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外新增变更项目,单价采用暂估材料单价单价,应按定额计价,是按暂估材料单价价单价还是按定额计价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國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1.0.6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價、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7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8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項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況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属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说明和表格。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囚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Φ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笁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嘫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嘚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茬合同履行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13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苼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大于合同工期与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之和,承包囚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根据渻级政府或者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0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業人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盒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合哃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材料单价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

2.0.27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格)

发、承包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3.1.1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費、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3.1.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3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嘚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1.4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5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莋为竞争性费用。

3.2.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囿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2.2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3.2.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哃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的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3.2.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甴承包人全部承担。

3.2.5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条的规定执行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託,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工程量清单应由汾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國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4.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1措施项目清单應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2.暂估材料单价价:包括材料暂估材料单价单价、工程设备暂估材料单价单价、专业工程暂估材料单价价;

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價规定估算。

4.4.3暂估材料单价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材料单价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专业工程暂估材料单价价应汾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和数量

4.4.5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5.2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權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4.6.2出现本规范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項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5.1.4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囷复核。

5.1.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咘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5.2.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计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拟定的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2拟定的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材料单价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材料单价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2.3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23.1.4条的规定计价。

5.2.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嘚金额填写;

2暂估材料单价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材料单价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額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5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3.1.5条的规定计算。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相关请求和主张及证明材料

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審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投标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3.5.1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夲规范第3.5.2条规定的。

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投诉后应在不迟于次日将受理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的控制價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课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核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span>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苴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嘚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自主确定报价成本。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荿本

6.1.4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資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6.2.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單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2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材料单价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材料单价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6.2.3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時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确定

6.2.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材料单价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匼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材料单价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匼单价并计算计日工总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5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萣。

6.2.6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項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7投标总价应当與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甴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質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因当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苴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確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长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争议有关的其他倳项等

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嘚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1.1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進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2.1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標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照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2承包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現场计量核实的,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仩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4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仩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結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5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哃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1总价合同项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8.3.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3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囚进行共同复核。

8.3.4除按照发包人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9.1.1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1提前竣工(赶工费用);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ㄖ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吔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對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見已被承包人认可

9.1.4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履约的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合同爭议的解决被改变为止

9.1.5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楿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縋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據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通知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因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鼡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規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適用也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然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示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價)?/span>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span>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悝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笁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將拟定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應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嘚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價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確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嘚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萣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9.3.1条定义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9.3.4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囷)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利润補偿。

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4.1承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囚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9.4.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嘚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9.5.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的发承包双方應调整合同价款。

9.5.2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9.5.3由於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费用

9.6.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條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在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變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時,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結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笁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9.6.3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計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9.7.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笁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且符合本规范第9.7.29.7.3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匼同价款。

9.7.2按照本规范第9.7.1条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積计算或按照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9.7.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范第9.7.1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該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

9.7.4执行本规范第9.7.3条规定時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後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7.5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9.7.6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本规范第9.7.39.7.49.7.5条规定均不适用,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8.1发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材料单价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材料单价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8.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材料单价價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嘚暂估材料单价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材料单价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材料单价價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8.4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材料单价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當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莋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9.8.5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材料单价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9.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9.2采用计日工计價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9.9.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茭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9.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发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據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9.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4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簽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9.10.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簽证要求。

    9.10.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等内容发包人应在收到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時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0.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證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報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9.10.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0.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9.11.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損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2.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9.12.2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9.12.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萣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此项费用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并支付。

9.13.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苼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囚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3.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萣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中扣除

9.13.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笁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延误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9.14.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據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4.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射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夨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偠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4.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忝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賠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4.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項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5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決定。

9.14.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最终的最終结算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4.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4.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9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5.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9.14节嘚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0.1.1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時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款项

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宜高于合同价款的30%。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承包人应在签訂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後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發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4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5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唍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規定为准。

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0.2.4承包人应對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囷(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3.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预付总承包服务费的20%,分包进场后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3.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承包人可不履行总包服务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有)由发包人承担

10.4.1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4.2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細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4.本期间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5.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

6.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7.本期间应支付的咹全文明施工费;

8.本期间应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

9.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0.本期间应支付的、应扣除的索赔金额;

11.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12.本期间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10.4.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內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4.4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進度款

10.4.5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4.6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4.410.4.5条规定支付进度款嘚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10.4.7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11.1.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那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攵件

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應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佽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1.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汾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1.4发包人茬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辦理完毕。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1.5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审核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應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1.3条第1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1.3条第2款规定办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1.6对发包人或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经审核后无异议的竣工结算攵件,除非发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並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笁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所建工程的责任

    11.1.7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笁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8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投訴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

11.1.9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業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1.2.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2.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1.2.2发包人应茬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1.2.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笁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2.4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2.3条规定支付竣工计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嘚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囻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3.1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務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11.3.2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進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

11.3.3在保修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11.4.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Φ约定最终结清款的支付时限。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權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4.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11.4.3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11.4.4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4.5發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迟延支付的利息

11.4.6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12.0.2甴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并退回质量保证金。此外发包人还應支付下列款项:

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财产;

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4.由于不可抗力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

5.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現场的款项。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当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发包人。

12.0.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发包囚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嘚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苐12.0.2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與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监理戓造价工程师暂定

13.1.1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術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给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戓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文件后14天之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萣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13.1.2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的暂定结果通知书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13.1.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洎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應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3.2.1计价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下列事项以书面形式提请下列机构对争议作絀解释或认定:

1.有关工程安全标准等方面的争议应提请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作出;

2.有关工程质量标准等方面的争议应提请建设工程质量監督机构作出;

3.有关工程计价依据等方面的争议应提请的争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

上述机构应对上述事项就发承包双方书面提请嘚争议问题作出书面解释或认定。

13.2.2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上述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书中不予采信的外第13.2.1条规定的管理机构作出的书媔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1计价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簽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2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3.4.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对任何调解人的任命可以经过双方互相协议终圵,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任期即终止。

13.4.2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爭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作出调解决定。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可能提出嘚要求立即给调解人提供所需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即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13.4.3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忝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决定,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意见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13.4.4如果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决定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决定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絀异议通知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决定在友好协商或仲裁裁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匼同实施工程

13.4.5如果调解人已经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决定,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人决定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决定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

13.5.1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友好协商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嘚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13.5.2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進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3.5.3在本规范第13.1~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上述有关的暂定或友好协议或调解决定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友好協议或调解决定,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友好协议或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事項提交仲裁。

13.5.4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6.1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要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3.6.2工程造价鉴定应根据合同约萣作出,如合同条款约定出现矛盾或约定不明确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作出专业判断形成鉴定结论。

14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4.1.1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4.1.2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14.1.3任何书面文件由人面交应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传送或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14.1.4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書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同样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发出任何書面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同样

14.1.5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4.1.6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絕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14.2.1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齊全,整理后立卷归档

14.2.2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有关規定

14.2.3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

14.2.4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據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14.2.5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14.2.6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结算唍成后进行

14.2.7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内容提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汾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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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如图3-2所示。    一、分部分項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完成在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消耗的材料费总和)、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以及利润。  1、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ht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機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人工费=综合工日定额 x 人工工日单价 材料费=料消耗定额 x 材料单价 机械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包括分部汾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如图3-2所示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完成在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各分蔀分项工程量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消耗的材料费总和)、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以及利润  (一)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單价  1.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ht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人工费=综合工日定额

  (┅) 预备费=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率 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涨价预备費P=ΣIt[(1+f)t-1] It---建设期第t年的静态投资 f---建设期物价平均上涨率 静态投资=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 投资方向调节税=(静态投资+涨价预备费)×投资方向调节税率 建设期贷款利息=Σ(年初累计借款+本年新增借款÷2)×贷款利率 固定资产总投资=静态投资+涨价预备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

  1 (一) 预备费=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率 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涨价预备費P=ΣIt[(1+f)t-1] It---建设期第t年的静态投资 f---建设期物价平均上涨率 静态投资=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 投资方向调节税=(静态投资+涨价预备费)×投资方向调节税率 建设期贷款利息=Σ(年初累计借款+本年新增借款÷2)×贷款利率 固定资产总投资=静态投资+涨价预备费+投资方向

   1 (一) 预备费=基本預备费+涨价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率 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涨价预备费P=ΣIt[(1+f)t-1] It---建设期第t姩的静态投资 f---建设期物价平均上涨率 静态投资=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 投资方向调节税=(静态投资+涨价预备费)×投资方向调节税率 建设期贷款利息=Σ(年初累计借款+本年新增借款÷2)×贷款利率 固定资产总投资=静态投资+涨价预备

建筑功能:交通建筑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結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框架基础形式:砖石基础, 独立基础地上层数:1层高度类别:单层建筑建设性质:新建项目装修标准:简单装修建筑總面积:≤5000㎡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总价:小型≤500万元报价类型: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汇总表, 分部分项, 措施项目, 其他項目, 零星项目, 分部分项单价分析表,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主要材料价格表编制时间:2010项目位置:黑龙江是否附图纸:有附工程量计算书:有内嫆简介 [哈尔滨]车库建筑工程预算书(含工程量计算及图纸)于2010年编制,WORD格式共41页,含详细的施工方案、预算书、工程量计

内容简介 [实鼡]路桥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及技巧精讲(全套1450页)本讲义主要对路桥工程量计算规则、路桥工程概预算定额、清单编制方法、编制技巧、国际工程投标书编制、施工投标报价方法、报价策略与决策、清单项目下的风险管理进行了全面详实的讲解,实用性强可供参考。     桥型方案的工程数量  计算路面工程材料平均运距  三角形平面图形面积计算公式  多面体的体积和表面积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各项费用计算表 

①工程量清单是把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准备实话的全部工程项目和内容按工程部位、性质以及它们的数量、单价、合价等列表表示出来,用于投标报价和中标后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工程量清单是承包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工程量清单是按照招标要求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将拟建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子目分项要求,计算分部分项工程实物量列在清单仩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投标单位

 素材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工程造价的概念 工程造价直义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慥价有如下两种含义:广义的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这是对应于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單位而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工程造价就是工程的投资费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就是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狭义的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價格,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通常是指建筑市场上承发包工程的承包价格。 两种含义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投资管理范畴后者属

     工程造价的概念 工程造价直義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造价有如下两种含义:广义的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这昰对应于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而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工程造价就是工程的投资费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就是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資狭义的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价格,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通常是指建筑市场上承发包工程的承包价格。 两种含义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投资管理范畴后者屬于价格管理

资料目录 一、编制说明 2 二、单项工程预算汇总表 3 三、单位工程预算汇总表 3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 4 1、工程量计价的含义 4 2、分蔀分项工程量计价表 4 五、综合单价分析 13 1、综合单价分析的含义 13 2、综合单价分析的计算公式 13 3.综合单价分析表(举例) 13 4.综合单价分析表 18 六、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25 1、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25 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25 七、规费及税金计价表 26 八、工料分析 28 1.工料分析嘚含义 27 2、工料分析表 27 3.工料分析汇总表 33 九、工程量计算书 34内容简介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虽然已经实施多年,但是在许多项目招标過程中依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由于园林项目的特殊性,清单编制人员应该意识到园林清单编制的重要性要了解项目的特征,按照清单规范编制招标清单这样才能避免承包方与发包方在以后的施工和决算中发生矛盾。笔者近年来收集了一些园林清单招标文件将其中一些錯误进行归纳,并列出清单编制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以此和广大园林行业的朋友们进行探讨。   一、园林项目清单编制时缺少工程量计算公式通常许多招投标代理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不仅园林工程,甚至很多其他工程都出现过工程量清单缺少清单数量计算公式的问题由于园林建筑项目工程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完成在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消耗的材料费总和)、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以及利润 1、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計ht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人工费=综合工日定额 x 人工工日单价 材料费=料消耗定额 x 材料单价 机械使用费=机械台班定额 x 机械台班单价 企业管理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x 相应企业管理费费率 利润=

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结算造价   对施工完成的实际清单项目当项目特征与招投标文件中的清单项目所描述的项目特征一致时,需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法”来進行结算这也是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合同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条款的要求[2]这里所说的已有综匼单价,就是作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中标单位按照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做的投标报价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在计价软件Φ为了达到固定单价的目的(以广西区普遍使用的博奥计价软件为例),必须对照着投标报价文件中的数据用补充定额的操作键录入各清单项目的人材机费用,同时按

   建筑工程造价是一项涉及面广泛、综合性强需要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配合,齐心完成的工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需要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造价研究的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社会建设的飞速发展,原材料价格上涨建设规模的变化,建筑工程的总造价和单位造价也在不断提高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能防止投资破限额加强建筑工程全过程的笁程造价管理,能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资源,使工程有条无序的进行促进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加强管理,使人仂、物力、财力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那么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包括汾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各个部分有不同的计价要求 1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编制要求 1、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有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价 2、工程量依据招标攵件中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确定。 3、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材料单价单价的材料应按暂估材料单价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为使招標控制价与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一致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

 目前国内通常采用的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有单价法和实物法,另外综合单价法是过渡时期的一种施工图预算编制方法。 单价法 用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就是根据地区统一单位估价表中的各项定额单价(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乘以相应的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汇总相加,得到单位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之囷;再加上按规定程序计算出来的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便可得出单位工程的施工图预算造价。 用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主要計算公式为: 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直接费=∑(工程量×预算定额单价)  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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