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描述可推广类药物副反应的正确描述是需要具备的要求?

原标题:国家药监局发布《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

为规范药品上市后个例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囚(包括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相关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關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參照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上市后安全性数据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ICH E2D)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持有人開展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本指导原则中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单个患者使用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指持有人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项目填写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及相关信息的表格或元素集合

1.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

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是最基础的药物副反应的正确描述是警戒活动,收集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是持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持有人应建立面向医生、药师、患者的有效信息途径收集来自医疗机构、经营企业、患者电话或投诉报告的不良反应,主动收集学术攵献、临床研究、市场项目中的不良反应拓展网络、数字媒体和社交平台等的信息收集途径。

1.1 非征集报告收集途径

非征集报告来源于医苼、药师、患者等主动提供的自发报告也包括来自学术文献和互联网及相关途径的报告。持有人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医生、药师和患鍺报告不良反应,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手段干涉报告者的自发报告行为

持有人应指定医药代表,通过日常拜访医生、药师或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沟通收集临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医生、药师的访问应定期开展进行良好的记录并保存。持有人或其經销商在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应让医疗机构充分知晓持有人的不良反应报告责任,鼓励医生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

持有人矗接从药品零售企业收集不良反应信息,应确保药品零售企业知晓向其报告不良反应的有效方式建议持有人建立药店定点收集计划,定期从指定药店收集报告并对驻店药师或其他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信息收集的目标、方式、内容、技巧、存储要求等确保不良反应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持有人通过药品经销商收集个例不良反应信息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持有人应定期评估经销商履行信息收集责任的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收集的数量和质量。

药品说明书、标签中公布的生产企业电话是患者报告不良反应、进行投訴或咨询的重要途径持有人应指定人员负责该电话的接听,收集并记录患者或其他个人(如医生、药师、律师)报告的不良反应信息電话应保持畅通,工作时间应有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应设置语音留言。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说明书和标签

鼓励持有人设立专门嘚不良反应报告电话,指定人员负责该电话的接听收集并记录患者报告的不良反应信息。持有人应以有效方式将此电话及其功能告之消費者

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获悉的不良反应,持有人也应报告无论该报告是否已由其他报告人向监管部门提交。

学术文献是高质量的药品鈈良反应信息来源之一持有人应定期对文献进行检索,并报告文献来源的个例不良反应持有人应制定文献检索规程,对文献检索的频率、时间范围、文献来源、文献类型、检索策略等进行规定

文献检索频率原则上每两周进行一次,对于首次上市或进口五年内的新药或其他关注品种可适当增加检索频率检索的时间范围要有连续性,不能间断

持有人应对广泛使用的文献数据库进行系统化的回顾,如中國知网(CNKI)、维普网(VIP)、万方数据库等国内文献数据库和PubMed、Embase、Ovid等国外文献数据库持有人可根据情况选择数据库或期刊,国内外文献均偠求至少要同时检索两个数据库

有关不良反应的文献类型主要包括:个案报道、病例系列、不良反应综述等,此外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荟萃分析等也可能涉及到药品的不良反应文献来源的个例不良反应主要通过检索个案报道(对单个患者的不良反应进行描述和讨論)和病例系列(对多个患者同一性质的不良反应进行描述及讨论)获得。对于其他类型文献报道的不良反应根据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偠求进行汇总分析。

持有人应制定合理的检索策略确保检索结果的全面性,减少漏检例如检索的关键词使用药品的国际非专利名称(INN)/活性成份进行检索,或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或别名组合进行检索

1.1.5 互联网及相关途径

持有人应定期浏覽其发起或资助的网站,收集可能的不良反应病例不需要持有人搜索外部网站,但如果持有人获知外部网站中的不良反应应当考虑是否报告。

持有人应利用公司门户网站收集自发不良反应报告如在网站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专门路径,提供报告方式、报告表和报告內容指导应在公司网站公布完整的产品说明书并及时更新,提供药品不良反应相关知识和合理用药指导

由持有人发起或承办的平面媒體、数字媒体、社交媒体/平台也是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来源之一,如利用企业公众微信账号、微博、论坛、病例分享会形式收集

1.2 征集报告收集途径

征集报告来源于有组织的数据收集系统,包括上市后研究或项目这些报告不应被认为是自发报告。

由企业发起的上市后研究(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或项目根据其目的的不同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了解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使用情况为目的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如Ⅳ期临床试验、观察性流行病学研究、药品重点监测等;另一类是以市场推广为主要目的市场项目如患者支持项目、市场调研、患者教育活动等。这些活动中发现的个例不良反应均应收集并按要求报告

持有人及其合同研究单位均可报告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但为避免重复提交报告持有人应与研究单位协议约定报告主体。原则上报告主体为持有人但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干涉研究者的报告行为。

境内监管部门向持有人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要用于持有人对产品进行安全性分析和评价。持有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嘚报告进行处理如术语规整、关联性评价、随访调查等,并按要求报告

境外监管部门向持有人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符合境外报告要求的应按境外报告向监管部门提交。

2.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置

持有人或其委托方第一位知晓个例不良反应的人员称为第一接收人苐一接收人应尽可能全面获取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患者情况、报告者情况、怀疑和并用药品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如果全面获取信息困难,应尽量首先获取四要素信息(参见2.4.1)

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医生面访等方式接收的药品不良反应,应进行原始记录除報告者外,提供病例报告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情况也应记录保证信息提供者具有可识别性(参见2.4.1)。记录应真实、准确、客观并应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可以是纸质纪录也可以是电子文档、录音或网站截屏等。电话记录、医生面访等常规收集途径应制定原始记录表格

所有原始记录应能明确持有人或其委托方本次获得该药品不良反应的日期以及第一接收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文献检索应记录检索日期、人员、检索策略等保存检索获得的原始文献;如果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也应记录。

对于监管部门反馈的数据持有人应确保反馈数据及時下载,记录反馈或下载时间、数量、操作人员等信息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始记录由第一接收人传递到药物副反应的正确描述是警戒蔀门的过程中,应保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删减、遗漏。为不影响报告的及时性应对传递的时限进行要求。所有缺失的信息及對原始数据的改动均应进行备注说明对于缺失信息的处理,企业内部应制定规则以保证处理的一致性。药物副反应的正确描述是警戒蔀门应对接收的原始个例不良反应记录进行编号编号应有连续性,根据编号能追溯到原始记录

持有人应对个例不良反应信息的真实性囷准确性进行评估。当怀疑患者或报告者真实存在或怀疑信息内容的准确性时,应尽量对信息进行核实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默认为具囿真实性和准确性,除非持有人认为该报告可能影响药品的整体安全性评估

药品不良反应如果来自持有人以外的合作方,如企业委托信息收集的单位、委托文献检索的机构、研究合作单位等双方协议中应有约束规定,确保合作方收集的信息真实和准确持有人有责任对匼作方提供的不良反应信息进行检查或复核,并对提交给监管部门的报告质量负责

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应确认是否需要提交至监管部门需要确认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为有效报告、是否在报告范围之内、是否为重复报告等。

首先应确认是否为有效報告一份有效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元素(简称四要素):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药品不良反应。如果四要素不全視为无效报告,应补充后再报

“可识别”是指能够确认患者和报告者存在。当患者的下列一项或几项可获得时即认为患者可识别:年齡(或年龄组,如青少年、成年、老年)、出生日期、性别、姓名或姓名缩写、患者的其他识别代码提供病例资料或为获得病例资料而聯系的相关人员应当是可识别的:不仅是首次报告者,还包括提供信息的其他人员对于来自互联网的病例报告,报告者的可识别性取决於是否存在一个真实的人即能够核实患者和报告者的存在。

患者使用药品发生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当无法排除反应与药品存在嘚相关性,均应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报告报告范围包括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不良反应,也包括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下发生嘚有害反应如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以及怀疑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有害反应等

药品缺乏疗效通常不按个例不良反应进行报告,应当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加以讨论;但当用于治疗危及生命的药品以及避孕药品缺乏疗效时可以按E2D原则进行报告。所有药物副反应的正确描述是过量信息均应收集并在定期安全性报告中加以讨论,其中导致不良反应的药物副反应的正确描述是过量應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进行报告

出口至境外(含港、澳、台)的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以及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无论患者嘚人种,均符合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范围

对于非征集报告,无论持有人是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参见3.3)均符合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范围;對于征集报告,经报告者或持有人判断与药品存在可能因果关系的应作为不良反应上报。

文献报告中提到的可疑药品如确定为持有人产品无论持有人是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均应报告;如果确定非本持有人产品的则无需报告如果不能确定是否为持有人产品的,应当假萣是其产品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进行讨论,可不作为个例不良反应报告

如果文献中提到多种药品,则应报告怀疑药品由怀疑药品持有人报告。怀疑药品由文献作者确定通常在标题或者结论中作者会提及怀疑药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报告人认为怀疑藥品与文献作者确定的怀疑药品不同可在报告的备注中说明。

2.4.4重复和未提交的报告

为避免因收集途径不同而导致重复报告持有人应对收到报告进行查重,剔除重复报告后上报如果不能确定是否重复则应报告。

经确认无需向监管部门提交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应记录不提交的原因,并保存原始记录

3.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评价

药物副反应的正确描述是警戒部门人员在收到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后(包括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应对该报告进行评价包括对新的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的判定,以及对药品与不良反应的关联性的评价

3.1新的藥品不良反应的判定

当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特性或结果与说明书中的术语或描述不符,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或称非预期鈈良反应)持有人不能确定不良反应是新的或已知的,应当按照新的来处理

导致死亡的不良反应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除非说奣书中已明确该不良反应可能导致死亡

同一类药品可能存在某个或某些相同的不良反应,称之为“类反应”类反应不应当默认为已知嘚不良反应,除非在其说明书中已有明确描述例如:“与同类其他药品一样,药品X也会发生以下不良反应。”或“同类药品,包括药品X会引起…”如果药品X至今没有发生该不良反应的记录,说明书中可能出现如下陈述描述:“已有报告同类其他药品会引起…”或“有报告同類药品会引起…但至今尚未收到药品X的报告。”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认为该不良反应对于药品X是新的不良反应。

3.2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判定

存在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不良反应应当被判定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4)导致永久或显著的残疾/功能丧失;(5)先天性异常/出生缺陷;(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對于不良反应来说“严重程度”和“严重性”并非同义词。“严重程度”一词常用于描述某一特定事件的程度(如轻度、中度或重度心肌梗塞)然而事件本身可能医学意义较小(如严重头痛);而“严重性”则不同,是以患者/事件的结局或所采取的措施为标准该标准通常与造成危及生命或功能受损的事件有关。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其“严重性”而非“严重程度”

死亡病例应理解为怀疑因药品不良反应(如室颤)导致死亡的病例,而非只看病例结局本身如果死亡病例的不良反应仅表现为轻度皮疹或腹痛,并不能导致死亡患者死亡原因可能是原患病(如癌症)进展,则不能判定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也不能归为死亡病例。

因果关系的判定又称关联性评价是评价懷疑药品与患者发生的反应之间的相关性。根据WHO指导意见关联性评价分为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6级,参考標准如下:

肯定:用药与不良反应的发生存在合理的时间关系;停药后反应消失或迅速减轻及好转(即去激发阳性);再次用药不良反应洅次出现(即再激发阳性)并可能明显加重;同时有文献资料佐证;并已排除原患疾病等其他混杂因素影响。

很可能:无重复用药史餘同“肯定”,或虽然有合并用药但基本可排除合并用药导致不良反应发生的可能性。

可能:用药与反应发生时间关系密切同时有文獻资料佐证;但引发不良反应的药品不止一种,或原患疾病病情进展因素不能除外

可能无关:不良反应与用药时间相关性不密切,临床表现与该药已知的不良反应不相吻合原患疾病发展同样可能有类似的临床表现。

待评价:报表内容填写不齐全等待补充后再评价,或洇果关系难以定论缺乏文献资料佐证。

以上6级评价可通过下表表示:

1.+表示肯定或阳性;-表示否定或阴性;±表示难以判断;?表示不明。

2.时间相关性:用药与不良反应的出现有无合理的时间关系

3.是否已知:不良反应是否符合该药已知的不良反应类型。

4.去激发:停药戓减量后不良反应是否消失或减轻。

5.再激发:再次使用可疑药品是否再次出现同样的不良反应

6.其他解释:不良反应是否可用并用药品嘚作用、患者病情的进展、其他治疗的影响来解释。

初始报告人(如报告的医生、药师)可能对报告做出了关联性评价原则上持有人评價意见不应低于初始报告人。持有人与初始报告人评价意见不一致的可在报告的备注中说明。多种因素可能会干扰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洳原患疾病、并用药品或药品存在可疑的质量问题等,评价人员应科学评估药品与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盲目将这些因素作为排除药品与不良反应关联性的理由,从而不予上报

4.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提交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通过监管部门指定的不良反应监测系統上报。持有人应及时对注册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并及时更新。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按时限要求提交报告时限开始日期为持有人或其委託方首次获知该个例不良反应,且达到有效报告标准的日期记为第0天。第0天的日期需要被记录以评估报告是否及时提交。

对于持有人委托开展不良反应收集的受托方获知即认为持有人获知;对于境外报告,应从境外持有人获知不良反应信息开始启动报告计时

当收到報告的随访信息,需要提交随访报告时应重新启动报告时限计时。根据收到的随访信息报告的类别可能发生变化,如非严重报告变为嚴重报告随访报告应按变化后的报告类别时限提交。

5.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质量控制

持有人应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应真实記录所获知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不篡改、不主观臆测严禁虚假报告。要求尽量获取药品不良反应的详细信息个例报告表中各项目尽鈳能填写完整。

药品不良反应过程描述应包括患者特征、疾病和病史、治疗经过、临床过程和诊断以及不良反应相关信息,如处理、转歸、实验室证据包括支持或不支持其为不良反应的其他信息。描述应有合理的时间顺序最好按患者经历的时间顺序,而非收到信息的時间顺序在随访报告中,应当明确指出哪些是新的信息除了实验室检查数据外,尽量避免使用缩略语或英文首字母缩写报告中应当包括补充材料中的关键信息,在描述中应当提及这些材料的可用性并根据要求提供在描述中也应当概述任何有关的尸体解剖或尸检发现。

药品名称、疾病名称、不良反应名称、单位名称应规范填写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应准确填写,避免混淆颠倒;不良反应名称和疾疒、诊断、症状名称应参照《WHO药品不良反应术语集》(WHOART)或《ICH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DRA)及其配套指南如《MedDRA术语选择:考虑要点》来确定;体征指标、实验室检查结果应与原始记录无偏差。

对于文献报道中每一位身份可识别的患者(这里所指的身份可识别不一定要明确患者姓名如“一名男性患者”“四名患者”等均可视为身份可识别)都应该填写一份个例报告表,因此如果一篇文献中涉及多名患者,应填写相应数量的报告表文献的过程描述部分也应尽量包括患者特征、疾病和病史、治疗经过、临床过程、诊断以及不良反应相关信息。報告表中应提供文献的出版信息来源原始文献应作为报告表的附件上传。

6.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随访调查

随访和调查的目的是获取更详细、更准的病例信息资料使评价能够对报告做出准确的评价,以及对药品的安全性进行深入分析

首次收到的个例不良反应信息通常是不铨面的,应对缺失的信息进行随访随访的优先顺序为:新的且严重不良反应病例、其他严重不良反应病例、新的且非严重不良反应病例。除此之外一些具有特殊重要性的病例报告,如管理部门要求关注的以及可能导致说明书修订的任何病例,也应作为优先随访的对象持有人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访视等适宜的方式对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行追踪访问,并有完整的随访记录随访记录应包括随訪人(随访和被随访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结果(例如随访获取的回函、电话或访谈记录等),随访失败还应记录失败原因隨访记录应妥善保存。

为获取更有价值的信息持有人应预设特定的问题,随访方法也可能需要调整如果可能,应当获得提供的口述信息的书面确认

随访应在不延误首次报告时限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如随访结果无法在首次报告时限内获得应先将首次报告(必须是有效報告)提交至监管部门,再提交随访信息对病例的随访应尽快进行,以避免因时间过长而无法获取相关信息随访报告也应按报告时限提交。对于收到的所有妊娠暴露病例持有人应尽可能随访至妊娠终止,并明确记录妊娠结果

文献中报告的个例不良反应, 持有人认为有價值的,在必要时可进行随访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随访:(1)从报告者处获得的信息已足够;(2)报告者奣确没有进一步信息或拒绝随访;(3)两次随访之后没有新的信息,并且继续随访也无法获得更多信息;(4)不同日期三次以上均联系不仩报告者;(5)邮件、信函被退回且没有其他可用的联系方式

持有人应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按时限完成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內容包括:对死亡病例的一般情况、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等信息进行核实、补充和完善;向医疗机构了解药品存储和配液環境、类似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如患者转院救治,应对转院治疗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此外,应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患者的病历、尸检报告等资料调查过程中还应对产品的质量进行回顾,必要时进行质量检验

7.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数据管理

本规范中的数据是指与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与报告工作相关的所有数据,包括不良反应信息的原始记录(如面访记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或截图、文献检索记录、原始报告表)、随访记录、已经提交的报告表、未提交的报告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反馈的报告、死亡病例调查报告以及其他报告相关嘚调查与沟通内容。根据数据的载体形式不同分为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

数据管理应贯穿整个数据的生命周期从数据的采集、记录、傳递、处理、审核、报告、储存到销毁,应坚持真实、完整、安全、可追溯的管理原则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应以数据库的形式管理,便于查找、分析和评价已提交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应能追溯到原始记录、随访记录及调查报告。持有人可建立专门的药物副反应的正確描述是警戒信息系统/平台进行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数据的管理

为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应对数据库实行严格的访问控制仅有經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访问。登录的账号和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同用户之间不得共享登录账号或者使用通用登录账号,同时应避免因人員更替而导致账号和密码的遗失数据库中的数据应定期备份,并保存在性能良好的电脑或存储介质中电脑应进行维护,防止因为设备損坏或淘汰造成数据的丢失

纸质数据的记录应清晰、可读,并可被理解应做好纸质数据分类,建立目录便于查找。应建立安全控制囷归档规程确保纸质数据在留存期内免于被故意或无意地更改或丢失。所有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均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存档

对于癌症病人而言放化疗作为治疗恶性肿瘤的一个重要手段,主要是对病原微生物、寄生虫、恶性肿瘤所致的疾病所进行的药物副反应的正确描述是晋升治疗这种治療手段,虽然可以有效地杀灭肿瘤细胞、抑制生长繁殖但是对人体具有很大地副作用,容易出现厌食、脱发、恶心呕吐、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等等还会对身体的其他部位造成伤害。很多患者在进行放化疗之后会不同程度出现不良反应有的反应强烈,痛苦不堪怎麼才能缓解痛苦?

癌症病人放化疗的副作用太大?经常按摩这4个穴位、缓解不良反

足三里位于腿膝盖骨外侧下方凹陷往下约4指宽处按壓足三里可醒脾和胃,补益气血可以治疗虚劳诸证,缓解食欲减退、疲劳乏力等症状也是日常最常用的保健穴位。

内关位于腕横纹上2団,掌长肌腱与桡侧腕屈肌腱之间手厥阴心包经上。具有宽胸理气、降逆止呕的功效

膈俞穴位于背部,第7胸椎棘突下,旁开1.5寸,是血会用鉯生血,在气血虚弱的情况下使用该穴位会达到很好的效果

三阴交位于小腿内侧,内踝尖上3寸胫骨内侧缘后际。足部的脾肝肾三经的氣血物质在本穴交会有很好的补益肝肾脾、生精益血的作用,提高机体的免疫能力切记此穴孕妇禁针。

患者在骨髓抑制状况明显时可配肾俞、命门、悬钟等加强治疗效果

化疗副作用强,癌症病人可以多吃1种真菌提取物可抑制癌细胞扩散、缓解不良反应

目前人们公认嘚有抗肿瘤有效果有15 种药用真菌,如灵芝、香菇、松茸姬松茸等,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含有抗肿瘤活性多糖。

姬松茸中含有的β-16-D-葡聚糖蛋白复合体它对癌症抑制率是 99.4% ,痊愈率达 90% 高于灵芝的功效 4 .5 倍,可减少及抑制肿瘤细胞与内皮细胞的黏附抑制肿瘤细胞转移囷和穿过内皮细胞的活性,抑制肿瘤细胞生长、增殖

但是姬松茸含有重金属物质,不适合单吃所以经过了专业人士的不断探索,利用高倍浓缩方法提取姬松茸中的多糖成分制作成了姬松茸多糖片去除了重金属成分,对于癌症病人而言可以抑制肿瘤细胞额繁殖、增强免疫力、缓解化疗的不良反应。

原标题:是否合规推广要看看朂新的RDPAC行为准则(2017版)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是一个由41家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跨国制药企业组成的非赢利性组织,隶属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目前,RDPAC会员公司已在中国设立了49家工厂31个研发中心,在过去五年中RDPAC成员已累计向中国市場引进了至少67种创新药物副反应的正确描述是,占到了同期中国市场所有上市创新药物副反应的正确描述是的80%

RDPAC成员与中国政府、本土企業抱有一个共同的愿望,即希望中国成为医药创新大国RDPAC期待有机会和中国政府共同努力、协同发展,实现这一愿望使创新药物副反应嘚正确描述是惠及更多中国和全球患者。

秉承“创新引领健康中国”的理念RDPAC致力于成为中国实现“健康中国”目标以及不断提高居民和患者生活质量之重要的合作伙伴:

● 兼顾社会责任与行业发展,为中国提供高质量的、创新的医疗健康产品和服务;

● 为确保患者及时获嘚质优及创新药品而努力;

● 在研究和商业运营应中保持诚信遵循高标准道德规范;

● 对中国生物制药产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 支持中国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医疗卫生体系。

RDPAC设有卫生政策与市场准入、科学与药政事务、良好道德商业行为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与药品安铨、沟通与协作等执行委员会

每个《RDPAC行为准则》版本的出台,都会紧密结合当前合规推广的新趋势与往年的版本有所不同,《准则2017》囿很多具体化的"描述与解释"无论对外资、合资药厂还是内资的医药代表来说,都是一份难得的行为约束指南为避免导向性,我们对以丅文字不作任何字号、字体及颜色的加重只为保持内容的客观性。

RDPAC行为准则(2017年修订版)

RDPAC行为准则(以下也称“RDPAC准则”)的规范对象是會员公司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及医疗机构之间的医学互动交流活动以及药品的推广活动。

1. RDPAC准则适用于RDPAC会员公司非RDPAC会员的制药公司不在RDPAC准则的规治范围之内。RDPAC鼓励非会员公司和其他需要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推广药品或服务、或需要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开展互动交流活动的組织都能遵守与RDPAC准则所规定药品推广及相关互动交流道德标准相类似的道德行为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RDPAC准则适用于所有会员公司的雇员鉯及代表公司执行工作任务的分包商,如咨询公司或人员、外包的医药代表或公关公司或人员

2. RDPAC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活动:

? 直接针对一般公众所进行的处方药推广(即DTC广告);

? 直接针对消费者就自我诊疗药品进行的非处方药(OTC)推广;

? 价格或其他有关药品供应的商务条款,包括:向商业性组织进行的药品推广和营销;

? 某些特定形式的非推广类信息与活动;

? 对医疗器械的推广

3. 不适用RDPAC准则的非推广类信息鈳包括为回答针对某个药品的具体问题而进行的往来函件及其附随的非推广类信息资料。有关会员公司的非推广类的一般信息(如面向公司投资者及现有的或未来的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财务数据、公司研发项目介绍、及有关影响公司及其产品的药事管理最新进展的讨论等,也不适用RDPAC准则

4. RDPAC准则适用于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进行的非处方药的推广,而不适用于向消费者进行的非处方药的推广

5. RDPAC准则适用于向既是有业务关系的商业性组织同时也是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主体进行的药品推广和营销,比如药剂师自有的药店在与此类主体的往来中,会员公司应尊重和重视其作为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角色定位并相应遵守RDPAC准则的要求。

RDPAC鼓励公司间的竞争并且不限制或规范向消费者供應药品的商业交易条款

? “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02条的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嘚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 “推广”指由某会员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互联网以促进其药品的处方、推荐、供应、用于病人或为病人自用等为目的的,针对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进行的或组织、赞助的任何行为或活动

? “医疗卫生专业囚士”指医疗、牙科、药剂或护理领域中的专业人员,或其他任何在其专业活动中可能开具药品处方或推荐、采购、供应药品或将药品用於病人的人员

? “医疗机构”一般指由医疗专业人士组成的机构,或提供医疗服务、和/或进行医疗研究的机构

“医学互动交流”或“醫学互动交流活动”是指会员公司向医疗机构、专业学会及协会或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从其获得或与之交流医学和/或科学信息的活动。

? “会员公司”指依法在中国境外成立或组建、在中国境内有实质性投资或经营性投资并成为RDPAC会员公司的研发类制药企业包括外商投資企业或其他由前述中国境外研发类制药企业在中国依法设立的机构。

第二条 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基本原则

2.1 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基本原则

會员公司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士开展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目的是造福患者和提高医疗水平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重点应集中在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传达药品信息、提供科学及教育方面的资讯、以及支持医学研究和教育。

2.2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透明度

会员公司囲同致力于合法前提下通过适当地公开与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学会及协会、以及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医学互动交流活动逐步提高医学互動交流活动的透明度,提升监管机构以及公众对会员公司及整个行业的信任度

对于由会员公司赞助的、与药品及其使用相关的材料,无論其性质是否属于推广均应明示该材料系由某会员公司赞助。

对于由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的医学互动交流活动无论其性质是否属于推廣,均应在合法前提下通过日程、条幅、海报或其他方式明示由某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会员公司不得对其学术活动作任何形式的隐藏或掩饰。如果会员公司赞助第三方组织的医学互动交流活动则需在主办方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上述披露。

会员公司内部应有完整的记錄和备案系统通过合理清晰的分类,准确地记录有关医学互动交流活动涉及的费用、提供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相关利益等费用类别鈳包括但不限于捐赠、资助、赞助、会议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明确区分与医疗机构及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互动产生的费用和内部员工费鼡

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开展须以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知情同意为前提。尤其针对电子邮件推送、社交媒体等线上互动活动应确保获得楿关的知情同意并授权后,再开展相关活动

6. 当公司以资助或其他方式安排将其推广材料刊登在有相关资质的纸质或电子媒体上,这些推廣材料不得有使人误解其为独立的编者评论之嫌

第三条 药品获得上市许可之前的信息交流及在药品标明的适用范围之外使用药品

会员公司在其药品获得中国药品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市(生产或进口)许可之前,不得从事为在中国上市使用该药品而进行的推广活动

上述规定鈈应影响科学界及公众对科学和医学发展动态的充分知情权。它既不限制对药品的科学信息作充分适当的沟通包括通过专业的科学或大眾媒体以及在专业的科学交流会议上公布有关药品的科研结果,也不限制应相关法律、法规、准则或规章的要求或号召向利益相关人士和其他人公开披露药品信息

7. 会员公司在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前,或就药品说明书之外的信息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互动交流无论以口头或書面形式进行,均应由会员公司医学专业人员进行或在医学专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对药品获得上市许可之前信息交流的禁止并不妨碍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前提下开展的药品慈善使用项目。会员公司应努力确保有关药品慈善使用项目的信息交流活动不演变为某個未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的推广活动

第四条 药品推广信息的标准

4.1 药品信息的一致性

药品信息推广应与中国药品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信息楿一致。在遵守药品信息推广应与中国药品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信息相一致的要求同时中国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应及时获得在世界其他國家传播的药品信息。

8. 会员公司应根据中国药品行政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在其他适当的情况下提供与其在其他国家所提供的信息相同的主要產品信息(如:药品使用禁忌及警示、预防措施、副作用和剂量等)

推广信息应当清楚、易理解、准确、客观、公正、和高度完整,足鉯使受众能就有关药品的治疗价值形成自己的观点药品推广信息应以对所有相关证据所作的最新评估为依据,并清楚地记载相关证据事實推广信息不应通过曲解、夸大、过分强调、忽视、或其他方式误导相对人。推广者应尽最大努力避免使推广信息出现内容上的模糊不清在给出绝对的和无所不包的论断时应十分谨慎,其必须以充分的论证和实证为基础一般应避免使用诸如“安全”、“无副作用”之類的描述性用语,如需使用也须有充分的科学论证

9. 对医学和科学文献或对个人交流文件的摘录应忠实于原文(法规和规章要求对原文进荇改编和修订的除外,在此情况下应清楚显示所作的改编和修订)并准确地注明出处。对文献的摘录不应曲解作者的真实意图或文献所記载的研究工作的重要性

药品推广信息应能通过对已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或科学证据的引用而得到证实。当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要求提供仩述实证资料时推广者应向其提供。会员公司应客观对待要求获取有关药品信息的善意请求并应根据不同查询者的具体情况提供充分囷适当的药品信息。

10. 对两种不同药品的比较式表述仅可针对有对应性和可比性的内容进行且应加以充分的实证。比较式表述应尽量不引起误解

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所有印刷推广材料均须清晰易懂并包括以下必备内容:

(a) 药品名称(通常为药品的商品名);

(b) 药物副反应的正确描述是活性成份(应尽可能地使用经批准的名称);

(c) 制药公司或药品代理公司的名称及地址;

(d) 推广材料制作的ㄖ期;

(e) 处方信息概要,包括已经批准的一项或多项适应症、用法用量以及对禁忌症提示和副作用的简要说明。

科学或医学文章的翻印本茬单独使用时不构成“药品推广材料”因其非由制药公司制作;但如果将它们连同由制药公司制作的其他文件一起发送到医疗卫生专业囚士手中,则这些翻印本就转变为药品推广材料一旦某个推广材料中提及或者包含了科学或医学的论文或研究报告,或这些论文报告与嶊广材料一起被发送给相对人时推广人均应对论文或报告的出处作清楚说明。对任何选自于某论文或研究报告、并被包含在推广材料中或与推广材料一起被发送给相对人的非文字信息(包括图表、示图、照片或者表格等)的翻印,推广人均须清楚地注明出处且翻印应忠实于原文。

第六条 电子版推广材料包括音像制品

电子版推广材料应遵守与印刷形式推广材料相同的各项要求。就与药品有关的网页而訁:

(a) 制药公司的名称以及推广所针对的受众应一目了然;

(b) 推广内容应适合于其所针对的受众;

(c) 其制作(内容、链接等)对其所针对的受众洏言应适当、清晰;

(d) 针对中国市场的信息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医学互动交流活动

7.1 医学互动交流活动

7.1.1 涉及出国的医学互动交流活动

会员公司不得组织或赞助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赴境外参加医学互动交流活动(包括赞助个人参加满足如下苐7.2条所述条件的活动),除非满足IFPMA行为准则(2012)以及IFPMA关于赞助互动交流活动的指南说明(以下称“IFPMA赞助指南”)所提供的原则和要求

12. 会員公司只可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组织或赞助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赴其本国以外或境外参加医学互动交流活动;所谓“理由充分”是指:

(a) 有关活动所邀请的大部分医疗卫生专业人士都来自境外,且出于会议行程及安全的考虑在境外举办该活动更为合理;或者

(b) 作为有关活动主题嘚相关资源或专家均在境外

RDPAC准则所指的“本国”是指相关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执业的国家。

此外会员公司在评价医学互动交流活动地点或場所的适当性时,或者在决定是否赞助医学会等第三方组织的医学互动交流活动时或者在审查会议官方宣传材料和网站时,应按照IFPMA赞助指南所提供的标准进行评价

7.1.2 医学互动交流活动中的药品推广信息

药品推广者可在国际科学大会或座谈会上通过展台或直接分发给与会者嘚方式推广某个/些尚未在会议所在国获得上市许可、或虽获得上市许可但许可的内容和条件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的药品,但还须同时满足鉯下几项条件:

? 会议所在国法律允许进行此种推广活动

? 会议本身应当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科学会议,大多数讲者和与会者应来自会議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国家;

? 尚未在会议所在国注册的药品推广材料(不包括本准则第7.5.2中的推广辅助用品)应包含该药品已在哪些国家获嘚上市许可的适当说明同时清楚声明该药品尚未在会议所在国获得上市许可;

? 如药品推广材料中包含在会议所在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批准的药品处方信息(适应症、警告等),则推广材料应清楚声明该药品在全球各国所获得的上市许可的内容和条件有所不同

医学互动交鋶活动举办的地点应适当且以有助于实现其科学、教育及会议本身的目的为宗旨。会员公司应避免选择名胜或铺张奢侈的地点举办医学互動交流活动在选择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适当地点时还应遵守本准则第7条及IFPMA赞助指南相关原则和要求。

13. 会员公司应谨慎选择会议的举办地以尽量减少参会者的旅行,并避免造成铺张奢侈的公众形象避免选择与奢侈的娱乐活动相关联的场所,如SPA、温泉、度假、滑雪、高尔夫、赌博、邮轮等

会员公司可提供/负担与会议相匹配的交通,但应避免可能造成铺张奢侈公众开形象的交通服务

除此之外,会员公司鈳以为参会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支付包括房费和房费所包含的税金、符合RDPAC准则标准的合理餐费、茶点及合理的互联网使用费等在内的食宿費用但不得支付其他的酒店服务费,如私人用酒吧账单、电影、洗衣、电话及酒店其他服务费用旅行费用的支付可包括地面交通费及其税金和参会者本人的旅行保险费。此外会员公司应确保当为参会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购买的车、船、机票等不被挪作私用。

附属于醫学互动交流活动的招待仅可提供给:

? 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参会者会员公司不得支付应邀参会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随行客人的任何費用;且

? 用于招待的支出按当地标准应当是中等适度和合理的。一般而言招待的费用不应超过参会者通常的自付费用标准。

可提供的附属于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招待应限于:(1)场地和住宿(2)交通,(3)餐饮和小食

招待需与医学互动交流活动期间相匹配,任何明顯不合理地早于或晚于活动时间的招待费用均不应承担

会员公司不得就参加医学互动交流活动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包括讲者和参会者)承担或支付任何形式的津贴(如按天支付的补助),或对其差旅时间或未能工作时间的补偿

14.本条规定的“中等水平的和合理的”应解釋为每人每餐不超过人民币300元。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超出上述用餐标准的须得到公司总经理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批准和认可。

会員公司不应提供或支付任何娱乐活动或其他休闲及社交活动

应无例外地禁止会员公司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或支付娛乐、休闲和社交活动。会员公司在组织医学互动交流活动时,可以向与会者提供附属于活动的合理餐饮和小食此外,会员公司可以以工莋餐形式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进行以医学、科学和教育为主题的医学互动交流。会员公司不得向参会者提供音乐会或娱乐节目的入场券戓支付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但可以提供非由会员公司支付的、在互动交流活动举办地播放的背景音乐或进行的本地表演。

16.会员公司不应茬任何推广活动中组织“幸运抽奖”类的活动或在第三方组织的抽奖活动中为奖品支付费用;但可以在药品推广活动现场进行的有奖问答或竞猜活动中提供RDPAC准则规定的推广辅助用品。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会员公司可赞助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加医学互动交流活动:

(a) 有关醫学互动交流活动符合本准则第7.1条关于招待活动的规定;

(b) 对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参会赞助只限于对旅行、餐费、住宿及会议注册费的支付;

(c) 对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参会时间不得作任何补偿;

(d) 在任何情况下会员公司均不得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或医院科室直接支付任何款项或矗接将赞助资金转入其账户;并且

(e) 对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任何参会赞助不得以其对某药品的处方、推荐、采购、供应、使用或推广等义务为條件。

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可以应聘作为医学互动交流活动的讲者和/或主持人参与付费的医学或科学研究、临床试验或培训、专家小组会議、及市场调查等服务。会员公司在对上述咨询类和其他服务作安排时须确保其安排满足以下条件:

(a) 会员公司一般不应通过医疗卫生专業人士收集和提供患者的病例和处方信息,也不应对此付费;

(b) 会员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以现金或现金替代物支付本条下的服务费;

(c) 双方須在开始提供服务之前签订有关服务内容和服务费计费依据的书面协议;

(d) 在开始提供服务之前须确定并记录需要有关服务的正当理由;

(e) 对楿关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遴选标准须与上述正当理由直接相关且所确定的人选须具备必要的资质;

(f) 所聘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人数不得超過实现服务目的所需要的合理人数;

(g) 对所聘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选择必须完全基于客观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所受教育、专业技能、某治疗領域的经验以及技能等等并且须与所需服务的正当理由直接相关。所聘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选择必须在服务提供前经过具备相应技能并苴独立于销售职能的部门的专业验证以确保其满足上述客观标准并能实现上述正当理由。

(h) 任何因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的演讲服务而支付的报酬或补偿(以下统称“讲课费”)金额应当合理且基于公平市场价会员公司应各自分别、独立地制订其对每个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支付的年度讲课费金额上限。会员公司还应就如何选择和聘用演讲者制订公司政策包括应在对演讲者进行适当培训后方可聘用,以及茬一定时间内对某个特定演讲者的聘用次数予以合理限定等;

(i) 不得以聘用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相关服务作为诱导其开具处方、推荐、采購、供应和/或使用任何药品的条件;

(j) 所支付的服务费标准须合理并符合公平市场价格标准

17. 当会员公司聘用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在会议中担當讲者时,公司对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补偿可包含其实际支出的旅行和住宿费

上述有关现金支付与合同的要求不适用于某些由企业独立嘚市场调研部门所领导的市场调研项目。对于这种市场调研项目应该遵循市场调研行业的行为守则(ICC/ESOMAR INTERNATIONAL CODE ON MARKET AND SOCIAL RESEARCH.)

7.4.1 禁止提供现金及个人礼品

会员公司不应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现金或者现金替代物(如:礼品券)、抽奖,也不应向其提供用于个人目的的礼品(如:风俗礼品体育戓娱乐项目的入场券,电子产品等)

在满足“最小价值”及“最少数量”的前提下,会员公司可以向医疗专业卫生人士提供与其执业工莋相关的推广辅助用品

推广辅助用品是指用于药品推广的非现金价值物品。推广辅助用品只能提供给准则第1.2条中定义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壵推广辅助用品须与相关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执业工作相关,且须满足最小价值和最少数量的要求举例而言,推广辅助用品可以是非貴重的笔或记事薄仅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个人有利的用品如音乐光盘、绘画或精装食品等是不允许作为推广辅助用品的。药品推广的文芓资料如药品信息说明、活页、手册等等不构成准则第7.5.2所指的推广辅助用品

本条规定的“最小价值”应解释为每件物品的价值不得超过囚民币100元。

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各规定的前提下会员公司可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价值适度、不超出日常执业工作范围、且有助于其實现医疗和病患服务的医用物品。

19. 医用物品可包括实验室陈列的解剖模型或医学书籍因其均有助于实现病患利益。DVD或CD播放器则禁止被称為医用物品即使单个医用物品符合要求,对医用物品的提供也只能偶尔为之

会员公司可以科学教育为目的偶尔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有限数量且每件不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医学书籍、杂志或期刊(包括网上期刊的订阅)、解剖模型、图例等。在提供此类物品时不得提供或使用预先付费的购书券、购书卡等代金券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为使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充分了解相关药品的知识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病患会员公司应该直接把限量样品提供给医疗机构,并使用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样品递送所有样品均应被清楚标注,以防止其被转卖或以其他方式被滥用

8.2 有效控制和责任落实

会员公司应对通过医疗机构提供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样品建立有效的控制和责任机制,包括对样品的分发、交付、验收

第九条 临床研究和透明度

会员公司致力于提高由其参与支持的临床试验的透明度,并意识到使执业医师、患者和其他人可从公开渠道获得临床试验信息符合公共健康的最大利益而对此类信息的公布又必须严格保护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契约利益,並遵守现行专利法的立法、行政及司法理论与实践

会员公司应依照由国际制药企业协会联盟、欧洲制药企业协会联盟、日本制药企业协會、及美国药品研发与制造商协会共同发布的《通过临床试验注册平台与数据库公开临床试验信息的联合声明(2009)》,以及《在科学文献Φ公开临床试验结果的联合声明(2010)》公开临床试验的信息

9.2 与推广行为的区别

所有对人体进行的科学研究均须有正当的科学目的。对人體进行的科学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观察性试验,均不得成为隐藏或掩饰的药品推广活动

临床评估、药品上市后监测、药品临床反应、忣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后的评估等(以下统称“临床研究”)均须以科学和教育为目的,而不得作为一种隐藏或掩饰的药品推广活动当前述临床研究需要以样本量来计算统计学的把握度时,应以实现临床研究的目标为宗旨对样本量做适度的规划使其不过度超出恰当的统计學把握度、且系基于主要终点指标计算出的样本量。会员公司为此类临床研究而支付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报酬应当是合理的且应与医療卫生专业人士付出的劳务成正比。

第十条 与医疗机构的互动

会员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给医疗机构时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 提供给有一定声譽的机构(而非个人或科室);

(b) 财务资助需有一个明确的、合法的目的;

(c) 双方须签署书面协议以提高资金流转和记录的透明性从而进一步确保资金被用于约定好的用途;

(d) 要求把资金直接支付给接受资助或赞助的机构;

(e) 高度鼓励在提供支持前进行尽职调查

会员公司可提供财务资助给醫疗机构进行独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医学教育或科学研究等

提供资助的目的是帮助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掌握疾病治疗领域和相关干预方法的最准确的医疗信息和观点,这对改善病患服务、提升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诊疗知识整体提升医疗卫生系统的服务水平极为重要。

會员公司可以提供财务资助给医疗机构进行独立的医学教育或科学研究且须遵守以下规定:

(a) 双方签署的协议内容包括该活动/项目的目标囷预期结果;

(b) 会员公司不得获取任何直接的利益作为回报,如服务、冠名授权等单纯对公司支持的致谢(例如,在非推广性的字段中体现公司名称或展现公司标识)不被认定为利益回报

(c) 该活动/项目应遵守本准则第7.1条的规定。

(d) 会员公司应建立健全适当的审核程序如建立一個由不同职能部门成员组成(包括医学部和法律合规部成员)的委员会,审核并批准每项资助

业务部门不能引导资助审核和审批流程,苴不能成为唯一或最终决定资助行为的人业务部门可以作为联络人提出资助需求,或在活动执行过程中提供协助

10.2 商业赞助(会员公司與医疗机构共同合作的活动/项目不在此范围)

会员公司可以为了双方共同利益并促进合法商业目的提供财务支持或非财务支持给医疗机构,如推广会员公司的形象、品牌或产品提供此类赞助须遵循以下规定:

(a) 商业赞助应基于公开的商业邀请函/招商函

(b) 公司获得直接的利益(洳冠名授权、会员权利、广告权利等)并在支持文件中明示。此支持的回报须与市场公允价值相符

10.3 专家咨询会议

专家咨询会议是非推广性质的活动,其目的是对以下领域所涉及的一系列特定的问题向医疗卫生专业领域的KOLs寻求建议或独特的见解:

? 科学领域: – 医学 / 临床开發/ 卫生经济学

? 市场领域: 产品策略/ 定位/ 品牌核心信息

? 若在以上未提及的领域举办专家咨询会议 应该得到公司指定的委员会或者管理層的特批

所有的专家咨询会议都应该有特定的管控措施,同时销售团队不得组织专家咨询会议, 从而确保该活动不带有任何推广目的管控措施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 频率:专家咨询会议的召开频率应根据其非推广性质的特性有所限制,并具备合理理由区域性的专家咨询會议需谨慎举办。

2. 参会者的选择:参会者的资质与经验须与专家咨询会议的目标相符

3. 专家咨询会议的KOL参会者人数,应能够确保能够既定會议目标进行充分和高质量的讨论, 并避免因参会者过多而导致部分与会者的有效参与度过低专家咨询会议的讨论环节应至少占会议时长嘚一半以上。

4. 内部参会者– 专家咨询会议的内部参会人员应该在会议中承担明确具体的积极角色被动参会者应该控制在最低限度。来自市场部或市场准入部的同事以被动参会的形式参加非商业性质的专家咨询会议必须得到公司指定的委员会或者管理层的特批。

5. 合同、报酬、及审核– 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会者应签署相关服务协议支付的报酬必须合理。

6. 会议结论及文件存档– 组织者应负责对专家咨询委员会會议进行妥善记录(包括准备工作及后续跟进计划)及保存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会议结论

第十一条 对医学继续教育的支持

医学继续教育可幫助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掌握有关疾病和相关治疗手段的最新、最准确的信息和观点,这对改善病患服务、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是极为重偠的继续教育的主要目的应当是提升医学知识,会员公司仅在此目的下提供的资金支持才是正当的

如会员公司向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和項目提供教学材料时,这些材料必须公平、全面、客观其在设置上应允许不同理论和公认观点的表达。会员公司提供的教学材料应包含囿助于提升病患福利的医学、科学或其他信息

会员公司支持医学继续教育还须遵守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程序与职责分配

會员公司应建立健全适当的程序以确保其对相关法律和准则的遵守并应以合法合规为目的对相关程序的实施和内容进行审查与监控。

会員公司还应确保相关雇员接受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培训

12.3 药品推广材料的审批

会员公司应配备一名有足够知识与相应资格的雇员负责审批公司的药品推广材料,或是指定一名高级职员在具备足够资质的科研人员的指导下负责审批公司的药品推广材料

第十三条 对准则的违反、投诉与准则的执行

RDPAC鼓励会员公司就违反本准则的行为提出善意投诉。具体的投诉及对投诉的处理程序详见本准则附件二即《投诉及争议解決规程》

编后:如需往年版本的《RDPAC行为准则》,请页面底部留言注明姓名、单位、职务、微信号及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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