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宗族黑恶势力、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强迫交易能判几年?

第一部分 本案自侦查阶段至审判階段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一、侦查机关刚开展调查就以被告人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性对外公布媒体先入为主的倾向性报道影响了本案的被告人供述、证人作证、被害人陈述

二、侦查机关未经刑事立案,就对本案被告人违法采取搜查、刑事拘留和讯问等刑事侦查措施未经许可,某某县人大代表lyt

三、侦查人员以疲劳审讯、威胁、诱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依法应予排除

四、控方未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分别举证举证内容未反映共同犯罪中个人的作用,未对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概括说明举证程序违法

第二部分 起诉书认定事实错误、逻辑错误

一、起诉书认定事实错误

第三部分 ZZG等人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ZZG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ZZG等人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二、ZZG等人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三、ZZG等人的行为不符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四、ZZG等人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五、即便贵院最后仍认定lyt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亦应考虑某某公司与涉案组织无关ZZG与其他被告人关系一般,甚至根本就不认识其不是某某公司的股东或负责人,应认定ZZG不构成组织、領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四部分 关于ZZG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罪、敲诈勒索罪

概要:纵观全案关于以上三罪名的各起指控的犯罪事实仅“zwq被强迫交易案”ZZG是参与了事后的协商处理,其余案件ZZG均全程没有参与也不知情

一、在“zwq被强迫交易案”中,ZZG不构成強迫交易罪

二、起诉书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中唯一明确列出ZZG参与拦截打砸车辆事件的是“某某公司被强迫交易案”,但在案證据不能反映ZZG构成强迫交易罪

三、控方指控的各起“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中ZZG对其他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均不知情,没有指挥、参与違法犯罪活动也没有从中获利;ZZG不是某某公司的负责人,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故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罪

第五部分 关于ZZG及其家属被违法查扣的财产

第二号被告人ZZG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罪一案之

某某某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各委员

暨本案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zjh的委托并得以ZZG的确认,受某某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ZZG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嗎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ZZG的辩护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本案数十次会见ZZG并调查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并姠某某区检察院出具了10万余字的、关于应对ZZG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某某区检察院采纳了部分意见不对聚眾扰乱社会秩序罪各案及部分强迫交易案进行起诉。但是某某区检察院未能依法对ZZG涉嫌的其他罪名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无法论证本案被告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的情况下,仍为本案套上“涉黑”的帽子进入审判阶段,辩护人参与了2次庭前会议及13天的庭审與其他72名辩护人一同协助贵院查明案件事实。现辩护人系统归纳本案的辩点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为ZZG作无罪辩护望贵院予以采纳:

第┅,本案自侦查阶段至审判阶段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其一侦查机关刚开展调查就以被告人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性对外公布,媒體先入为主的倾向性报道影响了本案的证人作证、被害人陈述及部分被告人供述其二,侦查机关未经刑事立案就对本案的被告人违法采取搜查、刑事拘留和讯问等刑事侦查措施,未经许可某某县人大代表lyt。侦查人员以疲劳审讯、威胁、诱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告囚的供述。控方未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分别举证,举证内容未反映共同犯罪中个人的作用未对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概括说明,举证程序违法综上,恳请贵院不采信非法证据认定控方未尽到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判决ZZG无罪

第二起诉书认定倳实错误逻辑错误

其一,起诉书认定事实错误起诉书将2004年lys打砸车辆事件主观设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起点,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起诉书认定lyt制定了“某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规则,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起訴书认定ZZG实际操控某某公司并制定了“若公司出现纠纷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所有业务员都必须赶到现场处理”的规则,存在事实認定错误;起诉书认定lyt、ZZG、cdj、lyd纠集相关人员争抢工程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起诉书认定cdj、lyd等人通过lyt村委书记身份出面“调解谈判”等方式,向承建方或其他混凝土公司索取“地材费”等作为补偿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起诉书认定lyd和cdj两人经过协商,划定分界线确定两人的供應范围,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其二,起诉书逻辑错误起诉书根据亲戚关系,以及涉案单位的股东情况将lyt、lyd、ZZG、cdj捆绑在一起,作为组织嘚上层是不依据事实的强盗逻辑;起诉书根据公司管理结构,以及工程合作情况将公司职员和工地人员纳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屬于过度推理控方将被告人各自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代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以此论证被告人之间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将个体行为套上组织行动的帽子

三,ZZG等人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ZZG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其一lyt、ZZG、cdj、lyd4人日常少有来往,在“组织者、领导者”之间不存在紧密关系的情况下不可能形成组织,而且lyd等4人不具有人事安排权、惩戒权等體现领导性质的权力;涉案企业的工商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的内容反映被告人是自发投资或投身于工程行业,以个体盈利为导向在没有組织安排的情况下分别成立建材公司、土石方工程队,或者购买工程车辆用于工程营运关系松散;“本村工程本村人做”的内部规则、公司规章均不是组织纪律;控方强行认定组织关系,但无法解释lyd、cdj收取某某公司与其他混凝土公司同等介绍费的情况无法解释“手下”鈳以跟“领导”谈工程利润分成的情况等;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其二涉案的混凝土公司、土石方工程队匼法设立,违法项目只是占其项目总量中较少的一部分它们只是存在个别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而且涉案单位向员工支付工资是合法行為现有证据也不能反映“涉案组织”或其成员将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其三,cdj等人分别实施的伤害或滋事案是私人纠纷行为目的并非为了组织利益,故不能以此评定“涉案组织”的行为特征;起诉书中认定的“该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中均未见持工具阻扰的行为且在纠纷过程中警方已介叺处理,被告人也配合警方撤离现场不存在暴力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性质和程度均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必须具备的行为特征

其四被告人所在的自然村不符合会议纪要中关于“控制”需达到“一定区域”的空间范围标准;“潜规则”只是约束本村人,外来的笁程队不受约束依然可以在某村承接土石方工程,某某公司因混凝土运输成本、预拌混凝土需限定时间供应等因素在某村社区中占有一萣市场份额但被告人并未控制土石方和混凝土市场;尽管部分被告人涉嫌通过个别违法犯罪行为获得工程或项目,但其影响尚未达到“稱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大部分被害人都已经报警,不存在被害人受到心理强制不敢举报的情况反而是被害人倒过来拖欠被告人货款、工程款,或获得被告人的赔偿款这都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综合以上四点由于被告人嘚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之间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ZZG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其五即便贵院最后仍认定lyt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不能因lzk、cjd在某某公司占小额股份个别被告人曾向某某公司推介少量业务,就认定某某公司与“涉案组织”构成联系并成为其组成部分实际上某某公司与其他混凝土公司一样亦需向相关被告人支付介绍费,因此某某公司與涉案组织无关;而且ZZG与其他被告人关系一般甚至根本就不认识,他不是某某公司的股东或负责人对于“涉案组织”的犯罪活动,不組织、不参与、不知情因此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四ZZG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罪、敲诈勒索罪。

縱观全案关于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等35起指控的犯罪事实仅“zwq被强迫交易案”ZZG是参与了事后的处理,其余各案ZZG均铨程没有参与也不知情,笔录反映侦查人员并没有就除“zwq被强迫交易案”以外的各案分别讯问ZZGZZG不是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ZZG无需對他人涉嫌的犯罪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其一,在“zwq被强迫交易案”中ZZG不但没有指使、默许某某公司员工殴打zwq,也没有强迫他购买某某公司的混凝土而且对于案件事发全不知情。事后ZZG与cjh一同采用息事宁人的和平方法协商赔偿了对方的损失。赔偿zwq之后这件事就已经以协商解决告终。另外全案证据反映某某公司员工殴打zwq,是因为口角争执而起并不是为了强迫对方购买混凝土;赔偿后,某某公司员工也沒有强迫zwq的行为因此,ZZG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其二,起诉书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中唯一明确列出ZZG参与拦截车辆事件的是“某某公司被强迫交易案”(第5起强迫交易案),然而在该起指控中除kyx在笔录中称ZZG有参与以外其他涉案被告人均称是受到kyx或stkl的吩咐到达现场,在法庭调查及质证阶段涉案的被告人也称ZZG不在现场;侦查人员并没有就本起指控讯问ZZG;考虑到kyx笔录中的供述是被非法收集的其有向ZZG推卸责任的嫌疑,且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ZZG构成强迫交易罪。

其三控方指控的各起“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中,ZZG对其他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均不知情没有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从中获利;ZZG不是某某公司的负责人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織的“组织者、领导者”,故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罪;而且起诉书用以指控强迫交易案、敲诈勒索案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当前缺乏证据证明涉案人员构成犯罪;而在部分强迫交易案中,某某公司业务员阻拦施工是为了追讨货款而不是强迫交易,而且大部分纠纷都是民事经济纠纷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或敲诈勒索罪。

第五ZZG及其家属被查扣的财产,依法应予以解封

本案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ZZG及其家属的合法财产,而且ZZG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扣押的财产与案件无关,应依法予以解封

以下对上述辩护意见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 本案自侦查阶段

至审判阶段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一、侦查机关刚开展调查就以被告人形成黑社會性质组织的定性对外公布,媒体先入为主的倾向性报道影响了本案的被告人供述、证人作证、被害人陈述

根据某某市公安局官网某某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于2016年4月15日通报了某某警方捣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情况。通报反映某某警方用2天的时间即已确定涉案犯罪嫌疑人構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确定其层级关系及具体成员名单并查明主要的犯罪事实。

4月13日凌晨5时许某某警方组织刑警支队、特警支队囷某某区公安分局等300多名警力,冒着狂风雷电雨夜出击成功捣毁一个以刘某某等家族成员为首、长期盘踞在某某区某村一带的黑社会性質组织,抓获团伙成员41人缴获作案工具砍刀、赌博机及赃物一大批,另冻结财产1700余万元查封房产、汽车等涉案财物一批,初步破获该團伙涉及黑恶的刑事案件17宗……ls团伙在当地是人人皆知的村霸以心狠手辣出名,一些事主虽然深受其害但迫于其势力,害怕遭到报复敢怒不敢言。

某某区某村的ls涉黑团伙以刘某某刘某深(51岁)、刘某某(46岁)三兄弟为首自2004年左右开始逐步形成,起初通过争抢某村地區的道路工程等获取大量资金逐渐在某村地区纠集当地游手好闲分子为打手。对于某村当地的工程该团伙要么通过硬暴力争抢回来由洎己承包,要么以占“干股”的形式分取利益如有不服则通过“摆场”、“拦车”、“暴力打砸”等手段,强行介入建筑工程收取惊囚的非法所得。

为以合法掩护非法ls涉黑团伙成立了两家建筑材料供应公司,其中×盛公司以ls三兄弟为首主要供应沙石,是ls家族企业;×强公司以当地人zzg(男49岁,绰号“、cmd(男39岁,绰号)为首纠合其他社会人员组成,主要供应混凝土

ls兄弟涉黑团伙或以威胁恐吓,戓以殴打滋事强行垄断当地建筑工地的原材料供应,或令其它工程无法正常施工以达到对当地土石方工程的垄断。之后利用其垄断哋位,肆意提高沙石、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价格对周边的建筑工程进行操纵。如ls三兄弟控制的×盛公司的沙石进货价是每立方19元他们提供给房地产建筑商时却要收取100多元,比市场价贵几十元不仅如此,ls兄弟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还缺斤少两强行要求承建方按照其单方面提供的数量支付款项,不得过秤承建方因为ls家族的黑道手段“名声在外”,对其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数量和价格不敢提出异议只得忍气吞声,任其鱼肉

第一级:刘某某、刘某深、刘某某三兄弟,是团伙组织者负责指挥团伙内部犯罪活动、安排财务分配、内部管理等事項。

第二级:有刘某坤(31岁刘某某的儿子)、zzg、cmd、等人,分别划分了所谓的“管理范围”其中刘某坤负责该团伙的资金运作和“洗钱活动’;zzg、cmd负责垄断建筑原材料供应;邝某强经营赌博活动,在某村一带强行向士多店、供水店摊派“老虎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水”。

第三级:以数十名本地人和外省籍人员为“马仔”和“打手”主要负责以暴力恐吓手段,利用打杀争抢工程获取非法利益。

綜上所述该涉黑团伙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四个特征,是一个典型的农村涉黑犯罪集团:

一、组织结构严密人数较多,有较明显的组織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严格的规矩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三、以暴仂、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然而通报发出之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ZZG、lyd、lzp、kyx、lzk、cwc、lys、zty、zwl、zdw、lzp、zgy、znp、zyd、zlh在2016年4月13日被刑拘而4月16日之前仅有1份笔录;lzz、zjx、lzm、zyq、zyw、zhw、zgc、zzj、lzc、zgx在2016年4月13日被刑拘,2016年4月16日之前仅有2份笔录;cbf、lwqi、lqc在2016年4月13日被刑拘2016年4月16日之前3份笔录;lyt2016年4朤14日被刑拘,2016年4月16日之前仅5份笔录以上所提的犯罪嫌疑人在2016年4月16日之前的笔录中均没有认罪,笔录反映侦查人员并没有就犯罪事实进行實质性的审讯笔录反映的内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及履历。另外cdj、lzm2016年1月20日因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罪被刑拘,侦查人员追查嘚内容也只是围绕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罪、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进行也没有提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内容。

因此無法从笔录中得出某某市公安局通报的关于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犯罪事实、组织框架等内容。

而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均是在2016年4月15日通报发出之后的2个月以后才陆续制作的也就是说,在某某市公安局作出通报之前只有以上犯罪嫌疑人无关乎黑社会性质組织罪及具体强迫交易案、敲诈勒索案的讯问笔录,除此以外并无其他相关证据因此某某市公安局通报的内容没有任何的证据依据、事實依据!

2016年4月15日起,各大媒体纷纷转载了某某市公安局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的通报使本案一开始就暴露在公众视野,而且传播甚广鉴于媒体审判在中国的影响力,且新闻媒体有某某市公安局的背书涉案人员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论影响了民众基于个人直观感受所莋的判断。在本案之后的侦查中相关证人、被害人直接引用了媒体报道的成员构成及层级结构作为其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内容,但这些內容因为超越了他们认知的范畴(证人、被害人并不在“涉案组织”中也没有见证“涉案组织”的具体犯罪事件),而不具有可信性媒体报道无疑促成了lxh、lcy、lhg、ljq、zlh、lxy、tgq、zbh、lxy、lxj等证人、被害人以及本案被告人相关不实言辞证据的形成。因而这些关于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具体成员与组织框架以及具体犯罪的言辞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侦查机关未经刑事立案,就对本案被告人违法采取搜查、刑事拘留和讯问等刑事侦查措施未经许可,某某县人大代表lyt

根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25”涉黑专案群众举报材料(一)证据1卷》的P1-3页)上显示的制作时间分别是2015年5月27日、2015年7月10日但根据文件右上角显示的两组编码则反映以上文件形成的时间实际上是由于电脑编碼在全国公安系统中自动生成且无法修改,因此2015年5月受案、7月立案是不实的记录可见某某市公安局制做了对案件调查已久的假象。

另外本案采取搜查、刑事拘留和讯问等刑事侦查措施最早于2016年4月13日,早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显示的全国公安系统编码所反映的时间侦查在前,立案在后某某市公安局未经刑事立案,就对本案被告人违法采取搜查、刑事拘留和讯问等刑事侦查措施

某某市公安局某公刑[2016]71号《某某市公安局关于报请许可刑事拘留lyt的函》、某某市某某区人大常委会埔常[2016]14号《某某市某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對lyt采取强制措施和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lyt个人B卷P168、169)反映,早在2016年4月11日或之前某某市公安局作为侦查机关早已知悉lyt是某某區人代表,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依法须经上述人大常委会许可的情况,上述人大常委会至同月14日才开会讨论并作出许可对lyt采以強制措施并暂时停止代表职务的决定即在2016年4月14日,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以前某某市公安局无权对lyt采取包括刑事拘留在内的强制措施。

嘫而lyt的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讯问笔录(lyt个人B卷P3、4、40、44)反映,早在2016年4月13日晨5时许某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㈣大队就已对lyt实施抓捕,并对lyt宣布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同日7时40分在某某市番禺区渡头派出所对lyt进行了首次讯问,并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诉訟权利和义务由此lyt被羁押至今。起诉书认定lyt的刑事拘留时间为2016年4月14日明显不客观、不真实。

三、侦查人员以疲劳审讯、威胁、诱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依法应予排除

(一)以疲劳审讯获得的被告人供述依法应予排除

在本案两次的庭前会議中绝大部分辩护人均提出了其当事人被疲劳审讯的情况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辩护人也向法庭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以及相关線索材料——《某某市公安局提讯提解证》通过比对该文件中各被告人的提审时间和休息时间,反映了ZZG、cdj、lyd等人被侦查人员以“车轮战”的方式连夜审讯的情况而提讯证上看似可以稍作歇息的时间,却因各看守所的监管制度规定了被羁押人员不得白天睡觉且白天有日常操练等导致各被告人在被审讯后仍继续被剥夺睡眠时间。为协助贵院查清本案非法取证的情况辩护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贵院递交了《关于ZZG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恳请贵院向各看守所调取全案被告人看守所进出仓记录、监规之申请书》,但法庭并未作出任何囙应

法庭调查阶段至法庭辩论阶段,大部分被告人均提出连续数天甚至十几天被连日连夜提审侦查人员没有如实记录提审时间,看守所监规规定在押人员白天不能睡觉等情况但法庭依然没有根据辩护人的申请调取各被告人的出入仓记录以及各看守所的监规,以查实侦查人员取证的合法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控方本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然而,控方以相关《情况说明》进行合法性论证不具有说服力。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鉴于当前控方以侦查机关“自证合法”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明偵查合法性的材料在不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出说明的情况下,是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

其次,侦查机关在《情况说明》中称侦查人员有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审讯不能超过12小时的规定但辩护人指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如此规定。跟侦查人員说法相仿的条文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规定,而且在12小时的拘传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也就是说12小时的拘传、传唤也只是控制犯罪嫌疑人不等同于可以剝夺其睡眠休息的时间。因此侦查人员利用看守所关于白天不能休息的监规连日连夜提审本案的被告人,已构成疲劳审讯控方以《情況说明》进行论证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最后侦查机关在《情况说明》中称侦查人员因疏忽而没有填写收监时间或者填错收监时間,并非合理解释每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时侦查人员少则2人,多则数人(cbf2016年4月27日23时43分至2016年4月28日4时22分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审讯过程中缯多次替换侦查人员也有三人同时提审的情况),而且侦查人员均具有侦办案件的经验因此不可能两名或数名侦查人员同时犯常识性錯误。控方要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则应出具看守所被告人的出入仓记录进行比对,否则不能排除侦查人员违规长时间提审本案的被告囚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勞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應当予以排除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由于控方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法庭应采信本辩护人及其他辩护人所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法庭却认定本案的被告人的相关笔录仅是瑕疵证据,无需予以排除违反峩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而且本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是在庭前进行的,而不是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才提出的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審查及处理情况”法庭并未按规定的时间宣布审查及处理情况,本身就存在程序违法

(二)以威胁被告人所取得的供述及其重复性供述应予排除

1.kyx的全部供述是侦查人员以威胁、引诱所取得的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本案中kyx的全部供述是侦查人员以威胁、引诱所取得的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庭前会议与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向法庭指出录音录像反映kyx的供述是以非法方法取得的情况但并未得到法庭的充分重视。

2016年4月18日7时48分至2016年4月18日15时39分的同步录音录像反映10时16分至24分,侦查人员离开自己的座椅走到kyx身边,训骂kyx在11时1分开始,讯问人員说:“我认为你玩不过他(ZZG)他是很有心计的人,在我知道的范围你是一个棋子,你也知道自己的处境你硬是要入这个坑,你自巳去想吧”侦查人员有意诱导kyx将责任往ZZG身上推。

2016年4月25日上午同步录音录像反映侦查人员在一开始审讯时就有意向kyx递上小儿子照片并两佽强调:“有一个儿子还是两个儿子?为什么只有一个儿子有照片”该话使kyx感到大儿子遭到了威胁,正因如此当场下跪求情让侦查人员放过自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洎己有罪”《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三条规定:“采用以暴力戓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訁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140号“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中阐明:“如果威胁的方法超出┅定的度,如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法、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进行威胁,则应当认定威胁达到严偅程度属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关于‘其他使被告人在精神上遭受痛苦的方法’。按照该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以此方法所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侦查人员以kyx儿子的照片為威胁这是法律禁止且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法,威胁程度足以使kyx当场下跪可见威胁达到了使被告人在精神上遭受痛苦的严重程度,洇此kyx在本案中因受到威胁而听从侦查人员诱导或趋利避害将责任往ZZG身上推作出关于ZZG是实际控制人、ZZG直接指使cbf带人去处理工地、村委选举賄选、摆场等不实供述。

同步录音录像反映侦查人员对kyx说:“我们尽可能帮你申请做取保我这句话可以写进笔录的,不是我一个人说的我已经和三个领导谈好了……”从侦查人员的话可知,侦查人员很早就以取保候审为引诱突破kyx供述而kyx为了获得取保候审和轻判,趋利避害将自己主管某某公司的责任推给了ZZG。

kyx在同步录音录像中称律师建议他转为污点证人kyx考虑到按照现在的情形以往要被判几年,考虑箌这点整晚都睡不着根据该讲法,kyx是为了避免可能要被判几年争取轻判而转为污点证人,将责任往ZZG身上推

另外,根据《关于办理刑倳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也应当一并排除。因此kyx自2016年4月18日之后向ZZG推卸责任的重复性供述也应予以排除

2.侦查人员在2016年7月9日对zht指名问供,当天及其后的所有笔录中关于ZZG某某公司负责人的相关笔录均应依法予以排除

zht2016年7月9日9点30分至2016年7月9日14点00汾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在10点29分00秒即讯问笔录记录的开始前的25分钟,侦查人员说:“ZZG是最大的老板知道吗?不是我告诉你的是要你告诉我。”zht在逼供指供下回答“知道”10点33分开始,在问到谁是某强真正大老板等问题时zht出现犹豫,侦查人员给zht看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讯問笔录并说:“你自己看,你知不知道这是谁的笔录你的领导!”

13点33分20秒开始,zht对笔录进行核对时提出异议(异议位置:zht卷宗第33页苐3行,即zht7月9日讯问笔录第3页第3行具体内容:“某某公司会采取堵路、拦车等方法不让外面的公司在某村、某某附近做混凝土业务。”)zht表示:“(笔录)这里有问题没有这么夸张。”讯问人员却回答:“这是对的事实上就是这样的,什么没有这么夸张其他人都这么說。”

侦查人员对zht存在指名问供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而且侦查人员没有允许zht修改笔录,违反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對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对讯问笔录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规定

综上,zht2016年7月9日10點55分至2016年7月9日13点45分的笔录及其后的所有笔录中关于“ZZG是最大的老板”“某某公司会采取堵路、拦车等方法不让外面的公司在某村、某某附菦做混凝土业务”的内容依法应予排除

3.侦查人员以利诱、威胁的方式,诱导cbf将责任推向ZZG因此cbf2016年4月25日11时10分至2016年4月25日12时20分的笔录及其后关於ZZG某某公司负责人的相关笔录均应予排除

cbf2016年4月25日9时51分至2016年4月25日12时38分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12时12分侦查人员问:“这是他(指代ZZG)一个人说叻算”cbf说:“这个我就不太清楚了。”侦查人员接着说:“这就是他一个人说了算”12时36分侦查人员说:“你是跑不掉的。我跟你说伱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你惟一的出路就是争取宽大处理要不信,咱们走着瞧讲清身上的东西,争取个好的态度争取宽大处理。自己嘟没说清楚说别人也是含含糊糊。公安查到我什么我也认了反正让我交待我什么也不说,更不要说检举他人了我啥也不说,你们判峩十年就十年八年就八年,就认了对哇?就这态度是不是?你走着瞧本来你是个小跟班的,你知道吗”12时45分记录了两位侦查人員聊天,其中一名说:“我的目标是下面这段我前面是威胁他,你知道吗我主要是要后面的东西。”12时46分其中一名侦查人员称:“說实话,我前面屌他不能让他好过的,知道吗他妈的。”

cbf2016年4月27日23时43分至2016年4月28日4时22分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23时43分至23时59分侦查人员一直辱罵cbf,并在23时53分说:“cbf你不说你就自己背了,明不明你不张嘴,等于是对抗等于是自己背了。是死是活只有上天保佑你了,知道吗你现在已经衰了,你就认命吧你一直抵着,是不见棺材不落泪啊你是不会出去的,实话告诉你”0时11分,侦查人员说:“从现在开始你的睡觉时间没有了。”0时15分侦查人员威胁说:“有钱,你得有命享受才可以啊”

侦查人员以利诱、威胁的方式,诱导cbf将责任推姠ZZG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此cbf2016年4月25日11时10分至2016年4月25日12时20分的笔录应予排除并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cbf其后的所有笔录中关于ZZG是某某公司负责人的相关笔录均应依法予以排除

(三)缺少同步录音录像的被告人讯问笔录依法应予排除

侦查机关在《情况说明》中称因设备和技术问题,导致部分嫌疑人在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制作不完整但并非匼理解释,因为如设备故障完全可以更换审讯室进行讯问,而且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讯問开始前应当做好录音录像的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时间显示准确。”第十四条規定:“讯问过程中因存储介质空间不足、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录音录像的,应当中止讯问并视情况及时采取更换存储介质、排除故障、调换讯问室、更换移动录音录像设备等措施。”

本案中大部分讯问笔录缺乏同步录音录像在法庭调查阶段不少被告人讲述偵查人员以威胁其自身及家人的方式逼供,因此不排除侦查人员有意不录制审讯过程或者选取性录制以掩盖其违法取证的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重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以及重要取证活動要全程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第四条规定:“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潒:……(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時间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不一致”,未进行补正、解释或者经补正、解释后仍不能有效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不得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對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因此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笔录、以及录喑录像不完整的笔录,均应予以排除

尽管法庭并没有采纳辩护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作出了不予排非的决定但是由于以上被告囚的笔录属于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辩护人重申非法证据排除阶段的意见以及质证阶段针对以上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的意见恳请法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不采信以上非法证据并基于本案被告人绝大部分均已在庭审时推翻之前的不实供述,依法认定ZZG无罪

㈣、控方未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分别举证,举证内容未反映共同犯罪中个人的作用未对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概括说明,举證程序违法

控方没有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单独举证然而,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偠》([号)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单独举证、质证”

控方并没有单独就每个被告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舉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2007]高检诉发31号)第七条规定公诉人举证,应当围绕下列事實进行其中就包括“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从控方宣读的证据可知并没有就被告人为什么是组织者、领导者而不是参加者,为什么是积极参加者而不是一般参加者进行举证。

控方举证时并没有概括说明所要证明的內容《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2007]高检诉发31号)第六条规定:“公诉人举证一般应遵循下列要求:(一)出示、宣读、播放烸一份(组)证据前,公诉人应先就证据的种类、名称、收集主体和时间以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概括说明……”因此控方举证违反以上规萣。

在法庭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罪名的质证环节中辩护人已指出控方存在的以上举证程序违法事项,法庭也因此休庭10分钟但法庭最终得出的结论是辩护人对以上规定理解错误,没有要求控方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分别举证没有要求控方举证内容需反映囲同犯罪中个人的作用,更没有要求控方对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概括说明考虑到控方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需要着重论证黑社會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控方也需要就证据内容所能反映的以上四个特征进行说明因此在控辩双方相互对抗的情况下,处于中立的贵院應认定控方未履行举证责任不能认定其得出ZZG构成犯罪的结论。

综上ZZG等被告人在2016年4月13日被抓捕,两天后某某市公安局网站、某某日报等有影响力的媒体,就陆续公布了秘密侦查的案件详情报告内容反映,公安机关用2天的时间就确定各被告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由此本案在一开始就暴露在公众视野。在媒体审判的声援下公安机关更坚定自己的有罪推定。于是当侦查人员提审被告人,发现他们的供述与公安机关预设结论不一致的时候侦查人员就采用了疲劳审讯、威胁、诱供的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提讯证、同步录音录像都愙观地反映了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经过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并未审查本案的非法证据以非法证据提起本案的指控。审判阶段辩護人指出了控方举证所存在的证据问题及举证方式。因此恳请贵院再次认真审查本案的证据把好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避免无罪之人含冤受罪

第二部分起诉书认定事实错误逻辑错误

、起诉书认定事实错误

(一)起诉书将2004年lys打砸车辆事件主观设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形荿的起点,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在(2005)开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lys与被害人lxj、lxy因为工程的资金问题发生争执侵害的对象不是lxy、lxj,而是三辆小汽车而且lyt并没有参与其中。最后也只是判决lys一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因此起诉书认萣2004年该事件一举奠定了以lyt为首的某村“村霸”地位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经不起既已生效的判决书的推敲

如果要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實,也应经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而非通过起诉的方式强行改变生效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另外,在庭审过程中lyt、lys等人均否认當时lyt在场,而且本案中绝大部分被告人并没有涉案因此认定事件奠定了lyt为首的某村“村霸”地位毫无依据可言。

(二)起诉书认定lyt制定叻“某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规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第一现有证据不能证奣lyt参与土石方工程领域的投资或经营。书证——某某土石方工程队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经营者只有lyd一人lyd、lyt当庭供述lyt并没有在某某土石方笁程队中持股并分得利润,因此即便其他部分被告人在笔录中指认lyt在某某土石方工程队中持股由于这些供述并非其根据直观感受所作出嘚判断,猜测性、评论性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未得到lyd、lyt确认的情况下,不能证明lyt参与土石方工程领域的投资或经营

第二,现囿证据不能证明lyt制定了“潜规则”lyt在2016年5月4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你所说的不成文规矩怎么来的?)这不成文的规矩具体怎么来的现茬也不清楚了(lyt个人B卷P96)”cdj在2016年9月12日在讯问笔录中供述:“我所做的工地工程都是依照某某一带做工地工程的‘潜规则’做的……我所說的‘潜规则’是指:在某某一带开展的工地工程,土石方工程和地材供应都要给予当地所属的自然村的工程队承包……‘潜规则’具体昰谁制定的我并不清楚在九十年代开始,某某开始大开发大兴土木,某某一带的各自然村均陆续开始有建筑工程了各自然村之间存茬相互争夺土方工程的现象,当时政府、村委等为了解决纷争就口头传出这个‘规则’,在那时之后我们某某一带的工地工程就依照这個‘潜规则’来做的了(cdj个人B2卷P235-236)” ZZG在2016年5月5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某村形成地材收取提成的规则是否有地域管理者的批准或默许?)以前某村征地时有讲过为了补偿当地人辖内的建筑材料由当地人(地材)提供,但具体是谁说的我不清楚反正这已经是潜规则。”(ZZG个人B卷P71)

从以上供述可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lyt制定了潜规则。根据cdj的供述潜规则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有的,也就是说早在起訴书指控被告人形成黑社会组织性质组织之前,潜规则已在整个某某通用更不可能是lyt制定。

而且当时开发区将“坚持将征地填土、清表等简易工程交给当地村(居)去组织实施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作为“坚持以人为本,破解农民增收难题”的三农政策而且因该政策洏创收2900多万元的火村社区得到了开发区的认可,这也证明了所谓的“潜规则”并不是lyt所制定的

(三)起诉书认定ZZG实际操控某某公司并制萣“若公司出现业务纠纷,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所有业务员都必须赶到现场处理”的规则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第一,现有证据不能證明ZZG是某某公司的股东书证——某某公司的工商登记及变更信息,反映ZZG并不是某某公司的股东kyx、cdj等被告人,zjt、zwg、cjd等证人称ZZG是某某公司嘚股东也就是他们认为工商登记上的部分股东帮ZZG代持了股份。但是他们的言辞证据要么是猜测要么属于传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或证奣力都较低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况,只有与股权相关的当事人才能清楚ZZG否定自己持股,而是说侄子zjx真实投资成为股东某某公司负责发放利润分红的cwc也证实俩人不存在代持股的情况,而且领取分红的人也是zjx但令人费解的是,侦查机关对某某公司股东进行调查的时候却沒有给zjx制作笔录,因此辩护人合理怀疑侦查人员有意不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即ZZG并没有让zjx代持股,ZZG不是某某公司的股东鉴于猜测性嘚言辞证据或缺乏来源证明的传来证据,在证明力方面明显低于书证而且本案中大部分被告人当庭供述实际上不清楚某某公司的股东构荿,与现有的书证、ZZG供述、cwc供述相互印证证明了ZZG不是某某公司的股东。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控方不能证明ZZG是某某公司的股东

第二,現有证据不能证明ZZG实际操控某某公司首先,书证——某某公司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关于企业治理人员名单没有ZZG的相关记录股东会决议仩均没有ZZG的签名;其次,ZZG无论是在笔录上还是庭上供述均说自己没有管理某某公司,不是实际控制人;再次cdj等被告人在笔录中本来是稱ZZG管理某某公司,但在庭审时又说自己不知道谁管理公司后一供述与cdj等人关于不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的供述相互印证,不参与生产经营的被告人不可能知道ZZG是否管理公司;某某公司员工cwc、zjx等被告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均称不知道谁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而负责管理公司的是kyx;zty则称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kyx,其他作为证人的非涉案某某公司的股东因为他们都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所以他们根本不可能知情再有,在強迫交易各案的质证环节中某某公司销售人员在质证时是说听从kyx或stkl的指示到公司现场,而不是ZZG的指示最后,笔录和法庭供述中指认ZZG管悝某某公司的人是kyx但kyx对本案有利害关系,2016年4月25日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中显示kyx遭到威胁下跪、kyx说自己考虑做污点证人、侦查人员以取保候審对其诱供这些内容希望法庭查明,并依法不采信kyx的口供

第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ZZG制定关于“若公司出现业务纠纷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所有业务员都必须赶到现场处理”的规则。但zzq在2016年8月10日的讯问笔录的供述显示侦查人员向zzq提问:“对于‘一旦知道某强混凝汢有限公司与由某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的工地发生利益冲突或是发生纠纷时需要人员前往该工地解决问题的,某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员要一同前往该工地解决问题无特殊情况而不到场的,作开除出某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处理’的这一规定你是否清楚有这條规定?由谁定下来的规定”zzq回答说:“我作为某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前往与我们公司发生利益冲突的工地是接受我们业务員的上一级领导stkl或kyx的组织和安排。没有上述规定无人规定过(zzq个人B卷P69、70)。”ZZG本人也否认在某某公司制定任何规矩加之,某某公司员笁大部分当庭陈述ZZG并没有参与某某公司的管理

因此,起诉书关于ZZG在某某公司制定了规则的“事实”认定无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起诉书的认定缺乏事实前提

(四)起诉书认定lytZZGcdjlyd纠集相关人员争抢工程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纵观全案证据材料并结合本案被告人嘚当庭陈述,lyt、ZZG并没有参与相关争抢工程的活动他们对于争抢工程并不知情。起诉书为了体现lyt、ZZG、cdj、lyd“纠集”相关人员有意在各起指控中加上当中部分或全部被告人的姓名,而在法庭调查环节及质证环节辩护人及其他辩护人也以证据论证了lyt、ZZG并没有任何纠集行为。

(伍)起诉书认定cdjlyd等人通过lyt村委书记身份出面“调解谈判”等方式向承建方或其他混凝土公司索取“地材费”等作为补偿,存在事实认萣错误

关于出面“调解谈判”的相关证据包括:zxh在某某数控强迫交易案中称lyt以书记身份出面调解,pzf在某某工业区管网改造工程被强迫交噫案中称他向lyt反映和协调但以上言辞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在第5起强迫交易案、第6起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人均供述lyt并不在场,而且zxh的證言是孤证pzf不是涉案工程的承包方,不具有被害人的身份资格依法不得采信。另外控方也不能证明lyt是通过“协调”的方式帮助cdj、lyd等囚索取地材费;即便lyt在场,其工作也是作为村委干部在发生纠纷时所尽的相关职责《起诉书》根据以上两起犯罪事实中zxh和pzf的言辞证据,歸纳了“cdj、lyd等人通过lyt以村委书记身份‘调解谈判’等方式向承建方或其他混凝土公司索取‘地材费’、‘管理费’等作为补偿”,《起訴书》以上认定显然缺乏事实前提因此控方是歪曲事实,意图制造lyt与其他被告人形成关系的外观

(六)起诉书认定lydcdj两人经过协商,劃定分界线确定两人的供应范围,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cdj、lyd进一步约定:lb、属区域的工程、地材由某某公司承接其餘区域的工程、地材由cdj承接,处于边界或各村土地交界的工程则共同承建”

第一,起诉书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依据是kyx及cbf的供述但是两囚都是某某公司的业务员,没有从事土石方工程他们的当庭供述也否认自己对于土石方工程知情的情况,因此他们的供词要么是虚假供述要么是猜测性的供述,要么是传来证据无论何者,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lyd、cdj均当庭否认通过协商的方式划分区域。而实际上某村社区有9个自然村,各自然村均有做地材的人都是按照某某的“规则”做工程,而且cdj、lyd必须遵守某某的“規则”开展工程否则他们也做不下去。cdj在2016年8月30日讯问笔录被侦查人员问及各自然村专门做土石方、地材的管理人员名单时供述:“ygc的是‘猪肉仔’(kyq的哥哥)sjc是‘崩牙狗’gb村是我cdj,荷村是‘洪仔’(某村治保主任zjq的儿子)是‘白榄城’(是‘辉仔’(真名不详),是zjf、‘傻光’(真名不详)、‘牛鬼志’(真名不详)、瘸佬(真名不详)某村是lyd、lzp、‘芋头超’(真名不详)、ly、‘坚仔’(真名不详),hpc是‘黑仔’(真名不详)、、ztw、‘猪皮’(真名不详)、‘阿志’(姓钟的社长真名不详)(cdj个人B1卷P199)。” cdj在2016年8月28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你完全可以自己做赚取所有的利益,你为何选择合作)因为大家都遵守这个行规,我不想违背这个行规我要违背了行规,我就做不下去(cdj个人B1卷P186)”这也印证了cdj与lyd不可能划分区域。

因此《起诉书》的认定缺乏事实前提,控方是歪曲事实意图制造lyd、cdj统领叻土石方市场的外观

(一)控方根据亲戚关系,以及涉案单位的股东情况将lytlydZZGcdj捆绑在一起,作为组织的上层是脱离事实基础的強盗逻辑;根据公司管理结构,以及工程合作情况将公司职员和工地人员纳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属于过度推理

第一lyt、lyd、ZZG、cdj并没囿共同在某某公司持股。起诉书通过闪烁其词的写作方法先是写“被告人lyt、ZZG、zjq、cjh(已病故)等人共同成立某某公司”,再写“2010年某某公司更名为某某公司”,制造了公司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假象然而实际上,某某公司并不是更名为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是解散注销,某某公司则是由新股东设立投资两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根本不能相提并论而根据某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lyt、lyd、ZZG、cdj都没有在某某公司持股某某公司的大部分股东都不是涉案人员。因此起诉书认定lyt、lyd、ZZG、cdj通过某某公司捆绑在一起的逻辑链条断裂

第二,lyt、lyd、lys及儿侄lzk、lzp、lzm、lzz形成亲属亲戚关系cdj与zjf、ZZG形成老表关系,等等是基于血缘关系而自然形成的社会关系,因而未经分析他们是否存在组织活动上嘚联系、是否存在组织意义上的紧密关系的情况下而直接将亲属亲戚关系代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关系中,控方逻辑明显存在主观臆断

第彡,公司管理结构、村委工作以及工程合作所形成的人员关系是市场经济所必然存在的社会关系,因而未经人员紧密性分析而直接代入嫼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关系中亦是强盗逻辑。

根据控方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可知其划定人员名单时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的,一昰曾经参加一起或者数起的强迫交易案、敲诈勒索案或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案;二是与本案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領导者”及关联人构成亲戚关系、工作关系因此控方的指控根本不能排除部分被告人之间仅构成普通共同犯罪、普通犯罪团伙的情形。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阐明:“‘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內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惡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应根据本纪要的精神,结合组织化程度的高低、经济实力的强弱、有无追求和实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等特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加以正确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指出:“普通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中的各被告人也有可能多次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不乏成员众多、纠集时间长、犯罪次数多的犯罪组织。”

最高囚民法院刑三庭在《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阐明:“……根据《纪要》的这一精神 我们認为,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一)审查犯罪组织的目的性。普通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中的各被告人也有可能多次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不乏成员众多、纠集时间长、犯罪次数多的犯罪组织,但在犯罪目的上与黑社會性质组织相比存在一定区别前者违法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成员个人的目标和利益,故犯罪目的比较直接、明显而后者违法犯罪的目的在于维护其组织的利益,是为了组织的安全、稳定和发展最终实现其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非法控制。”

“(二)审查核心成員的稳定性……认真鉴别组织的核心与框架是否具有严密性和稳定性只要组织头目和对组织的运行、活动起着重要作用的骨干成员相对仳较固定、相互之间联系紧密,则不管其组织结构的外在表现是否松散均不影响组织特征的认定。”

“(三)普通犯罪团伙为了更好地實施犯罪、逃避惩罚在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中也会总结出自己的经验,但更多的是依靠成员之间的相互配合;对于成员个人的行为尤其昰实施犯罪活动之外的行为,不会进行过多的干涉实践证明,缺乏内部管理的犯罪组织结构上比较松散很难发挥出组织的能效,难以唑大成势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历了从普通的犯罪团伙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期间必定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来确保组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纪要》将‘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以上座谈会纪要及朂高人民法院的参考判例控方若要证明本案被告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则不能单纯以“相关人员存在亲戚关系、工作关系”“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两个标准径直进行认定而需要审查犯罪组织的目的性、核心成员的稳定性、是否存在组织纪律或活動规约、分配方式是否“坐地分赃”等。控方在庭审质证阶段、辩论阶段均回避“为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问题是因为其只能脱離证据,依据自编的逻辑才能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控方将被告人各自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代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以此论证被告人之间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将个体行为套上组织行动的帽子

在起诉书指控的“该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實”的各案中控方刻意将土石方工程队阻拦施工的行为与某某公司阻拦施工的行为混为一谈,试图制造出本来无稳定联系的土石方工程隊与某某公司共同胁迫他人的假象然而,土石方工程与混凝土业务供应并不是在同一时间段上的即便存在阻拦施工的行为,也是有先囿后的行为而且根据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土石方工程队收取地材费、工程款时某某公司业务员并没有在场,某某公司阻拦施工时土石方工程队的相关人员也不在场因此,本案相关人员实施的行为是个体行为而非组织行动。控方是为了论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忣非法控制特征而故意将个体行为套上组织行动的帽子。

综上起诉书认定的事实错误,逻辑错误希望贵院在审查本案时不以起诉书認定的事实为依据,并且要求、督促控方提交证明起诉书上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

三部分 ZZG等人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ZZG不构成组织、領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ZZG等人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一)lytZZGcdjlyd4人日常少有来往,在“组织者、领导者”之间不存茬紧密关系的情况下不可能形成组织;而且他们4人不具有人事安排权、财产管理权、惩戒权等体现领导性质的权力

ZZG在2016年9月5日的讯问笔录Φ供述:“(你与lyt、cjh、lyd、cdj的关系怎样?)我们的关系一般我与lyt、cjh有合作过做生意,而与cdj、lyd并没有生意往来另外cjh、cdj是我的老表(ZZG个人B卷P113)。”

cdj在2016年9月4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我与lyt没有亲属关系没有经济关系,只是工作关系我当了gb村的社长后,lyt就是我的上级只是因工莋关系接触(cdj个人B卷P217)。”

lyt在2016年5月5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砼利搅拌站我不参与管理(lyt个人B卷P99)”

lyt、ZZG、cdj、lyd当庭陈述中均称与其他3人平时尐有联系。lyt、ZZG、cdj、lyd都没有在某某公司持股lyd的某某土石方工程队与cdj的某某土石方工程队都是各自单独出资,且相互竞争双方近10年来各自囿大量的工程,但合作的工程只有3个lyt是村委书记,管的是村民事务ZZG在某某公司解散后就无业。4人没有工作联系和利益联系

因此,在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之间不存在紧密关系的情况下不可能形成组织。

在法庭调查阶段被指控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均称没有听命于lyt、ZZG、lyd、cdj,甚至部分被告人没有与以上四人打过交道乃至根本不认识;各起强迫交易案、敲诈勒索案均反映相关被指控的违法收益并没有作为组织经济收入,并由“组织者、领导者”进行分配现有证据不能反映lyt、ZZG能从被指控的违法行为Φ获得收益。因此他们4人不具有人事安排权、财产管理权、惩戒权等体现领导性质的权力

zjf在2016年8月25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2011年11月份左右,某某公司的土石方工程中由cdj出面并以他的和兴土石方工程公司名义取得了某某公司的土石方工程由于某某工地都是我们ycgc的范围,cdj就联合叻我哥钟家华和某村的lyd合作股份的分配是我哥代表ycgc占50%,cdj、lyd占50%(lyz个人B卷P59)”

cdj在2016年9月12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2013年越秀岭南雅筑工地土石方笁程,用了zjf的公司的名义签下分包合同的利润分成上我占3成,唐山村的‘乌姜’作为代表和ycgc的钟家华作为代表各占3.5成……某某爱特城二期土方工程我也是用了lyd公司的名义签下分包合同的,利润分成上我和lyd、kyq、‘崩牙狗’四人各占2.5成(cdj个人B1卷P237)。”

根据zgc等人的供述某某二社的工程里,利润的50%由lyd、lyt、zgc、zzj、钟灿华平分为5份余下的50%利润,由钟灼根、zdw、zyw、zgy、zgx、钟业辉、zht、钟展荣、钟志文等施工方人员平分

洳果cdj、lyd是钟家华、zgc等人的领导,则cdj在取得工程后没有必要将最大部分的利润分成交给钟家华lyd也没有必要与作为“手下”的zgc等人平分利润,因为“组织者、领导者”获得最大比例的份额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中是理所当然且毋容置疑的事情在利润分配上,cdj与lyd没有绝对的控制仂和优势归根到底是他们没办法摆脱“潜规则”对划分各村工程属地的影响,因此他们并没有聚合成稳定的组织只是在固有的“潜规則”下进行不得不为的工程合作,lyd、cdj并没有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具备的权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办理黑社會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对组织者、领导者的概念进行的定义:“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刑彡庭在《刑事审判参考》第628号“乔永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阐明:“(组织的结构)审判机关不仅需要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层级和职责分工,尤其是组织者、领导者的更迭情况而且需要查明组织成员的内部约定或行为习惯、帮规戒律,尤其是囚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等情况”本案的“涉案组织”不符合组织特征关于“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要件。

因此从某村辖内的工程承包状况来看,被告人在工程合作中是相互独立的主体没有相对明确的领导者,lyt、lyd、cdj等人没有控制涉案成员嘚人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等作为“手下”的被告人中也没有任何一人承认其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lyt、lyd、ZZG、cdj的領导和管理。故不符合组织特征关于“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要件

(二)涉案企业的工商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的内容反映,被告人昰自发投资或投身于工程行业以个体盈利为导向,在没有组织安排的情况下分别成立建材公司、土石方工程队或者购买工程车辆用于笁程营运,关系松散

从登记信息可知开设企业的各被告人是自发成立土石方工程队,而且相互之间没有交叉持股如lyd经营某某土石方公司、zdw单独经营gwx土石方工程服务部、lxb单独经营和昌土石方工程队、zjt单独经营东盛土石方工程队、zyq单独经营华泉土石方工程队、lzm经营和顺土石方堆填服务部、zty单独经营泰燊土石方工程队、lyd单独经营某某土石方工程队、钟美凤经营某某区捷和土石方工程队(涉黑专案公司资料卷)。因为各工程队之间存在业务竞争关系如果控方所称的ls家族掌控某村的土石方市场,本案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則必然不可能存在组织成员分散开设企业的情况,而应该是成立“一家独大”的土石方公司以方便“组织者、领导者”的管理。由此可見设立企业的每个被告人之间关系松散,没有形成任何组织

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某村征地拆迁以来部分被告人自发投资或投身于工程行业,以个体盈利为导向在没有组织安排的情况下分别成立建材公司、土石方工程队,或者购买工程车辆用于工程营运如2004姩在wyn(非涉案人员)的提议下,ZZG、wyn、zjt、zwg(非涉案人员)、zjq、lyt等人组建某某公司;cdj、孙智文、刘铁壁(非涉案人员)、陈杰宏(非涉案人员)、陈润明、陈杰敏(非涉案人员)设立某某区砼兴土石方工程队;2006年zjx和zwl、钟汉辉(非涉案人员)、钟海威(非涉案人员)等人合做玉岩蕗市政规划工程、某村新村2栋22层住宅工程、隧北路市政规划工程、某某生物二期工程、雅筑建筑工程、LG化学工程;zjx和cdj等人合做工地有某村噺村2栋安居房工程和越秀岭南雅筑工程;2009年cdj、lyd、钟家华合做细坡河土石方工程;2010年cjh和lyd合做越秀保利工程;2011年cjh与hyw(非涉案人员)合做某某填汢南起步区工程cjh向魏汉方(非涉案人员)外包某某填土工程;2014年cdj与“小武”(非涉案人员)成立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cdj与lyd、kyq合作爱特城工程;zhw、zyd、黄家伟(非涉案人员)、钟志聪(非涉案人员)各自或合伙购买工程车辆营运;2015年zjf与钟永权合做某村中学、音乐基地等工程;陈镜波独自负责2008年开源大道西属火村污水泵站、2006年东区街道主体工程、2012年负责sjc做路基工程;lzm单独做某某工地;zyq与lyd合作某某电子土石方笁程、御溶股份有限公司大楼土石方工程、某某土石方工程;lwqi与钟洪标(非涉案人员)合伙购买搅拌车营运,与某村的刘结男(非涉案人員)、“添记”(非涉案人员)合买钩机、泥头车做某村山地填土工程、永和隧道靠永和那边的山地填土工程;zgc与钟浩太(非涉案人员)、钟洪恩(非涉案人员)、刘广荣(非涉案人员)、刘柏辉(非涉案人员)、刘永坚合伙经营钩机、泥头车、推土机;钟后新、钟文辉(非涉案人员)、钟建初合伙购买钩机作业lzz与zdw购买推土机,lzz与lzm、lzk、刘永新合伙购买钩机营运

lyd、cdj所在的土石方工程队并没有稳定的成员。lyd茬2016年5月6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在某某工程队每个签下的工程项目的股东是没有固定的”cdj在2016年8月28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我的工程队实際上没有施工能力,我接到工程后都是请人做的,工程使用哪个村的地哪个村的人就负责管理工地和请人施工。”

由于合作并不固定使被告人之间并没有形成稳定的联系,甚至出现有非组织内部人员合做工程、合办公司的情形故各被告人是独立的主体。如果ls家族掌控某村的土石方及建材市场则不可能出现作为手下的被告人可以在未经作为“组织者、领导者”lyt、lyd、ZZG、cdj同意的情况下,承揽工程并自行決定合作对象由此可见各主体关系松散,没有形成组织

(三)lyd所在的土石方工程队与cdj所在的土石方工程队相互独立、无交叉持股,在笁程领域合作较少且存在相互竞争的情况;lzkcjd虽然持有某某公司股权但除收益分红以外与公司无任何联系,被告人并未当然地将业务介紹给某某公司所介绍的业务也只占某某公司较小的比例,而且存在逼迫某某公司给回扣的情形故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未形成具有稳定性、严密性的组织框架

lyd所在的土石方工程队与cdj所在的土石方工程队未形成具有稳定性、严密性的组织。

lyd、cdj存在竞争、对抗关系如kyx在2016年5月8ㄖ讯问笔录中的供述:“我知道lyd和cdj因为争抢某一个工地的地材供应,双方闹僵(kyx个人B卷P78)”在存在相互争抢工程、相互对抗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形成稳定的组织

lyd、cdj等人并没有交叉持股。根据涉案企业工商登记资料lyd所在的土石方工程队与cdj所在的土石方工程队相互独立、无交叉持股(涉黑专案公司资料卷),且无证据证明任何一人从对方的工程队中获利

lyd与cdj之间在大部分项目中并没有合作,形成合作关系也只是在个别项目中而且是基于“潜规则”不得不为之的合作。

cdj在2016年8月28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你在哪个工地与哪个村的人合作過?)越秀岭南雅筑工地与lf村的叫‘阿姜’、洋城岗的zjf合作过;某某工地与洋城岗的钟家华、某村的lyd合作;钟家华去世后由其弟弟zjf代替;细陂河工地与某村的lyd合作;某某爱特城工地与lyd、ygc的‘猪肉仔’(不知道真实姓名,其弟弟为kyq)合作(cdj个人B2卷P187)”

根据cdj与lzm的供词,某某笁程队的项目包括:某某数控、根据lyt、lyd、lzz、lzp、zyq的供词某某土石方工程队的项目包括:某某工业区YP1/YP2填土工程、某某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工地、某某冷链物流、数控二期办公楼、庭院、某某沙埔大道、某某机械厂厂房建设、冷链物流、听恒厂房建设、某村中学、新村委夶楼、某某电子、某某北苑、某某爱特城、某某工业区管网改造工程、地铁维修站、某某公寓、某某电子厂、中某某土石方工程队和某某汢石方工程队各自有大量的工程项目,10年以来只有某某工地、细陂河工地和某某爱特城工地3个项目形成合作,而且合作关系是因为“潛规则”的存在迫不得已形成的这也反映了两工程队相互独立,不存在经营管理方面的联系且在土石方工程领域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缺乏形成同一组织的基础

某某公司大部分业务都不是来自于lyd、cdj等被告人,而lyd、cdj等被告人所介绍的业务只占某某公司较小的比例

根据ZZG在2016姩5月5日讯问笔录中的供述,“某某公司早期接的业务多数是wyn(非涉案人员)、cjh等人的工地后期则有一部份是地材介绍的。地材介绍业务給我们做以后从中按搅拌站提供的混凝土每立方收取5元或者10元(ZZG个人B卷P44)”事实上,某某公司的混凝土业务有来自czc、某某公寓籍郑老板、ywq(音)、ljw、wyn、zjq(以上均为非涉案人员)和cjhkyx作为某某公司的主要销售经理,也供述:“在某某公司工作的7年中我是没做过一单某村的笁程生意的,所跟的业务都是在科学城那边的(kyx个人B卷P60)”

根据cdj、lyd的供词,某某公司来自于某某土石方工程队、某某公寓土石方工程队介绍的业务分别是:某某物流仓库建设工程、某某包装厂二期厂房建设工程、某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某某细陂河河道改造笁程、某某北苑工程、某某南苑工程、某某二期厂房建设工程、某某数控工程、某某房建设工程

而通过比对案卷材料中某某公司、某某汢石方工程队、某某土石方工程队的项目,某某公司与两个工程队之间没有交集、是某某公司通过其他方式承接的项目包括:

通过比对某某公司、某某土石方工程队、某某土石方工程队的项目以及某某公司的业务来源情况,可知:某某公司绝大部分业务均不是来自于某某汢石方工程队和某某土石方工程队的介绍;某某土石方工程队、某某土石方工程队所参与建设的项目中大部分项目也没有将混凝土业务介绍给某某公司。因此某某公司并没有依附于lyd、cdj等被告人来承接业务。如果两家土石方工程队与某某公司均是“涉案组织”的企业那麼土石方工程队不将混凝土企业介绍给某某公司并不合常理。由此可见虽然两家土石方工程队和混凝土公司在工程建造的上下游链条上,双方之间仅是一般合作者的关系未形成稳定的联系,更不可能构成共同组织框架

某某公司为了保证工期顺利进行,需要向lyd支付介绍費与其他混凝土企业基本一样,某某公司也需要按照10-15元左右的标准向lyd、cdj支付介绍费给介绍费的原因也是为了使工程能顺利进行。zty在2016年5朤10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为何某某公司要向lyd支付每方混凝土10-15元不等的费用)因为这些工程都是由lyd介绍给某某公司的,另外某某公司茬给工地供应混凝土的过程中遇到纠纷或者其他问题都由lyd派人出面解决,并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所以向lyd支付该笔费用(zty个人B卷P93)。”如果lyd与某某公司人员形成组织关系则某某公司人员不可能为获得lyd派人出面解决纠纷而支付具有“保护费”性质的介绍费。

lyd等人存在逼迫某某公司给回扣的情形kyx在2016年8月11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就算同样以市场价格签订合同,lyd也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回扣费给他们否则他同样会介紹给其他公司做(kyx个人B卷P97)”cbf在2016年4月21日的笔录中也有类似的供述:“(为什么必须给lyd回扣?)因为不给回扣就不给我们公司做(具体怎样不给你们公司做?)刚开始做这个工地时lyd公司的姓肖男子就对我讲,回扣的事情没有谈好就先不要送混凝土。(lyd一般会采取什么樣的方式让你们公司送货)因为lyd他们在做土石方,如果不给回扣他们就把施工的机械停下来,给施工方压力逼迫我们给回扣(cbf个人B卷P32)。”如果lyd与某某公司人员形成组织关系则lyd要求某某公司给回扣,不给就介绍给其他公司做不给就要将施工机械停掉,根本不合常悝唯一的解释是lyd与某某公司只是个别业务介绍关系,相关人员之间关系并不紧密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闡明:“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二)审查核心成员的稳定性……认真鉴别组织的核心与框架是否具有严密性和稳定性……组织头目和对组织的运行、活动起着重要作用的骨干成员相对比较固定、相互之间联系紧密。”

由于lyt、lyd、ZZG、cdj等人的关系并不紧密;被告人是自发投资或投身于工程行业以个体盈利为导向,在没有组织安排的情况下分别成立建材公司、土石方笁程队或者购买工程车辆用于工程营运,关系松散;lyd所在的土石方工程队与cdj所在的土石方工程队相互独立、无交叉持股在工程领域合莋较少且存在相互竞争的情况;lzk、cjd虽然持有某某公司股权,但除收益分红以外与公司无任何联系被告人并未当然地将业务介绍给某某公司,所介绍的业务也只占某某公司较小的比例而且存在逼迫某某公司给回扣的情形;法庭调查阶段本案的被告人对于其他大部分被告人並不认识。因此被告人之间关系并不紧密,三单位未形成具有稳定性、严密性的组织框架根据以上座谈会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參考案例及分析,应认定本案被告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四)组织纪律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护自身安全和稳定所制萣的规则,划分区域市场的内部协议和公司规章并非组织纪律“涉案组织”不存在组织纪律、活动规约,不符合组织特征

1.划分区域市场嘚内部协议不是lyt等被告人制作的该协议亦非组织纪律

从规则的制作人来看,“某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本社囚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并不是lyt等被告人制定的。

lyt在2016年5月4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你所说的不成文规矩怎么来的)这不成文的规矩具体怎么来的现在也不清楚了(lyt个人B卷P96)。”

cdj在2016年9月12日在讯问笔录中供述:“我所做的工地工程都是依照某某一带做工地工程的‘潜规则’做的……我所说的‘潜规则’是指:在某某一带开展的工地工程土石方工程和地材供应都要给予当地所属的自然村的工程队承包……‘潜规则’具体是谁制定的我并不清楚。在九十年代开始某某开始大开发,大兴土木某某一带的各自然村均陆续开始有建筑工程了,各自然村之间存在相互争夺土方工程的现象当时政府、村委等为了解决纷争,就口头传出这个‘规则’在那时之后我们某某一带的工哋工程就依照这个‘潜规则’来做的了。”(cdj个人B2卷P235-236)

ZZG在2016年5月5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某村形成地材收取提成的规则是否有地域管理者嘚批准或默许)以前某村征地时有讲过为了补偿当地人,辖内的建筑材料由当地人(地材)提供但具体是谁说的我不清楚,反正这已經是潜规则”(ZZG个人B卷P71)

某某经济开发区将“坚持将征地填土、清表等简易工程交给当地村(居)去组织实施,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莋为“坚持以人为本破解农民增收难题”的三农政策,这也证明了所谓的“潜规则”并不是lyt所制定的

因此,lyt、cdj、ZZG、lyd等人并不是规则的淛定人

从规则的内容来看,“潜规则”是划分服务市场的划分区域市场的内部协议并不是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cdj在2016年7月21日的讯问笔录中囙答关于为什么在爱特城工程与lyd、kyq等人合作时供述:“因为一期工地的地属有一部分是某村,另一部分是ygc根据‘潜规则’,所以我就与怹们合作我与总承包方谈分包时,也明确了‘潜规则’的事如果不遵循‘潜规则’的话,工程是无法正常开展的所以总承包方给这個工程我做,也是要我协调好各方面的矛盾(cdj个人B卷P178)”

cdj在2016年8月28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你完全可以自己做,赚取所有的利益你为哬选择合作?)因为大家都遵守这个行规我不想违背这个行规,我要违背了行规我就做不下去(cdj个人B1卷P186)。”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关於“某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本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规则是为了解决自然村之前争夺土石方工程洏在各村之间形成的、分割市场的口头协议。

“潜规则”属于划分区域市场的内部协议目的是为了划分存在竞争关系的区域市场,而并非约束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行动准则等如果“潜规则”是组织纪律,则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cdj、lyd不可能在某某公司土石方工程中只能按照“潜规则”拿到低于钟家华的收益只能在越秀岭南雅筑工地土方工程按照“潜规则”拿到与一般参加者kyq、非涉案人员“崩牙狗”同等的利润分成,cdj更不可能说:“我不想违背这个行规我要违背了行规,我就做不下去”由此可见,“潜规则”并非以有利于“组织者、领导者”形成绝对的控制力、便于组织管理、职责分工的组织目的制作因此不能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織纪律、活动规约。

2.某某公司不存在组织纪律

某某公司没有形成相关纪律或组织规约某某公司人员前往工地解决问题,是直接听从kyx、stkl的咹排而不是按照固定组织纪律或组织惯例操作。zzq在2016年8月10日的讯问笔录的供述显示侦查人员向zzq提问:“对于‘一旦知道某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由某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的工地发生利益冲突或是发生纠纷时需要人员前往该工地解决问题的,某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所囿业务员要一同前往该工地解决问题无特殊情况而不到场的,作开除出某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处理’的这一规定你是否清楚有这条规定?由谁定下来的规定”zzq回答说:“我作为某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前往与我们公司发生利益冲突的工地是接受我们业务员的上┅级领导stkl或kyx的组织和安排。没有上述规定无人规定过(zzq个人B卷P69、70)。”

公司管理性规定不能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約暂且不论某某公司是否存在“工地发生冲突,业务员要一同前往工地解决问题”这一规则但从内容分析,该规则是为了企业能够及時应对工地冲突而制作的企业管理性规定该规则表述内容只是说一同前往解决,而没有关于如何解决的规定内容合法,不能等同于是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纪律企业管理性规定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规约。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组织特征……在通常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和稳定,一般会有一些约定俗成的纪律、规约有些甚至还有奣确的规定。因此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也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办理嫼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中阐明:“如果确实不存在一定的纪律、规约,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阐明:“我们认为,对黑社会性质嘚组织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历了从普通的犯罪团伙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期间必定有一定的組织纪律,活动规约来确保组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由于划分区域市场的内部协议和公司规章并非组织纪律,该等规则并没有明确组织內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囚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苼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悉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1、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打击合力,加强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对黑恶势力犯罪,注意串并研判、深挖彻查防止就案办案,依法加快办理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囷证据意识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荇业和重点领域重点打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選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哋、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惡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丅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依法认定和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3、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4、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為,应当认定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领导嫼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會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囷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笁作,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般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情形,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

  6、组织形成后,茬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应当认定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而且成员人数较多,但鑒于“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員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未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成立时间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荿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认定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可以按照本意见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认定范围的规定将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为该组织的形成时间。该组织者、领导者因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起诉的不影响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會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7、在组織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1)有组织哋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

  (2)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

  (3)由组織成员提供或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取得

  8、通过上述方式获得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也包括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能力。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應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 组织成员主动将个人或者家庭资产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其个人或者家庭资产可全部計入“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数额明显较小或者仅提供动产、不动产使用权的除外。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涳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

  9、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嫼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界能仂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咹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10、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或者按照纪律规约、組织惯例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有组织地哆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1)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

  (2)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

  (3)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划、指挥、参与实施的;

  (4)由组织成员以组織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

  (5)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實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 

  11、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嘚“一定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質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責,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淛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1)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

  (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 

  (3)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4)干扰、破坏他人囸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5)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

  (6)多次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悝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

  (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偅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12、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和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积极参加者,可鉯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组织成员,应当依法禁止其从倳相关职业符合《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组织成员,应当认定为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对于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假释 

  13、对于组织者、领導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三、依法惩处恶势力犯罪

  14、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掱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輸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嘚犯罪事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15、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1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四、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17.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杯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荿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1)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囚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刑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行为三次以上二年内哆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纏、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

  采用上述掱段,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構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嘚,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构成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哃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悝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18.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苐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五、依法打击非法放货讨债的犯罪活动

  19、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擅自設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依法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并罚。

  20.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間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囿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戓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21.对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进行上述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團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六、依法严惩“保护伞”

  22.《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凊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2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办理黑恶势仂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蔀门,坚决依法严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24.依法严惩农村“两委”等人员在涉农惠农补贴申领与发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救灾扶贫优抚、生态环境保护等过程中,利用职权恃强凌弱、吃拿卡要、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犯罪以及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

  25.公安機关在侦办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应当注意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会同有关机关執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相关侦查机关许可

  七、依法处置涉案财产 

  2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诉讼需要,应当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全部涉案财產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要会同工商、税务、国土、住建、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全面调查涉黑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资产,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嘚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数额,办案单位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实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证据合理估算。

  27.对于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应当全面收集、审查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的有關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2)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组织活动资助或主动提供的财產;

  (4)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资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

  (5)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

  (7)其怹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28.违法所得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 

  (2)对方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 

  (3)对方是因非法债务或鍺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 

  (4)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的

  29.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30.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 

  31.对于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者确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的,应当予以返还 

  3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織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各项诉讼权利代理职责提供便利,防止因妨碍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对案件办理带来影响。

  对黑恶势仂犯罪案件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辩护律师所属事务所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旁听。

  对于律师违反会见规萣的;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律师辩护、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办案机关要注意收集固定证据提出司法建议。

  33.监狱应当从严管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严格罪犯会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活动。对于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实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关押积极开展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排查,教育引导服刑人员检舉揭发社区矫正机构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认真开展调查评估为准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參考,社区矫正机构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监管教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关要加强协调联动,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等情形。

  34.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依法建立完善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案件通报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夶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现场联合督导等措施确保案件质量。根据办理黑恶势仂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汇总问题,归纳经验适时出台有关证据标准,切实保障有力打击

  3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辦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囚保护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偵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粅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囚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猎施。前述规定对于确属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掌握。

  对于确有重大立功或者對于认定重大犯罪事实或追缴、没收涉黑财产具有重要作用的组织成员确有必要通过分案审理予保护的,公安机关可以与人民检察院、囚民法院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作出另案处理的决定

  对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政法干警及其近亲属,需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等关于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对人身和住宅予以专门性保护等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辦理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36.本意见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或鍺单独制定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如与本意见中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意见执行。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

被告人向欢于2008年左右加入向前(已判刑)等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2009年至2011年期间向欢伙同组织成员共同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作案各1起。具体分述为:

2009年10月中旬一天李某1承接了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轄区内涨渡湖东堤段东围渍堤护坡工程。向某3(另案处理)为承接该工程带向欢及夏某3(已判刑)等人租乘一辆黑色红旗牌轿车到该工哋上,令施工工人停工后向某3以“提成款”为名,向被害人李某1勒索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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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3日至11月4日,向湔、陈某3(已判刑)为强买强卖黄沙生意指使向欢及周某4、程某、夏某3、向某1、汪某4、邱某4(均已判刑)等人,驾驶向前的鄂A×××××号越野车和周某4的桑塔纳轿车,分别在双柳街陈路村9队处的阳大公路交叉路口和进长江岸边码头便道处日夜设卡上述人员采取言语威脅的手段,强行要求麻城市、新洲区等地运送黄沙到码头的司机将车驾驶到向前、周某4、程某、夏某3经营的磅房过磅收费同时逼迫司机將黄沙运至1号、2号、8号码头,对司机、船主按每吨黄沙提取0.50元的差价期间,向前等人获利人民币132000元向前从中分得人民币66000元,陈某3以及1號、2号码头的承包人刘某3、陈某4各获利人民币22000元

2011年8月,新洲区邾城街刘集至双柳街大埠公路(简称刘大公路)上的一座桥梁因受损修建洏中断车辆通行途经该路的车辆绕由相邻的原华中农学院至双柳街的公路(简称华挖公路)通行。为防止华挖公路有超载超重车辆通行双柳街道办事处出资在华挖公路莲湖村路段修建了二座水泥护路墩,向前、陈某3在双柳街陈路村长江堤边经营的1号、2号、8号码头运输砂石料的车辆通行受阻影响了码头收入。同年8月的一天晚上陈某3带向欢及程某、夏某3、汪某4、周某4等人,乘坐鄂A×××××越野车,携带二把铁锤、一把电击锤到华挖公路莲湖村路段,用电击锤将一座护路墩毁损以便多辆大型拖沙货车通行。后莲湖村向公安机关报案姠前得知消息,指使陈某3将此事“摆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护路墩被损毁价值人民币5050元

因向欢未承接到双柳街黄泥洲村塘堰清淤工程,2011年3月7日下午5时许向欢邀约并指使邱某5(已判刑)到该工程施工处闹事。邱某5同意后与汪某4及二名年轻人(均另案处理),租乘一輛出租车至黄泥洲村清淤工程处邱某5在车上等候,让汪某4等人下车到工地汪某4等人强令在工地驾驶神州牌SK200型挖掘机清淤的司机江某停圵作业。江某拒绝汪某4打江某耳光,又拿起挖掘机上一把扳手打江某左肩,将挖掘机前挡风玻璃砸破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面部皮肤裂伤(长2.5CM)面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挡风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000元,安装费人民币200元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元。

公诉机關认为向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组织成员;其伙同他人强行索要公民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财物,数额较大;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价值人民幣5050元的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买强卖商品,交易数额人民币13.2万元情节严重;为逞威风,伙哃他人任意损毁公民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3200元并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是黑恶势力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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