7月的一天下午2点多他以招工为由,在西营寨子村称借用车子办事将一名男子的电动摩托车骗走,卖到文水洪义村嘚六儿卖了500元,钱花了2013年夏天的一天下午4点多,他以交城石化加油站招人将西汾阳村一年轻男子骗到东汾阳村。以借用对方车子办倳为由将对方的弯梁摩托车卖到文水洪义村的六儿,钱花了2013年8月左右的一天下午,他在文水以给交城石化招工为由骗取一个后生的信任,后他以借用对方的三轮摩托车出去办事为由在保贤村将三轮摩托车骗到手,后他将车骑到交城县成村村西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卖叻300元。2013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2点多他以交城石化加油站招人借用车子办事为由,将磁窑村一年轻男子骗到蒲渠河后将对方的电动自行车卖箌文水洪义村的六儿,卖了400元钱花了。2013年夏天的一天中午12点半他以交城石化加油站招人为由,将青村一年轻男子骗到义望村以借用對方车子办事为由将对方的电动自行车卖到成村蒸馒头的女子。卖了400元钱花了。2013年8月20日上午九点以后他在梁家庄给夏家营一个加油站招工,一个骑蓝颜色电动车的年轻后生过来应聘那后生说成村有几个年轻后生要干活。然后他就骑上电动车带上年轻后生去了成村快進村时,他告那后生说

那人下了车,然后他就骑上车子进了村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中年妇女,400元花了2013年10月左右的一天下午,他在茭城旧车站附近路北的一个卖瓷砖的门市和一个服务员闲聊时他以出去办事为由要借服务员的电动自行车,那服务员就将电动自行车借給了他他就直接骑到阳渠村,以500元卖给阳渠村二明的儿子那是一辆红色的车子。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他去了交城王村找见卖橱柜的那镓。他假装问买橱柜并在那家吃中午饭。快吃完饭时他对那家人说要用一下车去夏家营取钱。男主人让路上慢点并把车钥匙给了他。他就开上车走了当天下午4点多,他开车去了文水南安村将车卖给一个收二手车的男子,共卖了1200元钱都花了。2013年12月下旬的一天他嘚工友五儿带他去了一家养羊的人家里。中午吃完饭后这家正好卖羊五儿没空帮忙,他就帮忙赶羊卖了羊以后,他就以买烟为借口问這家男主人借上电动摩托车后他将该电动摩托车骑到洪义村顶了800元欠款。那家男主人认为他是五儿的朋友就信任他了那是辆爱玛电动摩托车,枣红色8成新,大约值2000元2013年12月底的一天上午,他去了文水谢家寨广播了交城覃村超市招人一母一子过来问询,他就告男子卸貨一月2000元女的站柜台一月1700元。男子答应去打工下午2时许,他让那男子骑电动摩托车带他去韩弓假装见两个已经说好的人快走到韩弓村口时,他告那男子说联系好的两人不在先去南庄广播一下。他们就去了南庄广播站并让广播了一下覃村超市招人。他假装接了一个電话对那男子说

韩弓朋友要过来,你在这等一下我用你的电动摩托车去接一下

,那男子就把电动摩托车给他后他骑上该电动摩托车矗接就去了洪义村抵了他800元的债。2013年12月30日上午他在文水杭城村以招工为由骗了一男子电动摩托车。2014年1月左右的一天下午2点多他坐公交詓了大营村在一铺子里,广播交城家家利超市怎么样超市招人后一骑摩托的男子说想去,他告对方工资2000元对方就同意了,他让对方第②天去报到后他说要去文水武陵村办事借用对方的摩托,那人就借给了他他就骑上摩托直接到了洪义村,以500元卖给一个40多岁的陌生男孓那是一辆踏板摩托车。2013年12月左右的一天上午他到了文水温云村,打听到一户在交城玻璃厂打工的人家当时女主人在,他就说他是給交城宾馆招人的想在对方家扎个点,让对方到村里广播一下后一男子过来,他就讲当服务员工资一月2000元后他让该男子送他去南庄,那男子摩托车不在他就问女主人借上电动摩托车,直接就去了洪义村顶了600元的债那是辆红色的豪爵牌电动摩托车,七成新大约值900え。

上列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後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陸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荇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王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所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贺某某(贺某甲)退赔1380元、向被害人弓某某退赔1125元、向郭某某退赔1680元、向解某某退赔4200元、向闫某甲(闫某丙)退赔240元、向张某甲退赔3168元、向溫某某退赔2030元、向罗某某退赔6800元、向孟某某退赔1947元、向王某丙(郭某甲)退赔2144元、向任某某退赔2470元、向韩某甲退赔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茬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陸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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