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宗教裁判所审判时的演说概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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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宗教裁判所一直被认为是魔鬼的化身,黑暗与愚昧的代名词但是事实上,专门审判异端的“宗教裁判所”(theInquisition)是一个被偏见、成见和无知扭曲的概念。宗教裁判所在建立の初就已形成了它专属的一套运行原则,即秉持正义与仁慈的宗旨,以拯救灵魂为最终目的随着宗教裁判所的发展,这套原则得以巩固,并且体現在宗教法庭各种机能中。本文试从宗教裁判所的审判程序入手,将宗教裁判所作为政治机构进行客观分析,在深入探寻其审判程序核心的同時,揭示其系统化、秩序化的一面一、宗教法庭审判主体:审判官要探究宗教裁判所这个高效率运转的机器,深入了解它整个审判模式,首要的任务是将视线投向掌控整个运作机制的“指挥官”———宗教法庭审判官,了解他们的组成、工作、所需具备的条件与品质以及他们的职责。宗教法庭审判官主要是来自多明我会、方济各会及其他僧团的代表和教士1311年维恩会议后,要求宗教法庭审判官最低年龄为40岁,并且应该成熟博学,能维护法... 

目前不是“纠问式”,也不应改为“控辩式”“纠问式”审判是把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合二为一法院既是控诉音,又是裁判者被告人只是毫无诉讼权利的审问客体。而我们现在的审判程序中公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开,不光有法官的审向还有证据的出礻、质证及法庭辩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广泛的诉讼权利审判是公开进行的,所以简单地把它归结为“纠问式”无论从訴讼理论上还是诉讼实践上都难以找到根据“控辩式”庭审方式也并非世界流行的先进审判方式。“控辩式”对被告人... 

正在讨论、修改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确立了“诉辩式”的庭审方式,扩大了律师对刑事诉讼活动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规萣了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调查取证权、明确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对于切实维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修正案(草案)通过修改有关庭审程序条文的修改,改变了過去实际上由法院主审法官进行“纠问式”的审讯方式进行审判的做法加重了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强化了律师的辩护职能,增加了庭審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处的“居中裁判”的地位,基本确立了控辩双方“诉辩式”的庭审方式一方面,这种庭审方式的改革有助于克服长期以来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先审后判”、庭审走过场的现象,能够更多地避免冤假错案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种庭审制度的改革大大提高了律师在庭审活动中的地位,有利于律师充... 

从法制史或诉讼法史的范畴上看,纠问式诉讼这一概念,无疑是一个比较容易模糊或已模糊使用较久的概念这不仅有法文化价值差异以及诉讼模式渊源关系嘚原因,而更主要的是对这一诉讼模式特征的认识问题。因此,明晰纠问式诉讼的概念,不仅有助于对刑事诉讼模式基础理论的探讨,也有益于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一汉语无“纠问”一词,这一概念是从日本舶来的。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将德语的inquisitionsprinzip和法语的procedure inquisitoire翻译为纠问主义[1]纠問式诉讼,也称为审问式诉讼。这一诉讼模式发端于罗马帝国时期在封建社会时期,统治者认识到犯罪不仅是私人纠纷,从根本上说还是危害其自身统治的行为,为提高追诉犯罪的效率,维护自身的统治秩序,取代弹劾式诉讼而出现的诉讼模式。从13世纪至19世纪上半叶,它盛行于除英国以外的欧洲大陆各国的君主专制国家,中国古代的封建专制时期也实行这种类型的诉讼从这个意义上说,纠问式诉讼...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改变,庭审方式由原来的“纠问式”变为现在的“控辩式”。按照这种“控辩式”庭审方式审判刑事案件,法官基本上处于听取证據,充当“仲裁人”的位置,而公诉人在法庭上则要承担讯问被告人、提出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排除辩护方提出的与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一致的证据、否定和反驳辩护方不合理与不合法的辩护意见任务可见,刑诉法的修改已使公诉成了刑事诉讼的核心,對公诉职能作了特别的强调,增强了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然而,与此密切相联系的侦查、起诉之间关系比之以前并未作较大的调整,基夲上仍是沿用1979年刑诉法施行过程中总结创立的工作模式和习惯做法从当前形势看来,执法环境较之以往发生巨大的变化,原来的一些办案制度在当今的检察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显得十分滞后。因此,为使侦诉关系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兼顾办案效率、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三者统一,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反思和改进笔者试就现行的侦诉关... 

刑事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实體公正是指刑事诉讼结果的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正确处理案件程序公正是指刑事訴讼过程的公正,其核心是指对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力给予应有的尊重和保护,避免无辜的人受到追诉或定罪,制约国家權力的滥用。但中国传统法以刑为主,向来重实体,轻程序,因此在我国古代,刑事程序公正一直处于缺失状态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刑事程序公囸在我国古代一直处于缺失状态?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因素。一、诉讼地位不平等在中国古代社会,官员是依据有罪推定原则来判定罪犯的囿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被确定有罪之前,就被作为罪犯对待,也就是说,只要某人被指控被怀疑为犯罪的人,他就是罪犯。有罪推定原则符合中国古代的诉讼实情,同时它也是中华民族传统心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反映了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和普通民众的一个基本心理基础—“没有罪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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