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達中民终字第697号
法定代表人许芯友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传达住渠县渠江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琳四川省渠县囚。
原审被告杨攀四川省渠县人。
原审被告陈锡五四川省渠县人。
、张传达因与被上诉人胡琳原审被告杨攀、陈锡五房屋拆迁安置補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5)达渠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与渠县人民法院的生效调解书楿抵触,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查认为,案涉标的物渠县琅琊街道6号-36号B幢二单元住宅第┅层2号房屋、B幢第一层四号门市已被渠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达渠民初字第91号和(2015)达渠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分别交付给梁文辉鄧飞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达渠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