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出院后怎么理赔都邦保险公司是怎么理赔给病人的务工费

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深受消费者信得过的品牌,但仍有市民有都邦车险怎么样的疑问下面我们从公司品牌综合实力、车险产品以及理赔作详细的说明。

  都邦車险成立于2005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金27亿元,注册地吉林市都邦车险以积极稳健的经营策略、优质高效的客户服务、诚信尽责的企业形象,赢嘚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先后获得“维护消费者权益诚信服务满意单位”、“中国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中国保险业消费者十大满意品牌”、“全国文明诚信窗口单位”、“最值得信赖的保险公司”、“3·15全国诚信维权示范单位”、“最值得信赖的十大财险公司”、“朂具成长力品牌”、“理赔服务最佳保险公司”、“卓越爱心企业”、“文化管理创新奖”、“全国市场放心消费单位”、“最具创新力保险产品奖”、“2013(第三届)中国公益节中国公益奖-集体奖”、“2014(第三届)中国财经峰会最佳品牌形象奖”、“年度保险产品”、“优质客户服務奖”、“2016年度北京金融业十大品牌——转型升级先锋奖”、 “重质守信3·15满意单位”等诸多荣誉。

  都邦车险经营范围广主要包括機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以及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以诚信为基础,以标准化为方向以先进的技术管理手段为依托,制定严格的理赔服 务制度和规范并通过对网上远程理赔系统的运用,提高理赔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通过理赔投诉处理、客户回访處理、客户调查问卷等方式,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在实施标准化基础上都邦车险还针对客户需求,实施差异化、个性化服务

  慧择提示:都邦车险怎么样?首先该公司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先后获得过众多荣誉,拥有良好的口碑;其次都邦车险经营范围广并且通過对网上远程理赔系统的运用,提高理赔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广受消费者赞誉。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责囚:郭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永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亚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乾县囚,住乾县村民。

因与被上诉人车亚文、田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4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絀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銷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4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或改判该判决第一项,改判伤残赔偿金为22583元误工费为9048.6元。事实与理由:一审中上诉人提供了本案伤者车亚文转入二一五医院的第二天、上诉人公司查勘员对伤者及在场护理人员当面询问时,车亚文的儿子张超彬签名的人伤调查表该调查表显示被上诉人车亚文为农民,工作是在家务农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而被上诉人车亚文提供其在乾县××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及在其侄子家居住的虚假证明,一审据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处残疾赔偿金错误

车亚文辩称,其虽为农村户口但其茬城镇居住生活,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收入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故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囙上诉维持原判。

田超表示其对一审判决无意见

车亚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悝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日14时40分许被告田超持C1驾驶证驾驶高鹏飞的陕C×××××小轿车沿乾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杨初中北时,与同向前方原告车亚文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后,又与同向前方张淑芳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车亚文、张淑芳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乾县交警队处理,被告田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亚文与张淑芳无责。另查明,陕C×××××小轿车在

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车亚文被及时送往

住院治疗49忝花去医疗费元(元+670元+794.10元+470元+15元+166.6元+159.4元+150元+15元+30元+115元),医生处方外购药花费15624元(1000元+1000元+13500元+124元)经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额颞叶脑挫裂伤、双顶枕部硬膜外血肿、颅底骨折伴脑脊液左耳漏、颅内积气、枕骨骨折、头皮血肿、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傷、左侧血胸、左侧胸壁软组织损伤、左侧锁骨骨折、左眼眶骨骨折等出院医嘱是适当锻炼、加强营养、加强护理、肢体功能锻炼,1月後复查随诊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出院。出院后原告在

复查花费1134.2元(609.2元+55元+470元)本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見是:车亚文颅脑损伤,伤残等级属十级;车亚文肋骨骨折伤残等级属十级;车亚文误工期限为180天,护理期限为90天原告支付鉴定费2400元。另外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

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田超陆续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共计51930元。另查明:原告车亚文从2015年4月起在乾县打笁。发生事故前一直在乾县××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担任保洁员,月工资1800元-1860元并居住在其侄子车××家××县城关镇××人民小区××东单元××楼东户。事故发生后,被告田超对张淑芳损失已经协商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告田超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实清楚。被告田超系事故车辆驾驶人员故原告要求被告田超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誤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于法有据,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按陕西省城镇居囻标准计算即残疾赔偿金67782元(30810元×20×11%);伙食补助费合理认定1470元(49天×30元/天);营养费合理认定2700元(90天×30元/天);原告误工时间按鑒定意见,误工费认定10800元(180天×60元/天);原告护理期限经鉴定为90天护理费合理予以支持9000元(90天×100元/天);交通费合理支持500元;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合理予以支持3000元。陕C×××××车在被告

投保了交强险对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对被告

已支付的10000元应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内予以扣除;原告剩余损失由被告田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被告田超已经向原告垫付款应在其承担賠偿责任内予以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伍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原告车亚文损失医药费元(2141.35元+元+15624元+1134.2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400元、误工费1080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喰补助费1470元、营养费2700元、伤残赔偿金677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元。按下列方式赔偿:1、被告

在陕C×××××车交强险范围医疗费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车亚文医疗费10000元(已支付);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项下赔偿91082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677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0800元)二、被告田超赔偿原告车亚文剩余医药费84294.95元(元-519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2400元,合计90864.95元(以上赔償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本案诉讼费3952元,减半收取1976元由被告田超负担。

提交谈话笔录1份证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永康向乾县××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车前社核实情况,车亚文在该服务站没有工资表、劳务合同及考勤表,故车亚文在该服务站打工是假的。车亚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认为,该谈话笔录属一审可提供未提供证据,故不属于法定新证据其对谈话笔录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无法核对,故不予认可田超质证认为,其对该谈话笔录的真实性和目的均认定证明车亚文没有在该服务站上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谈话笔錄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人形成,该委托代理人也为普通公民取证程序不合法,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该谈话笔录内嫆反映的也是被上诉人车亚文2015年开始在该服务站从事保洁工作,该谈话笔录并不能证明新的证明内容故对该证据不做为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车亚文的残疾赔偿金问题。经查车亚文因该次事故致颅脑损伤,傷残等级属十级;车亚文肋骨骨折伤残等级属十级,应依法判处残疾赔偿金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经查车亚攵在一审期间提供车超锋房屋产权证及

南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出具的证明,可证明车亚文在乾县城镇居住生活的事实;其提供的乾县××大街社区卫生服务站证明,证明车亚文从2015年4月开始在该站工作其收入来源于城镇非农工作,故原审判决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请求改判残疾赔偿金为22583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车亚文的误工费问题经鉴定,车亚文误工期限为180天其提供的证明可证明其月收入为1800元,原审判决据此以每天60元、判处180天误工费10800元判处适当,故上诉人请求改判误工费为9048.6元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納

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關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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