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公安系统查询个人信息、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嘚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彡日内接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根据《关于公安系统查询个人信息、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公安系统查询个人信息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正式公安系统查询个人信息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额等情况;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公安系统查询个人信息单位不能径自到储蓄所查阅帐册;对银行提供的存款情况应保守秘密。 根据《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规定:为维护储蓄帳户的利益凡公安系统查询个人信息、冻结、扣划个人存款者必循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安系统查询个人信息、冻结和扣划储户的存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储蓄机构公安系统查詢个人信息与案件有关的个人存款时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公安系统查询個人信息,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储蓄机构名称、存款日期等情况;储蓄机构不能提供原始帐册,只能提供复印件对储蓄机构提供的存狂情况,公安系统查询个人信息单位应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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