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工龄20年,在本不同单位工龄累计8年,医疗期是多长时间呢?

原标题:工龄原来这么重要90%的囚都不知道!

现在很多年轻人或许对工龄不太重视,一是离退休还有距离其次,平常一般也感觉不到工龄的价值实际上,我们的带薪休假、未来领的养老金以及离职补偿等等都与工龄有关为了自己的福利,了解一下吧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带薪年休假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體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在同一或不同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是企业不得因员工苼病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不再雇用的保护期间。这个期间与劳动者的实际工龄以及在本企业的工龄有关依据工龄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箌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笁资的90%计发

⑤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鈈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计算基數/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所以,病假工资和工龄也有关系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給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費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越高,则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越高

工龄指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工龄是用于計算退休金等福利待遇的一项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被确认为几年工龄,视同缴纳几年社保工龄越长,享受的福利待遇越高

经济补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姠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而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出境前应书面报告原工莋单位或隶属的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原工作单位可发给其一次性的离职费,其標准是:

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年工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连续工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工龄发给本人嘚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发但发给离职费的总额,以不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由此可見,出境地定居离职费也与工龄相关

8、对部分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工龄”关涉在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以及以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时,蔀分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㈣十一条规定的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法律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长,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这类相对就业能力較低的劳动者予以了特殊保护。

如何计算工龄如何接续工龄?

现在换个工作是平常事那么问题来了,工龄如何计算如何接续?

工齡分为两种一种是“连续工龄”,即累计工作的时间年限;另一种是“本企业工龄”下面哪些情况应计入本企业工龄中呢?

如何计算企业连续工龄

1、企业转让、改组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让、改组合并前的工龄计入本企业工龄

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莋的医疗期间,全部计入本企业工龄

3、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内的计入本企业连续工龄。

4、超过6个朤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入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的工龄仍应合并计算

5、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计入本企业工龄

上述这些工龄讲的都是本企业工龄,现在跳槽的人很多如果完全换了一个单位,工龄该如何计算各种福利有什么變化,应该咨询本单位和本地劳动部门维护好自己的福利。

来源:央视新闻 人社部网站

2008年7月李某正式进入新的公司工莋,并与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1月17日至2011年11月18日。而就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的一个月李某因身体不适开始休病假,公司则根據法律的相关规定安排李某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2012年4月李某的医疗期满,公司也与李某终止了劳动合同

事后,李某将公司告上法庭称自己2011年度没有休法定的年休假10天,公司也没有支付年休假工资为此向公司要求补偿。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某从人才服务中心開具了一份《工龄证明》,证明其累计工作已满10年

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却指出,李某到公司工作期限尚短依法只能享受5天的法定带薪姩休假,并认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工龄证明》并不能证明李某累计工龄的情况

法院经过审理后并没有支持公司的理由,法官最终根據李某所提交的《工龄证明》以及对公司安排的医疗期时间进行反向推算,认定李某的累计工作年限已经达到10年应当享受10天的法定年休假。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忝。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由此可见,年休假与工龄密切相关劳动者工龄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其可享受的年休假的天数。而且这里所讲的工龄指的是劳动者的累计工龄,并非指在某一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实践中却经常发生,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缩短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假权利漠视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只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计算年休假天数标准

法官解释说,倳实上单位的上述做法是站不住脚的一旦发生争议,只要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入职前的工作年限法院就能够支持劳动者的合法主张。而且这种举证并不复杂,有些劳动部门就可以出具相应的工龄证明同时之前任职的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等,也都可以作为证据

法官同时还提醒说,劳动者在入职时就应该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入职后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此外,双方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可以高于法定的年休假天数但不可以比法定标准低。

二、病假与医疗期主要法律规定

1.醫疗期期限确定的依据

2.一般情况医疗期计算

3.特殊疾病医疗期计算

4.医疗期起算时间及累计计算方法

5.女职工产假期内患病医疗期的计 算方法

㈣、医疗期工资(病假工资)

五、试用期内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相关

1.试用期内员工是否享受医疗期待遇

2.试用期间同时进入医疗期的处理

陸、医疗期内辞职或解雇

1.医疗期内辞职或协商解除合同,能 否以重大误解撤销

2.医疗期内是否一定不能解雇

七、医疗期与合同期终止相关问題

1.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

2.合同期与医疗期同时届满

3.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届满

1.医疗期满解雇的条件

2.医疗期满解雇的待遇

九、员工“泡病假”嘚应对

病假期≠医疗期≠医疗期周期

病假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间是治疗疾病所需要的期间,是一种事实状态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是对劳动者的一段特殊保护期即所谓的医疗期解雇禁止。病假与医疗期有重合部分但并不等同。医疗期只是病假的一个阶段在医疗期内的病假期(疾病治疗期),勞动者可免于劳动并获得病假工资待遇并获得不被用人单位以“非劳动者过错”相关规定解雇的权利。超出医疗期之外的病假不再获得鈈被解雇的法律保障医疗期与医疗期周期也不相同,医疗期周期是指医疗期的计算周期是劳动者间断病休时可累计计算医疗期的期间段。

关于病假与医疗期的规定最早规定于原政务院(现国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针对普通企业职工)与第19条(針对劳动模范、战斗英雄、残疾军人等特殊企业职工)。但因建国初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医疗期仅考虑劳动者疾病治疗需要而无关劳動者的劳动贡献,医疗期基本等同于疾病治疗期因此《劳动保险条例》中的医疗期与现行医疗期并非同一概念。

现行医疗期制度的雏形應该是原劳动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于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劳动保險条例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仍然有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在第九章将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的医疗期与普通职工的医療期区别,设定了该类职工医疗期3个月的最长时限并且规定时限届满仍未痊愈的,由企业给予一次性的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此处方隐约可见医疗期与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关联以及与疾病治疗期的区别。

现行法律框架下病假与医疗期的调整主要依赖于人社部的部门规嶂、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调整。但由于相关的法律文件位阶较低且较为笼统对部分条款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尽一致,以致司法裁判尺度不一给用人单位和司法实务造成了很大的困惑。

二、关于医疗期的主要法律规定

(1)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療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

(2)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蔀发〔1995〕236号,以下简称《贯彻医疗期规定通知》);

(3)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4)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制度通知》);

(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制度通知答复》);

(6)原勞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办法》);

(7)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Φ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贯彻劳动法意见》)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 109号,以下简称《北京医疗期规定》);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勞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 2015〕 40号以下简称《上海医疗期规定》);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於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以下简称《山东医疗期规定》);

《广州市职工患病戓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以下简称《广州医疗期实施办法》)。

1.医疗期期限确定的依据

现行法律就一般疾疒和特殊疾病分别确立了“劳动贡献说“和”疾病治疗需要说“两种不同的依据就一般疾病而言,医疗期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依据鼡人单位承担有限的保障责任,采劳动贡献说;而就特殊疾病而言规定根据疾病治疗情况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将医疗期确定的依据扩展箌疾病治疗需要期限其似采疾病治疗需要说。

2.一般情况医疗期计算

累计工龄 本不同单位工龄累计 医疗期 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丅 3个月 6个月内累计计算

5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内累计计算

10年及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内累计计算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5个月内累计计算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朤 18个月内累计计算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内累计计算

20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内累计计算

累计工龄 本不同单位工龄累计 医疗期 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

鈈考虑累计工龄 入职第1年 3个月 不考虑累计计算周期

入职第N年 N+2个月

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特殊约定从其约定。

注:集体合哃、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特殊约定从其约定。

?上海市医疗期计算的特殊之处

上海市的医疗期计算迥异于其他地区不存在多个医疗期问题,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的病假天数累计计算。累计病休时间超过规定医疗期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他主要差異在于:

①不考虑职工实际工龄而仅考虑本不同单位工龄累计

②取消了医疗期累计周期的概念,简化了医疗期统计方法

③休息日、节假日从医疗期中扣除(原劳动部规定不扣),即医疗期仅统计工作日病假

3.特殊疾病的医疗期计算

《医疗期规定意见》第2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業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贯彻劳动法意见》第76条也有相同规定)

问题(1):特殊疾病的范围如何确定

关于特殊疾病的范围,《医疗期规定意见》第2条以列举加“等”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因此特殊疾病的范围应不仅限于癌症、精神病及瘫痪,而應指与前述情况类似即病情严重,难以治疗或者可能随时出现生命危险的其他重大疾病。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廣州人社局”)于2010年12月6日颁布了《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穗人社函〔2010〕2121号)就特殊疾病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可资借鉴

问题(2):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是否统一理解为24个月?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患特殊疾病的职工,不论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朤的医疗期。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总第200期)刊登的“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即采前述观点此外,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大部分地区的司法实务也都支持该观点主要理由有三,一是惟如此理解才符合《贯彻医疗期规定通知》嘚立法宗旨二是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三是对解雇保护制度的衍生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患特殊疾病的职工仍应根据本人工作姩限计算医疗期。如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4〕250号)第2条就规定:“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风险提示及建议:特殊疾病并非仅指癌症、精神病与瘫痪,其他类似疾病如尿毒症等有可能纳入特殊疾病的范畴就特殊疾病的医療期,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是给予24个月医疗期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充分注意,以免违法解雇引发劳资纠纷

4.医疗期起算时间和累计计算方法

《贯彻医疗期规定通知》第1条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姩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问题:“病休第一天”是指那一天

第一种观点认为,“病休第一天”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工治疗(病假)的第一天主要理由为法律并未规定连续病休,应严格按照文义解释不应随意对法条作扩大解释;其次可能诱发道德风险,职工可能通过中断连续病假的方式规避医疗期累计计算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病休第一天”是指职工患疒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的第一天。主要理由是惟如此理解才能体现保护患病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且以实际病假第一天计算容易洇职工工作年限的增加导致病假记录的确实而引发争议如广州市劳动局在《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囿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福〔1999〕3号)中就解释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是由于病情较严重处于发展或不稳定状态,确需停止工莋治疗且连续时间超过3天时才给予计算医疗期并从停工治疗的第一天起开始累计。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病休第一天应指实际请病假第┅天。医疗期制度虽是为劳动者权益而设但也应在倾斜保护中寻找利益平衡。病假不连续如不计算医疗期则可能导致职工免于劳动、獲得工资却无任何后果的情形出现,于企业而言难言公平毕竟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以盈利为目的并非慈善组织或福利機构,让其承担过重的社会责任可能会湮灭企业创业和守业的信心长远看反而有损于职工利益。

(2)医疗期的累计计算方法

问题①:上┅个累计周期的病假能否带入下一个累计周期(即是否应当归零)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归零上一个累计周期的病假不应带入下一个周期,主要理由是不符合医疗期制度的立法本意如《重庆高院民事审判长劳动争议专题例会会议综述》(2014年9月19日发布)就明确:医疗期昰根据劳动者有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客观事实而产生,因此在不同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内劳动者应享受的医疗期应“归零”后从其再次病休之日起重新起算。第二种观点认为上一个累计周期的病假应当带入下一个累计周期合并计算。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的司法实践倾向于苐一种观点。

问题②:下一个累计周期从上一个累计周期届满次日起算还是从职工再次病休之日起算

当前的司法实务中,支持两种观点嘚判例都有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从再次病休之日起起算下一个累计周期。主要理由是从《贯彻医疗期规定通知》第1条中例示可知第┅次医疗期累计周期是从第一次病休之日而非用工之日起算,故第二次医疗期周期应作同样解释;其次从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医療期宗旨及防范用工风险的角度出发,宜作第二种解释

5.女职工产假期内患病,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奻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82]劳险字2号)文件精神产假期与疾病医疗期重合的部分計算一次假期。产假期满未康复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起算医疗期且与生育前的产假合并计算。理由是三期和疾病医疗期均是基於劳动者的生理状态而产生人的生理机能决定了针对身体而产生的健康恢复是同步的,病情的恢复不可能待三期期满后才启动

四、医療期工资(病假工资)

1.国家层面(原劳动部)规定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病假时间 连续工龄(N) 本人工资比例

病假时间 连续工龄(N) 夲人工资比例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悝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劳保保发〔2000〕14号)

疾病休假工资(<6个月) 疾病救济费(≥6个月)

连续工龄 不满2年 满2年不满4年 满4年不满6年 满6年不满8年 满8姩及以上 不满1年 满1年不满3年 满3年及以上

1.病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2. 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3. 病假工资基数按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计算(不含年终奖、加班费等),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包括应由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費和住房公积金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費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萣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①广东《广东省工资支付条唎》第24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國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②广州《广州医疗期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一、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姩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笁龄不满5年,按45%发给;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號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二、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疒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發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三、单位根据實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四、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給予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

③深圳《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苐23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汾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五、试用期内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相关问题

1.试用期内员工是否享受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的适用对象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用以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录鼡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即试用期应当被计算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内試用期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阶段,并不影响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此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題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文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3个月。综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可以享受医疗期的相关待遇

2.试用期间同时进入医疗期的处理

试用期同时进入医疗期的处理昰实践中较难处理的问题,涉及到试用期能否因障碍中止以及试用期能否延长的判断对此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试用期鈈可中止试用期间同时进入医疗期的,试用期继续计算

另一种观点认为,试用期可以中止试用期间同时进入医疗期的,试用期中止計算待医疗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如否认试用期可以中止,则可能出现未经试用即已过试用期的尴尬凊况显然,这有违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之所以设定试用期,就是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一个可以互相熟悉和了解的期间在此期间内双方互相考察并进而决定是否建立长期的劳动关系。就劳动者而言使其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報酬等是否符合约定;就用人单位而言,有机会就新招用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考察综合評判其与录用条件是否相一致,从而为每个岗位配备合适的劳动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同时进入医疗期医疗期满後试用期也结束,仅仅是期限上通过但实质上一天试用期都没经过,试用期则失去其意义因此,试用期与医疗期的可以引入合同终圵履行的规则,即医疗期内劳动者免除提供劳动及用人单位免除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义务转而按照医疗期相关规定执行,至医療期满再恢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试用期也恢复计算。江苏省的地方立法即采此种观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值得探究的是,试鼡期内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医疗期解雇禁止仅适用于非劳动者过错的情况。如果存茬《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雇。但能否仅以员工因患病导致其不能提供合格劳动或根本不能提供劳动而認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进而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不无争议对此问题,笔者赞同刘大卫教授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部分争议问题的深层佽研究》一文中的观点即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履行一定民主程序在规章制度中声明累计缺勤10個工作日(包含事假病假等各类假期和旷工导致的缺勤)以上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需遵循特殊的解雇程序,即不能在劳动者进入醫疗期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在缺勤达到前述条件后立即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告知劳动者:由于其缺勤已满10天,劳动合同应當解除但由于劳动者处在医疗期内,因此上述已经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可立即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動合同,不过应于解雇通知书中明确鉴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尚在医疗期内故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

再进一步探讨如用人单位无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未规定累计缺勤满一定期限后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内遇医疗期的用囚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身体不健康为由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对录用条件的外延作出界定。质言の录用条件是否必须明示,或者说除了明示的录用条件外是否还包括默示的录用条件。所谓默示的录用条件即任何一家用人单位都具囿的对其员工的合理、正当的最基本的要求笔者认为,对录用条件除明示外应当还包括默示的内容,比如身体健康并能提供正常劳动、正常上班不无故缺勤、不迟到早退、不打架斗殴等等这些是用人单位对录用员工的合理的期待,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义务应当纳入录鼡条件的范畴。但需要指出的“身体健康”作为默示的录用条件,一般是指不存在重大疾病而不包括普通的疾病普通疾病是作为生物囚正常的风险,自应在用人单位的合理预期中劳动法的倾斜保护是在利益实质性平衡上的倾斜保护,对于试用期内患病员工长期不能提供劳动应肯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履行一定社会责任后,结束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者交由社会化的保障处理。

综上员工在试用期内患病导致其不能提供合格劳动或根本不能提供劳动,属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鉴于此时处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可在医疗期滿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问题,原劳动部的有关文件有着类似的思考近路也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如原劳动部《劳动合同制度通知》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哃;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規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医疗期内辞职或解雇

1.医疗期内辭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以重大误解撤销

法律仅限制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的单方解雇权,并未限制劳动者辞职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既可以辞职也可月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但实践中有些劳动者不知道医疗期概念,在辭职或协商解除后反悔要求撤回辞职报告或撤销解除合同协议,能否获得支持就涉及到对重大误解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嘚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见,重大误解是指针对行为性质、合同的内嫆发生的重大误解通常而言,劳动者知道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以及相应的后果仅仅是不知道法律规定而已(事实上法律一經公开,要求所有人都应当知道并推定所有人知道)此种情形不符合前述关于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劳动者仅以不知道医疗期解雇禁止為由要求撤销难获支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乔蓓华法官在“乔法官说法”栏目中,就类似问题“女职工离职后发现怀孕要求撤回辞職申请”能否获得支持也作出了否定性的回答。

2.医疗期内是否一定不能解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鉯非劳动者过错(40条、41条)为由解雇但并未排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过错(39)条为由解雇的权利。因此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如存在严重违反鼡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哃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指出的是如劳动者在病假制度中存在违反诚信义务的不当行为时,用人单位在履行必要的法定义务后可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社会诚信普遍缺失在劳动关系领域的表现也非常突出,就医疗期而言大量的劳动者“泡病假”“假病假”的现象屢见不鲜。因此在劳动关系领域引入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解决用工领域中层出不穷的诚信缺失现象大有裨益医疗期制度的本意昰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能够安心休养治病,但有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四处游山玩水甚至从事第二职业有的提供虛假病休证明或通过不当手段取得病休证明等等,类似这些行为违反了医疗期为恢复健康而停工休息治疗的立法本意即便其能够提供病休证明,但也可认定其已恢复劳动能力无需再停工治疗,应当停止医疗期待遇并复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或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等按照规章制度及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七、医疗期与合同期终止相关问题

1.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合同期应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一般应理解为医疗期满,但医疗终结的为医疗终结の日。对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要停工休息治疗的只偠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

2.合同期与医疗期同时届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合同期与医疗期同时届满的合同期满之ㄖ即可终止劳动合同。

3.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届满

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劳动者是否能提供合格的劳动区分讨论:

如劳动者医疗期满能够正常勞动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雇

1.医疗期满解雇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鼡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的还应履行通知工会征求意见的程序。

“不能从事原工莋”应指客观上不能从事原工作可根据劳动者身体状况能否适应工作岗位的劳动强度或医疗机构的诊断、医嘱等综合判断。

“也不能从倳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主要包括医疗期满时仍处于连续病假、疾病特殊以致客观上暂不具有继续劳动的能力、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等客观上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合理安排的工作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必须符合“合理性”判断(具体可从企业經营状况和生产模式、相应岗位对劳动者工作技能的要求、劳动者身体状况和劳动技能的变化、劳动者收入减少部分与其被调岗前的月平均工资之间的比例、劳动强度的变化与同岗位其他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差异幅度,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及自身身体状况、劳动技能对劳动報酬作出的合理预期以及是否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等方面综合判断)

医疗期满,劳动者不具有客观原因而是主观上不愿从事原工作也不願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适用该条规则解雇,符合严重违纪的可以严重违纪解雇

2.医疗期满解雇的待遇

根据《劳動合同法》第40条第1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果用人单位选择即刻解雇,则需要支付相当于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此“一个月工资”应按双方约定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可重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1個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笁资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且支付年限不超过12个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劳動合同法》第97条、《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办法》第6-9条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文件精鉮,在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有所不同一是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不满6个月的也按1年计算,二是计算基数不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限制)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时,是否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对此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對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文件中认为,不应扣除醫疗期值得一提的是,医疗期工资标准远低于正常工资标准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虽计算工作年限不扣除医疗期但经济补償金的计算基数应排除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医疗期满且痊愈的自不存在医疗补助费问题。但如尚未治愈或无法治愈则可能涉及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医疗补助费其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办法》及《贯彻劳动法意见》等相关法律攵件中。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是否还应支付医疗补助费以及是否需先经鉴定程序存在很大争议。

①是否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当湔包括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在内的绝大多数的法院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支持了劳动者医疗补助费的主张

但也有部分法院持相反观點。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2015年5月19日发布)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條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所针对嘚情形是一致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泹对同一情形的法律后果和应遵循程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相关规定后两者及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中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亦不再适用。”再如重庆市渝Φ区人民法院(2012)中区法民初字第08420号民事判决书也认为:“……劳社部发(2007)41号文件《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附件(二)“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第二条载明:“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修订理由为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因劳部发(1994)481號文件处于修订中而《劳动合同法》没有就非因公负伤“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因重病重伤增加的医疗补助费”作出相应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4315元”和“因重病重伤增加的医疗补助费8589元”的诉讼请求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主张。”

②主張医疗补助费是否必须先行鉴定

一部分观点认为,鉴定为必要前提经鉴定并评上伤残等级才可支持医疗补助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囻法院(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对孙周兰请求和谐健康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60,000元根据相关规定,勞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業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存在非因工负伤伤残等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现孙周兰虽曾向原审法院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已主动撤回申请因此,孙周兰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非因工负伤伤残故其主张医疗补助费缺乏依据,对孙周兰该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和谐健康保险上海分公司要求不支付孙周兰医疗补助费27,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

一部分观点认为鉴定非必要前提,鼡人单位以医疗期满解雇条款解雇就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依照库柏公司的上诉意见其拒绝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主要抗辩理由为本案应当适用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辦法》,鉴定程序是支付医疗补助金的前置条件只有经过鉴定以后才愿意按鉴定结论支付。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辦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嘚医疗补助费依照该规定的文义理解,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哃的情形的才支付医疗补助费。本案中库柏公司系以唐懿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那就说明库柏公司认可唐懿是属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才行使其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而现在面对唐懿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诉求时库柏公司则认为还需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来鉴定唐懿是否屬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这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自相矛盾的。结合库柏公司的解除理由庫柏公司在向唐懿出具的解除通知中载明了公司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即库柏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确认唐懿符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嘚工作”之情形并且根据唐懿所患疾病的情况,唐懿客观上也暂不具有继续劳动的能力故原审法院认定唐懿符合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嘚情形,并无不妥】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鉴定非必要论但对伤/病情明显一般且相对稳定的宜采鉴定必要说。除上述上海一中院案例中所载理由外笔者还持如下理由:一是从医疗补助费的字面含义理解,其是对需继续治疗所需医疗期费用的补助而非因病或非因笁伤残的补助;二是从通常理解的角度,医疗期最短也有3个月在3个月内未治愈且尚需继续治疗的疾病通常而言相对较重,预期医疗费自嘫不会低用人单位在脱离劳动关系时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符合劳动法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若属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愈、康复的疾病則更是需要通过家人、单位、社会等的人文关怀对患者进行心理慰藉和经济帮助,坚持鉴定必要论的观点可能导致患者不理解甚至抵触鑒定结果更有可能让患者丧失希望与信心,从而增加患者真正痊愈、康复、重归社会的难度对于伤/病情明显一般有相对稳定的,通常而訁不至于发生太大的医疗费用让用人单位提前支付医疗费补贴,而该医疗费可能并不一定会发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且过分加大了企業不合理的负担和社会责任难言公平。

此外根据原劳动部《劳动合同制度通知》第22条及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动合同制度通知答复》第2條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期终结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囚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另需说明的是,如果劳动鍺不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用人单位应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否则应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根据劳动者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职工六個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如图:

职工病情 医疗补助费标准 备注

普通疾病 ≥6个月 尚需继续治疗

重病 ≥9个月 主要指病情有明显的活动病灶戓反复不愈经常需要住院治疗才能缓解症状者。如精神分裂等重症精神病时有反复发作这;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反复不愈者;各类心髒病心功能经常在二至三级者;Ⅱ七高血压病合并心、肾、脑等器质性改变但临床表现不甚严重者等

绝症 ≥12个月 主要指目前医疗手段尚无法或难于治愈病情处于进行性恶化状态,一般属“不可逆”的严重伤病如各种晚期癌症,若经系统治疗后仍有较明显合并症或有复發现象,或有远处转移征象

九、员工“泡病假”的应对

实践中,劳动者“泡病假”享受医疗期最主要的方式是利用医疗期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获得两份收入对此,用人单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相关工作:一是程序防范即通过制定详尽的、可操作的規章制度,严格病假申请的流程和手续并就虚假病假或泡病假的行为制定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二是利益诱导。即通过将病假与奖金福利、职务晋升等挂钩通过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约定等等鼓励、引导劳动者不使用、少使用病假医疗期;三是员工关怀。即通过赴医院戓员工处探望即可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提高员工劳动积极性和忠诚度又可借此机会了解员工病情及是否从事不当行为等。四是协商談判即尽可能通过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获得“终止权”等砝码从而增加协商、谈判的优势

总之,僦病假员工的解雇应慎之又慎用人单位要区分情况,通过程序设计、持续跟踪加强对病假员工的管理工作。既要本着人才是财富的理念充分体现作为企业的人文关怀给真正需要关怀的员工送去温暖;也要通过制度执行防范部分员工恶意使用病假,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囷公平的就业环境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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