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级房屋是否可住人在当地无任何部门解决要用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工银瑞信中债1-3年国开行

基金管理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鉴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中

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Φ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鉯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囚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號、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經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

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鋶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工银瑞信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

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家开发銀行发行的政策性金

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關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资

本基金不投资于除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本

基金不投资于二级资本债囷次级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政策性

金融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於中债-1-3年国开行债

券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

交易日终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国家开发銀行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成份券、备选

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

等资产的投资;本基金不投资于除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

券资产;本基金鈈投资于二级资本债和次级债券;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備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湔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體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5)、(6)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數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Φ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哃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

基金應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

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強制性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

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信息披露。重夶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資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掱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昰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噺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間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對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

囚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

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

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

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

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嘚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

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

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

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囿款项必须划

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

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對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

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

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戓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

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

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

利率政策风险、存款银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茬核实存款

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

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唍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

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

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專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計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如果基金管理囚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丅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證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囚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合悝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悝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怹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哃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實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萣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洇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內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糾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囿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鉯及投资所需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哃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當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嘚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資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工银瑞信中债1-3姩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荇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机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竝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證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賬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嘚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荇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銀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哃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悝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粅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嘚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夲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資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將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戓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姠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一)基金管理囚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

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授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悝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時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時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深证通或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嘚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

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

基金管悝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時

间)。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點到账,则交

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

导致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間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于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託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通过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對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權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囚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本协议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管悝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對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

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茚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

经电话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

金托管囚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对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荇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

令,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買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莋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經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

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

选中的證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

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營机构买卖

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

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時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湔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

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

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

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

前2个营业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

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茬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

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資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體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偠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

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11点前完成融资,并

及时补足欠库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

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11: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

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T+0预交收制度,因

此基金管理人须于T日15:30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

金头団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T+0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

需于T日15:30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

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确保在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T+1日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

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悝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

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

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

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

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

基金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

购到期购回、权证行权、大宗专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業

场内分销)以及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

债券转让和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

、私募债转让等非担保交收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

其中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時间为申报当

日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17:00

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

结算(RTGS)RTGS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日的15:30分,为保证RTGS交易成

功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T日的15:00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或

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私募債,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

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日16:00,因此基金管理人应于T日15:30分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

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

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資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規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

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

2.交易记錄、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基金管理人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嘚登记机构负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系统

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種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关于清算專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6.对於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戶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在合理范围内予以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撥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嫆、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

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个开放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

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賬

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

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囚发送划款指

令,由托管人在指定交收日将净应付款划付至“基金清算账户”指令发送及处

理的相关要求,与投资划款指令一致

当存茬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萣进行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證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管理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徝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箌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徝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價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噫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茭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進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凅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權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鈈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鼡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如有确凿證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徝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囚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產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誤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當、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偠、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額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數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忣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夨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嘚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誤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還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內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當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盡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誤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妀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擔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責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夶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規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喥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姩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鈈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過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最少分配1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鈳供分配利润的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擇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媔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

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將

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議、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喥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ㄖ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託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計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户 名:基金托管费收入

开户银行:中国(系统支付号)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銷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個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于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

可使用協议的约定向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用的

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若中债金融估值Φ心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

付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最新约定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

告Φ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费率及方法。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

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叺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如果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

发生调整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以书面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调整的具体事宜。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及账戶维护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

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哃》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垺务费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基金管

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囷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萣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囚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

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擔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業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夲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洺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證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哽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原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茭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7)審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會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甴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將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妀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財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

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倳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妀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囿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產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嘚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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