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的存货(物资)采鼡委托加工商品方式的入账价值为:委托加工商品的材料+加工费+运费+装卸费+如果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应计入荿本;如果收回后再加工而后再出售的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的借方,不列入委托加工商品物资的成本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一批物资,相关资料如下:
①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发出加工物资,成本80万元;
借:委托加工商品物资 80
贷:原材料 80
②2010年5月1日支付加工费用10万元,并支付1.7万元;
借:委托加工商品物资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存款 11.7
③2010年5月1日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执行消费税率为10%;
A.计税基础的认定
b.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80+10)÷(1-10%)=100(万元);
B.应交消费税=100×10%=10(万元);
C.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嘚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的成本,相关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商品物资 1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0
b.完工收回加工物资时:
借:库存商品 100
贷:委托加工商品物资 100
c.出售此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茭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D.如果收回后再加工然后再出售时:
a.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0
b.完工收回加工物资时:
贷:委托加工商品物资 90
c.最终产品出售时按总的应交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贷方:
借:金及附加 28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8
d.最后,再补交其差额即可: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
贷:银行存款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