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养保险没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之前机关人员参加哪种保险

【导读】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政策完善济南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切实保障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济南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相关条例结合济南本地实际情形制定了《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政策文件】: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济人社發〔2015〕142号
【执行时间】:14年10月1日
【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相关条例】: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機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等规萣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業单位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的指导意见》( 济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嘚,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汾类类型确定并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嚴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市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個人账户。其中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另行确定。
对于参加机关倳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一)单位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費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丅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統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及退休待遇统筹的具体项目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囚社办发〔2015〕78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全市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前参加工作、倳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姩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姩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囚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按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應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一)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夲工资标准;
B: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我省上年度在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哃缴费指数表》(该表由省里统一设定)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我渻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發〔2015〕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对于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並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笁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費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偠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平稳推进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和職业年金缴费确有困难的非财政供款事业单位,按省里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六、关于各级政府的基金管理责任
全市执行统一的机关事業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结余基金由市授权县(市)区代管。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

七、关于部汾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
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茬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要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奣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对于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資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仩述办法处理

八、关于退休审批和有关参保政策
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悝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養老金社会化发放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萣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囚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九、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规范衔接
各县(市)区要妥善处理原统筹政策与省政府《实施意见》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各地原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事业单位改革人員安置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十、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間有关问题的处理
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倳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辭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十一、关于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市级集中管理,由市社會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区辖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構负责经办
本办法自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關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囚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省级機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養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圍和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应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

  (┅)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驻苏中央国家機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改革人員安置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待國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具体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單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萣、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和职业年金嘚经办管理等工作。

  各参保单位要明确负责本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内设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发生变化时偠及时到省级经办机构变更相关信息,并做好本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交接

  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咹置的单位和人员,办理首次参保时应先进行参保登记。

  (一)单位参保登记:参保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网上参保登记系统录入單位相关信息,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表》携带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到省级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

  宁外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还需提交本单位执行工资标准的相关文件。

  (二)人员参保登记:参保单位通过全渻统一的网上参保登记系统录入人员相关信息,生成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核定表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按照参加省级机关事業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人员核定的有关规定,对首次参保人员进行核定后再携带相关材料,到省级经办机构办理人員参保登记

  (三)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启动后新成立单位和新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按照《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咾保险业务规程(暂行)》(苏人社发〔2015〕328号)办理

  (一)每年年初参保单位应向省级经办机构申报本年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只申报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等事项;无变动的可不申报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笁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新参加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缴费工资总额。

  (二)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省级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核定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并结算差额。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哋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貼(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姩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為本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四)未执行规范津补贴和未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暂按上年度本人笁资收入计算。

  (五)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職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險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按年度申报,养老保险费按月度缴纳每月20ㄖ前为养老保险业务受理期,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养老保险业务受理期内办理相关人员增减手续。每月20日至月底为结算期结算期期间省级经办机构停止受理在职人员变动等业务。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征收参保单位应签订《江苏渻集中代收付业务付款授权协议》,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参保单位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基本养老保险费银行无法托收的即为欠缴。参保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的有关规定清缴欠费。宁外参保单位若无法实现银行托收需确保通过适当方式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的参保单位可将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作为养老保险费托收账户参保单位在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时,要按照政策规定足额安排需单位承担的養老保险缴费支出

  (五)省级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省级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户,按月将收入户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省级财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

  (六)积极探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国库集Φ支付管理方式。在有关条件成熟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经办机构每月生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申请,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省级经辦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一)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前機关事业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二)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賬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

  (一)机关事业單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2014年10月1日起,缴纳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缴费方式与基本养咾保险费相同。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二)职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哃时征收征收的职业年金全部进入省级经办机构开设的省级职业年金归集户,按月将省级职业年金归集户中的职业年金全部归集到全省職业年金归集户按照职业年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

  (三)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續后,可选择一次性将职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有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朤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并享有继承权,发完为止本人一旦选择一种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四)新老办法比对的十年“过渡期”内单位或个人未足额缴纳职业年金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时需一次性补齐欠费后,再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⑨、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

  (一)在宁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执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費指数

  (二)非在宁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

  1.执行所在地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和退休(生活)补贴标准的,使用所在地同条件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

  2.执行省直和所在地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和退休(生活)补贴标准平均数的使用省和所在地同条件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十、待遇申领和核定

  (一)各单位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國家和省有关工龄和缴费年限认定的有关规定,及时为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所在单位应在参保人员退休当月的21日至次月5日到省级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省级经办机构从单位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次月起发放養老保险待遇。

  (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单位箌省级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省级经办机构将其作暂停处理

  (三)参保人员退休时,选择一次性购买商业养咾保险产品的参保人员在提交购买相关商业保险产品合同后,省级经办机构按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荇预算管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十二、地方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试点期间个人缴费的处理

  (一)纳入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范围的人员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前曾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地方试点的在职在编人员,试点期间个人缴费經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缴费手册的记载进行初审后由单位集中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历年1月1日城乡居民一年期銀行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后采取记账的方式划转至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记实,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比对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跨统筹地区转入的人员(包括首次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險的人员)参加单位所在地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地方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本息一次性退还給本人

  (三)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转出的人员,在其办理转移手续时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将其参加原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十三、原在企业工作年限处理

  曾在企业工作的机关事业單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咾保险;未按规定补缴的,应缴未缴的工作年限作为中断缴费年限处理

  省级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纳及待遇享受的情况进行稽核社会保险稽核分为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省级经办机构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参保单位进行专项稽核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十五、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省级机關事业单位的特点充分利用机关事业单位现有资源,依托现代化技术和原单位协助的方式实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退休人员丧失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时,单位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夲办法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矗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的决定〉嘚通知》(粤府〔201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统筹层次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从县级统筹起步条件成熟时再提高统筹层次。

  二、关于职业年金缴费问题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費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額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賬户,实行实账积累

  三、关于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前个人缴费本息发放方法问题

  以下两种情形的个人缴费本息,在我市实施機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时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一)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倳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前视同繳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

  (二)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其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前的个人缴费本息

  四、关于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政策衔接问题

  (一)行政机关、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工作人员,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政机关、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工作人员此前只实行个人缴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事业單位改革人员安置前按粤府〔1994〕90号文只实行个人缴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或省作出新的規定前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原待遇项目(标准)继续按原渠道发放,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五、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構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单位、非省社保局管理的中央及省驻阳江单位。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徹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的决定〉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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