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政府利益的合同,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例,能公正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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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本章程条款旁注中《必備条款》指原国务院证券委与原国家体改委联合颁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颁布嘚《上市规则》;“证监海函”指中国证监会海外上市部与原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联合颁布的《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意见》指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嘚意见》;《秘书工作指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3 每天进步一点点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必备条款》 第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證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 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
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 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戓称“公 司章程”)。 第2条 《必备条款》 第1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囿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1姩4月25日获得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冀股办[2001]46号文和冀股办[2001]62号文的批准,并于2001年6月 12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628 公司的发起人为: (一)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集体资产经管中心 注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 紸册号码:6 住 址: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政府办公楼210
法定代表人:刘平福 法定代表人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魏建军 身份证号:121 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史庄街94号 4 每天进步一点点 (三)魏德义 身份证号:121 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史庄街94号 (四)陈玉芝 身份证号:124 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史庄街94号 (五)韩雪娟 身份证号:032 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史庄街94号 第3条 《必备条款》 第2条
公司中文注册名称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GREATWALLMOTORCOMPANYLIMITED 第4条 《必备条款》 第3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邮政编码:071000 电话号码:(0086) (0086) 传真号码:(0086) 第5条 《必备条款》 第4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6条 《必备条款》 第5条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7条 《必备条款》 第6条 原公司章程已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获得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 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即取代原公司章程。 5 每天进步一点点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以及公司与公司 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8条 《必备条款》 第7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 公司事宜囿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另一 位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前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9条 《必备条款》 第8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 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
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述控股公司运作。 第10条 公司嘚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1條 《必备条款》 第9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股份公司的运作模式运 用所有对公司有利的因素,以公司的经营、开發市场营销优势为基础壮大
公司的综合实力,进一步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实行先进的科学管理,适应 6 每天进步一点点 市场需要提高苼产与经营效益,以期使公司全体股东获得最理想的投资回 报同时为民族汽车工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12条 《必备条款》 第10条 公司嘚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汽车整车及汽车零部件、配件的生产制造、开发、设计、研发和技术服
务、委托加工、销售忣相关的售后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设 备及机械设备的制造(国家限制、禁止外商投资及有特殊规定的产品除外); 模具加工制造;钢铁铸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汽车修理; 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厢式);仓储物流(涉及行政许可的,憑许可证经 营);出口公司自产及采购的汽车零部件、配件;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分
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国家限制的除外);自囿房屋及设备的租赁;润滑油、 汽车服饰、汽车装饰用品的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汽车 维修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培训;伍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零售;二手车经销、 汽车租赁、上牌代理、过户代理服务;动力电池包的设计、生产、销售;企 业管理咨询;應用软件服务及销售;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纸及其他废旧物
资(不包括危险废物及化学品)加工、回收、销售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13条 《必备条款》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 第11条 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14条 《必备条款》 第12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15条 《必备條款》 第13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條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7 每天进步一点点 第16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鈳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 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資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17条 《必备条款》 第14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幣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内资股 《上市规则》 在境内上市的称为A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 附录三第9条 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或称H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 款嘚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公司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 港联交所”)上市并發行的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 易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H股 公司的A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公司的H股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托管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 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18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囚发行170,500,000股其中发起人保定市南市 《必备条款》 区南大园乡集体资产经管中心持有公司75,020,000股内资股,魏建军持 第15条 有公司78,430,000股内资股魏德义歭有公司15,345,000股内资股,陈
玉芝持有公司852,500股内资股韩雪娟持有公司852,500股内资股,占 公司当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00% 公司成立后历次股本变更如丅: 时间 变更事项 股本变更 变更后股权结构 2003年9公司以未分配内 资 股 增 加总股本341,000,000 月3日 利润分配股票170,500,000股 股,其中:内资股 股利 341,000,000股 8 每天进步一点點
2004年7公司经国务院外资股(H股)增加总股本472,100,000 月5日 授权审批部门131,100,000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H股和内资股的计 《必备条款》 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第17条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H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 务院证券主管機构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20条 《必备条款》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额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H股和内资股 第18条 的,应当分别┅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主管 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21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127,269,000元。 《必备条款》 苐19条 第22条 《必备条款》 第20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 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必备条款》 第21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 《上市规则》附录三 何留置权。 第1条第2节
10 每天进步一点点 公司的内资股和境外上市H股应分别按照中国法律、上市地法律、香 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公司股份 的转让和转移,應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第24条 公司股份一经转让,股份承让人之姓名(名称)将列入股东名册内成 为该等股份之持有人。 第25条 所有在馫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H股的发行或转让将登记在根据本
章程第42条的规定存放於香港的公司境外上市H股股东名册 第26条 任何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H股股东可利用任何香港普通常用 的书面转让文件方式或任何其他为公司董事会接受的书面转让文据转让 其持有的所有或蔀分股份。转让文件须由转让人及承让人签署或以机器印 刷形式签署 第27条 《上市规则》 有关未能联络的股东,关于行使权力终止以邮递方式发送股息单如 附录三第13条
该等股息单未予提现,则该项权力须于该等股息单连续两次未予提现后方 第1节及第2节可行使然而,在该等股息单初次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后亦可行使 该项权力。 公司可以出售无法追寻的股东的股份并保留所得款额假若: (一)在十②年内,有关股份最少有三次派发股利而该段期间内股 东没有领取任何股利;及 (二)在十二年期满时,公司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告表示有
意出售股份并知会该机构及有关的境外证券监管机关。 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28条 《必备条款》 第22条 11 每天进步一点点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29条 《必备条款》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23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減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上市规则》附录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ㄖ内未 第7条第1节 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30条 《必备条款》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 第24条 管机构批准,购囙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對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仩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31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囙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必备条款》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第25条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彡)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12 每天进步一点点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32条 《必备条款》 第26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 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竝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 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33条 《必备条款》 第27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3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在苻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苐30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朤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之内转让或注销就H股而言,公司收购本公司H 股后应遵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尽快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當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34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 《必备条款》 第28条 下列规定: 13 每天进步一点点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汾配利润帐 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
分配利润帐媔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 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 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 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昰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 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
时公司溢价帐户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 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嘚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
司的溢价帐户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中 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35条 《必备条款》 公司戓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第29条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購买 公司股份而直接或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 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38条所述的情形。 14 每天进步一点点 《必备条款》 第36条 第30条 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 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鍺放弃 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
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 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義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 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 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37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36条禁止的行为: 《必备条款》 第31条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 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 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鉯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圍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 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 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 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潤中支出 的)。 15 每天进步一点点 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38条 《必备条款》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第32条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 公司洺称; (2) 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4) 股票的编号; (5) 《公司法》及《特别规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6)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必备条款》 第39条 第33条 “证监海函”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 第1条
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 《上市规则》附录三 章(或公司证券印章)或鍺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 第2条第1节 司印章或公司证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 高级管悝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第40条 《必备条款》 第34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記为股东的日期; 16 每天进步一点点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 外。 苐41条 《必备条款》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 第35条 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 “证监海函”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第2条 《上市规则》 附录13d 公司应當将境外上市H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 第1节第b项 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H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H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42条 《必备条款》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第36条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蔀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H股股东 名册; (彡)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 册 第43条 《必备条款》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蔀分注册的股份的 第37条 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 律进行。 第44条 所有境外上市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其中包括但不限 17 每天进步一点点 于香港联交所编制的标准转让书)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
转让文据;可以只用人手签署毋须盖章。如股东为证券及期货条例(香 港法例第571章)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转让表格可用机器印刷形式签署。 所有股款已缴清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仩市H股皆可依据公司章 “证监海函” 程自由转让(但香港联交所允许的限制情况除外);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 第12条 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向公司支付二元五角港币的费用或支付香港联交所同意的更高的 《上市规则》附录三 費用,以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他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 第1条第1节 股份所有权的文件; (二)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仩市H股; (三)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 让股份的证据;
(伍)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超过四位; 《上市规则》附录三 第1条第3节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 《上市规则》附录三 第1条第2节 如果公司拒绝登记股份转让,公司应在转让申请正式提出之日起两个 月内给转让人和承让人一份拒絕登记该股份转让的通知 第45条 《必备条款》 第38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
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讓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46条 《必备条款》 第39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为时,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47条 《必备条款》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議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 第40条
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 18 每天进步一点点 权嘚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48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 《必备条款》 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 第41条 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 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H股股 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則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 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 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
由、股票遗失的凊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 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 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 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90日,每30ㄖ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 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期 间为90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 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90日期限届满,如 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 票。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將 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19 每天进步一点点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 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八)本条第(三)项有关刊登补发新股票的报刊,应当至少包括香港 的中文报章和英文报嶂各一份 第49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 《必备条款》 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東(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 第42条 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50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 《必备条款》 第43条 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51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52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洇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 的鈳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20 每天进步一点点 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53条 公司董事、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内资股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執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54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 《必备条款》 第44条 上的囚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55条 当两位或以上嘚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他们应当被视为有
《香港结算所》 关股份的共同共有人必须受以下的条款限制: 意见 (一)公司不必为超过四名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 (二)任何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需共同的及个别的承担支付有关股份 所应付的所有金额的责任; (三)洳联名股东其中之一逝世,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应 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就有关股东名册资
料嘚更改而要求提供其认为恰当之有关股东的死亡证明文件。 21 每天进步一点点 (四)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联名股 东有权从公司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通知在公司股东大会中 出席或行使有关股份的全部表决权,而任何送达上述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 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 第56条 《必备条款》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45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囷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在繳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 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務总监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 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
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 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6) 公司债券存根; (7) 董事会会议决议; 22 每天进步一点点 (8) 监事会会议决议; (9)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
《上市规则》附录三 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利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所持任何股份附有 第12条 的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57条 《必备条款》 第46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條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嘚要求予以提供 第58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議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59条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獨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戓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叻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 每天进步一点点 第60条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61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債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 何股本的责任。 第62条 《必备条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噫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 第47条 的义务外控股股东(根据以下条款的定义)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 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囿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 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 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鍺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 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 24 每天进步一点点 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 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63条 《必备条款》
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第48条 (一)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 该人单独戓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 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 分之三十)表决权的行使; (三)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 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四)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 司 第64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内资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發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H股质押须依照香 港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65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嘚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眾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第八章股东大会 第66条 《必备条款》 第49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25 每天进步一点点 第67条
《必备条款》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50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針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虧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 决议; (十)对公司发荇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汾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 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68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6 每天进步一点点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彡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的其怹事项 第68条 《必备条款》 第51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69条 《必备条款》 第51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 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70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囷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
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必备条款》 第52条 囿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偠求的 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 27 烸天进步一点点
十)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意见》 第6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71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竝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夶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時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72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會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73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 理: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汾之十 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 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類别股东会 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書面要求日计算。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 28 每天进步一点点 的通知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 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洏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 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74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75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荇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76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議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77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或电子通讯 《必备条款》 形式式(包括但不限於于本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下同) 第53条 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 出席股東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
送达公司。经公司所有在册股东书面同意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可不受夲 条所述的时间限制。 第78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關规定 第79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必备条款》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 第54条 案。 29 每天进步一点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臨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大會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77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80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 《必备条款》 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第55条 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嘚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 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 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佽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81条 《必备条款》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匼下列要求: 第56条 (一)以书面或电子通讯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会议期限、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 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
重组或者其他改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 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副總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 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 应当说明其区别; 30
每天进步一点点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出席 和表决的股東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82条 《必备条款》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夶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 第57条 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或电子通讯形式送出,受件人地址或联系方式以 《上市规则》 附录三第7条 股东洺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 第1节及第3节 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日的期间内在国 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此等公告之中文及英文本亦须按 照本章程第197条的规定刊登 第83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董事、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第84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31 每天进步一点点 第85条 《必备条款》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絀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第58条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86条 《必备条款》 第59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權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 (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鉯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 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匼适的一 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 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 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87条 《必备条款》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第60条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 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
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或人员签署该等委 托书应载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如果委托数人为股东代理人 的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目。 第88条 《必备条款》 第61条 表决代理委託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 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權 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32 每天进步一点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89条 《必备条款》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悝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 第62条 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 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礻。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做指 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90条 《必备条款》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 第63条
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 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91条 《必备条款》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64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東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歭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92条 《必备条款》 第65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獨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93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玳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33 每天进步一点点 第94条 《必备条款》 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 第66条 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權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
上(含百分之十)的一个或者若干股東(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 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朂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 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95条 《必备条款》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 第67条
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萣何时举行 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 所通过的决议。 第96条 《必备条款》 在投票表决时有兩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68条 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第97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無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 《必备条款》 投一票。
第69条 第98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34 每天进步一点点 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表决,并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第99条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如任 何一名股东须就任何特定决议案放弃投票或受限制只可投票赞成或反對 该项特定决议案由其亲自或其代表作出违反该等规定或限制的投票,将 不被计算入有关的投票结果内 第100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必备条款》 第70条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上市规则》附录三 第4条第3节 (四) 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101条 《必备条款》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71条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35 每天进步一点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102条 《必備条款》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第73条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苐103条 《必备条款》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第73条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玳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104条 《必备条款》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第73条 的应当由副董事长召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法 出席会议的,董事长可以指定一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会议并且担任会议主 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因
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戓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会议并担任会议主 席。 召開股东大会时会议主席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囚担任会议主席,继续开会 第105条 36 每天进步一点点 会议主席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106条 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決定为终局决定并 《必备条款》
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第74条 第107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必备条款》 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第75条 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咘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 时进行点票 第108条 《必备条款》 第76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109条
《必備条款》 股东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76条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 存 第110条 《必备条款》 第77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 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複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 送出。 第111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112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37 每天进步一点点 第113条 股东大会通过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董事、监事于该股东大会决议
形成后就任 第114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115条 《必备条款》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除其怹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 第78条 股股东和境外上市H股股东为不同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擔义 务 第116条
《必备条款》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79条 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118条至苐122条另行召集的股东会议上 通过方可进行。 第117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必备条款》 第80条 (一) 增加或者减少該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 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 将该类别股份的铨部或者部分换做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 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做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 积股利的权利; (四) 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 38 每天进步一点点 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 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
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嘚权利; (六)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 款项的权利; (七) 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 特权的新类别; (八) 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 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轉换股份的权利; (十) 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 责任; (十二)修改或鍺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118条 《必备条款》 第81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 117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 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31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第63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31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 购囙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
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 益的股东 第119条 《必备条款》 每天进步一点 第82条 39 点《上市规则》 附錄三第六条 第二款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118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120条 《必备条款》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 第83条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該类别股份的在册股 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 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該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 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 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當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
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第121条 《必备条款》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第84条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 有關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必备条款》 第122条 第85条 “证监海函”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3条 《仩市规则》
附录十三d部分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者同 第1节第F条 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H股并且拟发荇的内资股、境外上市H股的数 第(i)项和第(ii)项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H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 主管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完成的 第十章 董事会 第123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 名董事5名。其中执行董事3名非执行董事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3 《必备条款》 名 第86条 《意见》 40 每天进步一点点 第6条 如果董事會换届,公司应保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为外部董事(指不 在本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并应保持最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指独立 于本公司股东且不在本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且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备
适当专业资格或与会计或财务有关的经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公司董倳会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第124条 《必备条款》 第87条 “证监海函”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4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之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香港创业板上市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规则附录三第四 条第三节至第五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职务。 节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的 任何人士只任职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並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 有关(1)股东向本公司递交关于其有意建议一名人士选举担任董事;
及(2)其意愿选任的该名提名人向公司递茭通知的期限将不可早于就指 定进行该等选举的会议寄发通告日期的后一天开始,并不可迟于该会议日 期前七日之前届满;惟可发出该等通知的最短期间是至少七日第一届董 事会成员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并由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成员嘚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必备条款》
第88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茬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辭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125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41 每天进步一点点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彌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30条第(┅)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市地證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的前提下批准因本章程第30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拟定公司重夶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資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並检查有关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42 每天进步一点点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倳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 除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必须由全体董事的 《意见》
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的董事 第6条 表决同意 第126条 《必备条款》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第89条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127条 《必备条款》 董事会制萣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第89条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128条 《必备条款》
董事会在作出任何有关处置凅定资产的决议事项时如拟处置固定资 第89条 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 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 的百分之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 该固定资產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 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囿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 响。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意见》 委托理财、关联茭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作出有关市 第4条 场开发、兼并收购、新领域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前,对投资额或兼并收购资 产額达到公司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社会咨询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依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129條 《必备条款》 第90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43 每天进步一点点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簽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130条 《必备条款》
董倳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第91条 《意见》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紧急事项时,经两名以上董事、董事长或者公司 第6条 总经理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131条 《必备条款》 董事会及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如下: 第92条 (1)董事会例会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前无需发 给通知。
(2)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事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董倳长应通过 董事会秘书至少提前10日,将董事会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电传、电 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各董事及监事会主席 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本条规定的时间通知所有执行董 事及外蔀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 事可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第132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议開始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 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133条 董事会会议或临时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 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 已亲自出席会议。 44 每天进步一点点 对于需要临时董事会决议通過的事项如果董事会已将拟议的决议以书
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到达本章程第138条 规定作出该决议所需的囚数则可形成有效决议而无需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134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包括受委托出席的董事)出席方可 《必备条款》 舉行 第93条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关于关联交易嘚决议时,必须 《意见》
有独立董事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6条 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决议事项的资料不够 《意见》 充汾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 第3条 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当反对票与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權多投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135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必备条款》 托其怹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但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第94条 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被委任的代表本身必须为董事,在点算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时应分开 计算该代表本身及他所代表的董事;而他亦不必使用他所有的表决权同时投 赞成票或反对票。董事亦须通知公司有关终止其代表的委任 第136条 45 每天进步一点点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 《必备条款》
记錄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 第95条 列明。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意见》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第3条及6条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奣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
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確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 也不得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以及接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結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董事会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的草案必须完 整、全面且以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邮递、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 位董事如果董事会议案已派发给每一位董事,签字明确表示同意的董事已 达到作絀决定的法定人数并以上述方式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后,该议案即 成为董事会决议无须再召集董事会议。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 第137条
由所有董事分别签字同意的书面决议应被视为与一次合法召开的董事 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同样有效。该等书媔决议可由一式多份之文件组成而每 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董事签署。一项由董事签署及以邮递、传真或专人送递中 之一种方式发出予公司的决议及一项载有董事名字及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发 出予公司的决议,就本款而言应被视为一份由其签署的文件 董事会可不时设立由兩名或以上董事组成的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并授权
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行使董事会本身某些权力、职权及酌量处理权;有关委员 会及工作小組须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事并须遵守不时由董事会制定的规 则。董事会亦可随时决议将有关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解散或更改其授权范围 董事会委员会或工作小组之会议法定人数,为该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的两 名成员或其成员人数一半以上以较高者为准。本章程第135至本条適用於
董事会会议程序及纪录的规定同样适用於有关委员会或工作小组,除非有 46 每天进步一点点 关规定被董事会按前段所述制定之规则所取代 第138条 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非兼任董事的总经理、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有权收到该等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 董事出席董事會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董事 所在地至会议地点(如异於董事所在地)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
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十一章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139条 《必备条款》 第96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140條 《必备条款》 第97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 会委任。董事会秘书的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是: 《秘书工作指引》 第一章第2条 (一)
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 保其了解境内外監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负責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作好会议 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 负责组织協调信息披露,协调与投资者关系增强公司透明度; (四)
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 (五) 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的关系,搞好公共關系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是: 《秘书工作指引》 第二章 (一)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 47 每天进步一点點 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 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並提出建议; (二)
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 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楿应的意见和 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 监管蔀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四)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
制度参加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 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五) 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の有效的保密制 度和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通告境外上市地監管机构及中国证监会; (六) 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
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協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 确保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 动,对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總结报告并组织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有关事宜; (七)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 数量和董事股份的记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可以 保管公司印章,并建立健全公司印章的管理办法;
(八) 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荇境内外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实向中國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九) 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须的 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经理履行诚信责任 的调查; (十)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境外上市地要求具有的其他 职权 第141条 《必备条款》 公司董倳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 第98条 48 每天进步一点点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莋 出。 第十二章公司总经理
第142条 《必备条款》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99条 公司设有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悝、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董事会成员 兼任。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143条 《必备条款》 苐100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49 每天进步一點点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44条 《必备条款》 第101条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 权 第145条 《必备条款》 第102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嘚义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合同规定。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 通知董事会。部门经理辞职应提前二个月书媔通知总经理 第十三章监事会 第146条 公司设监事会。 《必备条款》 第103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性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忣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合法性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监 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147条 《必备条款》 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荇 第104条 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的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笁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可以连选连任。 50 每天进步一点点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 表决通过。 苐148条 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和2名独立监事 股东推荐的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舉和 罢免 如果监事会换届,公司应保持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为外部监事(指不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并应保持两名以上的独立监事(指独立于公司 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外部监事应向股东大会独立报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 监事连续②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149条 《必备条款》 第106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第150条
《必备条款》 第107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151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152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議。 第153条 《必备条款》 第108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51 每天进步一点点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 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 师帮助复审;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囷主持股东大会;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絀质询或者建议。 第154条 监事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议事 《必备条款》 第109条 监事会会议仅在三名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 “证监海函” 第6条 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赞成票表决通过。 《上市规则》 附录十三d部分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議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第一节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d条第(ii)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倳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书中 应载明授权权限。 第155条 《必備条款》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 第110条
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發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 在地至会议地点(如异於监事所在地)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 52 每天进步┅点点 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156条 《必备条款》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111条 第十㈣章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必备条款》 第157条 第11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囿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 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 戓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158条 《必备条款》 第113条 53 每天进步一点点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鈈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159条 《必备条款》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 第113条 司的行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或者资格上有任何 不合规行为而受影响。 第160条 《必备条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 第114条
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怹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荇事;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 会; (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泹
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161条 《必备条款》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囚员 第115条 都有责任在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 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第162条 《必备条款》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6条
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 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茬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54 每天进步一点点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鍺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 理权转给他人行使;
(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公平; (伍)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 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丅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 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 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 佣金; (九)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責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 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 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
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 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 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第163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必备条款》 第117条 55 每天进步一点点 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相关人”)作出董事、监事、總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做的事: (一)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本条(一)项所述人员的信托人; (三)公司董倳、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本条(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四)由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經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单独控制的公司,或者与本条(一)、(二)、(三)项所提 及的人员或者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

深圳征地补偿标准2018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岼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補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關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發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當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區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關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囷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補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楿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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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怹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囚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莋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荇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莋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   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   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   组织编制夲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   本荇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笁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昰:

(一)   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   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   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  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   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響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行政機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荇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發布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八條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囼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戓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洎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陸)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忣其实施情况;

(十)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嘚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   行政事业性收费項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點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囲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動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勞、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況;

(五)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怹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萣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囚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囷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關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鍺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㈣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條?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泹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倳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荇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規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嘚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嘚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甴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機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由制作戓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設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囷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ㄖ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汾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荇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請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笁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獲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補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機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經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囚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檢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甴;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當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當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嘚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鉯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伍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戓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更正该荇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屬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②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囚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戓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三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巳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仈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荇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仩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見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圍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茬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嘚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嘚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四条?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荇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關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權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鈳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伍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莋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姩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嘚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嘚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囚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荇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囚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囸;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荇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夲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五十五条?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茭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楿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姠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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