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全面评价商品的质量社会质量?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質量检验、认证的中介机构设立和性质的要求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一)增加本条规定的原因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凡是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事情,要交给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应当与行政部门脱钩,真正成为公正的第三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要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统一资格评定要求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确保其公正性。要对现有的中介机构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资格各类中介機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而言,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规范:一是有的检验、认证机构虽然是以中介机构的性质设立的,但实际上往往是某一部门设立的与行政机关有着一定的隶属关系或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難以从体制上成为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公正检验、认证;二是,有的检验、认证机构缺乏自律见利忘义,为了经济利益变更检测结果,或者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颁发质量认证标志,损害了认证的可信度;三是有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不进行跟踪检查,當产品达不到认证条件时仍然使用认证标志,使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从整体上提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水平,需要企业搞好質量管理的基础工作需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也需要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进行公正、真实的检验和认证

產品质量的中介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的利益分开。

中介机构的特点是独立、公正不与其他单位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場经济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包括要发展产品质量检验、验证等中介机构形成真正独立的,第三方的检测、认证机构中介检驗、认证机构应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关于设立检验、认证机构的要求,符合设立中介机构的要求;二是与其他┅切国家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也不能有任何的经济利益的联系;三是中介机构不能接受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资助,可以依法收取合理的检验费和认证费四是,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不受其他干扰。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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