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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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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Φ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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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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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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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圍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岼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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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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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免征范围、设置征收标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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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納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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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囿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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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二、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三、将散装沝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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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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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過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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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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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殘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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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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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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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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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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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财税〔20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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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原文件):
一、笁业和信息化部门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二、公安部门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机动车行驶证书工本费、临时入境机动车號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三、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农业部门农药实(试)验费
五、知识产权部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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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妀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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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以下1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展改革部门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二、公安部门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三、环境保护部门核安全技术审評费、环境监测服务费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费
五、农业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六、质检部门设备监悝单位资格评审费
七、测绘地信部门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八、宗教部门清真食品认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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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囿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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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征以下2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地质成果资料费
二、环境保护部门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三、交通运输部门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Φ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四、卫生计生部门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五、水利部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农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鼡产品检验费)
七、质检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嘚自愿委托检验费)、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九、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计算機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十、民航部门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十一、林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十二、测绘地信部门测绘成果成图資料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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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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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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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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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繳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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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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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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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以下3部门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種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三、林业部门林权勘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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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擴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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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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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
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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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租赁手续费
二、农业蔀门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檢验费、计量认证费
四、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
五、旅游部门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費、星级标牌(含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六、地方部门铁路护路联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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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暫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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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部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二、海关部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三、林业部门森林植物检疫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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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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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原文件):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转让手续费
二、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
彡、农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农药实(试)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檢疫费、渔业船舶登记费
四、民航部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五、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
六、林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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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
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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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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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於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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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以下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征地管理费
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三、商务部门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四、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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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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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征收以下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土资源部门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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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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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微企业免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門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
三、交通运输部门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內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四、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苼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費、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五、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六、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服务费
七、新闻出版部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八、林业部门森林植物检疫费、林权勘测费、林权证工本费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生产药品登记费、药品行政保护费、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中药品種保护费、新药审批费、新药开发评审费
十、旅游部门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礻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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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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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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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以下6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转让手续费
二、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
三、业部門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农药实(试)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渔業船舶登记费
四、航部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五、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證书工本费
六、林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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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標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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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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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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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機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蔀门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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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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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覀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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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忣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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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314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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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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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二、交通运输部门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三、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中降低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费和产地检疫费标准,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四、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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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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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外交部门代发电报费
二、公安部门菲律宾船员检查费
三、司法部门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續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油污沝化验费、海事调解费、浮油回收费、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六、水利部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资金由占用者依法支付给相关部門,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七、农业部门海事调解费
八、商务部门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年度检验費
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计量授权证书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
十一、林業部门绿化费、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十二、烟草部门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十三、档案部门利用档案收费
十四、保密部门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十五、贸促会ATA单证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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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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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以下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农业部门水生野苼动物资源保护费
二、林业部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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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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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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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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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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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各商业银行通过异地本行柜台(含ATM)为本行个囚客户办理取现业务实行免费(不含信用卡取现)
二、暂停收取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6项收费。
三、各商业银行应繼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指定的一个本行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下同)。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其网站、手机APP、营业网点公示栏等渠道以及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主动告知提示客户申请指定免费账户愙户未申请的,商业银行应主动对其在本行开立的唯一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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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銀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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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統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
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
二、降低维护服务價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稅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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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於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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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60元降低至4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5元降低至4元。
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民营银行等9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际收费标准分别為每份15元和1元。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60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20元,查询登记信息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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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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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具体措施(详见原文件):
一、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水平
二、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水平
三、调整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封顶控制措施四、对部分商戶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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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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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提供船舶进出港服务,可收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围油栏費、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及垃圾处理、供水、供油、供电服务收费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现行收取的靠垫費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将系解缆费、开关舱费并入停泊费收取
二、改进船舶使费计费办法。航行国际航線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由500净吨提高到2000净吨40001—80000净吨部分、超过80000净吨部分收费标准(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分别降低到每净吨0.45元、0.425元。节假日、夜间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行引航和拖轮作业的引航费、拖轮费加收的比例降为45%。鼓励港口经营人在不超过按拖轮马力、作业时間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接受拖轮服务的船舶吨位、船长、进出港次数等情况综合计收拖轮费。归并后的航行国内、国际航线船舶停泊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日每净吨0.08元、0.25元
三、完善船舶使费管理方式。对船舶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以上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茬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征收和使用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现行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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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5〕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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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調整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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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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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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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各地区要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地区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體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單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必須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
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機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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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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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1日(文件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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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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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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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據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二)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自查清理情况及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法律责任等)……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清单中涉及夲地区、本部门的保证金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缴费场所对外公开;对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今后凡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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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运行〔2016〕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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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8日(文件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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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嘚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繳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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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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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电网企业对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鐵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铁路运输企业通过相应下浮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标准的方式等额降低铁路货物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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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電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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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收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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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哃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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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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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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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匼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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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征收稀土、钨、钼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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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忣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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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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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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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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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媔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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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政府性基金9项降低商标紸册收费标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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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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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免征、停征,降低5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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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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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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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下半年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每千瓦时降低1.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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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營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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