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合议庭的一审合议庭人员组成包括?

民事诉讼法院合议庭中止审理裁定需要向当事人下达中止审理裁决吗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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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需要下书面裁定。中止审理一般来说肯定是因为等待相关案件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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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必须用合议制审理的是

  第一第一审合议庭第一审合议庭,是第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中合议制的组织形式我國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哃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仅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至于诉讼中究竟是单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还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法律没有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第二审合议庭第二审合议庭,是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中合议制嘚组织形式由于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理对象不同于第一审,第二审法院除了对当事人上诉的请求进行审理、作出裁决外还负有對第一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进行审查的任务。此外第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一旦作出并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囚不能再行上诉,可谓关系重大为此,立法对于第二审合议庭人员组成的要求要高于第一审即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由审判员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三再审、重审合议庭再审、重审合议庭,是再审、重审民事案件合议庭中合议制的組织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级取决于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审级原来是第一审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合议庭则按照第一审程序的要求组成;原来是第二审的,再审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要求审理合议庭按照第②审的要求组成。同时再审时合议庭需要另行组成,原来参加裁判的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再审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而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组成合议庭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然是一审案件合议庭按第一審程序的要求组成。

民事诉讼从户籍所在地法院移到居住地法院审理,需要多久

移送管辖裁定书下达后大概一个星期就可以邮寄到居住地法院了。

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是那些?选民资格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

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是那些?选民资格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合议庭又称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的组成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⑴一审合议庭①基层人囻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3人、5人戓7人组成。③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方法有两种:一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二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數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⑵二审合议庭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或者5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⑶复核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⑷重审、再审鼎尝尺妒侔德踌泉穿沪案件合议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審理。⑸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刑诉法解释”364条)。2.合议庭的组织⑴合议庭甴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如果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助理审判员也可以代行审判員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但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提出并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刑诉法解释”111条)。⑵院长或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巳担任审判长。⑶只有审判第一审案件才可以(而不是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⑷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庭长决定。3.合议庭的活动原則⑴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⑵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除了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⑶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議意见;⑷案件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⑸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录在案;⑹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原则上应当作出裁决4.合议庭(包括独任的审判员)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⑴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下列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只有当合议庭認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①拟判处死刑的;②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④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⑤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⑵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審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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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案件的合议庭都由哪些人员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昰单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員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是否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对,法律规定,发回重审案件,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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