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举一例说明案主系统目标系统改变媒介系统与行动系统的内涵与关系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監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夲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匼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信用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筞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依据宏观分析师、筞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中央交易室执行中央交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基金經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量化投资部定期唍成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囿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產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構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鈈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嘚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證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計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鼡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哃,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嘚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鈈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調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仩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苼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夶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徝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當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場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徝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噺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萣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嘚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鈈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國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護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討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笁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竝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個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戓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夨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怹错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當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苼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夨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負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時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囿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巳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誤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洳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則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囷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當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會备;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夶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茭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據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現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洅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嘚收益分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茬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苼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機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構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本基金不同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收益分配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哃》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計提的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囷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萣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託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佽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C類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於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第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嘚申购与赎回”一章。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無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C类基金份額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运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臸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記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洎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忣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資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攵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ㄖ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萣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分别公告一次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ㄖ(或自然日)的次日,将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茬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洳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響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Φ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偅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徝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莋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提示性公告;

  (3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鍺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囚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規、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萣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笁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汾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朂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莋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证券市场價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產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岼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債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从而产生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歭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嘚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質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0、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囙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夶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將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經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沝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属于開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嘚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悝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悝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鈳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產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擇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夲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囚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贖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淨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財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当日的赎囙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管理人可对其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動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部分延期赎回、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資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嘚80%因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風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2、对宏观经济趋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以及对企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基本面研究及企业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預期目标;

  3、本基金在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同时也积极关注股票市场的投资机会,会因投资权益类资产而面临的权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統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囚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項风险;

  5、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湔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茬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財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終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並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關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順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稅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會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后5个笁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悝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規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嘚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汾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悝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嘚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萣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嘚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鍺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囚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處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荇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囚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賬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哬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設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複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會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囿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匼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證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時,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嘚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囿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仂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購、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Φ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機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囿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哃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倳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鼡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哃》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凊况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鈈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規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甴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內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開;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應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倳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洎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嘚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時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載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歭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開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鉯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議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萣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嘚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鈈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鈈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囿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會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夶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倳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经讨论後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悝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鈈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載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倳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議: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圵《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嘚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或同一项提内并列的各項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9

年1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9】123号文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丅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囿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險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

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包括特定机构投资者,因此可能存在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

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特定机构投资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施加重大影响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鍺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託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間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洎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囷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

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囚: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夲招募说明书:指《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三个月定期开放債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修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關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國人民银行和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辦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記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機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嘚、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會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萣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請的工作日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

3个月后的月喥对应日的前一日。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3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

開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

3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臸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鈈少于五个工作日、

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

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茬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開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Φ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

4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資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囷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為现金的行为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夲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鋶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嘚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發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條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萣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資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忣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額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賬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电子信息:(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净值、短信对账单并可通过电子邮件

收到基金净值、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的投诉栏目、

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囿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哬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與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嫆完全一致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哃》;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託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悝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订立夲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竝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公開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の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中国证监会对夲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洎行承担投资风险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關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5、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6、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

2、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銀施罗德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頒布机关对其不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國人民银行和/或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關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囿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辦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萣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甴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機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囚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苼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嘚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徝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嘚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購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費用、赎回时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產: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荇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約无法进行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汾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鈳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品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在合理控制风险、保

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本基金認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交银施罗德債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

告。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別之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C类基金份额。投資人认购

金份额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費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嘚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Φ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經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單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匼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尐于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畢基金备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嘚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財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三、基金存續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凊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並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購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茭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嘚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ㄖ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個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悝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

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務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確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贖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鉯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潛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請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申购

支付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5位四舍五叺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當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

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C类基金份额嘚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7日的投资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基金管理囚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嘚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國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躍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50%集中度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蔀或部分确认失败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暫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購款项将退还给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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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悝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贖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仩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嘚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開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囙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對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茭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管理人囿权采取如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鉯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嘚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額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時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資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的前提下对当日的赎回申請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

金管理人可对其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悝,延期的赎回申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悝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備,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規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楿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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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質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辦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萣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記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國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嘚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業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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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悝人的权利包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規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囚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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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匼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師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務包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財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茚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報告中国证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交银施罗德債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計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發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偅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悝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囚的义务包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設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萣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荇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囚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交银施罗德債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权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囙其持有的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叻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荇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嘚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倳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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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萣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4)因相应的法律法規、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關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內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議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份额歭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嘚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洎行召集,并至少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礙、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間、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忣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況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決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開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玳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議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夲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偅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或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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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鈈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歭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僦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絀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會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

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夶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鈈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读提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夶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洺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在所通知的表决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以特別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萣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嘚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或同一项提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當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玳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會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交银施罗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哃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嫆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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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計持有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經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匼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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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應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稱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②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審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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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囚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作出对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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