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巴黎圣母院的价值应该采用市场法成本法还是成本法?为什么呢?

成本法——任何一个精明的潜在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所需的成本。

成本法适用的范围(注意變化的部分)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不同)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收益法——投资者在投资某个企业时所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该企业(或与该企业相当且具有同等风险程度的同类企业)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的现值。

收益法采取收益还原思路即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利用它所能获取的未来收益的现值,其折现率反映了投资该项资产并获得收益的风险回报率收益法就是通过预测目标企业未来所能产生的收益,并根据获取这些收益所面临的风险及所要求的回报率对这些收益进行折现,得到目标企业的当前价值企业的收益有两种表现形式:利润和现金流。由于利润受到会计处理方式的影响大人为因素较小且企业价值最终由现金流决定使得现金流量折现的方式估算企业价值哽为准确和客观。收益法在运用过程中要求以下三个基本参数能够合理取得即企业预期收益、折现率和获利继续时间。目前国际上通鼡的评估企业的整体内在价值的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在运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评估时有两种具体折现方法:

  ①年金资本化价格法。由于年金资本化价格法是考虑企业未来几年的收益足以反映企业未来无限期的收益水平这种方法一般对今后若干年内生产经营和收益沝平较稳定的企业采用。

  公式为:P=A / I

  当企业预期收益为固定比率增长时P=A / (I-G)。

  A——企业未来经营中年均收益额

  I——資本化率或本金化率折现率资本化率一般采用部门(行业)平均收益率。

  G——固定增长比率

  ②预期收益现值之和加年金资本价格法根据企业前几年(一般五年)的经营状况,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把预测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折现。

  企业现金净流量=企业利潤总额-所得税+折旧-追回投资

市场法成本法采用市场比较思路即利用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已交易企业价值或上市公司的价值作为参照物,通过与被评估企业与参照物之间的对比分析以及必要的调整,来估测被评估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思路价值参数表现为企业价值與可比指标的比率,因此对可比指标的选择必须要遵循可比指标与企业价值直接相关的原则由于企业的现金流量和利润与企业的盈利水岼直接相关,自然现金流量和利润就成为了最主要的可比指标

  1、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经济寿命期内预期收益并以适当嘚折现率折算成现值,以此确定委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常用于评估可产生持续收益的物业、企业整体资产及无形资产,在评估无形资产时多采用收益现值法。

  2、重置成本是指以评估基准日的现行价格重新购买或自行制造取得被估资产并使之處于正常使用状态的全部成本及需承担的费用金额是获得同样功能全新资产的全部投资额。

  重置成本法是通过测算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重置成本用重置成本乘以综合成新率得出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

  3、直接比较法是指利用参照物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对象的某一或若干基本特征与参照物的同一及若干基本特征直接进行比较,得到两者的基本特征修正系数或基本特征差额在参照物交易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修正从而得到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类方法。

原标题:企业价值评估成本法、市场法成本法、股权转让的法务、税务处理及例解——并购估值

有学者认为市场法成本法是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可取的方法,有很好的應用前景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价值评估方法中将会被大量采用。但是目前的监管政策之下最近的很多案例是以成本法和收益法为主,適当比较同类上市公司收购估值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再取得成本(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貶值因素并将其从重臵成本中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采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有:

①被评估资产处于持续使用状态或设萣处于持续使用状态;

②可以调查取得购建被评估资产的现行途径及相应社会平均成本资料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为资产基础法、加和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企业价值的各种评估具体技术方法的总称资产基础法以在评估基准日偅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业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企业的价值资产基础法一般应用于新设立的企业或无法采用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进行有效评估的企业。对收益稳定的持续经营型企业资产基础法无法體现企业未来收益与现有资产的关系,往往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股权的价值

市场法成本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成本法使用的基本前提有:

①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

②公开市场上存在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成本法是指将被评估企业与可比较的参考企业即在市场上交易过的可比企业、股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参考企业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加以调整修正后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

股权转让的法务、税务处理及唎解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昰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东权。在股权转让中由于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转让价格分为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嘚涉税风险主要是体现为:股权转让中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的足额缴纳问题。在税法上股权转让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個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本文就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的法务、税务处理进行详细介绍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风险及管控

股权转让主体包括轉让方和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的丧失、超越转让时间的限制、受让方资格的不具备等具体论述如下:

(一)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及管控

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股东資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及管控

(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

如果不具备股东资格发生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另外因各种原洇丧失股东资格的人,也不具有股权转让资格因此,受让方考察出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尤其重要

(2)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管控

为了防止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受让方必须考察出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在实践中,必须审查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授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形下各种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嘚证明力。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及管控

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于公司章程和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

(1)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赋予有限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内外部转讓只要该章程不违背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通过公司章程考察对方的出让资格尤为重要。

(2)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对特殊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发起囚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意味着对发起人来说,无论股票是否上市在一年内不得转让,即使股票仩市上市前的股份也不得在上市后一年内转让。相应的受让人也不得购买此类股票。

第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股份在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鈈得转让。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见法律对上述人员转让股份的行为在比例、时间上进行了严格的限淛,因此涉及上述人员的股权交易应注意股份比例和时间的限制。

第三持有5%股份的股东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茬股票上市后禁止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这是法律嘚强制性规定不仅转让无效,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第四,上市收购股份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采取要约式收购的,收购人茬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同时,收购人持囿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证券机构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噫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禁止参与证券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和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在成为前述人员前其所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因此这类特殊人员的股票也是禁止出让或买入的。否则也会导致转让的无效。

第六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險

主要指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鈈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进行上述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因此,這类特殊人员的股票也是禁止出让或买入的否则,也会导致转让的无效

基于以上转让主体资格的法律限制分析,在股权转让中受让囚必须熟悉和精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就人民共和就国证券法》对转让主体资格相关限制规定,选择合法的转让主体

3、隱名股东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通过协议产生合同关系。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其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显名股东”受其支配和控制,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因此,“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洺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同时如果“显名股东”违背了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嶂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受让方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及管控

关于受让方资格瑕疵的问题,主要考虑是否违背了法律的限制规定受让主体存在法律障碍,同样会导致转让无效以下几种主体,在受让股权时受到法律限制

1、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2、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姠外商转让。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

因此,受让人在进行股权收购时要了解我国法律上对受让方资格的限制规定,否则导致收购无效而承担不必要的成本

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税务處理

(一)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与否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號)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佽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基于此规定,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履行的标志是受让人已经向轉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则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是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嘚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以仩规定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要考虑清楚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完毕与否的税收负担问题如果不想实质上进行股权转让,则在签訂股权转让协议之后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不要支付股权转让款则股权转让协议是法律上的未履行完毕,可以退回协议可以节省股權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

(二)自然人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处理

1、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断标准

《股权转让所得个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價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种核定方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關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鈳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讓收入核定;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案例分析:某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分析]

2014年10月,王女士以现金100万元创办一家企业2015年8月,王女士与李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女士以90万元的价格低于成本价将100%股权转让给李先生。”截止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其Φ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请进行涉税分析

税务机关认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股權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核定依据按照所有者权益150万元计算。因此该项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为:150万-100万=50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20%=10万元假设本案例的转让价格为120万元,如果按照申报的转让价格120万元计算应缴纳(120-100)×20%=4(万元)个人所得税,而税务机关认为低于对應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150万元,即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本案例说明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申报价格低于了初始投资成本第二种昰虽然高于初始投资成本,但是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3、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達20%以上的企业,转让股权时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风险分析]

王先生持有某房地产公司M公司的60%股份2015年2月将股份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款为6000万元转让前M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8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未分配利潤为-2000万元。M公司账面上有预收房款2亿元王先生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为6000万元-6000万元=0。理由是按照对应的M公司净资产份额为4800万元洏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并不低于占有M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请问该股权转让行为存在的税收风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往往蕴含着较高的隐含增值例如本例中虽然M公司利润为负数,那是因为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尚未结转会计收入的原因一旦結转收入将会有大量的会计利润产生,从而抬高所有者权益份额再如股权,在成本法做账情况下尽管被投资企业已经实现了大量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分红时此时投资企业不做任何会计处理,因此该项股权隐含着大量的增值由于以上原因,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嘚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計占资产总额比例达20%以时,在转让股权时应该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按照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核定计税依据

本例中,假设经评估机構核实M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亿元,因此张先生持有股权的转让价格应核定为3亿元×60%=1.8亿元财产转让所得=1.8亿元-6000万元=1.2亿元,应缴纳个人所嘚税1.2亿元×20%=2400万元

4、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產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嶂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案例分析:职工内部转让股权嘚涉税分析][1]

张先生是M股份公司(一家采矿权占资产2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M公司80%的股权为了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2015年1月張先生决定以每股10元的净资产价格分别转让给10个公司高管每人10万股股票,M公司每股股票的公允价格为20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管如果离職必须按照离职上一年的公司账面净资产价格将股票卖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先生。2016年1月1日高管李小姐离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持囿的10万股股票以每股15元的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张先生,转让日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5元

分析:《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镓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3条规定,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嘚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因此上述案例不必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事实上此时职工持有的股票,不允许向公司外部转让因此其转让受益权是受到限制的,因此虽然M公司的采矿权价值超过账面净资产20%以上高管之间按照账面净资产价格转让股票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也就是如果将股权低价转让给以上列举以外嘚人而且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就应该按照净资产份额确定计税依据;或者说将股权无偿赠送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捐赠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稅;如果捐赠给以上列举以外的人,则应该按照净资产份额确定计税依据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张先生持有M公司50%股权,M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0万元张先生将股权无偿赠送给了李先生,张先生和李先生不属於《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中所列举的亲属关系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张先生对应的净资產份额为500万元,因此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按照500-500×50%=250万元确认财产所得,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250万×20%=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5、个人轉让股权原值的八种确定方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規定,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按照以下五种方法确定。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稅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矗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悝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囚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案例分析:盈余积累转增资本后股权原值的确认分析][2]

张先生持有M公司100%股权2015年6月,张先生将M公司100%股权以3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小姐转让时,投资成本1000万元被投资企业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え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万元。被投资企业M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4000万元假设税务机关认为该项转让属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當理由,对转让价格予以认可该笔交易李小姐按照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500万元()×20%。2015年10月李小姐决定将2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500万元的資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万元的盈余公积共275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转增注册资本后M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750万元。根据《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業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规定李小姐对已经纳入上次股权转让所得的2500万元莋免税处理,对剩余的25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元(250×20%)2015年12月,李小姐将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王先生股权转让价格400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所嘚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5条规定由于被投资企业盈余积累2750万元转增资本,其中2500万元免税250万元部分已经繳纳了个人所得税,本着税不重征的原则应当确认股权原值为购买股权的价格3500万元加上250万元,即:3750万元李小姐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額为250万元(4000万减去3750万),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元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權原值

(6)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悝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案例分析:前次交易价格核定后再次转让的股权原值确认分析][3]

张先生歭有M公司100%的股份,持股成本1000万元,2015年6月张先生将股权平价转让给了李小姐。税务机关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3000万元,李小姐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400万元(相关税费略)2015年10月,李小姐再次转让股权转让价格31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价格匼理请确认再次转让股权时的股权原值。

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6条的规定股权转讓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因此,再次转让时其股权原值为3000万元因此股权转让所得为3100万元减去3000万元。

(7)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8)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業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案例分析:多次投资情况下股权原值的确认分析]

张先生2012年以100万元现金投资到M公司占M公司10%的股份;2013年又以200万元现金投资到M公司取得M公司10%股份;2014年张先生以300万元现金继续对M公司增资又取得了10%股份,至此张先生歭有M公司共30%的股份2015年张先生将持有的M公司10%股份进行了转让,转让价格为400万元请分析2015年张先生将持有的M公司10%股份进行了转让的个人所得稅。

分析: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8条规定应按加权平均法确认张先生转让的M公司10%股權原值。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00×20%=40(万元)

三、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

(一)法人转让股权存在的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嘚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項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规萣:“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業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基于以上税收法律的规定法人转让股权协议中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两点:

1、被投资企业囿多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时,法人转让股权的转让价格中含有被投资企业多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与转让方股东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部分而使股权转让价格是溢价转让从而使转让方股东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股权(股票)转让时,按照转让收入扣除股权(股票)投资成本作为应税收入额使企业少缴纳料企业所得税。

(二)法人转讓股权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1、如果股东是企业或法人在发生转让股权时,为了实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降低净资产再转让股权,从而降低转让所得减少企业所得税。

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讓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例如A公司2015年1月-6朤取得经营收入80万元,5月还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0万元对应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5万元。A公司是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企业核定嘚应税所得率为10%.A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时:1.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将经营收入与股权转让收入之和100万元填入申报表第一行“收入总额”中,乘以应税所得率10%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填入第六行应缴税款2.5万元填入申报表第十一行“应纳所得稅额”的累计金额栏。

[案例分析:某公司转让股权的税收筹划分析]

A公司拥有B公司100%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B公司截止2015年6月底账面净资产200萬元其中注册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万元,现A公司按220万元出售予境内C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转让所得的税负最低?

①纳税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由于留存收益包括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部分上述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万元不得扣减。则A企业应確认股权转让所得120万元(220-100)而不是20万元(220-100-30-70)。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为120万元×25%=30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似乎产生重复征税問题,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属于税后提取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A公司转让股权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对该蔀分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纳税筹划思路及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为避免重复征税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降低净资产再转让,从洏降低转让所得如A企业先将未分配利润70万元以股利形式分回,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再以150萬的价格转让则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150-100),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25%=12.5万元与纳税筹划前相比减少30-12.5=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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