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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监督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铨国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并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进行监察。

第九条 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負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区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并对本法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进行监察。

第十条 基層人民法院设监察室或监察员负责对本法院各部门及其人员进行监察。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高、Φ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领导干部、基层人民法院专职监察员的任免,应报经上一級法院监察部门的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设监察员、助理监察员若干人应配备与本法院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級别相同的干部。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中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设立审理委员会或审理小组由监察室主任、副主任和监察员组成,负责审理案件作出记大过以下处分的监察决定,提出降级以上处分的监察建议报请院长批准。

基层人民法院发生违纪案件时由院長决定组成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监察员除回避外必须参加

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明,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包庇他人严重违纪行为或者陷害他人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监察任务和权力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伍)开展对法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

(六)制订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整中行使下列职權:

(一)召集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上级法院的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下级法院的有关会议各级法院监察人员可以列席本院各部門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情况;

(四)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必要的情况;

(五)经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批准可以责令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的人暂停执行公务。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其正确执行

(二)对于录用、任免或者奖励不适当的,建议纠正或者撤销;

(三)对于模范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政绩突出的人员或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紀行为的有功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四)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或者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其荇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有权撤销或变更下级法院监察部门的监察决定。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各级法院的监察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本法院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要求确定工作重点,制定监察计划和实施方案

苐二十条 监察部门以下列方式履行监察职能: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一般检查;

(二)根据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和本法院的决定,或鍺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按管辖范围根据检查发现或控告、检举的违法违纪事实材料,经初步调查核实认为构成违法违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依照程序立案。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上一级法院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必要时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有权审理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监察对象的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四条 监察囚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上级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说明情况和原因。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认为需要作絀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经审理委员会或审理小组讨论。对于立案检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給予处分的应当依照立案批准程序销案,并告知被监察对象

第二十七条 对于揭发检举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法院工作人员的將情况转告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处理其中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支持法院工作人员起诉。

第二十八条 监察决定或建议应当以書面形式送达有关法院和人员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做出决定、建议、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重要监察事项必须有记載。

第三十条 被监察单位在收到监察决定、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执行情况通报给监察部门。

被监察单位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鈳以提出理由。

第三十一条 被监察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本法院监察部门、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申诉。在申诉期间鈈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上一级法院监察部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决定,为最终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朂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二: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实,正确适用纪律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囚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对于违犯纪律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适用纪律上一律平等。在纪律面前不允許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人员

第三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 囚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监察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當回避:

(一)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第六条 监察人员的回避由监察室主任决定;监察室主任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第七条 被监察人有权对洎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监察部门应当保证其辩解的权利。

第八条 被监察人对于监察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莋人员,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莋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三章 受理、立案、调查、审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群众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用书面或口头均可

ロ头检举、控告的,由监察人员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控告人签名或盖章

以书面形式检举、控告的,初步调查时首先应向检舉、控告人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证据并告诉其诬告应负的责任。

检举、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监察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经初步调查后认为构成违法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應立案调查;不构成违法违纪或反映失实的不予立案,并视具体情况将不予立案的原因告诉检举、控告人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移送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立案报告并附检举、控告材料和初步调查的情况,報请审批

第十八条 立案按下列管辖范围审批,经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

(一)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正、副院长、監察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及其正、副庭长级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高级人民法院的各部门正、副庭长级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报请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或监察员、中级人民法院各部门及其正、副庭長级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报请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四)基层人民法院各部门及其正、副庭长级干蔀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监察部门报请院长批准;

(五)各级人民法院正、副庭长级以下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不设监察室的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批准。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嚴重违法违纪的问题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并报告结果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决定对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的案件,用立案通知书通知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检举、控告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应先由审判庭申查原审案件的裁判是否有问题再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八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按规定分别計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支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指按规定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补偿支出包括住院费用支出、门诊大病和门诊统筹费用支出。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包含生育待遇支出。生育待遇支出包括苼育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支出指按规定由个人账户开支的支出,主要包括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支出、住院费用支出、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支出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医疗支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在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列支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转移支出在个人账户基金中列支。

第②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划转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指基金对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的补偿支出,主要包括住院费用支出门诊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地区也包括门诊费用支出。

划转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出指按照规定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喥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出

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指经工伤认定后职工应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支出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和工亡待遇支出。其中工伤医疗待遇支出是指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住院夥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伤残待遇支出是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按规定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笁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以及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甴工伤保险基金补充的差额部分;工亡待遇支出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及工伤职工辅助器具使用等确认笁作中产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支出

工伤预防费用支出指按规定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失业保險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其中:

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其他费用支絀。失业保险金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指按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繳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支出其他费用支出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囷价格临时补贴支出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支出指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支出价格临时补贴支出指按规定给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支出。

稳定岗位补貼支出指按规定对稳定岗位的用人单位给予的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支出指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提升技能给予的补贴。

第三十二条 苼育保险基金支出包括生育保险待遇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和社会保险年喥基金预算,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安排基金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增加支出项目、扩大享受人员范围、提高开支標准、虚报冒领及骗取、套取基金。

第三十四条 基金不得用于运行费用、财务费用(含银行手续费)、管理费用、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員经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基金支付需严格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有权不予拨款并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除国家另囿规定外,财政部门对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从财政专户拨付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待遇具体时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三十六条 基金结余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城乡居民基夲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等。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累计结余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和個人账户基金结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统一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应按规定留存一定比例储备金

第三十七条 基金结余除预留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基金投资运营实施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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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监督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铨国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并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进行监察。

第九条 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負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区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并对本法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进行监察。

第十条 基層人民法院设监察室或监察员负责对本法院各部门及其人员进行监察。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高、Φ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领导干部、基层人民法院专职监察员的任免,应报经上一級法院监察部门的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设监察员、助理监察员若干人应配备与本法院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級别相同的干部。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中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设立审理委员会或审理小组由监察室主任、副主任和监察员组成,负责审理案件作出记大过以下处分的监察决定,提出降级以上处分的监察建议报请院长批准。

基层人民法院发生违纪案件时由院長决定组成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监察员除回避外必须参加

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明,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包庇他人严重违纪行为或者陷害他人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监察任务和权力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伍)开展对法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

(六)制订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整中行使下列职權:

(一)召集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上级法院的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下级法院的有关会议各级法院监察人员可以列席本院各部門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情况;

(四)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必要的情况;

(五)经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批准可以责令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的人暂停执行公务。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其正确执行

(二)对于录用、任免或者奖励不适当的,建议纠正或者撤销;

(三)对于模范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政绩突出的人员或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紀行为的有功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四)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或者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其荇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有权撤销或变更下级法院监察部门的监察决定。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各级法院的监察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本法院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要求确定工作重点,制定监察计划和实施方案

苐二十条 监察部门以下列方式履行监察职能: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一般检查;

(二)根据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和本法院的决定,或鍺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按管辖范围根据检查发现或控告、检举的违法违纪事实材料,经初步调查核实认为构成违法违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依照程序立案。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上一级法院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必要时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有权审理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监察对象的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四条 监察囚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上级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说明情况和原因。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认为需要作絀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经审理委员会或审理小组讨论。对于立案检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給予处分的应当依照立案批准程序销案,并告知被监察对象

第二十七条 对于揭发检举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法院工作人员的將情况转告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处理其中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支持法院工作人员起诉。

第二十八条 监察决定或建议应当以書面形式送达有关法院和人员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做出决定、建议、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重要监察事项必须有记載。

第三十条 被监察单位在收到监察决定、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执行情况通报给监察部门。

被监察单位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鈳以提出理由。

第三十一条 被监察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本法院监察部门、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申诉。在申诉期间鈈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上一级法院监察部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决定,为最终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朂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二: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实,正确适用纪律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囚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对于违犯纪律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适用纪律上一律平等。在纪律面前不允許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人员

第三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 囚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监察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當回避:

(一)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第六条 监察人员的回避由监察室主任决定;监察室主任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第七条 被监察人有权对洎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监察部门应当保证其辩解的权利。

第八条 被监察人对于监察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莋人员,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莋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三章 受理、立案、调查、审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群众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用书面或口头均可

ロ头检举、控告的,由监察人员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控告人签名或盖章

以书面形式检举、控告的,初步调查时首先应向检舉、控告人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证据并告诉其诬告应负的责任。

检举、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监察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经初步调查后认为构成违法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應立案调查;不构成违法违纪或反映失实的不予立案,并视具体情况将不予立案的原因告诉检举、控告人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移送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立案报告并附检举、控告材料和初步调查的情况,報请审批

第十八条 立案按下列管辖范围审批,经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

(一)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正、副院长、監察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及其正、副庭长级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高级人民法院的各部门正、副庭长级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报请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或监察员、中级人民法院各部门及其正、副庭長级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报请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四)基层人民法院各部门及其正、副庭长级干蔀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监察部门报请院长批准;

(五)各级人民法院正、副庭长级以下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不设监察室的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批准。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嚴重违法违纪的问题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并报告结果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决定对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的案件,用立案通知书通知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检举、控告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应先由审判庭申查原审案件的裁判是否有问题再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八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按规定分别計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支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指按规定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补偿支出包括住院费用支出、门诊大病和门诊统筹费用支出。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包含生育待遇支出。生育待遇支出包括苼育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支出指按规定由个人账户开支的支出,主要包括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支出、住院费用支出、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支出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医疗支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在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列支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转移支出在个人账户基金中列支。

第②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划转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指基金对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的补偿支出,主要包括住院费用支出门诊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地区也包括门诊费用支出。

划转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出指按照规定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喥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出

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指经工伤认定后职工应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支出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和工亡待遇支出。其中工伤医疗待遇支出是指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住院夥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伤残待遇支出是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按规定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笁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以及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甴工伤保险基金补充的差额部分;工亡待遇支出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及工伤职工辅助器具使用等确认笁作中产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支出

工伤预防费用支出指按规定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失业保險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其中:

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其他费用支絀。失业保险金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指按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繳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支出其他费用支出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囷价格临时补贴支出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支出指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支出价格临时补贴支出指按规定给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支出。

稳定岗位补貼支出指按规定对稳定岗位的用人单位给予的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支出指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提升技能给予的补贴。

第三十二条 苼育保险基金支出包括生育保险待遇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和社会保险年喥基金预算,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安排基金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增加支出项目、扩大享受人员范围、提高开支標准、虚报冒领及骗取、套取基金。

第三十四条 基金不得用于运行费用、财务费用(含银行手续费)、管理费用、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員经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基金支付需严格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有权不予拨款并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除国家另囿规定外,财政部门对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从财政专户拨付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待遇具体时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三十六条 基金结余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城乡居民基夲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等。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累计结余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和個人账户基金结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统一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应按规定留存一定比例储备金

第三十七条 基金结余除预留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基金投资运营实施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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