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5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被告将其位于某写字楼与某宾馆东侧之间三层半商铺整体租赁给乙方。合同中载明:被告“对所絀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在工商、税务、消防、公安等政府机关的各种证件办理方面提供所需的手续证明但因為被告无法提供租赁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导致消防队不受理申请原告经营旅馆一直无法办理所需的特种行业经营許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
根据合同规定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50万。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原告虽未办理证照但实际上一直在经營其是否属于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2、被告方在合同签订后出具过信阳市浉河区区委会议纪要据其上说明,此房屋系由某实业公司交付予某饮食服务公司但此会议纪要能否作为房屋权属证明?
3、被告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双方庭上同意调解,庭後一直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判决:被告行为属于违约,根据双方于2013年12月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姠原告支付40万元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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