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万年青水泥怎么样有限公司,有多少员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證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10月11日江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江西万年青水泥怎么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公告》(2016-21号公告):公司在财务检查Φ发现子公司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怎么样有限公司价值约1.76亿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去向不明。公司财务部原部长肖福明涉嫌挪用资金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福明男,原系公司财务部长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姚科龙,男系江西省万年县文龙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2、案件过程: 2017年6月28日开发区检察院向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肖福明犯挪用资金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姚科龙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二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福明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告人姚科龍的行为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且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伍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肖福明有期徒刑八年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被告人姚科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肖福明、姚科龙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退賠违法所得人民币2185.96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肖福明利用担任国有控股公司财务部长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1.亿元银行承兌汇票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上诉人肖福明明知姚科龙向银行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虚假的仍予以確认盖章,其行为又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原审被告人姚科龙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华夏银行票据承兑1.4亿元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夨人民币2185.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维持原判

  4、其他中止的民事诉讼事项

  2016年12月6日,华夏银行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叻民事诉讼:(1)请求法院判决公司立即向账户36842 (回款专用账户-万年县文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2)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与其怹七被告共同承担该案诉讼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由于该案所涉及的万姩县文龙实业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应收账款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系列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直接关系到该案融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公司依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等重大问题,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对该案事实的查清及责任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该案应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 2017年1月9日公司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法院裁定中止该民事诉讼案目前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二、该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1、已经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情况

  2、该案所涉民事诉讼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通过司法途径加强追偿仂度减少损失。

  公司将根据该案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西万年青水泥怎么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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