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在厦门高崎国际机场
一架正在滑行准备起飞的飞机
航班因此延误了一个多小时
而原因竟然是因为机上的一名乘客……
喝了半斤多高粱酒,男子大闹航班
5月25日晚上10時许一架航班缓缓关闭舱门,随即开始滑行满载乘客准备飞往成都。
机舱内坐在5排的一男一女两名乘客发生争吵,机组飞机乘务员能知道乘客信息吗立即处理
男性乘客满身酒气,情绪激动飞机乘务员能知道乘客信息吗对其进行安抚,并协调女乘客更换到过道另一側的座位
女乘客表示男乘客拿了她的手机,请飞机乘务员能知道乘客信息吗帮忙索回飞机乘务员能知道乘客信息吗向男乘客询问时,怹却借着酒劲开始大声喧哗引来周边旅客强烈不满,机上安全员对他进行警告
不过,男乘客处于失控状态与此同时,飞机已滑行至跑道准备起飞
机上安全员向机长报告此事
机长决定将飞机重新滑回停机位
并联系机场塔台向机场公安分局报警
机场公安分局民警登上飞機了解情况
据了解,该男子姓李四川人,和女同事来厦门谈生意当晚乘飞机回成都前,朋友请他们吃饭李某喝了半斤多58度的金门高粱酒,醉酒后情绪比较激动在机舱内与女同事因琐事争吵。
民警先进行劝阻但李某仍然控制不住情绪,不肯配合民警只好将他带下飛机,这名女乘客也自愿下机陪同处理
李某乘坐的航班因此延误一个多小时,才得以重新起飞
李某连续喝了4瓶水后才逐渐清醒,十分後悔
李某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机场警方依法对他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警方正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释法: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 情节严重的将被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鈈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車、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实不止飞机上不能乱来
公车也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一不小心就容易酿成惨剧
拉拽司机手臂 换来三年牢狱
2月5日20时许郭某酒后从翔安区噺店镇搭乘公交车准备返回位于马巷镇的暂住处休息。
当天正值大年初一路上车来人往,很是热闹车行至马巷车站时,靠站停车后继續行驶郭某因坐在车厢最后一排,未注意到已到站而错过下车
发现自己坐过站的郭某有些恼火,快步走到司机驾驶座右侧要求司机李师傅停车让其下车。
被李师傅拒绝后郭某上前用手拉拽李师傅操纵方向盘的右手臂。李师傅见状赶忙急踩刹车将车停在马路中央。郭某见状便欲下车被李师傅制止。
随后李师傅报警,郭某被民警带回接受调查
“我又没做什么,为什么要抓我!是司机不让我下车我要告他!”郭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仍然理直气壮。
“你在晚上行驶在繁华路段的公交车上拉拽司机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将依法对你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办案民警向郭某解释道。“我只是拉了那个司机一下又不是什麼大事。”郭某不以为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夜间行驶在车辆密集路段的公交车上拉拽司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及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被告人郭某具有坦白情节庭审时自愿认罪,最终决定对被告人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释法:行驶公共交通工具上 殴打拉拽司机将被处罚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还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塖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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