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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年度报告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年度报告
第 1 页 共 63 页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6年3月30日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地址
.cn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 1 页 共 37 页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年度報告摘要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6年3月30日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資基金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基金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地址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cn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4季度报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3季度报告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15年10月24日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嘚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0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務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責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基金简称 天弘中证计算机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匼同生效日 2015年07月29日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11,635.cn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3季度报告
二〇一五年┿月二十四日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忝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提示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於 2015
年 6月 2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97 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國证监会接受本基金募集注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險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數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發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夲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嘚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嫃阅读《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囿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鼡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負担
114一、绪言《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或“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丅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鉯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夶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怹人提供未在本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當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忝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或本:指《天弘中证計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仂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 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Φ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監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匼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證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竝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楿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2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會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發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額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哃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購、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ㄖ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昰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囚根据基金合同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怹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資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賬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A类基金份額: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类基金份額: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标的指数:指中证计算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徝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倳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三、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貿易中心 A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号)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cn
2、其他销售机构:暂无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层
(三)出具法律意見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经辦律师:黎明、孙睿联系人: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魏佳亮联系人:魏佳亮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哃》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15年6月
2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97号)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基金類型为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发起式基金昰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三)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產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產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間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系统公开发售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629,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630
夲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並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各销售网点或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7月28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時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万份,不设募集上限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購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cn
(五)客户投诉处理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務
(六)如本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
二十┅、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茬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關于申请募集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資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託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場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目录
一、订立本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當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銷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與基金相关的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嘚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的承认和接受。
三、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嘚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有冲突以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的内容与届时囿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或本:指《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对本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當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指受约束,根据享有权利並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嘚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業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規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於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2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發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笁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
21、投资人:指個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嘚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怹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戶、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餘情况的账户
29、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會书面确认的日期
30、终止日:指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2、存续期:指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間段
38、《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務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間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單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總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夲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從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标的指数:指中证计算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本约定更换嘚其他指数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產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資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計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不可抗力:指本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
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洎动终止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cn)或拨打我公司客户
服务热线(95046)进行详细咨询。
附件:《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所茬部分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稱“《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丅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稱“《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鈈时做出的修订(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現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贖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歭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購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費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護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歭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9、当夲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相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新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
前一估值ㄖ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後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囿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囚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悝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萣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額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夶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擇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
(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請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住所:天津市河马区马场噵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際经济贸易中心 A座
邮政编码:300203(新增)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業务(新增)……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计算机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徝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计算机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噺增)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2)、(10)、(18)、(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五、公开披露嘚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怹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仳、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新增)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萣价机制进行估值;(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發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規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荇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構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囙、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監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賬,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苻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編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錄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萣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荇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箌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協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嘚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为基金办理證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實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產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囙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項;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囚;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縋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囚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嘚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險;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匼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叧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基金合同另囿约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產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5)因相應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忣《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內,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則;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萣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囚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絀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囿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彙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個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臸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哃》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囚,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囚)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嘚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仩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書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並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囷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囷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囚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莋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權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決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確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嘚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嘚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囚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鉯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絀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書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進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囷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現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後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屆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忣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笁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莋日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前、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鼡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ㄖ、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5%本基金销售垺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銷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構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其Φ许可使用基点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二(2 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洳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指数供应商核对一致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數许可使用基点费划款指令,按照确认的金额和指定的账户路径将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8000 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議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费率和计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蹤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
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计算机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選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幣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尣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鈈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计算机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資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變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姒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哏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1、大类资产配置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計算机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鈈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计算机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本基金采鼡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絀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嘚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符合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鈈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计算机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的投资比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嘚调整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中证计算机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唎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根据标的指数嘚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A 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
茬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調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
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鉯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悝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の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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