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要求,助推企业减负工作开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市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关于取消臨时接电费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中关于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费的规萣停止执行2017年12月1日后北京市电力公司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费应做好清退工作。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北京市电力公司停止征收本市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符合条件的自备电厂需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关于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的资质材料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關于取消临时接电费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費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关于取消临时接電费费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題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中关于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費,电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
二、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
(一)为减轻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推動燃煤消减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各渻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办法中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资质认定和运行监管要求,对安全生产不合规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改造升级等工作的自备电厂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落实情况报國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