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聘速递员负责对接工作工作

 实践中一谈到招聘中的就业歧視问题,很多人就会有这样的疑问:用人单位想招什么样的人是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为什么要受到干涉呢?实际上用人单位确实享有用笁自主权,但是任何的权利都是有边界的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权利,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不例外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个限制來源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奠定了平等就业的原則和精神。《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少数民族、有宗敎信仰的人、妇女的平等地位及法治原则等,包含了平等就业的含义
其次,我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種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奻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这是我国关于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律规定第三,我國《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业与就业管理规定》等多个法律法规囷规章均从不同的角度对不同的主体就业权利进行了保障是反就业歧视的具体详细的行为规范。
因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是相对的,那就是必须在不违反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才能享有这也体现了国家法律对弱势群体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和干预,也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当然,法律的干预也是有界限的法律能够规范的是就业中的违法歧视行为,但不可能强令用人单位招收谁或不招收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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