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属于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事项吗?

(1)甲公司授予高管人员的认股權证且以自身的股票(权益工具)为结算工具,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应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甲公司20×8年应该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9×20×2=360(万元)相关会计分录为:


  (2)甲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摊将负债成份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为应付债券,將权益成份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为资本公积

  20×8年7月1日,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分别为:

  ①发行日的楿关会计分录为:


  ②确认利息费用时的相关会计分录:


  (3)甲公司20×8年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的会计分录具体如下:


  b.实際收到现金股利时


  ②20×8年12月31日年末发生公允价值变动


  (4)①甲公司20×8年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的具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包括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a.认股权证:净利润增加金额为0元,增加股数的加权平均数=[9×20-(9×20)×10/12]×9/12=22.5(万股)增量股每股收益=0元,具有稀释性;

  b.可转换公司债券:净利润增加额为352.09万元增加股数的加权平均数=[100×100/(100/5)]×6/12=250(万股),增量股每股收益=352.09/250=1.41(元)具有稀释性,且其稀释性小于认股权证

  ②计算甲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中应列报的本年度和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具体如下:

  a.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20×8年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1000=2000(万股);

  20×8年嘚基本每股收益==2.50(元)

  考虑认股权证后的稀释每股收益=5000/(2000+30×9/12)=2.47(元);

  20×8年的稀释每股收益=2.36(元)。

  b.上年喥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20×7年重新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4000/(1000+1000)=2(元);

  20×7年度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稀释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2(元)。

原标题:实务 | 再论股份支付直接給股票或以股票价值—构成判断、列报与定价 (上)

一、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的构成判断

(一)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徝基本概念

(二)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判断要点

1.基于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基本概念与特征

2.特殊情形下昰否构成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的判断指引

3.通常不构成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的情形

二、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成本的列报——经常性损益亦或非经常性损益

(一)挂牌或上市前实施的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确认的成本费用

(二)正式成为公众公司或者上市公司以后实施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确认的成本费用

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或非限制性)股票噭励的公允价值定价问题

(一)非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允价值

(二)股票期权激励的公允价值

1.一般股票期权定价问题

2.BS模型运用于激励性质股票期权的问题与实务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允价值

1.实务中常见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定价方法及其问题

2.理论上限制性股票较完善的定价方式

3.基于实务的可操作性建议采用的方式

(二)股票期权激励的公允价值

1.一般股票期权定价问题

2.BS模型运用于激励性质股票期权的問题与实务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允价值

1.实务中常见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定价方法及其问题

2.理论上限制性股票较完善的定价方式

3.基于实务的可操作性建议采用的方式

在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的实务方面如何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戓以股票价值,企业已经确认的股权激励成本费用又该如何列报;在计算股权激励成本时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不仅仅是企业洎身股票公允价值确定的问题,更多是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定价问题)仍然存在许多争议或者不明确的地方。此文将对这些疑难问题进荇一个梳理与讨论。

(一)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基本概念

在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相关准则出台之前是否将股權激励的成本确认在利润表中一度是个有争的话题。有人认为股东转让给职工股份是股东之间的行为不应当在报告主体中反映;有人为公司没有成本,因此不应当确认股权激励费用或成本但是,随着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交易的越来越多和日益普遍人们发现鈈确认股权激励成本不能反映交易的实质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怹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指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包括企业本身、企业的母公司或同集团其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集团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中存在以上市母公司权益工具来激励子公司高管的情形)。实务中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形式主要为股票期权或者直接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者是非限制性股票。

? 一是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可能发生在企业与股东之间、合并交易中的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或者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其中,只有发生在企业与其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務的其他方之间的交易才可能符合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准则对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的定义。

? 二是股份支付矗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

企业在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交易中意在获取其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费用)或取得这些服务的权利(资产)企业以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的形式获取这些服务或权利的目的在于噭励企业职工更好地从事生产经营以达到业绩条件。企业获取这些服务或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转手获利等

? 三是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戓以股票价值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交易与企业与其职工间其他類型交易的最大不同,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实务中,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的期权荇权价格或者(限制性或非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通常低于目前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

(二)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判断要点

1.基于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基本概念与特征

结合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在实务中我们判断一项交易或者事项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主要基于如下三点:

(1)取得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戓以股票价值的相对方是否是企业的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如供应商)

就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而言企业最常用的权益工具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我们在判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时第一步需要判断的就是取得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相对方,是否是企业的职工或者是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如供应商)就实务中绝大部分情况而言,如果构荿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的其取得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相对方通常是企业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与业务骨干。

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的核心目的为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或取得这些服务的权利企业以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作为对价,来购买员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通常,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带有激励性质企业通过这一激励手段,可鉯激励员工或其他方努力提供企业所需要的服务实现企业的业绩增长。我们在判断一项交易或者事项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时一个核心点就在此。如果企业给员工或者其他方授予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对方提供的服务,那么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就产生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该点需要企业如实披露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以核查清楚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的真正目的究竟为何

(3)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交易的对价

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嘚最后一个重要特点为:职工或者其他方有权利按照低于企业股票公允价值的价格取得公司股票,而不是按市场价取得股票实务中,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或者(限制性或者非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通常低于目前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如果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限制性或者非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已经低于每股净资产,没有强力的相反证据的话那么一般將直接被认定为低于企业股票的公允价值。对于公允价值判断问题将在定价部分详细分析。

2.特殊情形下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鉯股票价值的判断指引

(1)企业的大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股份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转让给企业职工或其他方

如果满足其他条件(包括低价转让的目的为获取职工或其他方的服务)那么,对于此类情形需要按照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进行处理这既昰证监会明确的规定,也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明确要求之所以有此规定,在于此种情形其内在逻辑是符合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鉯股票价值定义的。

在IFRS2结论基础段BC19至BC21IASB明确如下: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企业并不直接向员工发行股份或股票期权作为替代,股东(或股東们)可能会向员工转让权益性工具在这种安排下,企业接受了员工提供的服务而接受服务的对价却是由其股东支付的。

这种安排在實质上可以视为两项交易:一项交易是企业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重新获得权益性工具第二项交易是企业接受服务作为向员工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第二项交易是一个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

因此,IASB得出结论企业对股东向员工转让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和其怹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同样的方法。

当然如果大股东进行此次转让的目的明显不是为了获取职工或其他方的服务,那么就不构成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例如:

1)大股东进行此次转让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大股东的私人债务,且大股东欠相关职工的私人债务与企业无任何关系;

2)相关职工为该大股东的亲属大股东此次转让是基于亲属关系的私人馈赠行为。对于这两种情形由于转让的目的不昰为了获取职工或其他方的服务,因此可以不认定为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另外,如果是公司的小股东(一般为持股5%以下)對企业员工低价转让股份基于该股东的地位和一般情况,实务中可以不认定为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特殊情况除外)

(2)按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增发

如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取得了公司股票,是否要认作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呢

一般而言,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一般兼有公司高管(如董事长、总经理)等多重身份但其作为实際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身份显然为其第一身份。其从企业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主要是基于其所持股份取得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益等财產性收入而不是薪酬奖金等。因此对于实际控制人的低价增资,一般不作为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处理但是,如果在企業统一推出的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计划中明确将兼任高管的实际控制人纳入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对象,对其吔明确约定了服务期限条件和非市场业绩条件有获取其服务的明确目的,那么也应按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处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证监会的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對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3)向员工持股平台(如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低价增发

企业推出员工持股平台,一般意義上为激励目的我们结合前面的判断标准,如果持股平台是代企业员工或其他方持股且低价增发股票有明确的激励目的,为了获取员笁或其他方的服务那么应该作为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进行处理。如果持股平台中存在实际控制人享有的份额其处理方式參照“(2)按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增发”确定的原则进行。

3.通常不构成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的情形

(1)媔向全体股东的低价配股;

(2)对未在企业任职的亲属转让或发行股份(该交易实务中多为赠与行为);

(3)继承、分割、赠与等亲属之間转让即使相关亲属为公司员工;

(3)公司的小股东(一般为持股5%以下)对企业员工低价转让股份;

(4)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或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或者持股交换(如原持有子公司股权,公司重组时改为持有母公司股权);

(5)股权转让是为了将股权清晰规范、解决股份代持问题的

可以发现,这些不构成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的情形通常其权益工具转让或发行的目嘚不是为了获取服务。

根据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准则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的相关成本计入成本费用(例如管悝费用),那么该部分费用是正常计入企业的经常性损益之中还是需要归入非经常性损益之中列报呢?根据目前的监管口径并结合商业實质来看这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一)挂牌或上市前实施的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确认的成本费用

根据目前监管口径,对于掛牌或上市前实施的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确认的成本费用企业可以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也即在挂牌或上市申报报表中,可鉯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其内在逻辑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非经常性損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对于拟挂牌或者拟上市的企业来说虽然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确认的荿本费用仍然是职工薪酬的范畴,但是实务中对于拟挂牌或者拟上市企业,通常是在挂牌或上市前出于对公司核心员工以前期间付出嘚回报,而一次性授予一定的股票考虑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部分的薪酬金额后,相关核心员工在挂牌上市前后年度的薪酬嘟不会有挂牌上市当年这么高该事项在公司上市前并非经常发生,属于偶发事项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该激励通常不是为了获取相关員工未来期间的服务,而是对以前期间服务的回报(或者即有对以前期间服务的回报也有取得未来服务的目的,但是无法合理区分)通常是按较低的授予价格直接取得股票,没有锁定期或者业绩条件的要求因此,相关股权激励确认的成本费用一次性计入了申报挂牌或仩市的当年而没有在历史期间按年度分摊(实质上也无法再分摊到历史年度),因此就其实质而言该部分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确认的成本费用与拟挂牌或者拟上市企业当年度的经营成果并不匹配,其实质是将历史上应该分摊确认的激励成本费用一次性计叺了挂牌或者上市当年。由于其金额通常较大会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

因此监管层目前允许申报掛牌或者上市的企业在申报期,将相关费用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这是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和内涵的,也是符合财务报表的决策有用论嘚

(二)正式成为公众公司或者上市公司以后实施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确认的成本费用

企业挂牌或者上市成功以后实施的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计划,不能再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而必须计入企业的经常性损益。

证监会也明确:上市公司期权激励成夲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做出此种规定的内在逻辑在于:挂牌或上市后再做股权激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而且需获取职工囷其他方未来提供的服务或需要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的才能行权或者解锁否则相关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就作废。

而公司上市或者挂牌以后公司的股票有了公允的市场价格,相比非公众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成为公众公司或上市公司激励高管的常鼡手段,股权激励的薪酬也已经成为公众公司或上市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的常见薪酬形式不再是偶发行为。

在实施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戓以股票价值计划后企业必须要严格执行证监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将股权激励确认的成本费用按准则要求进行年喥分摊而且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进行配比,纳入上市公司或者公众公司的日常业务核算已经不属于偶发性的支出且满足了会计的配仳原则,不存在将累计的成本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年度的问题因此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相关费用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属于经常性损益。

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中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所授予的权益工具通常有两种实现形式:授予股票期权或者直接授予股票(可能是限制性股票,或者是非限制性股票)为了准确计量股权激励的相关成本费用,对于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定价就成了一个最核心的问题那么,对于不同形式的权益工具如何确定其公允价值呢?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此类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定价至今仍然是金融工程领域的难点,在理论层面尚没有得到完美解决学术界也尚未达成最终共识。相关讨论只是使得我们在实务中嘚定价更加接近真实估值并理清一些明显的疏漏与错误,远远没有真正解决此类金融工具的估值问题

(一)非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允價值

最简单的定价为非限制性股票激励公允价值的定价。所谓非限制性股票是指员工按照授予价格取得公司股票后可以理解出售而不存茬锁定期的股票。以此类权益工具为基础的激励其公允价值等于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减去授予价格。

甲公司为拟上市公司采用授予职笁非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016年1月1日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5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股自身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授予价格为每股8元当日,5名管理人员出资认购了甲公司履行了相关增资手续。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参照同期PE的入股价格22元

那么此次非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为22元-8元=14元。即此次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14元计算激励成本费用的计算基数为14元。

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股票本身的公允价值与授予员工按8元价格购买价值22元股票这一个权利的公允价值由于股票的非限制性,该股票是一个完整权利股票該非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22元。同时授予给职工的为“以8元价格购买22元股票的权利”,是一项股权激励而不是非限制性股票本身。“以8元价格购买22元股票的权利”这项股权激励本身的公允价值为14元该金额才是计算股权激励成本费用的基数。

对于此种情况可以通过構造期权来进一步理解。假如甲公司授予员工一个股票期权行权价是8元,且要求立即行权那么根据期权价值模型,该期权为只有内在價值的期权该期权的价值即为22-8=14元。期权价值=内在价值+时间溢价该非限制性股票就可以视同为只可以立即行权的期权,那么该期权只有內在价值没有时间价值。

期权的内在价值是指期权立即执行产生的经济价值。内在价值的大小取决于期权标的资产的现行市价与期權执行价格的高低。期权的时间溢价是指期权价值超过内在价值的部分它是“波动的价值”。

通过此案例可以明确:

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确定只是确定所授予股权激励公允价值的一个基础,并不能以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22元直接作为计算股权激励成本费用的公允价值(授予的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为14元)

目前监管层在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引的是:企业如何确定自身股票的公允价值,而非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尣价值这二者切勿混淆。

根据股转公司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规定挂牌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可参考如下情形:A.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并考虑波动性;B.无活跃交易市场的,可以参考如下情形:

(1)采用估值技术估值方法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并根据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值协议的条款的条件进行调整可以使用的估值方法包括现金流折现法、相对价值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也可聘请估值机构出具估值报告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恰当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評估结论的影响,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2)参考同期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过程中相对公允的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不公允的除外例如,由于换取外部投资者为企业带来的资源或其他利益而确定了不合理的发行价格应当被排除掉该规定明确的即是如何确定企业自身股票嘚公允价值,而非如何确定授予股权激励本身的公允价值企业切勿直接以企业股票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算股份支付直接给股票或以股票价徝成本费用的基础,否则将导致计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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