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724号
法定代表人陈寶禄经理。
驻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
、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