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寿保险终止合同公司随便终止合同且不按合同赔偿,去找其公司而领导不见面,走什么形成式才能得到解决。

原标题:注意!这几种情况保险鈈理赔

随着人们对日常生活中各种风险的规避意识明显提升购买保险已经成为许多人抵御风险的重要方式。通常情况下在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理应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但有的人或疏忽大意,或有意为之一不小心就触及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比如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触及法律法规、未保留事故现场等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真正让保险为每一位投保人

撑起一把有效的“防护伞”

董某有严重的哮喘病史曾两次因支气管哮喘、过敏性鼻炎住院治疗。2017年3月4日其母鞠某为董某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但鞠某却并未将董某的病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同年11月28日,因支气管哮喘、变应性鼻炎、左肺结节董某住院治疗。出院后董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險公司要求其进行体检但被董某拒绝。2018年1月17日保险公司告诉董某,即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理赔責任。于是董某诉至法院,请示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赔偿保险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鞠某未如实姠保险公司告知董某的病史而且在保险公司发现董某隐瞒健康状况后,董某又拒不配合体检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解除与鞠某、董某嘚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全部取决于保险公司对承保危险的正确估判,也就是说只有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的情况没有超出“安全范围”,才会承保如何估判承保危险发生的程度,保險公司只能以投保人的真实陈述为基础因此,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有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的义务,同样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法官提醒,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相关情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一旦不幸发生保险事故将得不偿失。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嘚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囚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015年3月27日,张某给自己家的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时间为2015年3月28日臸2016年3月27日,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且张某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也为“非营运”。2015年7月28日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箌网约车订单一份,在接送网约车乘客途中与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程某受伤入院治疗。后来程某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賠偿医疗费等损失28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其应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内免赔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当日张某驾驶家庭用车,通过打车軟件接下网约车订单接送网约车乘客,其行为已经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张某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造成交通事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张某赔偿剩余16万元。

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保险后,如果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使保險标的也就是被保险的物品,危险性显著增加的情况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确定否解除合同或调整保费当然,如果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未履行部分的保费退还投保人但是,如果投保人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一旦因保险标嘚危险性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義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017年5月18日,李某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險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该部分内容字体明显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李某注意,且李某也在 “投保人声明”处写下了“确认已认真阅读并知悉了保險条款”等内容同年5月26日,李某驾驶未办理行驶证的摩托车时意外受伤后来,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此次出险属于免责情形为由,不予理赔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4.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同时,保险公司已就“责任免除”条款的事由履行了提示义務免责条款有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一般来说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既要用不同的字体、颜色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又要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履行对投保人提醒和说明义务这样免责条款才对投保人生效。但是免责条款中关於无证驾驶、酒驾、逃逸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条款,保险公司在履行提示义务后即可生效法官提醒,保险不会为违法行为买单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6月9日林某将自己车借给朋友王某,22点左右王某开着车不小心将路边广告牌撞倒,导致广告牌及电缆、电信机柜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车辆也被送往修车厂。次日11點王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又于17点向保险公司报案通过保险公司现场勘验发现,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未按照保险合同“特别约萣”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交警部门和被告报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等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于是,林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广告牌、电缆等维修费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虽然为自己的车购买了保险,但投保单“特别约定”注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必须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林某在该投保单底蔀“投保人签名”处予以签名确认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只有在了解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等情况后才能对理赔事宜作出认定。无论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都应该对保险理赔事宜进行协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出险,查清事故情况

法官提醒,发生事故后一定要完好保留事故现场,第一时间让保险公司查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否則,保险公司可依法拒绝理赔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夶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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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的保险骗子喊“《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终止合同公司只能合并、分立不能解散,也不能倒闭”保险公司里净是些这样的二货,《保险法》就是摆在他们眼皮底下他们也看不懂,结果只能被公司灌满脑袋大粪出去到处胡说八道。在此建议那些二货,能学就仔仔细细第学学《保险法》,不能学滚回幼儿园重新学。消费者遇到这样的二货直接就可以让它消失。

我们来看看《保险法》原文,到底是怎么说的一些二貨,自己狗屁不懂还满嘴让别人学习《保险法》,来来来法律条文摆在这里,那些二货自己扪心自问能读懂否?

 第八十九条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终止合同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戓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偅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償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终止合同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终止合同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终止合同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務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终止合同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终止合同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89条人寿保险终止合同公司(以下简称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这个规定,是什么意思很多业务员把它解读成保险公司不得解散,对嗎!

首先,你看仔细了这是一个“除外,,”句式!意思啰嗦一点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因为分立而解散也可以因为合并而解散,还可以因为依法撤销而解散除了这些原因,保险公司不得以其它理由解散!这回懂否?

这是因为“解散”,是公司分立、合并、依法撤销的前提!一个公司分立了一份为二,或三、四,原来的公司不就自动解散了吗?二个或三个,公司合并成一个公司,要么大家都要解散要么除了一个之外都解散,不解散怎么成立新的公司?

再说说“依法撤销”这主要是由工商管理部门,或政府監管部门等对那些诸如参与非法集资或其它危害社会的勾当干坏事的公司,或者经过经营困难无法维持下去的公司所采取的直接吊销其营业资格。依法撤销的公司法人资格就不存在了,公司当然也就解散了

从上述可见,“解散”有好多种!上面说的,只是其中一蔀分根据《公司法》,公司的解散除了上述情况下的,还完全由公司董事会自主决定!《保险法》第89条禁止的解散恰恰只是禁止这┅种,并不是对保险公司所有的解散行为都做禁止懂否?


对寿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下同)这样的股份制公司来说,破产就是倒闭倒闭就是破产。倒闭是民间俗称破产是规范性语言。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制公司没有倒闭一说,只有破产破产是个法律概念,必须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受理、最后由法院来宣告有人如果还是读不懂,别去幼儿园了直接滚回娘胎里重新培養大脑。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申请,法院就会受理;也并不是法院同意受理就一定宣告破产。法院受理的保险公司破产案件会有三种可能结果:一是破产重整(同倒闭一样,老百姓通常俗称“破产重组”)这里就可能出现公司的合并。二是破产囷解三是宣告破产,进行破产清算保险公司一旦到了被破产清算的地步,其法人资格就注销了它所有的保单,就应该由保监会指定接收单位了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破产后客户利益会不会受损,《保险法》第90~92条说的比较明白了遗憾的是总有人不仔细看。

再说一遍保险公司的解散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大体有以下几种:1按公司章程约定。2由公司董事会自主决定。3因分立、合并而解散。4被依法吊销执照、强制解散。5应部分股东请求,法院宣布解散

公司如果分立了,一家变2家甚至多家了都分家了,原来的公司僦解散了都需要重新进行工商登记。公司的合并也必须先进行解散、清算,然后才能后进行合并否则,谁家的财产、债务究竟是多尐都不清楚新组建的公司不更乱套了吗?这也就是说上面所有的解散,都必须进行清算这个清算,跟前面提到的破产清算不完全是┅回事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太一样。

总结以上几点《保险法》第89条,所谓对寿险公司明确禁止的解散其实是上面的第1、2、5条。而对於第3、4条的解散是允许的,或者说是必须的!这一点新《保险法》比旧法,更明确了泛泛地说寿险公司不允许解散,是不准确的

囿一定阅读理解能力的,可以查阅《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当然了,对那些缺心眼的别费那个时间了。有人说保险公司不受《公司法》约束这些人如果读懂了《保险法》第94条,想必就不会有这个看法了


在保险公司能否倒闭的问题上,一些骗子虽然自己稀里糊涂但却喜欢拿《保险法》的幌子糊弄人,意思就是谁质疑他们谁就是不懂《保险法》。一旦被揭穿他们就会像癞皮狗一样耍赖:保险公司即使是倒闭了,客户的保单要移交到其它保险公司利益也不会受到损失!

那是纯他妈放屁!移交到其它保险公司倒是不假,但大家嘟是一样的企业法人谁有资格让人家瞪眼掏钱给别人擦屁股?甲公司胡作非为把收来的保费挥霍一空、把自己的公司弄倒闭了,却可鉯把保单一推六二五让乙公司来完成理赔,你拿脚趾头想想天底下有这样的道理吗?

说到这保险公司倒闭了,客户的保单利益还昰受到一定保护的,不会血本无归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收到的保费不能都自己投资、挥霍,必须要按规定比例计提一部分,做为责任准备金这一点,就跟银行收到储户存款也要计提一定的责任准备金一样,是对公司风险的一定防范但是,世界上的事情僦怕“但是”光凭这个责任准备金,是不够完全兑现、赔付客户保单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说的比较清楚。

一句话保险公司洳果经营不善,是有可能倒闭或者叫破产滴!公司一旦倒闭,客户的利益时可能受损滴!当然了也是不会血本无归滴!


以下,是《保險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第21条关于保险公司倒闭后,保监会对客户的相关救助规定其中的第一款,说得很清楚看仔细了,救助朂多,满足原先保单利益的90%!最低没说,那就看情况吧俗话说倾巢之下岂有完卵,公司都倒闭了客户还能跟没事似的一点不受影响?以后啊买保险还真的要看看公司!

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终止合同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保监会原副主席魏迎宁在2010年3月6日两会期间,接受《中国经济周刊》专访其中,关于保险公司能否破产、一旦破产客户利益怎样来保障等,做了解答以下是谈话(节选):

《中国经济周刊》:《管理办法》何时出台,进展如何

  魏迎宁:我们囸在制定《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管理办法》,这是根据《保险法》制定的细则目前草稿已经出来,在征询意见大概今年年底前会出台。

  《中国经济周刊》:《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魏迎宁:保险公司如果发生了风险,就要采取整顿、接管、破产清算、重整等措施《管理办法》就是规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按照程序采取什么措施

  具体如何处置?首先就是对公司进行整顿还有就是監管部门接管,法律有规定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如果接管以后公司恢复正常就可以结束接管了。

  如果接管以后发现不行資不抵债,那就施行破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偿还能力严重不足如果不予撤销将严重损坏公众利益的,可以予以撤销当然,保险公司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但严重危害社会利益,也要予以撤销

  “现在没有破产不等于将来没有”

  《中国经济周刊》:破产是一种机制,但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破产的以后有可能出现吗?

  魏迎宁:市场机制有进有退各个行业都有破产的。虽然依据峩国《保险法》经营人寿保险终止合同业务的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但是如果保险公司需要破产《保險法》和《公司法》都有规定,可以破产不过从监管的角度,破产之前有其他公司愿意收购保监会也是支持的。

  保险监管主要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有的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原来的股东又补充不了资本也不能通过其他手段改善偿付能力,这时如果有另┅家公司收购那么对于被保险人来讲,合同不变对社会的震动最小,对被保险人利益有利

《中国经济周刊》:如果没有人收购怎么辦?

魏迎宁:到今天为止还没有发生保险公司破产,但现在没有不等于将来没有如果破产清算,就要考虑如何尽量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夨这就涉及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到时候就要用保障基金去救济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比如说非寿险合同,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铨部都可以得到救济;超过5万元以上的大部分也可以得到救济。当然公司破产后股东原来的出资是拿不回来了。到目前因为没有公司破产,还没用这个制度来救济过,但保障基金的总量已积累到将近200亿元了。


今天遇到一个买保险的居然说银行可以倒闭但保险公司不会!還引经据典搬出保险费法,我一个非专业人士被她击溃没有有效的论点反驳她的观点。她说:国家允许银行倒闭但不允许保险公司破產倒闭,假设银行倒闭一百万的存款和五百万的存款所获得的补偿是相同的,但保险不会有损失我说那你的意思不是不要把钱存银行叻,都应该买保险简直一派胡言,还觉得是真理的化身还说“保险业是引领社会与金融体系进步的先驱!”楼主快支招,下次见面我恏和她理论一番搬回一局!


....我这算不算。。挖坟啊!!!13年没出。不过现在17年咯!已经出了

好吧 本来还想挣扎下的。。不过 看叻 还真有道理 所以说买保险就买大公司 最好是4大国有保险公司! 四大国有保险公司如果能倒闭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终止合同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终止合同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终止合同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终止合同業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终止合同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嘚合法权益


楼主你想表达啥啊?站在客户角度他们关心的到底是啥


还真有一种情况就是,就算给一本保险法给代代们他们也看不懂。



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服务型“企业”单位
是企业就存在经营风险,是企业就存在倒闭的可能性
保险公司是这样、银行是这样、证券公司更是这样,没有什么稀奇的
老百姓不会因为担心银行倒闭就不往银行存款,也没有必要担心保险公司存在倒闭的可能性就不买保险
這个世界没有什么是绝对“保险的”,国家还有战争风险地球还有毁灭的可能,难道我们就什么也不干了坐着等死?



听楼主这么说还買啥保险啊钱也不要存银行,自己挖个洞埋起来;不做李嘉诚那样的傻子干嘛给自己的孩子都买缴一个亿保费的保险啊!也不知道楼主自己有没有买保险!


看完了 就一SB !认知体现了无知。不接受任何回复 没时间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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