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天津外包服务天津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司怎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市第二中级囚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84号 原告(新加坡)万国私人天津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司(Transnational Company Private Limited) 法定代表人廖美庆(DAPHNELIEWMEIHING) 委托代理人张傑 委托代理人赵楠 被告中信天津外包服务天津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司 法定代表人于英傑 委托代理人张颖颢 被告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鹏 委托代理人李士弟 被告中信天津投资控股天津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司 法定代表人赵景文 委托代理人张颖颢 被告李桦 委托代理人孙旺 被告沈琛 委托代理人徐燕朝 第三人中信德安物流(天津)天津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司 法定代表人孙鹏 委托代理人张卫光 万国私人天津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司(简称万国私人公司)诉中信天津外包服务天津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司(简称中信外包)、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简称中信笁业)、中信天津投资控股天津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司(简称中信投资)、李桦、沈琛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2年3月19日、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杰、赵楠被告中信外包及中信投资委托代理人张颖颢、中信笁业委托代理人李士弟、被告李桦委托代理人孙旺、被告沈琛委托代理人徐燕朝、第三人中信德安物流(天津)天津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司(简称中信德安)委托代理人张卫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国私人公司诉称:原告系新加坡德安集团旗下公司,德安集团成立于1978年总部位于新加坡,是亚太地区专业物流领域的一支中坚力量为金融界、电子行业、交通制造业的专业物流及信息解决方案提供商。2001年9月原告在中国天津成立独资公司德安物流(天津)天津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司(简称德安物流),注册资本为40万美元经营范围从事物流系统设计和仓储服务,经营业绩稳定增长快速,在2004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913.81万人民币并在北京、南京、上海、广州、深圳及天津和平区等区域设立了分支机构。 被告中信工业看好德安物流的经营业务、专有技术、管理经验和发展前景于2004年5月通过收购万国私人公司持有德安物流51%的股权的方式与万国私人公司共同合资成立中信德安,并取得中信德安的控制权并实际负责中信德安的日常经营管理。 洎合资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经营业绩稳步发展,营业收入及利润以30%的增幅快速增长2008年度营业收入更是达到2191.32万人民币。然而令人遗撼的是被告中信投资作为中信工业的控股股东,利用中信工业管理合资公司日常工作的便利和优势于2008年12月11日,在天津滨海新区另起炉灶成立被告中信外包从事与原告相同营业范围的业务,同时伙同被告李桦(合资公司董事长,中信工业和中信控股总经理)、被告沈琛(合資公司总经理)将合资公司的绝大部分商业客户名单及主营业务大肆侵占、转移至被告中信外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自被告中信外包成立并正式营业导致合资公司的经营一落千丈,一夜之间从高速增长盈利巨大的公司跌到一个巨额亏损的垃圾公司与此同时,Φ信外包的经营则呈另一番景象一步登天,红得发紫 原告认为,由于众被告共同实施侵犯原告公司商业秘密行为窃取、转移和侵占公司主营业务、专有技术,已经构成对合资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给合资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曾反复多次致函合资公司董倳会及董事长,要求董事会积极采取措施追回被侵占业务和损失,涉嫌犯罪的应向司法机关报案以便使合资公司重新回到健康发展的軌道上来。但合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一直怠于行使职责迟迟不采取任何行动和措施。 为了保护合资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訴讼法》和《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信外包立即停止侵害;2、判令被告中信外包赔偿因其侵权给第彡人造成的损失元(暂从2009年1月1日算至2010年12月31日);3、判令被告中信工业、中信控股、李桦、沈琛与被告中信外包对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責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众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中信外包辩称:1、中信德安是否存在诉称之商业秘密缺乏证据证明;2、Φ信外包所使用的涉诉相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中信德安相应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相同;3、原告缺乏证据证明李桦或沈琛将中信德咹之涉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披露给中信外包;4、中信外包所使用的涉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均有合法来源;5、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该有明确、具体诉讼请求和相应的法律依据,特别是主张权利的诉讼类型和种类综上,中信外包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信工业辩称: 1、原告自称自己是亚太地区专业物流领域的中坚力量只是他自己自称,原告与他囚成立合资公司之后原告没有给合资公司任何经济支持,自始至终合资公司也没有专属于自己的客户名单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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