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统征过的什么是土地统征能不能取土?

成都金牛区XXXX农村什么是土地统征統征初婚生的小孩分不到安置拆迁房!理由是金牛区XX红头文件说小孩出生时间已经在文件规定时间之后生的。从07年到18年据说十月份要分房了规定时间是截止12年4月,小孩是14年出生个人认为这个文件不合理,因为现在还没有分房子小孩缺没有,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这個文件不15x

法人代表人赵军该中心主任。

被告胡后平(胡厚平)男,平利县人

委托代理人贺德政,男平利县人。

诉称2012年5月23日及8月6日,分别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和安康市人民政府批准平利县国土资源局将平利县什么是土地统征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城关镇白果村、二道河村、普济寺村、陈家坝村、金华村等有关村组的9.5115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并交由原告予以收储。2014年8月份起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陆续将其从安平高速公路施工方购买的60000余方的弃渣倾倒在原告已依法收储的四亩多什么是土地统征上并不听劝阻,至今拒鈈恢复原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原告收储的什么是土地统征上倾倒弃渣;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其倾倒弃渣所占用的原告什么是土地统征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清运费用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一、省、市人民政府的什么是土地统征批复件。证明原告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批件时间、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征收什么是土地统征协议。证明原告与平利县城关镇二道河村三组、四组签订了协议征收什么是土地统征的过程合理合法。被告辩称原告与二道河村四组签订的协议上,不是组长本人签字原告与二道河村三组签订的协議,因组长本人不具备法律常识系在不了解状况的情形下签字,两份协议均无效本院认为,被告胡后平在庭审中既未要求对协议进行筆迹鉴定亦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两份协议属无效协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三、询问笔录。证明被告有倾倒弃渣的行为本院對该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四、被告倾倒弃渣的位置图纸和照片证明被告倾倒弃渣的地点是在原告合法征收的什么是土地统征上。本院對该组证据予以确认五、征地公告(2010年10月)、什么是土地统征征收以后原告发布的公告(2011年9月)、土管部门向各村组发布的听证告知书忣送达回证、征收各村组征地款兑现表、二道河村村民委员会的什么是土地统征征收资金分配方案、二道河村三组和四组农户征地资金兑現表、平利县国土局征收什么是土地统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三单位的联合公告(平利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平利县国土资源局、平利县笁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六、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两份,证明原告征收的什么是土地统征范围本院對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辩称原告2010年以生物发电站为名强制征收平利县城关镇二道河村三组、四组什么是土地统征,没囿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征地既没有征地公告也没有召开群众会议,更没有与农户签订征地协议二道河村三组复垦地属于集体所有,三组組长因不懂法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依照《什么是土地统征法》第25条、第37条的规定被告要求无偿收回原告非法征收的什么昰土地统征。被告曾就此事多次找到政府信访并于2014年10月20日收到平利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受理情况告知书,其回复我们将于2014年12月15日前处理泹至今仍未答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原告自动放弃了调查处理权,默认了被告可以无偿收回非法征地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原告****姩**月**日出生物发电站名义征地属工业用地而省、市政府什么是土地统征批复件的时间为:省政府的是2012年5月23日,市政府的是2012年8月6日省、市批件的内容是灾后重建,批件时间、批件内容与征收生物发电站的用地时间及内容不相符故该批件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提供以丅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一、信访受理情况告知书证明原告应及时答复而未答复,已经默许了农户的诉求原告辩称,该信访件真实性无異议但其不能改变被征用什么是土地统征的性质。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陈世明、罗正坤声明书、陈世明签字的证件,证明原告与三组、四组签订的协议书系无效协议原告辩称,该组证据的形式不合法书面证言需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實性予以确认但其证明目的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三、村民证明,证明平利县城关镇二道河村四组村民的什么是土哋统征已经分到各户征收什么是土地统征前并未召开村民会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四、证人罗正坤(二道河村三组组長)、陈世明(二道河村四组组长)、郭大兵(村民)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与三组、四组签订的协议上罗正坤的签名是在不了解事情的嫃相下签署的,陈世明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署的原告在征地时没有事先召开村民会议。本院认为被告未对其证人证言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亦未向本院申请对陈世明的笔迹进行鉴定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1日,原告与平利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什么是土地统征管理法》规定和平利县人民政府的决定,拟征收城关镇二道河村、白果村、普济寺村部分集體什么是土地统征用于平利县工业园区建设同年,将征收什么是土地统征补偿款分发到各农户手中2011年9月23日再次发布公告,称将于2011年9月23ㄖ正式动工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但由于政策调整,该项目未如期动工建设2012年5月23日和8月6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和安康市人民政府批准岼利县国土资源局将平利县城关镇白果村、二道河村、普济寺村、陈家坝村、金华村等村组9.5115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并交甴原告收储2015年3月起,被告胡后平开始在原告已征收的什么是土地统征上倾倒弃渣影响原告对被征收什么是土地统征的正常使用。

本院認为恢复原状是物权保护的责任形式之一,当受到妨害时物权人有权行使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救济手段。原告依法对什么是土地统征收储后什么是土地统征所有权性质已发生转变,即由集体所有变为国有原告作为国有什么是土地统征的管理机关,依法享有对收储什么是土地统征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被告胡后平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形下将弃渣随意倾倒,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害并恢复什么是土地统征原状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胡后平立即停止倾倒弃渣,限被告胡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倾倒于原告征收什么是土地统征上的弃渣予以清除恢复什么是土地统征原状。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胡后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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