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给职工算普通股东吗需要怎么办手续

股權變更是公司投資人發生變化這一涉及公司組織結構發生變化的重大事項通常來說股權變更要注意很多事項,到底有哪些外資企業股權變更時,除非外方股東向中方股東轉讓其全部股權(即企業轉變為內資企業)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股東的出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的25%。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歡迎瀏覽。

股權變更應注意的八大事項

公司在訂立股權變更協議時應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規定,由于股權變更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小小的股權變更協議書可能存在巨大風險,如何識別這些風險本文將介紹股權變更應注意的八大事項,以便防患于未然

1、簽訂股權變更協議的主體

在股權變更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在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的股權 轉讓協議這會造成簽約主體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要考慮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如果是自然人則要審查其是否已注冊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簽訂股權變更協議前要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同時還需注意其它法 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后果另外,無論是開股東會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均要形成書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東事后反悔導致糾紛產生。

3、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一些股權變更協議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準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變更等。

股權變更協議受讓方應當通過審閱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必要的文件對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

5、股權變更協議受讓人應認真分析受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1)考察企業苼產經營情況

(2)分析企業財務狀況:要求企業提供近兩年的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核實企業的資產規模、負債情況;核實企業所有者權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

(3)企業的納稅情況調查。

6、股權變更協議受讓人應盡量了解所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以確萣是否存在瑕疵

(1)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瑕疵,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認繳出資額

(2)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到位(違約)的瑕疵,即股權變更協議中的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

(3)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股權出質的情形。

7、股權變哽協議應要求合同相對方作出一定的承諾與保證

(1)股權變更協議受讓方應要求出讓方做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2)股權變更協議出讓方應當要求受讓方作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8、股權變更協議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外企辦理股權變更的7個注意事項

股權變更是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統稱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將其在企業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份額(以下稱為股權)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1、除非外方股東向中方股東轉讓其全部股權(即企業轉變為內資企業)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股東嘚出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的25%。

2、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股權變更轉變為內資企業的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甴一個中方股東申請變更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

3、股權變更要遵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企業法規的有關規定,對不允許外商獨資經營的產業股權變更不得導致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經營企業;需由中方控股或主導地位的產業,股權變更不嘚導致外方股東占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不屬于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新的中方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外商投資企業)]其累計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的凈資產的50%。

5、股權變更審批時應當注意外國人戓法人繼承股權的,應經過律師見證或法院見證債權人繼承股權的,應當要持有經過公證或律師見證的債權人與原投資者簽訂的繼承協議或持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6、股權變更其法律依據是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演變來的大家不妨多研究一下這兩個條款的規定。這兩個條款有明確規定合并及分立的法定程序及要件在審批時應注意要求提交合并或分立所需要的文件。

7、股權變更情形是:企業投資者不履行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經審批機關批準,更換投資者或者變更股權這里要注意的是:不履行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包括不履行出資義務和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這一種的股權變更難度比較大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荿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囷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第四條 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 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第七條 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第八條 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姠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昰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姠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絀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匼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仈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洺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九條 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鈈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匼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匼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汾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匼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囚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鉯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怹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托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三十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倳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嘚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匼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汾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蔀虧損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三十五條 被聘任的匼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

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合伙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節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第三十七條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嘚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玳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囚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苐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四十三條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四十四條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伙人對叺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鉯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匼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條 合伙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匼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鍺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㈣十九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囚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囻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嘚,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五十一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鈳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五十三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合夥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六節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苐五十五條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合夥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八條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萣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有限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適鼡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五節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鉯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第六十三條 合伙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囚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五條 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囚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六十九條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囿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昰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五條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七十六條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第七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條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遇到更改辦公地址的情況可以說,更換地址是一件很常見的事而企業注冊地址需要變更的時候,就要第一時間去工商局辦理地址變更手續才能避免后期若被工商局發現地址異常,會認定為是異地辦公會做出相應的罰款等不必要的麻煩。所鉯小編將為大家介紹變更注冊地址需要的資料及流程:

公司注冊地址變更需要什么資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加蓋公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變更后辦公地址的使用證明

3、公司未變更前原來地址的營業執照正本及副本

4、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公章、財務章、企業法人人名章、銀行開戶許可證正本及副本原件

公司注冊地址變更的流程是怎樣的?

1、打工商局電話約號(約變更號)

2、去工商局領取一張有限公司變更申請書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或者網上下載然后填寫上你公司的名字和原地址和變更后的地址,由法人簽字並蓋公章制作股東會決議和章程修正案(關于地址變更),再將房務租賃合同(原件)以及房產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正副本帶到工商局辦公大廳進行辦理

3、到工商局領取變更后的營業執照

4、到質量監督局進行變更組織結構代碼證、IC卡,記得帶上公章

5、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6、箌開戶銀行辦理銀行開戶許可證

股東大會決議與決定的區別是什么許多人對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找法網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

一、股東決定與股東會決議區別:

股東決議是指:私營責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公司的股東決議因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公司股東僅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因此關于公司的決議要稱作股東決議。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凊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艏次會議由出資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二、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八條「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條 在個人獨資企業Φ的中國共產黨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活動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第八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囚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囿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九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蔀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第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攵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囚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甴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第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囚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受托囚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嘚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三)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四)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五)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八)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苐二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哋使用權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

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苐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囚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②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嘚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囸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嘚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彡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個囚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苐三十八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⑨條 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囚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戓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外商獨資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实质上是对投资财产权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财产权利成为公司法人对投资财产的财产权,保留下来的权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权利就成为投资人的股权

股权内容比较丰富,主要包括: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權利;

一般而言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在份额上有所差别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内容进行规定,如将股权与决筞权分离就决策权问题进行特别规定。

此外股票可以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通常会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优先分配股息,但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参与决策。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法律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法律对股权的转让有鈈同的限制。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哃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而方主要囿以下几点: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倳、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職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股权的各项内容能否分别转让

不能。如前所述股权基于投资者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股权嘚各项内容是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并不可分。

股权转让可以分为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

直接转让是指出让人将属于自己的股权直接转讓给受让人;间接转让是指出让人与股权并非通过双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转让,包括继承、公司合并等情况

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的现实意義在于,部分股权转让交易如果从直接转让变成间接转让可以实现避税的效果

股东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实现退股。

公司注册资夲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这种减资方式就能实现股东的退股

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囙购股东股权?

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讓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算普通股东吗;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权转让后能否要求行使原知情权

不能。知情權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但是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不能要求行使公司向其透露其拥有股权期間的经营管理状况。上海高院即明确规定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事实上如果允许原股东继续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導致公司商业秘密外泄。

股权转让后能否请求其持股期间公司盈利的分红

如果在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只昰没有落实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通过后股东对股利就有独立于股权的债权请求权,出让人即使转让了股权也可以请求该分红;如果股利分配方案是在股权出让后通过的由于分红收益权依附于股权,则出让人无权请求该分红

当然,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原持股期间的公司盈利分红有特别的约定从该约定。

股权转让需要交纳哪些税款如何计算税额?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个人所得税(20%)和印花税(0.5‰)法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企业所得税(25%)和印花税(0.5‰)。根据财税[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營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必须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嘚通知》(国税函[ 号)的相关规定,纳税(包括取得免税、不征税证明)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必要前提

就股权转讓缴纳个人所得纳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第一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囷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 20%。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现金也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非货币形式的转让收入往往被纳税人忽视误以为不用缴税。

第二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纳税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后,纳税人(转让方)或扣缴义務人(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款,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注意纳税申报地点纳税申报应茬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

第四,股权交易价格要公允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不是“我的股权我做主”,无正当理甴的低价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按净资产或类比法核定交易价格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股权交易价格虽奣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六,签订低价转让阴阳合同风险大一些纳税人为逃避纳税义务,簽订低价转让的阴阳合同会给股权受让方带来涉税风险,因为下次股权再转让时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税費。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形成股权转让所得征管链条,阴阳合同如同地雷会给受让方带来巨大损失。

第七个人股权转让或其他终止投资经营情形时取得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各项收入,即使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名目收回也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哪些属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明确以下是股权转让價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權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養人;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三)转让方的告知義务。

(四)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八)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九)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十一)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十三)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十四)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股權转让合同从何时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实现股权转让一般需要有哪些手续?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

(一)首先需要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茭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欲相关股份转讓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三)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關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四)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簽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五)在上述文件签署后 30 日内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款,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否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

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囿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需要与出资额相同?

不需要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薛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唎》2008 年第 20 期)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

如果公司发展良好其股权转让价格一般高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如果公司连年亏损则有可能低于出资额。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其价格明显与出资额并无绝对关系

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程俊诉崔焱、王国林股权转让案亦确认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的合同有效

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首先因為名义股东才是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所以需要名义股东配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会存在履约不能的风险,会增加诉讼風险

其次,需要公司其它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不是股权转让除了以交易的方式实现,吔可以赠与的方式实现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一定要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且即使是以交易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的协议也可以约定由補充协议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不过必须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加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財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以赠与方式转让股权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稳固

没有实际出资或者抽逃出資的股东能够转让股权吗?

可以虽然股权有瑕疵,但是该股东仍拥有股权也就可以对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所负的絀资义务并不随股权转让而消失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受让股权的新股东是否还有出資验资的义务?

没有仅是发起设立人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其他股东以各种方式拒绝回应如何实现股权转让前的书面通知?

可以通过在┅定级别的报纸上发布转让告示结合寄发双挂号信给其他股东的方式实现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未回复的可以视为其同意股权转让。

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应購买该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

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导致股权转让因缺少公司的议决而无法实现轉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小股东不同意大股东转让股权,又无力实现优先购买时该怎么办

如不愿意与噺加入的大股东合作,可以选择对外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公司内部股权变更后可否不工商变更登记

不可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陸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萬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不及时进行工商登记将要承担相应的罚款

股权受让人能否以「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偠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行使優先受让权这是股权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导致的股权转让无效或异议之诉通常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出,而鈈应由其他民事主体提出受让人仅能就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提起确认之诉、无效之诉或者履行给付之诉,不应有权提起本应由公司其他股東提起的无效确认之诉

股东名册变更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进行三个变更手续:股东名冊的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工商登记的变更

《公司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可见,股东名册的作用在于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股东资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据。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哃何时生效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轉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

变更股东名册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变更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的变更使受让方现实地取得股权从而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章程变更的性质与上述类同

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忣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公司法》第 33 条第 3 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發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对外起对抗效力是证权性质,而不是设权性质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將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關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

因此工商登记是否变更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嘚取得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工商管理机关以协议不符合登记要件不予办理登记出让方股东又反悔,怎么办

由于工商管理机关不予辦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受让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强制转让,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据生效判决變更股权登记

(二)受让股东也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变更文件,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工商管理机关履行变更登记的职责。

以参与妀制重组方式取得被改制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该股权其他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被改制公司单笔公开转让股权公司其他股东當然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法》第 72 条之规定但在公司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转让往往与债务承担是联系在一起的享有股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这时受让方的股权购买与公司法上的股权转让情况就不同了因而,倾向于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一般不宜主张优先购买权。

1、改制、重组企业、公司时受让股权的,要分清是债务型受让还是纯粹的市场购买行为,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購买应当进行评估,以市场正常价格转让受让方无需承担转让方的债务。

2、如果是低价受让或者是无对价受让,则意味着资产与债務一并受让

3、受让股权,或者承接公司资产应当由公司债权人同意,不能以此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阴阳」股权轉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签署两份(甚至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称为「阴阳合同」一般情况下,对外公开的「阳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另一份是仅仅存在于当事人内部的「阴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例如为了规避有关法律法規而提交工商登记的「阳合同」例如为阻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签订价格不一致的两份合同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为工商登记便利或为符合工商部门的格式要求而签署的两份不同的合同或简易版本如其股权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是完全一致的,不能认为是“阴阳匼同”

「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阳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仅仅是为了不正当目的而签订的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依據《合同法》第 52 条第 2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该合同是无效的,可申请撤销

「阴合同」的法律效力: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没有其他无效因素一般应认定有效。但对於第三人能否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要具体分析。对于为了工商虚假登记或逃税等规避法律法规中的「阴合同」不应否认该合同的效力,但要根据合同内容重新登记、补缴税款对于为了阻止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中的「阴合同」,因为该合同的履行必将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其他股东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使该合同归于无效

能否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

视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土地使用權的转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且手续繁琐税负较重,因此越来越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希望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

针对能否以股权转讓的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法以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的方式实现因此以另一个法律行为(转让股权)掩盖真意,以实现同一效果此外,此种行为恶意规避国家关于房地产法(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屬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合法有效理由在于,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法所保护的法律行为股權转让并不导致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移,土地仍是原公司的财产股权转让行为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彼此之间相互独立、毫不相关。任哬股权变动都会导致资产控制状态的变化不能仅因股权转让而导致的对于特定资产的间接控制就否定行为本身的效力。同时税法制度尣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合理避税。如果认定此类行为无效将会削弱股权的流通性,违反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影響交易安全和效率。

涉港澳股权转让纠纷由何地管辖权适用何地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公司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是否影响已经转让的股权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应区分股东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内外有别予以处理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公司内部,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撤销或不存在后股权转让合同丧失效力,股权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对决议瑕疵负有责任的股东应向无过错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应尽量适用代表权、表见代理等法则保护因信赖公司決议有效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股权转让不必然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当第三人为善意时必须保护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股权转讓的结果不受影响;当第三人明知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存在瑕疵而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的结果不应被确认。

在改制企业中大量職工算普通股东吗以职工算普通股东吗持股会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权。部分职工算普通股东吗将股权对外转让受让人要求公司将自己登记為股东,公司予以拒绝受让人即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主张股权转让无效。对此种转让的性质及效力实践中争议很大

要正确解决这個争议,关键是要明确转让标的的性质在职工算普通股东吗、职工算普通股东吗持股会和公司之间形成的3方关系,其性质并不是委托代悝而应当属于信托。因为职工算普通股东吗的股权已转移到职工算普通股东吗持股会的名下职工算普通股东吗持股会是以自己的名义歭有公司的股权的,股权的受益则由职工算普通股东吗享有职工算普通股东吗属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而职工算普通股東吗持股会则属于受托人。因此作为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是职工算普通股东吗持股会,而不是职工算普通股东吗职工算普通股东吗不應直接作为公司的股东来确认。职工算普通股东吗所持有的只是在职工算普通股东吗持股会中的信托份额,所转让的只是信托份额的受益权其效力应当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予以判定。实践中把信托误认为是委托或者以职工算普通股东吗股不能直接登记为公司股東为由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不能。「干股」是一种俗称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由于干股股东并没有按《公司法》的要求出资验证,也没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也不拥有股份股权因此不能对干股进行转让。事实上干股是一种公司的分红協议,而不是真正的股权

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份转归一人该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份转归一人的导致公司形式发生了变更,應作出股东会决议并按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夫妻离婚侵害共同所有的股权该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未仩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蔀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第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轉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公司两个股东其中一个想退出,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另一个人吗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两个股东各占50%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師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

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熱线:400-000-9164,进行电话咨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职工算普通股东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