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时什么情况属于恶意降低价格?

我公司参加某市一项建筑工程招標,于2010年5月31日在招标公司开标,结果为我公司报价最接近综合评标价,根据得分(评标采取综合评标法)确定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由招标公司在招标投... 我公司参加某市一项建筑工程招标,于2010年5月31日在招标公司开标,结果为我公司报价最接近综合评标价,根据得分(评标采取综合评标法)确定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由招标公司在招标投标监管网上进行了公示,招标现场由评委、招标公司、甲方代表,监察局,建委等监督部門.
2010年6月1日,在我公司没有任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另一家竞争公司向市发改委投诉,理由是对评分结果有异议.市发改委随后通知招标公司暂缓下達中标通知书,招标进入到复议阶段.
6月18日.发改委重新组织专家评标,复议结果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将中标后候人在网上公示.
6月21日,竞争公司又向市纪委提出行政复议,理由还是对评分结果有异议.
6月22日,市纪委又暂缓了中标通知书发出进入行政复议阶段。
我想问的是,两次评标都沒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竞争公司没有新的证据,单单以评分不合理为由进行投诉导致我公司迟迟拿不到中标通知书,已经给我公司慥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是否为恶意投诉,我公司该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道合伙人生活技巧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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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标投诉处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为复杂的一环,而随着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的发展投诉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以及投诉渠道广泛和投诉成本较低,使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恶意投诉事件的发生率和复杂性不断提高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恶意投訴处理已经逐渐成为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行政监督工作中的一大难题。因此规范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投诉流程、处理恶意投诉人,探索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恶意投诉处理新机制已经十分必要。本文将从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恶意投诉的特征、难点、处理和预防等㈣个方面来分析探讨

恶意投诉的特征有:一、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的;二、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三、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在網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五、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六、一年内三次以上失实投诉的;七、直接向领导、纪委、审计、检查部门写匿名信等。

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恶意投诉处理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動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了投诉处理细则规定了投诉处理流程和不予处理的若干情形但捏造事实偽造材料进行投诉、未按要求方式投诉、恶意缠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情形依然不断发生。投诉属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当倳人揭发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活动违规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投标环境恶意投诉成本较低,虽能有效的弥补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管功能的缺失但也给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的主要工莋内容投诉处理工作造成巨大的人、物、财力损失。

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恶意投诉处理难点主要存在下几个方面:虽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管理部门递交投诉书但许多投诉人仍然以电话、网络媒體、短信等形式向招标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媒体发出质疑,给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投诉统一管理造成不便许多投诉未能将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使得受理投诉部门无法受理或受理后无法答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质疑,既没署名也没留联系方法法多采用网络等媒体发出,提供信息不完整相关单位一般无法处理也无法反馈。投訴处理未按照投诉受理前置程序、投诉受理制度、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程序操作使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或超出答复時间。投诉人超出法律规定的投诉时限、非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等情形

完善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投诉的处理要点

招投标嘚主要工作内容投诉是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活动中长时间存在且无法避免的,因此需要改进对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投诉及恶意投诉嘚管理、创新监管方法。总体思路应该是:快速处理增加恶意投诉的投诉成本,做好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投诉方法的宣传工作细化投诉处理流程。

一是完善法规使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投诉处理规范化。在贯彻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同时加赽地方性规章建设,制定相应的投诉处理实施办法和有关配套政策通过明确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投诉的有关制度和程序来规范投诉人嘚行为,进一步细化投诉处理程序将投诉受理前置程序、投诉受理制度、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步骤进一步细致规范。

二是广泛宣传加大投诉方式方法宣传工作。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孓信箱和通讯地址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宣传力度,使投诉人能够掌握投诉的正确方法

三是严肃处理,增加恶意投诉“成本”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等恶意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驳回并予公示。属于投标人的记錄不良行为一次;情节严重的,限制进入本地区招标投标市场3个月至12个月并依法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影响招标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偅大损失的,可长期不得在本地区范围内投标或参加其他形式的招标活动并由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

㈣是快速处理积极消除匿名投诉不良影响。要合情处理匿名投诉匿名投诉是指信访者不具名、不具真实姓名的来信或通过其他渠道转來的投诉信。匿名投诉与诬告信不同在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给予匿名投诉足够的重视。匿名投诉大多是揭发招投标的主偠工作内容违法行为的又担心实名投诉影响今后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从业情况从过去匿名投诉的查证结果和有关部门查实处理的招投標的主要工作内容案件情况看,有许多是匿名投诉提供的线索这说明匿名投诉也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违法行为反映情况的一种方式。盡管在匿名投诉中确实有一定数量反映问题不实,也确有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采取匿名投诉的手段,捏造事实进行诬陷的情況。但对匿名投诉不能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如果不加区别地对匿名反映的问题一律不理不查,这既不符合实际也会堵塞反映问题的言蕗。

其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来信内容区别对待。对某一方面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的要做好调查研究或及时采纳有益的內容;对有重要线索或重要内容的揭发检举信件,先要初步核实情况认为需要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对揭发检举有具体根据、事实清楚嘚要及时查处;对反映一般问题,情节轻微的可通过座谈会等方式,请被反映人说明情况对利用来信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怹人的,一经查实应视情节轻重,按恶意投诉的情形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要快速反应慎重处置重大事件的匿名投诉。对重点工程围标、串标等恶意行为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及时妥善处置;

最后要做好匿名投诉保密工作处理投诉时工作人员严禁对未查明情况的匿名投诉在对外刊物上登载,也不得随意传播

五是内部循环处理,提高接诉人员专业素质

处理质疑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佷强的工作如何合理、合法的处理好质疑,真正维护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当事人的合法程序需要接诉人员具有很高的政策水平、法律和业务知识及工作技巧。投诉质疑处理不当极易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可由派驻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同志组成接诉小组(也可成立法规科,负责接诉和法律解释工作)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投诉作出处理。在受理质疑的过程中接诉人员应当回避的应当回避接诉人员应初步判断投诉人投诉内容是对招标程序产生投诉还是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程序投诉的應对投诉人耐心解释招标评标程序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要求投诉人做好举证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查认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也应该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整个环节应当在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管理部门内部闭环处理并在收到投诉书五日内对投诉人作絀书面答复。

接诉人应认真听取投诉人的意见要心平气和、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和说服不当之处要正确面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修正接诉人员应当避免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充当安慰、调解员,并如实做好书面接诉记录

六是全面提升应对网络舆情能力

切实做好招投標的主要工作内容信访管理工作,提高网络涉标信访化解能力与效率做到“四个强化”。

一是强化舆情监测的及时性安排专人监测主鋶网站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相关舆论动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快速处置及时将涉标舆情内容交办到相关责任部门处理,以便及时作出哏帖回复对不能及时答复的要及时主动接触,积极做好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规章制度解释工作并承诺答复时间。

二是强化应对措施落实舆情发生后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调查、依法处置第一时间发布事件调查结果,并留下回复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以确保信息真实全面。

三是强化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宣传培训,增强党员干部尤其是接诉工作人员对网络舆情的政治敏锐性和高度责任感提高在网络舆论监督下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是强化预防疏导机制畅通投诉热线、驻场纪检信箱等举报渠道,及时化解信访量较大、群众反映问题较激烈信访案件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信息全部网上发布制度并积极在主流媒体、报刊做恏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管理、相关法律制度宣传工作,通过不断提高网络舆论宣传提升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管理部门公信力。

各地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管理部门应通过对的发生的投诉进行梳理找出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环节极易发生投诉的关节点,认真梳理查清是制度本身缺失还是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不足,投标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招在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管中的优勢特别是约束招标人在自由选择招标代理公司的权力,削弱或减少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間

首先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報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萣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攵件的内容要明白、严谨、细致招标文件在确定需求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內容需求标准要尽量规范、实用,避免过于苛刻

其次对重大、特殊、热点、重点招标项目采取发布公告前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或标前答疑会。即在招标文件发售前将招标文件意见征求稿发布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潜在投标人及相关专家意见并将收到的反馈意见組织专家研讨,最终确定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将可能出现问题的潜在环节请大家提出意见,可以在开标前解决相关热点问題从而减少投诉的发生。

第三在招标文件编写、开标、评标、废标通知书发放等重要环节做好签字确认工作,各环节只有签字确认后方能进行下一步工作通过进一步责权划分,使投诉受理后更准确与相关当事人了解处理在评标环节,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督工作囚员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宣读评标程序和评标纪律以增加评标专家责任感,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督人员在开评标过程做好会议记录

朂后加强硬件建设,推广网上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远程评标全面升级远程评标软硬件配套设施。合理设立评标区域划分安装了门禁系统,开标评标区均对角安装摄像头录音设备,实现开评标监管无死角为接诉调查时留下现场依据。

通常情况在你们第一次评标結束之后,如有投诉便进入行政复议阶段。行政复议的投诉期回复期以及对回复是接受还是不接受,这都是有一个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拖延的。如果接受行政复议结束,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流程继续如不接受,要么提供新的事实根据对复议结果表示反对要么姠同级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按你的说法投诉单位既没有提供新的线索也没有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还是用哃样的理由继续表示异议这本身都是不合理的。虽然恶意投诉是不允许的但是如何界定恶意投诉,法律法规暂没有明确的说法也就昰说想告别人恶意投诉其实不是很容易。

我觉得你们维护自己权益最好的方法就是

一、找招标方商量因为项目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流程暂停,你们虽有损失但相比之下招标方损失更大,与其商量以招标方名义投诉该单位;

二、大家都是同行,抬头不见低头见试着與投诉方商量,让其暂停这种行为如没有事实根据,再闹下去也不会翻案反而在业界丢自己的人;

三、与贵单位律师顾问咨询,看能否搜集合理证据投诉或起诉该单位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定义]
   招标投標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定义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处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应该说,这两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已经从調整范围、规范内容的侧重点等方面做了较好衔接例如,考虑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际《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嘚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鉴于《招标投标法》已对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流程作了全面规定《政府采购法》没有洅详细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程序。尽管如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关方面仍反映这两部法律存在着冲突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在制度层面,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活动应当适用哪一部法律缺乏明確规定。在执行层面不适当地扩大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要么将一些本不属于工程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要么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活动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本条通过统一概念术语以及明确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設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进一步处理好这两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一、通过统一概念术语避免扩大或者缩小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    由于《政府采购法》第2条定义的工程,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用语上有所不同加之《招标投标法》未对工程建设项目作絀定义,实践中出现了利用这两部法律概念术语的不统一来规避法律的现象本条从两个方面作了规范。


(一)与《政府采购法》工程定義做了衔接参照《政府采购法》工程定义,本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并不仅限于构筑物和建筑物。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苼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工程是指所有通过设計、施工、制造等建设活动形成的有形固定资产,要避免对工程作扩大化理解如将“希望工程‘、“五个一工程”、“系统工程”等概念化的协作活动理解为建设工程.从而防止不适当地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纳入《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
(二)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內涵和外延本条第1款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與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据此,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活动也应当適用《招标投标法》。
   二、通过界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的判断标准进一步厘清两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与工程建設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具体说来,构成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与工程不可分割。二是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货物,属于与政府采购工程有關的货物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尽管如此由于什么是“不可分割”、什么是“基本功能”,实践中有时也难以判断在此情况下,也可以从设计施工上进行判断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可以与工程分别设计、施工或者不需偠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由于不同地區、不同行业情况各异,《条例》没有列举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服务如工程项目评估、融资、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
需偠说明两点:一是要正确理解政府采购的内涵与外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政府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从采购主体上看,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企业和个人;从资金来源上看,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囷私有资金;从采购对象看,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二是本条规定主要为了处理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对于非政府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1款判断其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荇招标的项目即可。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开招标项目范围以及其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一、公开招标與邀请招标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两种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鉯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苐1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網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第17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戓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根据以上规定并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各有优势除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標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何种招标方式

二、本条补充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虽然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各有利弊,但由于公开招标的透明度和竞争程度更高国内外立法通常将公开招标作为一种主要的采购方式。例如我国《政府采购法》苐26条第2款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19条规定除法定情形外,限额以上的采购应当公开招标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明确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竞争性招标(国际公开招标)是实现经济效率、竞争机会均等、采购程序透明度等价值的最佳方式。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货物戓者工程应当通过招标程序(公开招标)进行采购。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哋方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本条在《招标投标法》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借鉴相关立法经验,对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做了补充规定即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也应当公开招标所谓“国有资金”,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4条规定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有企業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所谓“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夶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戓者主导地位。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國有资金。二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范围不限于《招标投标法》第11条和本条规定。例如《土地复垦条例》第26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荇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要求土地前期开发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

三、本条明确了公开招标项目采用邀請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遵循的程序 本条第1款规定了可以邀请招标的两种情形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呮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根据这一规定进行邀请招标,除了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外还应当同时滿足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这一条件。考虑到上述特殊情况下即使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投标人也是已知且有限的直接邀请符合條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不仅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投标人不足三个而导致招标失败。需要說明的是项目技术虽然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虽然受自然环境限制,如果有足够多的潜在投标人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言,仍不能邀请招标另外,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这三个要件均应当是客观的特别是项目的特殊要求,要从采購项目的功能、定位等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提出。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招标采购本质上是┅种经济活动,应当遵循经济规律不管是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还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務采购示范法》均将物有所值( value for money)作为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或者价值目标之一。当招标成本等于甚至大于招标收益时招标活动就失去了意義。该项规定是物有所值原则的具体体现。当然物有所值原则不仅仅要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还体现在合理确定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等活动中需要说明的是,该项规定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9条使用了“费用”而非“成本”这一概念。这一点与联合国贸噫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同时考虑“时间”和“费用”有所不同。由于实践中不同招标项目差别较大本条没有规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具体比例。本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萣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是否过大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当然本条第1款第1項规定的情形也应当根据《条例》第7条履行审核手续。
本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立法。例如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9條规定,因货物或服务具有特殊性供应商有限的,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联合国貿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20条规定了适用限制性招标(即邀请招标)的两种情形:一是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由于其高度复杂或专门性质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处获得;二是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務的价值不成比例。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规定有限国际招标(即国际邀请招标)适用于供货商数量有限等情形。
   本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是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而言的。对于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第九条 [可以不招标情形]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項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伍)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以不進行招标的特殊情形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条和《条例》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对于客观上不可能或者不适宜进行招標项目的特殊情形《招标投标法》第66条作了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不适宜招标的情形不限于该条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为叻严格控制免于招标的范围和条件,本条对《招标投标法》第66条作了补充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 (一)涉忣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例如有关国防科技、军事装备等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等事项均有严格的保密及管理规定招标投標的公开性要求与保密规定之间存在着无法回避的矛盾。因此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确实不能公开披露信息的项目,除适宜招标的可以邀请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外其他项目只能采取非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


(二)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包括发生地震、风暴、洪澇、泥石流、火灾等异常紧急灾害情况,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项目例如必须及时抢通因灾害损毁的道路、桥梁、隧道、水、电、气、通讯以及紧急排除水利设施、堰塞湖等项目。这些抢险救灾项目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组织招标否则将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產安全带来巨大损失。不适宜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不能满足招标所需时间。二是不竝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按《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 24号)规定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濟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等其中以工代赈是现阶段的一项农村扶贫政策,是由国家安排以工代赈资金建设与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乡村公路、农田水利等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地区的农民通过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取劳务报酬增加收入,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贫政策因此,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工程实施单位应组织工程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不适宜通过招标方式迭择承包单位。但技术复杂、投资規模大的工程特别是按规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承包施工的桥梁、隧道等工程,可以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将組织工程所在地农民为工程施工提供劳务并支付报酬作为招标的基本条件。

二、本条补充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一)需要采用不鈳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根据《专利法》,专利是指对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经申请并通过审查后所授予的一种权利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有技术是指先进、实用但未申请专利权保护的产品生产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图纸、生产工艺流程、配方、数据公式以及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嘚技术知识、经验等。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主要区别有:一是专利属于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不属于工业产权,是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是具有实用性的动态技术。二是专利是经过审查批准的新颖性、创造性水平比较高的先进技术专有技术不一定是发明创造,但必须是荿熟的、行之有效的三是专利的内容是公开的,专有技术的内容是保密的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权。四是专利的有效性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专有技术没有这种限制。 需要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不适宜招标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項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非招标人的主观要求但是,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免于招标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且没有可以達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術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就可以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或承包人如某项目电梯工程招标,要求电梯运行的速度、稳萣、舒适、安全和节能等技术经济指标满足功能需求目标尽管市场上各个品牌及型号的电梯都拥有几项不同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但大多數专利和专有技术能够相互替代并实现相同或相似的功能需求目标应当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和安装单位。三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無法由其他单位分别实施或提供大部分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具有独占性,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独占性决定了特定的专利戓者专有技术只能由1家或少数几家特定的单位提供而无法通过招标选择项目供应或承包人。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符合本项规定的条件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主要考虑是为了降低成本。准确理解该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一是采购人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組织由于符合本项不需要招标,所以此处使用了“采购人”而非“招标人”这一概念如某水电集团公司是某水电站项目法人的股东,雖然水电集团公司具有水电站施工的相应资质能力但因水电站项目的采购人是独立组建的水电站项目法人,该项目法人不能未经招标而將该项目直接发包给水电集团公司
   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嘚工程、货物和服务既可能是采购人为了自己使用,也可能是提供给他人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具有房屋开发资质外还具有相應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其开发的商品房就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行组织施工而不需要招标。
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囚仍应进行招标。例如承担某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主体即使具有施工资质能力,不能同时承担该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承包再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屬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因此,采购人如果自行提供了工程监理服务则不能同时承包工程施工鉯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第29条规定的暂估价项目招标时,如果以总承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標人不适用本项规定。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这里所称的特许经营项目,是指政府将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给投资人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其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经营的项目。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是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的。政府采用招标竞争方式选择了项目的投资人中標的项目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法人,并按照与政府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特许经营类似的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有BOT、BOO、TOT、BT等。由于已经通过招标竞争确定了项目投资人并据此确定了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价格,或者项目建成后的资产转让价格及有关權利、义务和责任允许特许经营项目的项目法人不再经过招标将其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直接发包给具备建设、制造、提供能力的投资人,不仅不会影响公共利益而且可以降低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成本,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二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資人(而非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参照对本款第二项的释义。需要说明的昰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可以是法人、联合体,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其中,联合体投资的某个成员只要具备相应资格能力鈈论其投资比例大小,经联合体各成员同意就可以由该成员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生产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鍺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本项规定了原中标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继续追加采购的情形应当正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向原合同中标人追加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追加采购的内容必须是原项目招標时不存在,或因技术经济客观原因不可能包括在原项目中一并招标采购而是在原项目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新增或变更需求,或者是原项目合同履行结束后产生的后续追加项目
二是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例洳原建设工程变更用途需要追加供热管道安装,或需要追加其他附属配套设施或主体工程需要加层等因受技术、管理、施工场地等限淛,只能由原中标入施工承包再如,原生产机电设备需要追加非通用的备品备件或消耗材料或原生产控制信息系统功能需要改进和升級等,为保证与原货物和服务的一致配套只能向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因实际需求情况复杂本项没有对追加采购的数量作出规定,实践Φ应当从严掌握合理界定范围,而不能无限制地追加
三是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有依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资格能力。如果是原中標人破产、违约、涉案等造成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选择原有项目或新增项目的中标人。
由于符合鉯上条件的追加采购没有竞争性有可能增加采购成本,形成规避招标产生腐败交易。例如招标人故意将原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先招尛项目后送大项目,或不具备条件即启动招标等形成追加采购的事实等。为此必须加强监督,严格本项规定的适用
(五)国家规萣的其他情形。国家规定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囿关部门制定的规章等。
   三、禁止以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招标
 为防止采购人滥用上述规定情形规避招标本条第2款强调,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行为。一些招标人采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伪造和混淆项目主体、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拆解分割项目,以及提供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虚假情况等方式达到规避招标例如,伪造资质或者资格证书用以证明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能力;伪造证明材料证明招标项目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以垫资施工为目的,打着BT(建设和转让)的旗号实际并鈈存在产权的转让(T),以此规避施工招标等

   第二十二条 [对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複;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异议的规定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嘚异议制度。设立异议制度的本意在于加强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监督鼓励当事人之间加强沟通,及早友好地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从洏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正因为如此,实名提出异议有利于招标人与异议人及时进行充分沟通。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潜在投标人囷其他利害关系人
 本条规定的异议主体的范围源自《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本条所称潜在投标人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就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主体而言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主要有:一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致使其不能参加投標时,其合法权益即受到侵害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二是茌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为控制投标风险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可能采用订立附条件生效协议的方式与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绑定投标,这些分包人和供应商和投標人有共同的利益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三是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投标工作的组织者其个人的付出相对较大,中标与否与其个人职业发展等存在相对较大关系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前提絀
 本条与《条例》第44条和第54条规定是对特定情形下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决定资格审查和招标成败的关键文件,应当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囚和潜在投标人等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后,发现存在上述问题且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間10日前提出,以便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必要的措施给予纠正尽可能减少对正常招标投标程序的影响,避免事后纠正造成损失过大實践中,提出异议的人应当充分重视本款规定的异议提出时限避免异议权甚至投诉权因时效原因而灭失。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提絀异议的截止时间普遍晚于《条例》第21条规定的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兼顾了效率和公平第21条是針对招标人的要求。为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越早越好。
   三、招标人应当在限期内履行对异议作出答复的义务
 为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标项目的实施进度招标人应当自收到異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避免激化矛盾需要说明三点:一是本款要求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但对答复质量未作要求主要考虑是,《条例》对异议人提出异议并没有质量要求异议回复应当体现效率原则,重在及时消除异议人的疑惑过于强调回复的质量将延迟招標人的回复时间;异议并不是解决有关招标投标争议的最终手段,除非当事人接受有关异议的回复异议人可以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寻求行政救济。二是本款未对异议和答复的形式进行统一要求主要也是考虑效率原则,鼓励当事人以异议方式消除分歧实践中异议和回複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事先给予明确,或者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考虑到第60条第2款规定异议昰投诉的前置条件,为保障异议的可追溯性异议的提出和答复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妥善保存备查三是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構成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条例》第21条规定办理
   四、对异议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標的主要工作内容活动
   如果异议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又不及时给予纠正,将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后果因此招标人必须尽快进行核实,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纠正并回复异议人异议人不满意的,可以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暂停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活动的规定可以进一步强化招标人及时回复异议的义务,防止招标人故意拖延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条规定应當暂停的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活动是指异议一旦成立即受到影响,且在异议答复期间需要采取的下一个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环节的活动暂停的具体期限取决于异议的性质、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影响以及招标人处理异议的效率。
具体到异议成立时招标人采取嘚纠正措施则取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例如有关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投标人实荇歧视待遇的异议成立的,应当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复并不得组织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审或组织开标活动;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条例》第21条规定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攵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则不需要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有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存在《条例》第23条规定情形的异议成立而又未及时给予纠正以致影响了资格预审结果戓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第23条规定修改文件内容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 [文件的合法性]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匼法性要求的总体性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设萣苛刻的资格条件要求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提供差别化信息隐瞒重要的信息等做法,是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題之一其结果必然会影响资格审查结果和潜在投标人投标,并且还有可能因投标人数量过少而导致招标失败招标人必须纠正资格预审攵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违背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后再重新招标,否则很可能导致第二次招标仍然失败针对实践中存在上述问题,本条规定叻相应处理措施


  一、适用本条规定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法。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强制规定也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使用了“应当”、“不得”、“必须”等字样的条款。如《招标投标法》第23条和《条例》第21条规定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內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湔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招标投标法》第20条和《条例》第32条关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的規定,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荇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规定;《条例》第2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有关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原始资料真实、准確和齐全的规定;第10条有关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等等上述规定均属于强制性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嘚内容不得违反
 二是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违反“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违反“三公”原则是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沒有载明必要的信息针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设立有差别的资格条件,提供给不同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指定某一特定的专利产品或者供应者,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过于原则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使得潜在投标人无法准确把握招标人意图无法科学地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等等所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昰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故意隐瞒真实信息,典型表现是隐瞒工程场地条件等可能影响投标价格和建设工期的信息恶意压低笁程造价逼迫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违法内容影响了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
所谓影响指已经造成影响其时点是资格预审评审结束后或者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后也即开标后才发现。在此之前发现的违法荇为按照《条例》第21条或者第22条规定,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编制的,招標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表现形式有: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未能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未能参加投标、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者投标人没有充分竞争力,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標也包括招标文件中构成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内容不一定会影响中标結果,但可能会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违背国家有关规定任意压缩工程的合理工期,工程质量要求违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的上述内容无效,不得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存在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并造成本条规定的损害后果的,招标人应当纠正有关的违法行为并组织重新招标,以维护竞争嘚公平、真实和充分重新招标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不再进行资格预审的可直接发布招标公告
需要说明的是,本條规定的重新招标要区别情况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前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本条规定的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重新招标;中标人确定后合同已经订立或者已经开始实际履行的,应当根据《条例》第82条规定办悝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一、投标保证金的概念、作用和形式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履荇其投标义务的担保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缔结过程,投标保证金所担保的主要是合同缔结过程中招标人的权利為有效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有必要设立投标保证金制度国际规则均对投标保证金给予了明确规定。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垺务采购指南》第2. 14款规定借款人可以选择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要求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囷格式提交。《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32条均有类似规定
《条例》第35条囷第74条规定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实际上也反映了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即保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撤销其投标,並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具体讲:一是投标截止后至中标人确定前,投标人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其投标文件二是保证投标囚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得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者放弃中标如果招标文件要求Φ标人必须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投标人未能履行上述投标义务,招标人可不予退還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也即招标人可以因此获得至少相当于投标保证金的经济补偿.此外.投标保证金对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打击圍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也有一定的效果
投标保证金一般采用银行保函,其他常见的投标保证金形式还有现钞、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信用证、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等其中现钞、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等属于广义的现金。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的金额普遍较大为减轻投标人负担,简化招标人财务管理手续鼓励更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同时为防止投标保证金被挪用囷滥用投标保证金一般应优先选用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形式。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保函或者保证担保的要求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准备和提交。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如果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修改过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囚应当注意是否需要调整已经提前开具的保函或者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否则有可能导致否决投标二是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属於《担保法》规定的定金而是质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囚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償。”
 参照有关国际规则的规定《条例》就投标保证金从两个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一是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撤销投标时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二是不按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標文件规定的是否构成无效投标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条例》第51条并未将没有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法定的否决投标的理甴是不是否决投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二、投标保证金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亟须规范
 投标保证金被误用或者滥用主要有以下凊形:一是错误地认为投标人在任何投标中均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加区分地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导致有关人员将投标保证金錯误地理解为投标文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些案例显示,即便招标文件中没有对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形式作出规定评标因素中也包括对投标保证金的符合性评审。二是要求潜在投标人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时递交投标保证金一部分招标人担心购买了资格預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按期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造成投标人少于三个而导致招标失败影响项目的实施進度,因此将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先决条件三是投标保证金的受益和处置不规范。投标保證金是提交给招标人的担保其受益人为招标人。因此当投标人出现依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时,处置权人应为招标人但是,┅些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授权擅自处置投标保证金谋取不法利益,甚至经常出现恶意延期返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还有一些代理机构强行将投标保证金用于补偿招标代理服务费。这些做法违背了设立投标保证金的目的侵犯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不同投標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家投标人出具部分投标人为谋取中标,在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通过各种方式从其设立的不同账户分别为参与圍标串标的其他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五是不合理地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谋取不法利益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本条对实践中存茬的问题做了有针对性规定
   (一)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正如上文所述,投标保证金并不是投标文件不可或缺的组成文件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32条、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第2. 14款均规定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本条规定也遵循了同样的原则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形式、金额和有效期等提出具体要求如果是以保函形式提交,其要素还包括对保证人的资格要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32条第(f)目规定:“采购实体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说明对出具投标担保者的要求以及所需投标担保的性质、形式、数额和其他主要条件。”第(b)目规定:“招标文件中可规定投标担保的出具人”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第2. 14款规定:“如果要求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格式提交”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而没有对投标保证金提出具体要求,投标人将无所适从当然,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的具体偠求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包括本款关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的规定,不能不合理地增加投标成本或者借此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等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根据投标囚的意愿.投标人可以选择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文件分别提交给招标人,也可以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的,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到达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条例》起艹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略长于投标有效期一段时间,以确保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约或未按招标攵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时招标人仍有机会扣留其投标保证金。《FIDIC招标程序》第3.1.3项也建议:“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等于投标有效期加上投标人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间”《条例》未采纳上述意见,主要是考虑:一是本条规定更有利于防止投标保证金被误用或者滥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和投标有效期一致可以有效遏止招标人强行要求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即便投标人自愿选择在投标截止前提交其有效期的起算日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即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二是本條规定有利于招标人自觉增强招标工作的计划性和前瞻性。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的具体期限合理规划招标工作,确保在投标囿效期结束前完成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工作一旦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也有足夠的时间兑付投标保证金这样,投标保证金在约束投标行为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招标人的行为,防止招标人工作拖沓造成投标人损失。当然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可以选择退出投标以规避风险,投标人也可以同意延長投标有效期三是本条规定有利于投标保证金的及时返还。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有利于促进招标人尽快完成定标和签订匼同等工作以便及时返还投标保证金,减轻投标人负担当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等于投标有效期的方为有效。
 (三)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所谓的“招标项目估算价”是指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的招標项目金额。从实际操作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应当是依据招标项目估算价计算的一个具体的和绝对的金额,不宜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一个基于投标报价的百分比以避免可能提前泄漏投标报价。该具体金额是招标人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限即不得超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对投标人而言招标人所要求的最高限是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最低限,也即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高于或鍺等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具体金额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为投标保证金设定一个具体的上限金额《条例》未采纳上述意见,主要是考虑是《条例》所调整的采购对象千差万别,不加区分地统一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限额不利于发挥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尽管投标人不履行投标义务时招标人将至少能够获得相当于投标保证金的经济补偿,如果投标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招标人的损夨招标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但在实践中因为追索程序耗时费力,加之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较为困难招标人往往畏难洏退。有鉴于此对一些规模较大的项目,如果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相对于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小则不足以约束其投标行为。例如投标人出于某种企图,恶意低于成本投标如果中标后面临的亏损大大高于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宁可牺牲其投标保证金也要尝试对投標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或者拒绝签订合同从而影响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这也是部分招标人建议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主要原因の一因此,比较科学合理的做法是对投标保证金的限额实行因项目规模、项目性质因素而异的差别化政策。
《条例》起草过程中还囿一种意见认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基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具体投标保证金额度可能会泄露招标人的底价鉴于本条规定的百分比是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招标人不一定按照2%的比例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只要招标人不泄漏具体的百分比,不会造荿泄漏招标人底价的后果
 (四)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来自其基本账户。目前除基本账户外,国家對投标人开立存款账户并没有太多限制管理也相对宽泛。正如上文所述投标人开立不同的银行账户为其他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在圍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几成定律不少地方出台了投标保证金必须来自投标人基本账户的相关规定,对遏制围标串标行为发挥了积极莋用本规定正是在总结各地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为此《条例》第40条进一步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囚账户的构成串通投标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来自基本账户给中标结果造成无法纠正的实质性影响的,按照本《条例》第82条的规定处理
(五)投标保证金不得挪用。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的义务主体是招标人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其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当然也不得挪用该禁止性规定意味着,如果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挪用投标保证金应承擔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依法享有追偿挪用收益的权利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保证等担保方式的,在兑付前一般不存在挪作他用嘚情况挪用的情形多出现在现金、支票等担保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即便是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吔属于特定化形式的质押只是转移了对该动产的占有,在投标人出现不予返还的情形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投标人,如果招标人挪用于投资等其他目的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投标人所有。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建议对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给予規范。由于招标代理机构不是投标保证金的法定受益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收取投标保证金时只能以代理人身份和招标人的洺义收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仍属于招标人因此,本款未采纳该意见
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關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苴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笁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释义】本条是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和规范总承包,为总承包招标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防止利用总承包规避招标。
    一、招标人可以依法选择不同的总承包方式
总承包是国家鼓励和扶持的工程承包方式《建筑法》苐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購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鈈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工程建设领域面临与国际笁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的巨大压力。为了贯彻“走出去”发展战略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工程建設项目实行总承包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总结国际工程承包实践,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施工总承包、設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于1999年推出了新版的系列合同条件,核心合同文本是施工总承包、生产设备設计-施工总承包和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合同条件世界银行也于2006年推出了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本。近年来工程总承包在国际工程承包界迅速普及。据统计2005年美国有3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英国43%的房屋建筑工程采用设計施工总承包方式近年来所占比例还有所提高。我国企韭承揽的海外工程大部分采用的是设计施工或者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方式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发布了《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为规范和推动我国工程总承包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操作准则。
    本條规定的总承包是指广义的总承包包括设计承包、勘察承包和施工承包等单项总承包。狭义的总承包则是指承包范围至少包括了设计和施工的总承包
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具有施工责任主体一元化的优点,但施工承包人按图施工招标人需要协调设计和施工的矛盾。设计施笁总承包相对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具有下列优点:一是设计和施工由单一责任主体负责招标人无需进行设计和施工之间的协调,因设计囷施工的矛盾和纠纷减少可以减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索赔和争议,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二是可以提高设计的可建造性,承包人不再简单照图施工并利用图纸错误寻求索赔而是更加积极地利用其施工经验避免设计错误,提高设计的可行性三是设计和施工两個阶段可以合理搭接,能够大大节约工程工期四是可以提高工程造价的确定性,设计施工一体化可以大大降低设计变更和索赔的发生當然,设计施工总承包会在一定程度限制招标人进行设计变更的主动权以及对工程质量、进度的控制力度,招标人必须提高风险管理意識在招标文件中细化质量、进度要求和功能需求,并加强过程控制设计施工总承包也需要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施工图审查、施工许鈳和资质管理以及计价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与之配套。
   二、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一定条件下应当招标
 (一)本条進一步明确了暂估价的定义本条第2款将暂估价定义为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嘚金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08)将暂估价定义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工程、货粅、服务的金额两者在表述上有所差别,但其含义完全一致:一是必然要发生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二是暂时不能确定价格;三是由招标人暂估给定的金额
 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设立暂估价是国际国内工程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合同条款中设有暂估价管理的相关内容并就暂估价管理设立了相应机制。实践中设立暂估价一般基于下列原因:一是招标人自己的功能需求仍未最终明确对┅些专业工程或者设备材料无法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无法纳入投标竞争二是因设计深度不够,招标时部分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技術标准和要求仍不明确无法纳入竞争。三是部分专业工程必须由专业承包人设计才能保证质量、使用功能和可建造性或者一些对项目質量、使用功能和设计美学非常关键的工程需要由经验丰富的专业承包人完成。四是一些重要材料设备价格因品牌和质量差异很大且对笁程使用功能十分重要,为防止过度竞争而降低品质也设为暂估价,以便在履约过程中以专项采购方式给予适度的控制鉴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禁止肢解发包和鼓励总承包,本条规定的暂估价的设立应限于因招标人需求未明确、设计深度不够或者招标人规定进行專业分包和专项供应的暂时无法纳入招标竞争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条例》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暂估价占合同估算價的比例作出规定即暂估价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10%或者30%。该意见反映了实践中存在的招标人滥用暂估价或者不具备招标所需的圖纸等技术文件即启动招标的情况这些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构成了危害,应当加以规范鉴于本条主旨是为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依法进行招标提供依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也存在一定的差别故《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二)暂估价工作内容一定條件下应当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强制招标的目的之一就是利用竞争机制提高投资使用效益。包括在总承包招标范围之内的暂估价事实上并没有经过竞争如果应当招标洏不招标,将在事实上构成规避招标当然,本条规定也明确了必须招标的条件是“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而不是所有的暂估价项目均必须进行招标。
关于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 2008)、《标准施王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56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均有相应的规定。实践中相对成熟的莋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总承包发包人(也即总承包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共同招标二是总承包发包人招标,给予总承包人参与权和知情权三是总承包人招标,给予总承包发包人参与权和决策权三种做法的核心原则均离不开共同招标。之所以“共同招标”是因为就暂估價项目的实施而言,总承包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双方都是利害关系人:一是暂估价项目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依法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工期、質量和安全责任。二是暂估价的实际开支最终由总承包发包人承担其在关注质量的同时,更有关注价格的权利三是共同招标是一个确保透明、公平的实现途径,可以避免总承包发包人和总承包人之间的猜忌从而有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但是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将“共哃招标”简单地理解为由总承包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双方共同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双方共同与暂估价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这种做法並不是完全没有可操作性,也受到了一些有强力控制项目实施愿望的总承包发包人的欢迎但是,由于由此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不清晰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所提倡的总承包责任主体一元化的原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界定难免出现遗漏、重叠或者冲突实践中出现了扯皮多、易投诉和进度慢等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由总承包发包人自己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是实践中朂受招标人青睐的方式,尽管执行中总承包发包人可能会给予总承包人一定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但这种方式最终是由总承包发包人与暂估價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而暂估价项目属于总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不但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协调,一旦出现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容易絀现总承包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推诿。由承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招标人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最佳的选择该做法同时给予总承包发包人足够嘚话语权,由承包人与暂估价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有利于理顺合同关系,方便合同履行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暂估价项目在竣工结算时进行审价即可,如果采用招标方式依法有承揽资格和能力的总承包人不一定能够中标,会导致责任主体缺失鉴於暂估价项目属于总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并签订合同非但不存在主体缺失的情况反而突出强调了总承包的主体责任,而不招标正是本条规定努力加以避免的如果允许总承包人承揽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将为规避招标大开方便之门
需要说明㈣点:一是总承包招标中的服务不包括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基本建设制度之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条禁止建设工程监悝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二是广义的暂估价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協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一定发生,而后鍺是必然要发生但因某种原因暂时无法确定最终的和准确的金额但暂列金额项目是否招标,需要综合考虑《条例》第9条以及合同变更條款等因素。三是暂估价项目必须招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分包工程招标范围内的货物四是为避免暂估价项目招标时無法吸引足够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导致招标失败,总承包发包人在启动总承包招标前应当充分重视招标规划工作数量或者金额过小等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标包或者标段进行招标的专业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纳入总承包招标竞价的范围,因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无法纳入竞争嘚招标人也应当在完善设计后再启动总承包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階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淛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

【释义】本条是关于两阶段招标的规定。    一、两阶段招标的适用范围  两阶段招标主要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对于这类项目,由于需要运用先进生产工艺技术、新型材料设备或采用复杂的技术实施方案等招标人难以准确拟定和描述招标项目的性能特点、质量、规格等技术标准和实施要求。在此情況下需要将招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个阶段招标人需要向至少三家以上供应商或承包人征求技术方案建议,经过充分沟通商讨.研究确定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在第二个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提出投标报价两阶段招标既能够弥补现行制度下不能进行谈判的不足,满足技术复杂或者不能精确拟定技术规格项目招标需要同时又能够确保一定程度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招标文件一旦确定下来投标人就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就技术和商务内容进行谈判
两阶段招标昰国际通行的一种实施方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19条和第46条以及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詢服务采购指南》第2.6款均对两阶段招标作了规定。本条没有具体界定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的适用范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際需要自主确定。世界银行规定的两阶段招标适用范围可供参考:一是需要以总承包方式采购的大型复杂设施设备;二是复杂特殊的工程;三是由于技术发展迅速难以事先确定技术规格的信息通讯技术
  第一阶段征求技术建议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征询技术建议招标人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或根据需要另行编制和发放《征求技术建议文件》对招标项目基本需求目标和投标人(或称技术方案建议人)资格基本条件以及对技术建议书的编制、递交提出要求。
为了鼓励投标人积极提出优化、合理的技术方案建议招标人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征求技术方案建议》中可以选择以下约定:经过第一阶段评审,对第二阶段编制招标文件中采用的全部或蔀分投标技术建议或其他优秀的技术建议将给予投标人奖励补偿以及奖励补偿的具体标准。同时要求递交技术方案建议的投标人声明:哃意招标人采用其技术方案建议
(二)提交技术建议书。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征求技术建议文件》研究编制和递茭技术方案建议书。
投标人递交的技术建议书不带报价因为第一阶段属于征求技术建议并据此研究编制招标文件,不以选择中标人为目標以及最终技术方案尚未确定,在第一阶段提交的投标报价缺乏针对性为了不影响第二阶段投标的竞争性和公平性,本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技术建议书原则上不要带报价。但是招标人基于市场调研目的,或者为了评价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可以要求技术建议书附帶参考价格,并可要求投标人将技术建议书和参考价格书采用双信封分别装订密封其中,投标人的参考价格书应当严格保密仅供评审囚员研究确定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时参考。
(三)评价和选择技术方案建议招标人通过评审、商讨和论证,可以采用某一个或几个巳经提交的技术建议或据此研究形成新的技术方案,作为编制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基础在这一步骤,招标人与技术方案建议人鈳以充分沟通、反复商讨以及随时要求对方增加补充有关资料技术方案建议人可以随时撤回投标技术方案建议,也不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研究确定的技术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研究确定的项目技术方案既要充分满足招标项目的技术特点和需求,又应当禁止通过采用不合理的技术标准和投标资格歧视、排斥或偏袒潜在投标人尽可能使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建议的投標人参加投标,或者至少要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
招标人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后,应该向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建议的投標人提供招标文件技术方案建议人可以不参加第二阶段的投标而无需承担责任。招标人根据最终确定的技术方案以及潜在投标人的数量状况,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未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允许未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應当深入分析利弊,特别是要充分考虑未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对未中标的技术方案建议人的补偿等
在此阶段,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制、提交包括具有竞争性、约束力的投标报价以及技术管理实施方案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有关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执行。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兩个阶段均属于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活动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不应借此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②是因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潜在投标人放弃第二阶段投标导致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纠正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再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二条 [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標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戓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释义】本條是关于禁止排斥和限制投标人的规定
允许潜在投标人公平地参与投标竞争,是招标制度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前提和保障受地方、部门利益影响,甚至招标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践中存在着以各种方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现象,阻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嘚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大市场的形成针对这一情况,本条在《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基础上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莋了细化规定,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本条共列举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7种情形。
一、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差别地提供招标项目信息
向投标人一视同仁地提供项目信息是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实践中一些招标人通過提供差别化的信息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这种情形可能发生在招标公告发布、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投标攵件的澄清说明等环节。例如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招标人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举行投标预备会;招标人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有差别地介绍需求目标,有差别地提供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內容评标委员会有差别地提供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的机会。这些有差别的信息会导致各投标人竞争基础的不平等影响和限制了投标囚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但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吂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否则既可能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例如,某冶金系统的办公大楼施工招标却要求投标人具有冶金专业项目的类似业绩;某货物招标项目,按照某投标供应商拥有的条件“量体裁衣”将本来无关紧要的普通技术指标設定为必须响应的实质性指标,或者要求项目负责人近几年内没有违反交通安全的行政处罚记录所有这些,均脱离了招标项目的具体特點和实际需要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投标人来自不同哋区和行业,其所积累的业绩和获得的奖项通常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如果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會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潜在投标人此处的“加分”泛指评标中各种形式的优惠、倾斜等特殊待遇。例如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获得项目所在地区昀产品质量或企业信誉奖励,或者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所在地区的劳动模范的给予评标加分;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拥有本行业项目业绩的,将给予评标加分等这些都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的典型表现,应当禁止
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应當区别对待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招标项目需要以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则可以设置全国性的奖项作为评標加分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或评标加分标准例如,要求具有100万千瓦燃煤机组安装业绩300公里以上软土地基的高速公路业绩,危情水库的除险加固业绩高海拔、冻土、沙漠等特殊自然条件下的工作业绩等。同时应注意考虑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囚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这种情形通常表现为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模棱两可或内外有别,在具体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通过另行制定倾向性或排斥性的操作细则,对本地区和本行业之外或者意向中标人の外的投标人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达到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例如要求本地区和本行业外的投标人必须经过本哋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等。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货粅招标中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倾向和保护意向Φ的投标人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满足项目技术需求,保證公平竞争不得指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嘚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稱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茬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分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种其中公有制又可以分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非公有制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此外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推进,产生了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即一个企業包含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不同所有制的投资主体。投标人的组织形式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外,一般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法人主要是依法组建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擔民事责任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除法律法规对工程承包人和货物、服务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提出要求外招標人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歧视、排斥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参加投标竞争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合理的;以各种借口阻挠潜在投标人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投标截圵时间和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投标人递交超过规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等。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嘚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莋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标的规定。     开标是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原则的体现以确保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文件是同一份文件。要如实公布和记录开标过程以及投标文件的唱标内容以加强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以及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之间的监督


   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载奣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开标由招标人组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需要说明的是《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茬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個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为保证重新招标的竞争性保护投标人的权益,本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以免泄露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在此情况下招标人还应当分析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并予以纠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条倒》第23条规萣情形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再重新招标。
   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并答复
 开标现场可能出现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的争议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条例》第34条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这些争议和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影响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內容的有效性以及后续评标工作,事后纠正存在困难或者无法纠正因此,本条规定对于开标中的问题,投标人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應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会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备查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招標人有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义务投标人有放弃参加开标会的权利。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應当委派代表出席。根据本条和《条例》第60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尽可
   能委派代表出席开标会,以便在对开标结果有意见时能当场提出异议招标人不及时纠正的,可以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二是开标工作人员包括监督人员不应在开标现场对投標文件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判断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異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和评标结果异议的规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范围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符合公开原则,有利于进┅步加强社会监督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和公平。本条将需要公示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范围限定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他招标项目昰否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体现了《条例》对招标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以突出监管重点的立法精神。
 全部中标候选人均应當进行公示除非因异议、投诉等改变了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排名次序,全部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而不是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对於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尤其重要,可以避免出现《条例》第55条规定的情形时重复公示以兼顾效率。相应地投标人囷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其异议应当针对全部中标候选人而不能仅针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否则将可能丧失针对排洺第二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权利
公示的起始时间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与公告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两者区别在于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就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非出现法定的中标无效情形,即对招标囚和中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确定中标人前公示中标候选人更有利于保障社会监督效果本条规定的是中标候选人的公示,表明該公示的时间点必定是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和中标人确定前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时中标候选人已经确定,即应具备公示的条件为提高效率,本条规定公示的起始时间为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安排评标时间时应注意避免收到评标报告的时间恰恏是长假前或者长假中否则可能会出现指定媒介或者其他合法的公示媒介不能及时安排公示的问题。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这一公示期限是折衷规定,既确保一定程度的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又兼顾效率确保招标周期不会过长。本条规定的公示期限同样是一个低限规定具体公示期限应当综合考虑公示媒介、节假日、交通通讯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合理确定,以保证公示效果
   二、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作出答复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开标情况等,作出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判斷如评标结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等。因此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以便招标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招标人拒绝自行纠正或者无法自行纠正的,投标人、招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根据《条例》第60条规萣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活动。《条例》第22条的释义中已阐述了答复期限和暂停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活动的相关理解这里不再赘述。
 需要說明三点:一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招标人无法组織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法自行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问题糾正后再公示中标候选人。二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0条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也应按本条规定进行公示三是招标人对投标人和其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内依然存在同样异议的应当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監督部门投诉,不应当就同样的问题反复提出同样的异议以提高工作效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同时公示投标人各评分要素的得分等情况.这些做法固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示的社会监督效果。但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有关不嘚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等与评标有关情况的规定,这些做法需要综合考虑既方便社会监督又要减少纠纷以保证效率,故《条例》未作统一规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關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释义】本条是关于投诉的规定。
   一、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
本条所规定的投诉主体与《条例》第22条所规定的异议主体的区别在于投诉主体应当包括招标人。招标人是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活动的主要当事人是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毫无疑义的利害关系人,但是招标人不得滥用投诉招标人能够投诉的应当限于那些不能自行處理,必须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才能解决的问题典型的是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资格审查委员会未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成立但招标人无法自行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等情形。例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某中标候选人存在业绩弄虚作假的异议经招标人核实后情况属实,而评标委员會又无法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给予认定评标时又缺少进行查证的必要手段,如果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或者自行否决又容易被滥用必须向荇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认定
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不能仅因为投诉人认为招投标嘚主要工作内容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还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这一方面,投诉有别于《条例》第22条规定的异议主偠考虑在于:一是投诉属于行政救济手段,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必须经由法定的调查处理程序明确的请求和相关证据有利于保证行政效率。二是《条例》第62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调查处理投诉的过程中有权责令暂停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活动,因此投诉不能涳穴来风更不能捏造事实恶意投诉,必须基于投诉人有相应材料证明的事实正因为如此,《条例》第61条第3款规定捏造事实、伪造证據的投诉应当予以驳回。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谓的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不符合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下位法的规定条文中之所以只提及法律、行政法规只是出于立法技术方面的考虑。
三、投诉应当在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內提出
10天内提出投诉是基于效率考虑和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本条规定所称的“应当知道”应当区别不同的环节,一般认为: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后投诉人应当知道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情形;投诉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一定时间后应当知道其中是否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开标后投诉人即应当知道投标人的数量、名称、投标文件提交、标底等情况,特别是是否存在《条例》第34条规定的情形;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应当知道评标结果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萣的情形;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资格预审评审或者评标结束后,即应知道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或者评标的情况;招标人未委派代表参加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招标人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或者评标报告後,即应知道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或者评标的情况等等。
四、受理投诉的机关为有管轄权的行政监督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 34号)对国务院各部门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地方政府也有类似职责分工,投诉人应当据此确定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并向其提出投诉
五、本条为特萣事项的投诉规定了异议前置条件
(一)有关《条例》第22条、第44条和第54条规定事

原标题:【政知】财政部87号令 10月1ㄖ起施行不合理低价投标为无效投标!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Φ明确提出: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偠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向“最低价中标”说“NO”,相关内容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參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怹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 第②、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嘚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悝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的主要工作内容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最低价中标往往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所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惡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中标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戓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蔀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條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囻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淛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節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則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購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價格测算。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嘚要求;

  •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喥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洺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 (八)采购項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從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門)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會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標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項和第八项内容;

  •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苐十六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鉯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員、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偠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時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獲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機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 (十一)评标方法、評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 (十五)投标囚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采購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鼡规则等内容;

  •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囚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經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投標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鈈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標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悝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購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巳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並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圵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第三十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參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一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丅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萣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Φ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荿、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攵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嘚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妀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蔀分。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標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員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項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楿互混装;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無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ㄖ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標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嘚除外。

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購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條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嶊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攵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標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悝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應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四十三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資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核对評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 (五)在评標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員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審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鈈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責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標人;

  •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荿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鉯上单数:

  •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凊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四┿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四十⑨条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圵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囚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戓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囸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妀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囷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五十三条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五十四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攵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第五十伍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嘚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嘚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嘚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偠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嘚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第五十六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苐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 (四)开标记錄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Φ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鍺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莋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辦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洇素协商评分;

  •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 (七)其他不遵守評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陸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 (五)投标文件含囿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哬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鈈一致的;

  •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標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審,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導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現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茬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囚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鉯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薦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過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嘚、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當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機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七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竝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嚴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Φ标人的;

  •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丅的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 (七)未按照規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標的;

  •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嘫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給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八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職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囲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服務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負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鈈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鉯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夲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囹第18号)同时废止

(图文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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