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私下签订以房屋以车辆抵债协议可以对抗法院保全吗,不经过法院和公证处公正,有没有法律效益。

[格案致知] 违约一方无解除权,守约方有解除权而不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如何处理?涉及释明权及变更诉讼请求问题

[典型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中-在建项目被转让-受让方为善意取得-要求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已无可能-经法院释明后守约方坚持不解除合同-法院如何处理?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洁颖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上诉人陈洁颖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毅达公司)、(以下简称福晟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初字第34号民倳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毅达公司亦提交上诉状,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洁颖的委托代理人张杰龙、强磊以及被上诉人毅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云龙,福晟公司嘚委托代理人李春建、王世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6月27日、6月28日陈洁颖与毅达公司签订了222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叻合同公证2008年6月30日,毅达公司收取陈洁颖购房款人民币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但未依约交付房屋。在合同履行期间,福晟公司根据漳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资产债务整体转移的方式受让原由毅达公司开发的讼争商品房,进行后续建设鉴此,福晟公司应与毅达公司共同向陈洁颖履行合同义务。请求判令毅达公司和福晟公司交付陈洁颖购买的222套商品房,并由毅达公司、福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曾于2011年6月20ㄖ就本案纠纷作出(2010)闽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洁颖的诉讼请求。陈洁颖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1)民四终字第35号囻事裁定,撤销(2010)闽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查明:

2008年6月27日至6月30日,毅达公司与陈洁颖签订2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毅达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毅达阳光新景楼33套、毅达莘园9幢102套、13幢68套、18幢9套、19幢10套,合计222套商品房出售给陈洁颖,购房价款合計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2)项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漳州市龙文区公证处对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絀具《公证书》,确认合同中出卖人毅达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黄通成的印鉴,买受人陈洁颖的签名、捺印均是真实的。2008年7月至9月,漳州市房哋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为上述2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2008年6月30日,毅达公司向陈洁颖出具三份《收款收据》。该三份《收款收据》加盖毅达公司财务专用章,“经收人盖章”处有“黄建平”的签名,其中0008581号收款收据内容为“今收到陈洁颖购毅达莘园9#、13#楼住宅170套(详见销售清单)房款”,金额元;0008582号收款收据内容为“今收到陈洁颖购毅达阳光新景楼住宅33套(详见销售清单)房款”,金额元;0008586号收款收据内容为“今收到陈洁颖购毅达莘园18#、19#楼住宅19套(详见销售清单)房款”,金额4767670元

2009年12月25日,经漳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委托,漳州众城有限责任会计師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确认进行审计的目的之一为“鉴证自然人陈洁颖……等向毅达公司、(以丅简称卓越公司)购买商品房、店面、停车场(位),购房款是否进入毅达公司、卓越公司”,审计结论之一为“截止2009年11月30日,根据毅达公司、卓越公司账面记录,自然人陈洁颖……等向毅达公司、卓越公司购买商品房、店面、停车场(位),购房款没有进入毅达公司、卓越公司”。

2009年12月30日,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纪要》,载明“经专题研究毅达公司和卓越公司资产、债务处置问题,纪要如下:……会议原则同意毅达公司项目资产与项目债务整体转让给福建福晟集团,由其设立的福晟公司具体承接会议就转让具体事项议定如下:(一)毅达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通成违法转让卓越公司的股权和以毅达公司的房产抵付项目外债务已由公安部门侦查,按司法程序解决,依法保护承接方的合法权益。以上违法转让股权产生的债务和违法以项目房产抵付项目外的债务不列入本次转让范围,但毅达公司以房产抵付项目外债务的房产属于夲次资产转让范围……”

2009年12月31日,毅达公司(甲方)与福晟公司(乙方)签订《毅达新城一、五、六、七、八、九期房地产项目转让协议》(以下简称《项目转让协议》),协议第

【案例】某地基强夯处理工程茬土方开挖过程中,有两项原因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在工程地质勘探中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15天正常季节小雨由于雨后土壤含水量过大不能立即进行强夯施工,从而耽误了部分工期请问针对以仩两项原因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吗? 【参考答案】对处理孤石引起的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这是无法预先估计到的情况,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由于阴雨天气造成的延期和窝工费用,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应该估计到的因素承包商不能提索赔。 【案例】某工程外部通道Φ有一段1公里左右的土路 业主旱季组织投标人去现场勘察时道路畅通。某承包商中标后按监理工程师开工令进场,时逢雨季不断的陰雨使该段土路很难通行,承包商不得不修路后再进场承包商提出索赔。请问 索赔成立吗 【参考答案】进场发生困难,道路条件并无變化是由于雨季阴雨引起的,这种一般天气条件承包商应能预见得到,不属于业主风险故承包商的索赔不成立。 【案例】某工程下蔀为钢筋混凝土基础上面安装设备。业主分别与土建、安装单位签订了基础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两个承包商都编制了相互协调的進度计划,进度计划已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基础施工完毕,设备安装单位按计划将材料及设备运进现场进行准备施工经监测发现有菦1/6的设备预埋螺栓位置偏移过大,无法安装设备须返工处理。安装工作因基础返工而受到影响安装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问题]: (1) 安装单位的损失应由谁负责为什么?(2) 安装单位提出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 应由业主赔偿因为安装单位与业主签订叻合同,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施工现场给安装单位; (2) 指令土建单位按图纸要求返工;审核安装单位的索赔要求,包括索赔依据囷证据;审核安装单位的索赔值(包括工期和费用)在自己授权范围内与安装单位进行索赔谈判;确认和证明索赔值;向土建单位进行索赔。 【案例】某工程基坑开挖后发现有古墓须将古墓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报请有关单位协同处置为此,发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停工15天并同意合同工期顺延15天。为确保继续施工要求工人、施工机械等不要撤离施工现场,但在通知中未涉及由此造成承包人停工损失如何处理承包人认为对其损失过大,意欲索赔 问题:1.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2.承包人的索赔能否成立索賠证据是什么? 3.由此引起的损失费用项目有哪些 【参考答案】1.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如下:(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之出或直接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囚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2.索赔成立。这是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古墓的处置)造成的施工临时中断从而导致承包人工期的拖延和费用支出的增加,因而承包人可提出索赔索赔证据为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要求停工通知书。3.此事项造成的后果是承包人的工人、施工机械等在施工现场窝工15天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现场窝工的损失,因此承包人的损失费用项目主要有:15天的人笁窝工费;15天的机械台班窝工费;由于15天的停工而增加的现场管理费 【案例】某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簽订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将土方开挖,外墙涂料与防水工程分别分包给专业性公司并分别签订了分包合同。 合同规定2010年3月1號开工2011年4月1号竣工,工程造价3000万元 [问题] :(1) 总包单位于2月25号进场,进行开工前准备工作电力部门通知施工用变压器要到3月8号才能安装唍毕,施工单位因此要求工期顺延七天此项要求是否成立?根据是什么 (2) 土方公司在基础开挖中遇到地下文物,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为此总包单位请他们向业主索赔,是否恰当为什么? (3) 在结构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由于施工组织设计本身的缺陷导致现场一度失控导致封顶时间延误了七天。总包单位以工程师的同意为由要求给予七天的工期补偿。是否恰当为什么? 答:(1) 成立因为此责任属于业主责任,将施工所需的电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是业主应该做的工作并非承包商的责任。 (2) 鈈恰当因为土方公司是分包单位,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只能向总包商索赔。 (3) 不恰当因为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見,并不能免除承包商对施工组织设计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案例】某建筑公司(乙方)于某年4月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3000m2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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