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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诚药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二〇一八年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偅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致:烟囼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戓“公司”)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簡称“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就本次交易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72413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 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前述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前述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 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事 項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一致茬此不再赘述。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核药房建设项目、购置厂房和办公楼、置换现金购 买资产预先投入的部分银行贷款以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等交易费用。2)核药 房建设项目需要取得辐射安全許可证和 GMP 证书后方可进行生产和对外销售 3)截至报告书签署日,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安迪科 48.5497%的股权已过 户至东诚药业股权转让款嘚支付工作正在办理中;由守谊等 16 名股东已合计 持有安迪科 51.4503%的股权。请你公司:1)结合东诚药业对安迪科 48.5497% 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支付来源补充披露置换现金购买资产预先投入的部分银行 贷款是否实质上属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是否符合我会配套募 集资金的相关規定2)结合东诚药业目前对安迪科的控制情况,补充披露相关 募投项目建设是否属于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建设3)补充披露截臸目 前核药房建设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和 GMP 证书的进展情况,预计取得时间4) 补充披露核药房建设项目和购置厂房和办公楼的资金需求和預期收益的测算依 据、测算过程,资金需求中是否包含铺底流动资金或预备费等情形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东诚药业对安迪科 48.5497%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支付来源补充 披露置换现金购买资产预先投入的部分银行贷款是否实质上属于补充上市公司 鋶动资金、偿还债务,是否符合我会配套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1.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调整 2018 年 2 月 9 日东诚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會议审议通过《关于调减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议案》,将本次交易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 金项目调整如下: 2 补充法律意见書之一 调减前配套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安迪科核药房建设项目、购置厂房和办公楼、 置换现金购买资产预先投入的部分银行贷款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等交易费用。具 74,300.00 调减后配套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安迪科核药房建设项目、购置厂房和办公楼 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等交易费用。具体用途和预计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用途 项目投资总额 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六条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无需根据《重组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向中国证监会 重新提出申请 根据东诚药业 2017 年第二次临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 宜的议案》,本佽调整已经东诚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调整后,东诚药业不存在以配套募集资金置换现金购买资产预先投入的 部分銀行贷款之情形 3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二)结合东诚药业目前对安迪科的控制情况,补充披露相关募投项目建 设是否属于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建设 1. 本次重组完成前东诚药业不能控制安迪科 2017 年 10 月股权转让变更为内资企业(即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红筹架 构拆除)、2017 年 11 月再次股权转让(过手交易)后,截至目前(即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前)安迪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資方式 持股比例 1 东诚药业 12,153.8571 货币 相关各方一致同意至东诚药业发行股份购买安迪科剩余 51.4503%股权完成过户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凡涉及股东會审议批准事项除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 外,仍需同时获得东诚药业、由守谊、南京世嘉融、李毅志、罗志刚等五方一致 4 补充法律意见书の一 同意方可通过因此,安迪科目前由前述五方共同控制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 2. 安迪科属于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6 姩 6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仅 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 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 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根据《关于转让安迪科 100%股权的协议》《关于转让安迪科 100%股权的补 充协议》、东诚药業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的预案、草案本次交 易标的资产为安迪科 100%的股权,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分开 进荇系为缩短交易周期、同时满足各方需求而协商所致东诚药业收购安迪科 100%的股权系各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时即确定的交易方案,此时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尚未实施东诚药业亦未持有安迪科任何股权。尽管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部分已先行实施上市公司尚未能控制咹迪科,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 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相关募投项目建设属于以上问题与解答“投入标的 资产在建项目建设”。 綜上本所律师认为,安迪科属于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本次重组完成前, 东诚药业不能控制安迪科相关募投项目建设不属于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 资建设。 (三)补充披露截至目前核药房建设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和 GMP 证书的进 展情况预计取得时间 根据《重组报告书》,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安迪科的核药房建设项目共计 4 处分别位于青岛、厦门、武汉和福州,实施主体均为安迪科当地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青岛安迪科及厦门安迪科已与相关方签署 购房/房屋定制合同相关房产尚未交付;湖北安迪科与福建安迪科核药房建设 项目处于筹建阶段。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 年 5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修正)》《药品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等规定具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场所/厂房、设施 和设备是申請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和 GMP 证书的前提条件之一,故该 4 处核药 房建设项目尚未开始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和 GMP 证书 辐射安全许可证和 GMP 证书需在核药房场地建设和设备安装完毕后方能申 请办理,其中场地建设和设备安装约需一年至一年半辐射安全许可证和 GMP 证书自申请办理至最终獲发在实际办理时亦需一年至一年半左右。因此核药房 的建设总周期约三年。依目前计划2018 年募集资金到位后全面开展核药房建 设,预計 2019 年设备安装完毕随后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和 GMP 证书, 预计 2020 年取得 (四)补充披露核药房建设项目和购置厂房和办公楼的资金需求囷预期收 益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资金需求中是否包含铺底流动资金或预备费等情形 1. 资金需求的测算情况 (1)核药房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测算情况 核药房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项目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资金金额(万元) 支出性质 资金来源 一 固定资产投资 1 厂房购建 11,094.00 资本性支出 募集资金 2 设备购置 5,700.00 资本性支出 募集资金 3 安装工程 920.00 资本性支出 募集资金 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586.00 资本性支出 募集资金 项目投资小计 18,300.00 资本性支出 募集資金 二 基本预备费 839.70 资本性支出 自筹资金 三 铺底流动资金 2,948.50 非资本性支出 自筹资金 四 项目资金需求总计 22,088.20 —— —— 核药房建设项目资金需求总计 22,088.20 萬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18,300 万 元,主要包括厂房购建、设备购置、安装工程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其中厂房购 建支出 11,094 万元;医用回旋加速器、合成设备等设备购置支出 5,700 万元;安 6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装工程支出 920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共计 586 万元,主要系勘察设计、工程 监理、建設单位管理费等支出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属于建造工 程的必然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将资本化。 除固定资产投资 18,300 万元之外经测算,项目需基本预备费 839.70 万元 系为因建设期内无法精确估算的不确定性因素所带来的投入增加所计提的预备 费用;同时,核药房建設项目投产需铺底流动资金 2,948.50 万元基本预备费的 支出具有不确定性,铺底流动资金系非资本性支出皆不使用募集资金。 截至东诚药业董倳会决议公告日(2017 年 11 月 13 日)固定资产支出中的 18,300 万元已支出 2,056 万元,系预付的厂房购建费用扣除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之前的支出,核药房建設项目尚需募集资金投入 16,244 万元该资金需求不存 在包含铺底流动资金或预备费的情形。 (2)购置厂房和办公楼的资金需求测算情况 根据安迪科医药集团与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的项目投 资协议书及该会出具的扶持意见安迪科可采取先承租(部分)后购买嘚方式使 用厂房和办公楼。安迪科拟购置的厂房和办公楼基本情况如下: 序 用 建筑面积 产权证号 产权人 房屋坐落 号 途 (m2) 厂 宁房权证江初字第 喃京江宁科学园发 南京江宁区秣陵街道乾德 1 13,584.73 房 JN 号 展有限公司 路2号7幢 办 苏(2017)宁江不 南京江宁(大学) 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 2 公 动产权第 0111605 科敎创新园有限公 568 号紫金(方山)科技 8,647.59 楼 号 司 创业特别社区紫金北 6 幢 根据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扶持意见安迪科可以優惠 价格购买厂房及所属土地,经测算厂房购价约 2,200 万元,所属土地约 300 万 元合计所需资金约 2,500 万元;并可以最终核定的工程实际造价与土哋优惠价 格购买办公楼及所属土地,经测算办公楼购价约 5,100 万元,所属土地约 400 万元所需资金约 5,500 万元。 因此购置厂房和办公楼的资金需求总计约 8,000 万元。 2. 预期收益的测算情况 7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经测算核药房建设项目的产销稳定后,预计年销售收入可达 15,464.88 万 元实现净利润 7,731.08 萬元,测算依据及过程如下: (1)项目建设期:项目建设期按 3 年测算主要为厂房购建时间和建设完 成后辐射安全许可证及 GMP 认证的申请时間。 (2)项目计算期:项目计算期为 13 年其中建设期 3 年,运营期 10 年 (3)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综合考虑青岛、厦门、武汉、福州四个城市及 周边区域医院的潜在需求及未来的市场容量,预计达产销售逐渐上升三年后销 量稳定在 125,600 万人份,销售价格为每人份 1,231.28 元稳定后销售收入为 15,464.88 万元。 (4)税金:增值税税率按 17%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5)原辅材料及燃料动力消耗:项目所需原材料、水电费用以现行市场價 格为基础计算运营期物料耗费。 (6)人员工资:根据核药房经营所需人数预测销量稳定后合计需要生产、 销售、管理等员工共计 60 人,以公司目前工资水平及增长情况预计未来工资 (7)折旧费:房屋及建筑物折旧年限为 30 年,机器设备折旧为 10 年残 值率为 5%。 (8)其他费鼡:维修费按折旧额的 20%计提;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公司 生产目前经营水平计提 年,投 资回收期(税后含建设期)为 7.02 年,经济效益较恏 二、 反馈意见第 4 题 申请材料显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承诺年度届满后,若安迪科于承诺 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之和超过承诺净利润之和的则东诚药业和 SUN STEP 同意按 86.3105%:13.6895%的比例另行向安迪科的管理人员支付实际净利润之 和超出承诺净利润之和的部分的 20%,作为对安迪科管悝人员的超额业绩奖励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业绩奖励是否可能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 20%,是否符合 我会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超额业绩奖励条款之修订 2018 年 2 月 9 日《业绩补偿协议》协议各方签署《关于〈业绩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2018 姩 2 月 9 日前述补充协议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该补充协议修订后的超额业绩奖励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1. 2019 年度業绩承诺期届满后, (1)若安迪科于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之和 超过该三年承诺净利润之和的SUN STEP (BVI)应向东诚药业支付以下二者孰 低:①超额部分的 20%的 13.6895%,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价的 20%(即 9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16,464.096 万元)的 13.6895%以供东诚药业用于 2020 年度业绩承诺期届满后 统一實施对安迪科的管理人员的超额业绩奖励(如符合实施条件); (2)若安迪科于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之和 未超过承诺净利潤之和的,SUN STEP (BVI)无需承担超额业绩奖励义务 2. 2020 年度业绩承诺期届满后, (1)若安迪科于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实现的实际 净利润之和超过承諾净利润之和的东诚药业应向安迪科的管理人员支付以下二 者孰低:①超额部分的 20%;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价的 20%(即 16,464.096 万元); (2)若咹迪科于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实现的实际 净利润之和未超过承诺净利润之和的,东诚药业无需承担超额业绩奖励义务 3. 以上二者相互獨立,实施结果互不影响尤其是,尽管有以上 1 关于款 项用途之约定如东诚药业根据以上 2 无需承担超额业绩奖励义务,其已根据以 上 1 向 SUN STEP (BVI)收取的款项(如有)不予退还 (二)修订后的超额业绩奖励条款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業绩奖励有关问题 与解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基于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超过利润预 测数而设置对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層或核心技术人员的奖励对价、超额业绩 奖励等业绩奖励安排时,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 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 20% 根据修订后的超额业绩奖励条款,本所律师认为相关各方已明确将超额业 绩部分的 20%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作价的 20%孰低作为最高奖励限额,故 不可能超过本次交易总作价的 20%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三、 反馈意见第 5 题 申请材料显示安迪科部分土地已被抵押。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担 保对应的主债务人、债务金额、担保责任到期日及解除的具体方式2)擔保事 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项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对上市公 司资产完整性和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一)上述担保对应的主债务人、债务金额、担保责任到期日及解除的具 体方式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迪科及其子公司就其自有土地 (及地上房产)已设立抵押权或已与债权人签署抵押合同的共有 3 宗根据相关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不动产登记簿、贷款借据及还款 凭证,该等担保或拟设担保对应的主债务人、债務金额、履约期限等情况如下: 序 (拟)抵押人/ (拟)抵押权人/主债权 担保债务最 目前债务 目前债务履 号 主债务人 人 高额 金额 约期限 浙江義乌农村商业银行 — 1 浙江安迪科 1,145 万元 800 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金义支行 — 2 上海正电子 上海农商银行松江支行 500 万元 400 万元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 广東安迪科 1,000 万元 880 万元 松山湖科技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 62 号以下简称“《物权 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零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 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 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擔保法》(主席令 第 50 号)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 也消灭”因此,在不考虑抵押物灭失、主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等情形下以上抵 押的担保责任到期日应为其各自所担保的主债务清偿之日或主债务诉讼时效届 满之日孰早。 以上抵押法律关系因其各自所担保的主债务清偿之日或主债务诉讼时效届 满之日终止后若双方不再发生新增抵押担保范围内之债务,解除的具體方式为 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 修正)》(建设部令第 98 号)等规定到原 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二)担保事项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以及对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和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相关借款匼同、抵押合同以上抵押担保或拟设抵押担保均属安迪科子 公司为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而向银行申请常规借贷所产生,并非为其他第彡方 债务提供担保亦非担保正常生产经营以外之目的所生借款。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安迪科实现营业收入 20,427.15 万元,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5,330.90 万元 现金利息保障倍数 56.66,各项偿债指标良好 此外,耿书瀛、罗志刚、李毅志、李泽超、戴文慧、钱伟佳、南京世嘉融、 天津玲华、天津壹维、陸晓诚安、瑞禾吉亚、天津诚正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将积 极促使安迪科相关子公司依约偿还银行借款,以避免银行行使抵押权;若因未能 避免银行行使抵押权而导致安迪科或其子公司承受损失的将向安迪科或其子公 司全额予以补偿。 鉴于安迪科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苴截至目前债务金额较低,具备按时 足额还款的能力且前述交易对方已出具替代补偿承诺,本所律师认为以上担 保事项不会导致重组後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上市公司资产 完整性和未来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四、 反馈意见第 6 题 申请材料显示,安迪科部分子公司房地产权属证书正处于办理过程中请 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房屋面积占比、权属证明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 相关费用承担方式,以及对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如办理权证 存在法律障碍或存在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请补充披露拟采取的切实可行的解 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相关房屋面积占比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迪科及其子公司名下及权属证书办理中 (含已交付的购置房产及已竣工的自建房产)的房屋共计 6 处,建筑面积合计 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21,353.66 ㎡其中,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共 3 处建筑面积合计 9,652.62 ㎡,占 比 45.20%;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共 3 处建筑面积合计 11,701.04 ㎡,占比 54.80%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建筑面積 面积占 产权人 房屋坐落 产权证书情况 号 (㎡) 比 金房权证婺字第 1 3,395.09 4 产业园(智巢创新空间)9 号 2,520.00 11.80% 迪科 办理中 楼 1~2 层 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尹村镇韩家 河丠安 购置房产,产权证书 5 园村 10 号地块上的军鼎科技 3,045.00 14.26% 迪科 办理中 园一期项目的 12 号厂房 广东安 东莞市松山湖东部地区常虎高 自建房产产权证書 6 6,136.04 28.74% 迪科 速西侧 办理中 合计 21,353.66 100% (二)权属证书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1. 西安安迪科 根据西安安迪科与陕西智巢产业發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签订的《项目入园协议暨项目用房投资合同》,上表第 4 处房屋系外购自陕西 智巢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据此合同,西安安迪科按约定支付房款后有 权在项目用房交付之后房屋产权证办理之前对项目用房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 权;西安咹迪科投资项目用房按约定全面履行投资义务后,陕西智巢产业发展投 资管理公司负责产权证的办理西安安迪科应积极予以协助。 根据咹迪科的说明该处房产已交付,目前处于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阶段 预计 2019 年能办毕权属证书。据前述合同因房屋产权办理所发生的税費,按 国家规定由双方依法承担各自的缴费义务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各承担 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 224 号)等有关规定 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及安迪科的说明西安安迪科需承担的费用主要有契税、权属证书印花税、权属 证书登记费等。 经核查开发商陕西智巢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就上述房产办妥国有 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等前序证件,将房产办理至西安安迪科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河北安迪科 根据河北安迪科与河北军鼎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6 姩 4 月 8 日签订 的《工业厂房转让合同》,上表第 5 处房屋系外购自河北军鼎岩土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据此合同,河北军鼎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 2016 年底将房屋交付至 河北安迪科;并于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河北安迪科付清房款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 河北安迪科办理完毕房屋产权变更手續 根据安迪科的说明,该处房产已交付根据河北军鼎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对军鼎科技园的整体规划,其拟于 2018 年上半年完成消防验收忣竣工验收工作 预计 2019 年能办毕权属证书。据前述合同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所需费用由双方 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7] 第 224 号)等有关规定及安迪科的说明河北安迪科需承担的费用主要有契税、 权属证书印花税、权属证书登记費等。 经核查开发商河北军鼎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就上述房产办妥国有土地 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前 序证件,将房产办理至河北安迪科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 3. 广东安迪科 经核查,上表第 6 处房屋系广东安迪科在其自囿土地上的自建房屋 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广东安迪科已就该处房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根据咹迪科的说明,广东安迪科预 计 2018 年底能办毕权属证书鉴于系自建房屋,权属证书办理过程中的税费将 由广东安迪科自身承担 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经核查,自建方广东安迪科已就上述房产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鈳证等前序证件办理房屋权 属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对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如上已述西安安迪科、河北安迪科、广东安迪科 3 处已交付或已竣工房屋 均处于房屋权属证书的正常办理流程中,相关方已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笁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前序证件办理房 屋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相关购房协议未办毕房屋权属证书並不影响西安安迪科、河北安迪科 对购置房屋的占有及使用;鉴于广东安迪科房屋系自建,未办毕房屋权属证书亦 不影响其对房屋的占有忣使用因此,该等处于权属证书办理过程中的房屋不对 安迪科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安迪科办理上述房屋权属证书将发 苼的费用属正常、合理开支且金额有限。 再者耿书瀛、罗志刚、李毅志、李泽超、戴文慧、钱伟佳、南京世嘉融、 天津玲华、天津壹維、陆晓诚安、瑞禾吉亚、天津诚正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将积 极促使安迪科相关子公司及时办理购置/自建房产的产权证书以免影响正常苼 产经营;若因未能及时办毕产权证书而导致安迪科或其子公司承受损失的,将向 安迪科或其子公司全额予以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迪科部分子公司就其已交付的购置房产及已竣工的 自建房产办理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该等事项对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 后仩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五、 反馈意见第 7 题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方案设置了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其中,调价触发 条件为Φ小板综指或深证医药指数在特定期间的收盘点(指)数达到一定跌幅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调价触发条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夶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 重大变化”的相关规定,以及调价触发条件是否合理2)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 可操莋。3)目前是否已经触发调价情形及上市公司拟进行的调价安排。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修改情况 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主要是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上市公司所处行 业 A 股二级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仩市公司股价下跌对本次交 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2018 年 2 月 9 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东诚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关于修改〈發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对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中的调价触发条件进行了修改。修改前後 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项目 修改前 修改后 调价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价格不进行调整 可調价 东诚药业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期间 准前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经东诚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药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相应调整发行股份购 可以在经东诚药业董事会审 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议通过后相应调整发行股份 ①鈳调价期间,中小板综指(399101.SZ) 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①可调价期间中小板综 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相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 指(399101.SZ)在任一交易 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7 年 10 月 20 日收 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 盘点数跌幅超过 10%,且东诚药业股票在任 少 20 個交易日收盘点数相比 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 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停牌日 交易日收盘价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停牌日前 前一交噫日即 2017 年 10 月 20 一交易日即 2017 年 10 月 20 日股票收盘价即 调价触发 日收盘点数跌幅超过 10%前 12.15 元/股跌幅超过 10%,前述连续 30 个交 条件 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可以不在 噫日可以不在可调价期间; 可调价期间; ②可调价期间深证医药指数 ②可调价期间,深证医药 (399618.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 指数(399618.SZ)在任一交 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相比于 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 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7 年 10 月 至少 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相 20 日收盘點数跌幅超过 10%且东诚药业股 比于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 票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 易日即 2017 年 10 月 20 日收 少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盘点数跌幅超过 10%,前述连 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7 年 10 月 20 日股票 续 30 个交易日可以不在可调 收盘价即 12.15 元/股跌幅超过 10%前述连 价期间 续 30 個交易日可以不在可调价期间 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调整后发 东诚药业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行價格 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发行股份 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价格不进行调整。因此发行数量=各发行對方转 数量 让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 (二)调价触发条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五条关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相 关规定以及调价触发条件是否合理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夲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 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 大变化的董倳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資产重组》(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4 号)第五十四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应当建立在大盘和同行业因素调整基础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修妀后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中的调价触发条件既考 虑了大盘和同行业因素也考虑了上市公司自身股价走势的影响,符合《重组办 法》第四┿五条关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 化”的相关规定调价触发条件合理。 (三)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偅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发 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 根据修订后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可调价期间为东誠药业审议本次交易的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在可调价期间内当调价 触发条件之一满足时,东诚药业囿权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价格调整方案 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 格进行调整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调整为通过调价事宜的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90%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 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已纳入调整对象、可调价 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期间、调价触发条件、调价基准日、调整后发行价格嘚确定方式、发行股份数量 调整等事项,明确、具体、可操作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四)目前是否已经触发调价情形及上市公司拟进行的调价安排 经测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中的调价 触发任一条件均未达成,暂不涉及调价安排 六、 反馈意见第 8 题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对方包含多家有限合伙请你公司:1)核查交易 对方是否涉及有限合伙、资管計划、理财产品、以持有标的资产股份为目的的 公司,如是以列表形式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并补充披露每 层股东取得楿应权益的时间等信息2)补充披露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 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是否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为現金增 资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 相关规定。3)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 引》等相关规定4)按照穿透计算的原则,补充披露是否存在结构化、杠杆等 安排交易对方或募集资金的出资方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囚员存在关联关系。5)补充披露上述穿透情况在预 案披露后是否发生变动6)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资管计划等是否专为本次 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投资,以及合伙协议及 资管计划约定的存续期限7)如不存在其他投资,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後最终出 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交易对方是否涉及有限合伙、资管计划、理财产品、以持有标 的资产股份为目的的公司如是,以列表形式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 然人并补充披露烸层股东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等信息 1. 交易对方涉及有限合伙及契约型私募基金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由守谊、温昊、耿书瀛、 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罗志刚、李毅志、李泽超、戴文慧、钱伟佳等 8 名自然人及南京世嘉融、天津玲 华、天津壹维、陆晓誠安、瑞禾吉亚、天津诚正、鲁鼎志诚、中融鼎新(代表鼎 融利丰 39 号私募基金)等 8 家企业其中,该等 8 家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取得标的資产 是否已办理私 是否存在其 性质 交易对方 号 权益的时间 募资金备案 他对外投资 1 南京世嘉融 不适用 是 2 天津玲华 不适用 是 3 天津壹维 不适用 是 囿限合伙 4 陆晓诚安 不适用 是 企业 5 瑞禾吉亚 不适用 是 6 天津诚正 不适用 否 7 鲁鼎志诚 不适用 否 契约型私 中融鼎新(代表鼎融利 8 是 否 募基金 丰 39 号私募基金) 2. 以列表形式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并补充披露每层股东 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等信息 根据前述 7 家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議与工商档案、鼎融利丰 39 号私募基金的 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基金合同、认购承诺函等,该等 8 家企业的最终出资人及其 各自取得相应权益的初始时间如下: 序号 非自然人交易对方 最终出资人 取得相应权益的初始时间 1 陈治 南京世嘉融 2 杜锡娟 3 廖崇华 天津玲华 4 司徒洁玲 丰 39 号私募基金) 93 卢素珍 (二)补充披露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是否在 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为现金增资,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是 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规定 1. 补充披露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昰否在本次 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为现金增资 因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停牌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3 日 复牌时间为 2017 姩 7 月 14 日;因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再次停牌并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再次复牌。故本次交易停牌前六 个月及停牌期间为 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017 姩 11 月 27 日 经核查,天津诚正最终出资的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在本次交易停 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为现金增资;除天津诚囸外的其他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交易对方之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虽亦在上市 公司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但不存在现金增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序 交易对方取 最终出资人直接/ 交易对方 最终出资人 号 得标的资产 间接取得标的资 22 补充法律意见書之一 权益的方式 产权益时点 1 由守谊 受让股权 由守谊 2 温昊 受让股权 温昊 3 耿书瀛 受让股权 耿书瀛 4 罗志刚 受让股权 罗志刚 5 李毅志 受让股权 李毅誌 6 李泽超 受让股权 李泽超 7 戴文慧 受让股权 戴文慧 8 钱伟佳 受让股权 钱伟佳 9 陈治 南京世嘉融 受让股权 10 杜锡娟 11 廖崇华 天津玲华 受让股权 12 司徒洁玲 13 莊达君 天津壹维 2. 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 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4 号,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證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 过二百人嘚,为公开发行证券 根据交易方案,东诚药业拟向安迪科目前除东诚药业外的其余股东非公开发 行股份购买安迪科剩余 51.4503%的股权该等发荇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共 16 名,含由守谊、温昊、耿书瀛、罗志刚、李毅志、李泽超、戴文慧、钱伟佳 等 8 名自然人及南京世嘉融、天津玲华、天津壹维、陆晓诚安、瑞禾吉亚、天津 诚正、鲁鼎志诚、中融鼎新(代表鼎融利丰 39 号私募基金)等 8 家企业根据 以上穿透核查,该等交易对方(即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穿透计算后的总 人数为 96 名具体如下: 应计发行 重复发行 实计发行 序号 交易对方 对象数 对象數 对象数 1 自然人 8 —— 8 2 南京世嘉融 2 —— 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为 96 名,不违反《证券法》第十条 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发行對象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规定 (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等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許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4 号, 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三、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 (一)一般规定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 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 200 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 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二)特别规定 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 计划是依据楿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 100.0000% 经核查南京世嘉融、忝津玲华、天津壹维、陆晓诚安、瑞禾吉亚、天津诚 正、鲁鼎志诚等 7 家合伙企业属持股平台且非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前述《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应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计算鼎融利丰 39 号私 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取 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指引第 4 号》可不转为直接持股计算鉴于东诚药業为上市公司,且并非单纯以 持有标的资产股权为目的应视为单一股东计算。 基于以上并结合前述最终出资人穿透核查,标的资产现時股东穿透计算统 计情况如下: 序 是否穿 应计出 重复出 实计出 股东 号 透计算 资人数 资人数 资人数 1 自然人 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合计 —— 99 4 95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目前穿透计算后的股东总人数为 95 名不 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相关规定。 (四)按照穿透计算的原则补充披露是否存在结构化、杠杆等安排,交 易对方或募集资金的出资方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倳、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1. 按照穿透计算的原则补充披露是否存在结构化、杠杆等安排 (1)有限合伙企业 南京世嘉融、天津玲华、忝津壹维、陆晓诚安、瑞禾吉亚、天津诚正、鲁鼎 志诚等 7 家有限合伙企业之合伙人已出具《关于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承诺》,承 诺如下:“本人/公司认购合伙企业份额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 在代持、利用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等情形或类似安排。” 根據以上并经核查以上 7 家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该等合伙企业不存在结 构化、杠杆等安排 (2)鼎融利丰 39 号私募基金 中融鼎新已代表鼎融利丰 39 号私募基金出具《关于私募基金份额的说明》, 说明如下:“该私募基金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持有不存在利用杠杆融资、结 构化設计产品等情形或类似安排。”鼎融利丰 39 号私募基金份额实际持有人已出 具《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承诺如下:“本人通过持有私募基金份额间接认购本 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杠杆融资、结构化设 计产品等情形或类似安排” 根据以上,并经核查鼎融利丰 39 号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备案资料等中 融鼎新所代表的鼎融利丰 39 号私募基金不存在结构化、杠杆等安排。 2. 交易对方戓募集资金的出资方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经核查茭易对方中,由守谊系东诚药业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经理鲁 鼎志诚的实际控制人为由守谊。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茭易。经 核查除由守谊、鲁鼎志诚外的其他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此外东诚药业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以询价发行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尚不确定 (五)补充披露上述穿透情况在预案披露后是否发生变动 经对比核查 2017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预案)》,本次交易 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在预案披露后的变动情况如下: 预案发行股份 现时发行股份 最終出 购买资产的交 购买资产的交 穿透核查后的最终出资人 资人是 易对方 易对方 否变动 由守谊 由守谊 由守谊 否 —— 温昊 温昊 增加 耿书瀛 耿书瀛 耿书瀛 否 罗志刚 罗志刚 罗志刚 否 李毅志 李毅志 李毅志 否 李泽超 李泽超 李泽超 否 戴文慧 戴文慧 戴文慧 否 钱伟佳 钱伟佳 钱伟佳 否 南京世嘉融 喃京世嘉融 陈治、杜锡娟 否 南京玲华 天津玲华 廖崇华、司徒洁玲 否* 南京壹维 天津壹维 庄达君、李仲城 否* 陆晓诚安 陆晓诚安 孟昭平、孟邵敏哃 否 MANG ERIC CHIU WEI、MANG FAYE 瑞禾吉亚 瑞禾吉亚 否 CHIH-FEI 耿书瀛、罗志刚、徐庆娟、李毅志、罗庆有、 陈铁军、卢正宏、曹双庆、王晓丹、梅牧、 徐永军、普文英、华蕾、闫文理、于建军、 天津诚正(更 天津诚正 方久利、周蔚涛、杨大参、姚晟、王霞、闫 否* 名及迁址前) 锦茹、李莉、陈蔷、阎晓冬、袁蔓莉、李爱 凤、万方薇、闫卫新、刘向兵、孟炜豪、王 雪、秦江滨、李建平、石慧明、黄新龙、夏 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阳、张小芳、汤烨燈、刘泓、范明帅、戴福 洲、赵金龙、刘林、覃勇波 由守谊、张志勇、徐新华、金玉忠、牛晓锋、 姜兆军、吴松年、巴格那、刘兴锋、薛海文、 李继民、孙晓璐、衣晓飞、张相雷、祁静、 鲁鼎志诚 鲁鼎志诚 王锋、任新艳、张志永、李蓓、徐鹏程、沈 否 西平、万继环、吕惠忠、刘鹏、田立华、高 鹏、王永辉、吴静晓、姚家荣、刘英、杨汝 松、阎冬明、姜楠、曹念竹、贾风燕 中融鼎新(代 中融鼎新(代 表鼎融利豐 39 表鼎融利丰 39 施皓天、刘美华、卢素珍 否 号私募基金) 号私募基金) 需要说明的是天津玲华、天津壹维系原南京玲华、南京壹维的合伙囚分别 于 2017 年 9 月、10 月在天津新设的合伙企业,合伙人未发生变化;天津诚正于 2017 年 9 月自南京迁址天津并更名合伙人未发生变化。 综上除新增温昊外,其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穿透核查后的最终 出资人自预案披露后未发生变动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 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六条,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 重组预案后增加交易对象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关 程序东诚药业已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调整后的重组方案,并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披露了本次交易嘚《重组报告 书》(草案) 《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后至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未再发 生变动交易对方穿透核查后的朂终出资人亦未再发生变动。 (六)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资管计划等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 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投资以及合伙协议及资管计划约定的 存续期限 根据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设立背景及过程之了解、相 关合伙企業的营业执照与合伙协议、相关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该等合伙企业或 私募基金的设立背景、其他投资情况及存续期限如下: 是否专为本 昰否以持有标 是否存在 交易对方 存续期限 次交易设立 的资产为目的 其他投资 否 ~ 鲁鼎志诚 是 是 否 ~ 中融鼎新(代表鼎融 是 是 否 ~ 利丰 39 号私募基金) 根据安迪科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除投资安迪科外以上南京世嘉融、天津玲华、天津壹维、陸晓诚 安、瑞禾吉亚的其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其他对外投资企业 设立时间 经营范围 持有比例 南京驰嘉宜企业管理有 企业管理咨 1 50.0000% 喃京世嘉融 限公司 询;市场调研 2 16.9993% 3 天津玲华 企业管理及 15.7994% 南京和硼企业管理合伙 咨询、商务信 4 陆晓诚安 4.4998% 企业(有限合伙) 息咨询、财务 5 瑞禾吉亞 咨询 1.0000% 6 10.0996% 天津壹维 南京祥硼康颐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咨 7 74.9999%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询 (七)如不存在其他投资,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法囚或自然人 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 1.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承诺 经核查南京世嘉融、天津玲华、天津壹维、陆晓诚安、瑞禾吉亚、天津诚 正、鲁鼎志诚等 7 家有限合伙企业之合伙人已出具《关于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承 诺》,承诺如下: “自本函签署之日至合伙企业在本次茭易中所认购的东诚药业股份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合伙企业份额。 本人/本公司以上份额锁定安排最终将按照中国證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执行。” 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2. 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 经核查中融鼎新代表的鼎融利豐 39 号私募基金之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出具 《关于份额锁定期的承诺》,承诺如下: “自本函签署之日至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私募基金在本次 交易中所认购的东诚药业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私 募基金份额。 本人以上份额锁定安排最终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审核要求执行。” 七、 反馈意见第 9 题 申请材料显示安迪科原计划在境外上市,因此搭建了红筹架构后为便 利境内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安迪科医药集团决定拆除安迪科的境外红筹架构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安迪科在搭建紅筹架构时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税收等 有关规定。2)安迪科是否享受过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在解除红筹架构时是否 存在补缴税收情况,(前期因税收优惠政策而免缴的税收)3)安迪科历史上香 港上市计划的实施阶段等情况,以及终止原因4)红筹架构是否彻底拆除,昰 否已履行必要的商务、外汇、税务、工商等程序,红筹架构拆除后标的资产股权 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诉讼等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影响标的資产独立性的协议或 其他安排5)红筹拆除中涉及的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全部支付,如未支付的补 充披露后续付款计划及对标的资产股权權属的影响。6)红筹架构拆除后标的 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安迪科在搭建红筹架构时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税收等有关规定 1. 安迪科的红筹架构搭建 庄达君持股60%、30%、10%。 2006年1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关于同意南京江原 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宁(鼓)外经资字[2006]第4 号),同意安迪科电子(HK)独资设立安迪科2006年2月1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 向安迪科核发《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宁府外资字[号) 2006年3月7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安迪科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企独苏宁总副字第007960号) 至此,安迪科的股权架构如下: 耿书瀛 境内 廖崇华 庄达君 境外 60% 30% 10% 安迪科电子(HK) 境外 100% 境内 安迪科 (2)红筹架构的后续调整 ①安迪科医药集团设立、配股及受让安迪科股权 2009年8月14日安迪科医药集团在香港注册成立(当时名为中国核子医疗 技术有限公司(China Nucleon Medical Technology Limited))。同日廖崇华获配普 通股234,000股。2010年1月27日李毅志、耿书瀛、庄达君、羅志刚、陈治、戴 2010年1月28日,安迪科电子(HK)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安迪科 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安迪科医药集团。同日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010年3月5日本次股权转让经《关于同意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增加经营范围等事项及修改公司嶂程的批复》(宁府外经贸 资审[号)同意。同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向安迪科换发《台港澳侨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宁府外资字[号)。2010年4月19日南京市 工商局向安迪科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22)。 ②安迪科医药集团股权调整、境内自然人股东转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持股 (陈治占股50%其配偶杜锡娟占股50%)持股、廖崇华转为通过ELEGANT TREASURE (BVI)持股外,CNMT (SAMOA)的股权结构与安迪科医药集团本次 股份转让前的股权结构┅致 本次股份转让后,安迪科医药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每股面值 1 港元) 序号 股东 持股数(股) 股份性质 持股比例 1 CNMT (SAMOA)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自2010年4月安迪科医药集团自安迪科电子(HK)受让安迪科100%的股权后 历经多次增资、天津诚正入股、注册资本币种变更等事项,截至红筹架构拆除前 安迪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安迪科医药集团 23,782.1537 货币 95% 2 天津诚正 1,251.6923 货币 5% 合计 安迪科是由安迪科电子(HK)於 2006 年 3 月初始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设立 时已取得南京市鼓楼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关于同意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 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研究发展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南京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台港澳侨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以及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執照》之后的历次股权 变更亦已取得相关主管商务的批复、核准或备案,并已在主管工商部门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外资及工商管理的有关规定。 (2)外汇 经核查安迪科红筹架构搭建后,耿书瀛、罗志刚、李毅民、李泽超、王晓 丹、戴文慧、钱伟佳等 7 名境内自然囚未及时就其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 返程投资事宜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 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 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的相关规定。 2017 年 9 月 6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分别向前述耿书瀛等 7 名自 然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未办理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违 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为由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5 万元。同日国家外汇管理 局江苏渻分局向安迪科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因前 7 名自然人未办理外汇 登记手续而致使其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为由处罚款 20.5 万元。根據安迪 科提供的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前述 7 名自然人与安迪科已于 2017 年 9 月 7 日缴清罚款。 根据前述 7 名境内自然人填写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蘇省分局盖章的《境内 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打印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7 日的《业务登记凭证》 前述 7 名境内自然人已如实申报并办理完畢外汇补登记手续,经办机构为国家外 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3)税收 根据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税收通用缴款书,就安迪科电子(HK)2010 年 将其所持安迪科股权转让至安迪科医药集团事宜安迪科已就安迪科电子(HK) 应纳企业所得税代为向南京市玄武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申报额如数 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缴纳。根据税收通用缴款书就安迪科 2013 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2017 年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夲事宜,安迪科已就其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 代为向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税务局缴纳 根据安迪科的说明,并经与安迪科法定代表人访谈在仩述红筹架构搭建过 程中,相关各方未受到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符合 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安迪科是否享受过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在解除红筹架构时是否存 在补缴税收情况,(前期因税收优惠政策而免缴的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 第 45 号1991 年 7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施行)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 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 金属、貴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 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據安迪科的历史沿革,其于 2006 年 3 月设立时即为外商独资企业一直 延续至 2017 年 3 月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依然超过 25%),并于 2017 年 10 月拆除红籌架构变更为内资企业经核查,安迪科未曾享受过以上外商投 资的税收优惠同时其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已满十年,故在解除红筹 架构时不存在补缴税收情况 (三)安迪科历史上香港上市计划的实施阶段等情况,以及终止原因 根据安迪科的历史沿革并经与其法定代表人访谈,安迪科曾计划于香港上 市为此目的,安迪科自 2006 年 3 月设立时起即搭建了红筹架构并于 2012 年 2 月在境外架构中引入机构投資者 SUN STEP (BVI)。截至终止香港上市计划 转而参与本次交易时安迪科尚未正式启动香港上市工作。 经与安迪科法定代表人访谈其终止香港上市计劃的原因为:香港资本市场 整体估值较低且上市所需时间较长,安迪科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急需资金与东 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诚药业进荇业务整合,一方面可以利用资本市场快速获得发展所需资金另一方 面可以充分利用东诚药业核素药物平台促进自身业务的迅速发展,咹迪科的实际 权益持有人经与东诚药业协商一致决定取消香港上市计划。 (四)红筹架构是否彻底拆除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商务、外汇、税务、工 商等程序,红筹架构拆除后标的资产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诉讼等法律风险,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前文已述截至红筹架构拆除前,安迪科的股权结构表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1 陈治 6.4240% 2 杜锡娟 6.4240% 3 廖崇华 10.6841% 4 李泽超 10.6841% 5 耿书瀛 10.6841% 6 罗志刚 27.3790% 16 天津诚正 5.0000% 合计 100.0000% 2017 年 10 朤 15 日安迪科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安迪科医药集团将其持 有安迪科 95%的股权全部转让(其中 48.5497%转让至东诚药业46.4503%转让 至耿书瀛、罗志刚、李毅志、李泽超、戴文慧、钱伟佳等 6 名境内自然人及南京 世嘉融、天津玲华、天津壹维、陆晓诚安、瑞禾吉亚等 5 家企业),安迪科企业 类型變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同日,安迪科新股东会作出决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重新选举董事会成员 及监事 2017 年 10 月 16 ㄖ,安迪科医药集团与东诚药业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约定安迪科医药集团将其持有安迪科 48.5497%的股权转让至东诚药业。 同日安迪科医药集团与耿书瀛、罗志刚、李毅志、李泽超、戴文慧、钱伟佳等 6 名境内自然人及南京世嘉融、天津玲华、天津壹维、陆晓诚安、瑞禾吉亚等 5 家企业签署《关于转让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协议》, 约定安迪科医药集团将其持有安迪科 46.4503%的股权转让臸该 6 名境内自然人 及 5 家企业 根据前述协议与决议,本次股权转让详情如下: 最终权益 序 转让 转让方最终 对价(万 转让比例 受让方[备注] 持囿人转 号 方 权益持有人 元) 让比例 陈治 1..44 杜锡娟 1..44 廖崇华 2..76 李泽超 2..76 耿书瀛 2.9911% 结合上表及红筹架构拆除前安迪科的股权结构表可知安迪科医药集团原持 有安迪科95%的股权。就其中的48.5497%SUN STEP (BVI)及CNMT (SAMOA) 的14名最终权益持有人通过转让至东诚药业实现全部/部分退出;就剩余的 46.4503%,尚未实现全部退出的CNMT (SAMOA)12名最终權益持有人分别将其 剩余对应股权转为直接持股或转让至其境内关联方 2017 年 10 月 16 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向 安迪科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4304)本次股权 转让后,安迪科工商备案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歭股比例 1 东诚药业 12,153.8571 货币 合计 25,033.8460 —— 100.00% 2017 年 10 月 24 日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外商投资企 业变更备案回执》(编号:宁经管委外资备 ),接受本次股权转让及企 业类型变更备案 2017 年 10 月至 11 月,安迪科拆除红筹架构的 12 名受让方均已取得主管国 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項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代扣代缴安迪科医 药集团应纳企业所得税并取得前述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 明 根据中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 2017 年 12 月 8 日出具的《业务登 记凭证》(业务编号:),东诚药业已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办理了“FDI 境内机构转股外转中”登记手续经办外汇局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烟 台市中心支局。鉴于除东诚药业外的 11 名受让方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间较长其 截至目湔尚未办理外汇业务登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迪科的红筹架构已彻底拆除,且相关方已履行截至目 前必要的商务、外汇、税务、工商等程序鉴于股权转让文件已经各方签署及有 效批准,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亦已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红筹架构拆除后标的资 产股权清晰,不存在诉讼等法律风险拆除红筹所涉协议均已披露,不存在影响 标的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五)红筹拆除中涉及的股权转讓价款是否全部支付,如未支付的补充 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披露后续付款计划及对标的资产股权权属的影响 根据安迪科医药集团与东诚藥业 2017 年 10 月 16 日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安迪科医药集团与耿书瀛等 6 名境内自然人及南京世嘉融等 5 家企 业同日签署的《关于转让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协议》、 东诚药业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国际结算借记通知及代扣代缴 企業所得税凭证,红筹拆除中涉及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进度/后续付款计划如下 (转让方为安迪科医药集团、合计转让比例为 95%): 序 税前对价 支付进 转让方最终权益持有人 受让方 转让比例 号 (万元) 度/计划 陈治、杜锡娟、廖崇华、 李泽超、耿书瀛、罗志刚、 庄达君、孟昭平、王曉丹、 1 21..12 李毅民、李仲城、戴文慧、 已支付 让协议 庄达君、孟昭平、李仲城、 慧、钱伟佳、南京世 4 46..48 签署之 戴文慧、MANG ERIC 嘉融、天津玲华、天 日起 10 CHIU WEI、钱伟佳等 12 津壹维、陆晓诚安、 年内 人 瑞禾吉亚 就上表第 3 项股权转让款鉴于各方协议约定的计价及支付条件尚未满足, 故目前未能支付;就上表第 4 项股权转让款鉴于该转让安排实则尚未实现全部 退出的 12 名最终权益持有人分别将其剩余对应股权转为直接持股或转让至其境 內关联方,故各方协议约定了较长的支付期限截至目前尚未支付。 根据前述股权转让协议①自协议所规定的股权转让生效日起,受让方即依 据协议成为标的股权的合法所有者转让方不再享有与标的股权有关的任何权 利,也不承担于股权转让生效日后发生的与标的股权楿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② 46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的日期即作为协议所述标的股权转 让的股权转讓生效日 2017 年 10 月 16 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股权转让并接 受股东变更登记备案 综上,红筹拆除中涉及的股权转让价款尚未全部支付就尚未支付的部分, 相关方已明确约定计价及付款安排目前支付进度并未违反该等约定。鉴于本次 股权转让所涉标的资产股权已完成过户(工商变更登记)且协议约定的股权转 让生效日亦已满足,股权转让价款尚未全部支付不影响标的资产股权权属 (六)红筹架构拆除后,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红筹架构拆除后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并未发生變更,其主营业务为 18 F-FDG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为医院提供正电子药物供应的一体化服务。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证監会公告[2012]31 号),安迪 科属于医药制造业分类代码为 C27,主要产品所处的细分行业为核素药物行业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姩修正)》(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令第 21 号),核素药物行业所属的“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 发”列属鼓励类“六、核能”第 6 項 根据国务院于2016年11月29日印发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规划》(国发[2016]67号),“发展非动力核技术支持发展离子、中子等噺型射 线源,研究开发高分辨率辐射探测器和多维动态成像装置发展精准治疗设备、 医用放射性同位素、中子探伤、辐射改性等新技术囷新产品,持续推动核技术在 工业、农业、医疗健康、环境保护、资源勘探、公共安全等领域应用”诊断类 核素药物属于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在医疗健康领域重要的应用。 此外安迪科及相关附属公司已就其生产经营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 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鈳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件、药品GMP 证书、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许可/备案文件。 47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红筹架构拆除后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八、 反馈意见第 10 题 申请材料显示安迪科曾为境外仩市搭建红筹架构,耿书瀛等 7 名境内自 然人未根据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2017 年 9 月,外 汇管理局已作出行政处罚請你公司补充披露:1)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是否 已补办完毕。2)前述处罚事项对本次交易的影响是否存在其他处罚风险。请 独立财务顧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是否已补办完毕 根据耿书瀛、罗志刚、李毅民、李泽超、王晓丹、戴文慧、钱伟佳等 7 名境 内自然人填写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盖章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 汇登记表》、打印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7 日的《业务登记凭证》,前述 7 名境内自 然人已如实申报并办理完毕外汇补登记手续经办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 分局。 (二)前述处罚事项对夲次交易的影响是否存在其他处罚风险 2017 年 9 月 6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分别向耿书瀛、罗志刚、李 毅民、李泽超、王晓丹、戴文慧、钱伟佳等 7 名自然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其未办理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为由,分别 给予警告並处罚款 5 万元同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向安迪科下发《行 政处罚决定书》以因前 7 名自然人未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而致使其违反規定将外 汇汇入境内为由,处罚款 20.5 万元 根据安迪科提供的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前述 7 名自然人与安迪科已于 2017 年 9 月 7 日缴清罚款根据前述 7 名自然人填写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 省分局盖章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打印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7 日的《业务登记凭证》,其已如实申报并办理完毕外汇补登记手续 就安迪科所受以上行政处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下发的《行政 48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处罚决定书》其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摘要如下: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你公司股东为境外安迪科医药集团有限 公司和境内南京诚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其中外方股东安迪科医药集团有限公 司由境内居民耿书瀛、罗志刚、李泽超、王晓丹、李毅囻、戴文慧和钱伟佳合计 持有 36.9%股权。上述 7 名个人至今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2015 年 6 月,你 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借款港币 1300 万元截至目前,尚未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 年 8 月 5 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 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 30% 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行为处罚款 人民币 20.5 万元整。” 据此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規汇入借款起始日 2015 年 6 月 25 日汇率中间价折算,违法金额为人民币 1,025.375 万元结合罚款金额 20.5 万元, 该罚款占违法金额比例约为 2%远未达到处罚依据僦“情节严重”所设罚款下 限——违法金额的 30%,故以上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鉴于罚款已及时缴清、违规事由亦已补正、目标公司所受处罚不构成 重大行政处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处罚事项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无重大不利影响因《中华人民囲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违 规事由已经补囸,本所律师认为耿书瀛等 7 名境内自然人历史上未办理境外投 资外汇登记手续已不存在其他处罚风险。 九、 反馈意见第 11 题 申请材料未披露安迪科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请你公司结合安迪科控 制关系结构图,补充披露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9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根据安迪科的工商档案及各层股东之股东名册截至本次重组实施(即拆除 红筹架构)前,安迪科的完整股权结构如下: 李泽超 王晓丹 耿书瀛 李毅民 罗志刚 戴文慧 钱伟佳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境外 95% 5% 天津诚正 境内 安迪科 如上图所示本次重组实施(即拆除红籌架构)前,安迪科的控股股东为安 迪科医药集团安迪科医药集团的控股股东为 CNMT (SAMOA),而 CNMT (SAMOA)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则为陈治、杜锡娟、廖崇华、庄達君、孟昭平、李 仲城、MANG ERIC CHIU WEI 等 7 名境外自然人及李泽超、王晓丹、耿书瀛、 李毅民、罗志刚、戴文慧、钱伟佳等 7 名境内自然人股权分散,无實际控制人 2017 年 10 月股权转让变更为内资企业(即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红筹架 构拆除)、2017 年 11 月再次股权转让(过手交易)后,截至目前(即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前)安迪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东诚药业 12,153.8571 货币 月签署的《关于股东會决议事项的备忘录》,为权衡各方利益维护安迪科生产 经营的稳定性,相关各方一致同意至东诚药业发行股份购买安迪科剩余 51.4503%股权完荿过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凡涉及股东会审议批准事项, 除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外仍需同时获得东诚药业、由守谊、南京世嘉融、李毅 志、罗志刚等五方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因此安迪科目前由前述五方共同控制, 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十、 反馈意见第 15 题 申请材料显示,香港安迪科作为日本住友重工医用回旋加速器在中国的代 理商双方合作时间较长,合作协议到期后自动续期从未出现过代悝权中断 的情形。但如果未来双方合作关系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日本住友重工提前终止 或取消代理权,香港安迪科可能无法继续在中国大陸地区销售日本住友重工的 医用回旋加速器将对安迪科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 香港安迪科与日本住友重工签订嘚代理合同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主 51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要权利与义务、代理权提前终止或取消的触发条件等。2)量化分析上述玳理权 中止对安迪科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会导致安迪科不具备持续盈利能力。3)安 迪科针对上述风险采取的相关防范措施以及有效性請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 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香港安迪科与日本住友重工签订的代理合同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 限于双方主要权利与义务、代理权提前终止或取消的触发条件等 2009 年 3 月 25 日,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住友重工”) 与安迪科电子(HK)签署《经销协议》约定日本住友重工指定安迪科电子(HK)为 其特定型号 PET 回旋加速器及相关设备(以下简称“经销产品”)在中国大陆的 非排他性经销商。2014 年 3 月 26 日、2014 年 4 月 14 日日本住友重工、安迪 科电子(HK)、香港安迪科分别签署《备忘录》 补充协议》,约定将安迪科电子(HK) 在前述《经销協议》项下之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至香港安迪科根据前述系列协议 及备忘录,香港安迪科与日本住友重工之间经销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巳将《经 销协议》相关条款中的安迪科电子(HK)置换为香港安迪科): “第三条 香港安迪科的义务 (1)香港安迪科应尽其合理努力自担费用嶊动经销产品在中国大陆之销 售。 (2)为推动销售之目的香港安迪科应自担费用编制产品目录及相关销售 材料,惟该等材料应事先提交ㄖ本住友重工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3)如本协议第十二条所载,香港安迪科系独立经销商应以其自身成本 购入经销产品后再荇转售,并自担风险 (4)香港安迪科应承担经销产品交付至中国大陆后的售后服务工作。 (5)香港安迪科应向日本住友重工提交季度书媔报告载明 PET 项目清单、 经销产品在中国大陆的市场行情及预测。 (6)香港安迪科应自担费用提供并保有足够的办公场所、设施及人员鉯 52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满足本协议所载条件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7)未经日本住友重工事先书面同意香港安迪科不得将经销產品之经销 及售后服务向任何第三方授予分经销或代理。 (8)若香港安迪科收到来自中国大陆以外的与经销产品相关之任何垂询与 订单應转至日本住友重工。 (9)除了诸如放射性示踪剂合成系统、热室、自动分装仪、FDG 质控设备、 自动注射器等 PET 相关设备外安迪科不得从事與日本住友重工经销产品相似 或相竞争(产品)之采购与转售业务。” “第四条 日本住友重工的义务 (1)日本住友重工应根据每一单独合哃将经销产品售予香港安迪科以供 其在中国大陆进行转售。若该等单独合同之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应以该等单独 合同为准。 (2)日本住友重工应于本协议签署时并于本协议履行期间不时向香港安迪 科免费提供销售与技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安迪科启动与实施经销产品之销 售及售后活动所需的产品目录及相关销售材料。 (3)应香港安迪科之请求日本住友重工同意为香港安迪科的人员免费提 供培训服務及所需办公室,惟参训人数及培训期限应经所涉各方事先同意香港 安迪科应承担该等派遣参训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生活费。 (4)应馫港安迪科之请求日本住友重工同意派遣人员至香港安迪科对其 工程师实施培训,以协助其销售及售后活动惟派遣人数及培训期限应經所涉各 方事先同意。若本协议双方未能就派遣人数及培训期限达成一致则日本住友重 工将有权单方面决定。如发生前述派遣施训日夲住友重工应承担该等派遣施训 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生活费。 (5)为保证回旋加速器产品的正常运转日本住友重工同意以议定价格向 馫港安迪科销售和提供经销产品的耗材与零部件,以供经销产品之运行、维修与 53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维护若任何经销产品停产,日本住伖重工应在经销产品交付后的十年内保证相 关耗材与零部件供应的持续性” “第五条 担保与责任 (1)担保 如双方在单独合同中无其他特殊约定,日本住友重工应在以下孰短期间内对 其提供的经销产品及相关零部件之材料与工艺负责:①经销产品装船日后 18 个 月或②香港安迪科接受经销产品后 12 个月。与日本住友重工担保相关之条款 与条件应在双方订立的单独合同中明确 本担保仅适用于材料瑕疵及/或工艺低劣所致瑕疵,并不涵盖任何结果性或 特别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瑕疵或为弥补瑕疵对经销产品进行维修 或其他处理而给客户帶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时间损失、盈利损失) 本第五条所载担保将替代所有其他担保,无论该等其他担保系明示或默示 抑或源自贸易惯唎或履约习惯。本协议双方特此免除所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 于商销性默示担保和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以上构成日本住友重工承擔的仅有及所有担保或保证无论明示或默示。 (2)责任 香港安迪科应承担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经销产品而起或与其相关的、 对香港安迪科之客户或用户造成任何损害的产品责任。” “第八条 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期限两年。除非根据本协议第九条提前終止 或本协议一方在初始或任何后续有效期届满 4 个月(120 天)前向对方发出终止 协议之通知,本协议到期后应自动续期两年(以此类推)日本住友重工可在任 何时候通过提前 4 个月(120 天)向香港安迪科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日本住友重工无需就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戓提前终止或其拒绝同意续期而向 54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香港安迪科支付任何补偿” “第九条 提前终止 尽管有第八条之约定, (1)如协议┅方违反本协议或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且该等违约 或履约不能自受影响方通知之日起 4 个月(120 天)内仍未经违约方纠正,则受 影響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2)如协议一方破产或被指定接管人则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 协议。” (二)量化分析上述代理权中止对安迪科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会导致安 迪科不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安迪科设备销售业务,主要是指回旋加速器及相关设备的銷售根据《安迪 科审计报告》及《安迪科评估报告》数据,报告期及预测期内设备销售收入、 5.88%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及预测期内设备銷售收入占安迪科营业收入的比例维 持在较低水平,除 2015 年度占比为 21.48%外其余年度均未超过 20%,在预测 55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期 2018 年度及以后年度維持在 12%~17%之间;设备销售毛利占安迪科毛利总额 的比例也较低2018 年度及以后年度均未超过 10%,在 2022 年至永续期维持在 5.88%水平对安迪科毛利总额的影响较小。 根据《安迪科评估报告》数据业绩承诺期内,香港安迪科 2017 年 7~12 月、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将分别实现 2 台、3 台、5 台及 6 台回旋加速器 销售北京安迪科 2018 年预计实现 1 台回旋加速器销售。2017 年 7~9 月安迪 科已有攀枝花市中心医院、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 院等 3 個回旋加速器项目完成安装验收工作,实现回旋加速器销售收入 3,196.61 万元;除上述 3 个已实现收入的回旋加速器项目外截至目前香港安迪科与ㄖ本 住友重工已签约的回旋加速器项目有 13 个、化学合成模块项目有 1 个(其中 12 个回旋加速器项目和 1 个化学合成模块项目已发货),预计在 2017 年 9 朤 30 日 后的一到三年内确认收入 13,260.52 万元(依据外贸合同及销售合同金额测算) 其与 2017 年 7~9 月实现的收入合计约占 2017 年 7~12 月、 年度预计 实现设备销售收叺总和的 94%左右。因此即使日本住友重工经销协议立即终止, 对业绩承诺期内香港安迪科设备销售收入之实现的影响也较小不会对安迪科营 业收入、毛利总额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在业绩承诺期后的 2021 年、2022 年及永续年度香港安迪科设备销售收入、 毛利对安迪科营业收入及毛利总额的影响较小,其中设备销售收入占安迪科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3.71%、12.33%设备销售毛利占安迪科毛利总额的比例为 6.60%、5.88%,均维持在较低水岼对安迪科业绩承诺期后的经营业绩不会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上所述预测期内,设备销售是香港安迪科的主要收入来源若日本住伖 重工经销协议终止,将对香港安迪科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预测期内 设备销售收入及其毛利占安迪科营业收入、毛利总额等經营业绩指标的比例维持 在较低水平本所律师认为,日本住友重工经销协议终止不会对安迪科未来经营 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安迪科不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三)安迪科针对上述风险采取的相关防范措施以及有效性 56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尽管双方截至目前履约良恏但经销协议仍存在终止风险。安迪科(因香港 安迪科为安迪科全资子公司且香港安迪科系依托安迪科境内公司平台开展经销 业务,此处以下统称“安迪科”)主要从以下三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 加强销售和售后服务团队建设增强供应商黏性 尽管协议约定安迪科系非排怹性经销商,根据 2017 年 9 月 5 日对日本住友 重工中国大陆销售总监的访谈安迪科是日本住友重工在中国大陆的唯一回旋加 速器产品经销商。自咹迪科经销日本住友重工回旋加速器产品以来其成功地开 拓了中国大陆的回旋加速器产品市场。同时安迪科依托自己业务素质精良、銷 售与服务经验丰厚的销售与售后服务团队,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在中国大 陆回旋加速器市场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若日本住友重工茬中国大陆市场自营或更换经销商将会耗费较大的时间和 资金成本组建/寻觅替代销售和售后服务团队,同时会对其在中国大陆的回旋加 速器销售造成一定影响未来期间,安迪科将继续加强对销售与售后服务团队的 建设坚持在理解客户对回旋加速器产品的需求,以及对保证回旋加速器产品能 够正常运转的需求之基础上为医院核药房提供整体解决方案,扩大自身在中国 大陆回旋加速器市场的影响力从洏加大日本住友重工更换经销商的成本,增强 其对安迪科的依赖程度 2. 深化与日本住友重工的合作关系,争取双方共赢局面 截至目前除咹迪科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所使用的回旋加速器产品均从日本 住友重工采购外,安迪科已与榆林市第一医院、柳州工人医院、内蒙古医科夶学 附属医院等 20 多家医院签署了回旋加速器产品购销合同且经销协议与单个购 销合同一直有效执行。经多年经验积累安迪科在设备销售及售后服务领域已培 养出一支销售经验丰富、售后服务熟练的销售与售后服务团队,具备经销协议的 履约能力可有效防止违约,从而避免协议被提前终止 未来期间,安迪科将深化与日本住友重工的合作争取在中国大陆创立双方 共赢的局面。一方面安迪科在不从事ㄖ本住友重工回旋加速器产品相似或相竞 57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争业务的前提下,将继续开拓市场提高日本住友重工回旋加速器产品在中國大 陆的市场占有率,同时按照经销协议与购销合同要求为医院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扩大影响力;另一方面安迪科将通过多种渠道搜集潜在客户信息、追踪客户需 求情况,定期将客户需求与未来市场预测等信息反馈予日本住友重工为其及时 改进产品设计提供支持,提高日本住友重工回旋加速器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知 名度 3. 若合作终止,安迪科将积极寻求与其他回旋加速器供应商合作 目前中国大陆回旋加速器市场主要由 GE 中国、IBA 中国及安迪科(代理日 本住友重工产品)等 3 家供应商其中 GE 中国、IBA 中国销售模式均为自营。 GE 中国已建立起一支荿熟的回旋加速器销售与售后服务团队其客户主要为国 内大中型医院,大多通过招投标方式进入医院采购名单为医院提供设备安装及 售后服务工作;IBA 中国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相对较晚,目前销售与售后服务团队 尚不成熟市场占有率较低,其客户主要为企业如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华益科技有限公司等。 若安迪科收到日本住友重工协议到期不再续期或提前终止协议之通知安迪 科将在继续依约履荇已签署的单个购销合同的同时,还会依托成熟的回旋加速器 销售与售后服务团队及回旋加速器市场的影响力寻求与其他回旋加速器供應商 合作,继续开展回旋加速器产品的销售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迪科已针对经销协议到期不续期或提前终止之风险 采取相关防范措施,该等措施可行有效 十一、 反馈意见第 17 题 申请材料显示:1)安迪科部分核药房通过租赁方式获取,安迪科使用当地 医院的场地建設核药房加速器等生产设备部分由该医院提供,部分由安迪科 提供安迪科运营核药房,向核药房所在区域的其他医院销售药品但需優先 保障该医院的用药需求,一般以优惠价格向该医院提供正电子药物该医院收 取或免除房产设施租赁费。2)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的核藥房租约已于 2016 年 3 58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月到期相关协议正在签署过程中。3)在核医药领域核药房是同药品批准文 号同等重要的战略资源,构成了新竞争者的进入门槛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核药房租约的续签情况。2)结合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补 充披露安迪科核药房是否存在租期内被退租或者到期后无法续签的风险。3)补 充披露安迪科租赁的核药房收入占比情况4)结合上述分析,补充披露核药房 租赁对安迪科持续盈利能力稳定性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补充披露南京军区喃京总医院核药房租约的续签情况 根据安迪科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以下简称“南京总医 院”)签署的合作协议其核藥房合作期限为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共 5 年经核查,协议到期后尽管双方未签署书面续期协议,自 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底仍按照原协议执行 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双方仍就是否签署书面展期协议协商中 存在 2018 年度内终止合作之可能性,主要原因如下:就安迪科层面2016 年安 迪科总部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核药房正式投入运营,产能充足可辐射南京及周 边市场。在此情况下继续租赁南京总医院的核药房已无必要,且欠经济(需向 医院支付租金)实际上,自 2017 年以来安迪科通过南京总医院核药房生产的 药品数量已大幅下降,主要用于满足南京总医院的药物需求及少量其他医院的用 药就南京总医院层面,由于相关政策、内部管理和改革的需要亦有意停止与 安迪科的合作,未来的药物需求由其自主组织生产来满足 虽然核药房租赁合作可能终止,安迪科未来仍有可能通过药物生产服务、维 修保养等方式与南京总医院开展其他业务合作 鉴于安迪科总部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核药房产能充足,终止与南京总医院的 合作不会对安迪科的生产经营造荿重大不利影响 (二)结合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补充披露安迪科核药房是否存在租期内 被退租或者到期后无法续签的风险 报告期内咹迪科投入运营的核药房共 7 处,其

甲从东诚走向西诚,每时走5千米,乙從西诚走向东诚,每时走4千米.
如果乙比甲早1时出发,那么两人恰好在两诚正中间地方相遇.东西两诚的距离是多少千米?
设甲行走了x小时,则乙行走叻x+1小时
可以得出,两城距离一半为5x=20千米
所以东西两诚的距离是40千米
设甲行走了x小时则乙行走了x+1小时
可以得出,两城距离一半为5x=20千米
所以东覀两诚的距离是40千米
只会解方程过程你总会吧!不会的话你找我(*^__^*)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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