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屬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所囿权转移以什么为准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请→缴纳税费→领证
1.不动产所有權转移以什么为准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权属证书(原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1)依法继承的,应当提交继承或受遗赠相关材料(原件);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原件);
(3)集体經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原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登记询问筆录(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询问笔录经申请人当面确认后签名/签章)(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临港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2.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號、财税﹝2016﹞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