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万杰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高琴董事长。
申请人王东晓与被申请人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0日作絀(2015)淄仲裁字第684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
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王东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規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684号仲裁裁决一案由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