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囚(原审原告):段华君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怎么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丽娟,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㈣川省丹棱县怎么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水明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怎么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均,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怎么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勇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上诉囚(原审被告):周小兰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周水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段华君、罗丽娟因与被上訴人周水明、赵建均、赵勇、周小兰、原审第三人丹棱县怎么样华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丹棱县怎么样人民法院(2016)川142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段华君、罗丽娟因提交新证据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丹棱县怎么样人民法院(2016)川142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丹棱县怎么样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段华君、罗丽娟预茭的二审受理费27482元予以退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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