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能借款吗,浙江金华兰溪在哪里人,月息2%需要资金周转3个月,有稳定工作

(2014)金兰商初字第544号

原告陈桂英為与被告姚绍均、黄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友松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審理原告陈桂英的委托代理人张文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绍均、黄俊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終结。

原告陈桂英诉称2011年4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息,被告于2012年4月份付息16.8万元;2012年6月2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7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息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借款本息,均无果现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姚绍均、黄俊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0万元利息108.4万元(以月息2%自2012年4月21日起算至2014年4月20日,之后利息算至本金还清日止)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借款确认书原件一份、银行业务凭證原件三份,用以证明本案的借款事实

被告姚绍均、黄俊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姚绍均、黄俊芳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被告姚绍均、黄俊芳曾于2011年4月20日、2012年6月2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70万元、17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一年借款后,被告曾於2012年4月支付过原告利息16.8万元其余借款本金和利息一直未有归还和支付。原告催取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桂英与被告姚绍均、黄俊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倳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姚绍均、黄俊芳在借款后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陈桂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姚绍均、黄俊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姚绍均、黄俊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陈桂英借款人民币本金24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84000元(按月利率20‰其中本金70万元自2012年4月21日起、本金170萬元自2012年6月21日已计至2014年4月20日,之后仍按此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合计人民币348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173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姚绍均、黄俊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672元款汇至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

账号:********************06003,或矗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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