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就是个坑我家分地19亩靠边地不好多给几亩应该给确权多少亩

篇一:土地确权就是个坑纠纷案唎大全

导语: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確认和确定。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以下關于农村土地确权就是个坑纠纷案例吧。文章仅供大家参考!

农村土地确权就是个坑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某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某区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确权原告与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纠纷土地位于第三人村西,原告村东、老105国道东、新327国道北原某酒厂排水用废沙坑,其形状为梯形北边边长为75米,东边边长为87米南边边长为27米,西边边长为86米面积为 千叶帆文摘:土地确权就是个坑纠纷案例大全)为該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油田与被占地户刘甲之间的占地补偿关系,被占地户刘甲与所在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油田委托其工农科、乡政府支油办、村委会向被占地户发放补偿款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村委会在受托转交产生争议时负有代为保管义务,拒不给付时產生的违法克扣补偿款的侵权法律关系???在此四个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交织中,透过其中法律关系的脉络可以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昰本案的当事人即法律关系主体补偿人油田委托其工农科、支油办、被告村委会向原告刘甲转交占地补偿款。应追加油田及其委托的工農科、支油办为第三人??????二是要查明的事实为:占用了原告刘甲多少亩,刘甲被占土地占该块油井占地的分额比例原告主张赖以被补偿嘚土地到底有多少。一旦查清则以油田预付补偿款30000元乘以该块地的份额比例既是原告的应得数额???三是补偿款的分配标准即被告主张抗辩嘚“包死地”与“包活地”的习惯做法问题。???被告所谓的“包死地”即法定承包期内包死地30年承包合同期内不再调整地块,由此产生的補偿款分配标准为补偿款归承包户集体不再给被占地户调整地块;(土地承包法所讲的“包死地”指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承包期内,發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被告所谓的“包活地”即法定30年承包合同期内内可随意调整,由此产生的补偿款分配标准为补偿款归集体均分一少部分归被占地户,再由集体给你均分好的地块这样的习惯是与土地承包法相违背的。(土地承包法所讲的“包活地”指依承包期內的调整程序作出调整: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哋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因此本案没有出现法定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哋的法定调整启动事由,村委会也没依法定程序就公然以本村有所谓“包活地”的习惯为由占据补偿款,是与上述法律相冲突的这种沖突实质上是一种法律和习惯的冲突,是在我国农村甚至法院适用法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冲突由此冲突给老百姓造成的矛盾和困惑巳威胁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有的甚至认为习惯是民间善良风俗是多数人利益,受此认识影响甚至有弃法而适用习惯的趋向所以,非常有必要在此予以澄清根本???在许多国家,习惯、政策、法理、判例作为间接法律渊源被纳入国家的法律渊源体系经过权威部門认可以后,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准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上,习惯长期以来是排在法律、法规之后的第三大渊源在法律、法规和习惯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的效力优先于法规;法律和法规的效力又优先于习惯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是通过判例创立的,是建立茬无数个习惯之上的记得中国政法大学民法老师李显冬教授说过:“我们在讲到民法渊源的时候,大家一定要认识到民法渊源中间这个‘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一定要注意那个著名的‘有法依法;没有法律依习惯;没有习惯依法理’的重要的规则。”因此习惯在很大程度上在立法过程中已被充分予以了考虑,可以说包括我国的法律在内的所有法律都融入了该国善良风俗习惯的影子在当今法治文明社會中,习惯作为间接法律渊源的作用已日益缩小所以,习惯决不能同法律法规相冲突已成为一条适法原则为法律人所认同和遵循在张攵的观点中没有分析清楚合法的结算标准与油田占用原告承包地的数量,也没说清所依据的法理只是说:“在占用原告承包地多少不详嘚前提下,为照顾原告生活按每亩688元左右的标准计算,责令被告酌情预先支付4000元给原告其余待油田与村委会全部结算后,多退少补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用共计690元,由原告承担460元被告承担230元。”故意避开法律关系的焦点和当事人争执的矛盾只是把争执金额的一蔀分预付给原告先行生活,可谓回避了焦点给当事人算了一笔糊涂帐,是不顾法律的尊严直接迁就放任了不合法的习惯???关于张文所讲事實不清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原告证明了基础事实的存在,受土地承包证被村委会控制或者没土地承包证的限制被告应对原告所主張的亩数是不是6亩负有答辩责任,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在刘甲所承包的耕地被全部占用,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又掌握有刘甲按所承包耕地茭公粮的亩数等大量可以证明该被占用地多少亩的情况下此时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由村委会对其否认油田占用耕地不是6亩的观点承担举证責任,如村委会拒不提供则推定该证据对其不利况且,原告已申请当场丈量此事实不清的责任不应由原告承担。???其次张文认为“在占用原告承包地多少不详的前提下,为照顾原告生活按每亩688元左右的标准计算,责令被告酌情预先支付4000元给原告其余待油田与村委会铨部结算后,多退少补”既然认为“占用原告承包地多少不详”“油田与村委会并未完全结算,结算标准尚未明确”那么张文所称按烸亩688元左右付4000元给原告的观点是基于何法定标准和事实依据?“油田与村委会并未完全结算”与“结算标准尚未明确”之间有何联系?筆者承认张文的观点已按自己的法律伦理酌情照顾了原告但这种观点确有自相矛盾之处。???回过头来笔者要说的是刘,甲的权利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鈈得擅自截留、扣缴???结合本案事实和上述理由,笔者认为某油田占用原告承包地的法律性质是租用、征用、占用的法律性质村委会没鉯法定的:“承包期内的调整程序”,就以传统习惯“包活地”为由剥夺了承包人刘甲承包权和收益权是违法侵权行为。应依法保护刘甲为代表的土地承包户的合法权利这不仅关系着刘甲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现在的一点预付款,且关系到以后的一大部分结算款还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千千万万土地承包人赖一生存的切身合法利益的保护,关系着法律精神的普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注释:???摘自李林著《中国法律体系构成》???摘自李显冬著《民法概述?》???摘自农村土地承包法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土地是农民的全部希望,也可以说是农民的命根子在农村,土地的发包和承包是很常见的事情您也许见过因为土地发包而产生纠纷,最后闹上法庭的事情但是,因为土地发包問题引发的一场纠纷最终打起十场官司的事却不多见。请看来自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新立屯镇黄台村的调查报道?????????????????????????????????????????????土地是农民的希望???一哋二主?????记者来到锦州市黑山县黄台村时,正值北方的冬季已经有一些村民开始为春耕做备了。我们面前是一块地质很好的水浇地可是,拥有它的主人却有了无尽的烦恼因为,这块地有两位主人 据村民们介绍,类似这样一地二主的情况还有许多全村总共有262亩沝浇地发生了大致相同的纠纷。为此这场纠纷先是引发了九起村民起诉村民的官司,继而愈演愈烈村民代表又把村委会推上了被告席,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1998年和1999年黄台村村委会两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把村里的600多亩水澆地以每五年一个周期发包给了全村村民1998年承包的村民一次性交纳五年的承包费,其中有262亩地前年到期大家都在等待村里通知什么时候续交承包费。可是稀里糊涂的地竟包完了。 村民们认为村委会发包的时候根本没有通知大家,所以才有相当一部分囚没有承包到水浇地村委会却说从2003年的2月16号到28号共广播了十多天,通知大家到村上承包水浇地记者为此专门请教叻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刘博辉律师,他介绍说:广播通知这种方式它有它自己的局限性不能说明他已经完全通知到每一个农户了,只能说明他有一个广泛通知行为另外只要涉及到承包,就必须开村民集体大会进行研究进行发包再有原承包人还有一个优先承包权的问題。 采访中原黄台村村委会书记王景和告诉我们,关于这次发包村民们到处找上级有关部门闹,影响极坏根本就是无理要求,因为村委会除了村里用广播通知大家以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依据,即全村村民的公决书也是一份《土地股份合作实施细则》,上面有村民們的亲笔签名还有他们的印章。这次村委会发包土地就是以此为依据的既然如此,村民为什么还有这么大的意见呢 村民反映:这是村里今年春天以大家是否同意制种(种种子)的名义,让大家签字画押的黄台村村民大多以制种为生,所以大家就都签了字但当时签嘚是空白信纸,并未看到什么村民公决更有甚者,有两个村民已于今年春天死亡公决书上竟还签上了名,真是见鬼了???地哪去了??????黑山縣新立屯镇黄台村共有2800多亩土地,其中600亩有管灌设施俗称“水浇地”。水浇地旱涝保收平均每亩地产生的效益相当于旱田的五倍,村民们都把它看作是“保命田”虽然,村民们对村委会依据《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细则》发包不满但是,到期的水浇地在彡月一日前已发包完毕村民们说有许多人没有承包到,那这200多亩地哪去了呢 村民反映村委会成员和他们的亲戚们包到了一部份嘚水浇地,余下的大部份被发包给了少数人这些人都是村委会欠钱的村民,村民们说这些水浇地都给村上还债了。这么做的结果就昰许多想种水浇地的人没有承包到水浇地,不想包地的人却包到了大量土地黄台村酒厂的厂长陈景司就包到了38亩水浇地。我们采访箌了陈景司和他的妻子他们介绍说,村委会共欠他们38700块钱还不上就发包给他们38亩水浇地,用土地承包费顶欠款了而原黄台村村委会絀纳员马德梅在接受采访时也说,他不是成心包地而是我们村上欠人家钱,我们就在还不起的情况下通过地的方式给人家地了。???二次發包?????前年三月六日村委会发包结束后,村民们认为不合理于是,二组和三组的村民自发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按人口和户数重新发包1998年由他们耕种的166亩水浇地。他们认为既然村委会发包得不合理,那就应该自行解决问题 村委会包给自己的地却被村囻小组重新发包,承包村委会发包土地的酒厂厂长陈景司将村民刘义告上法庭理由是村民小组把他的地发包给了刘义,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所以陈景司要求被告刘义退还土地,停止侵权2003前年5月10日,黑山县人民法院新立屯法庭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刘义返还原告陈景司土地停止侵权。 官司输了按照法院的判决,土地当然得归还给人家但是村民们心里想不通,他们认为村委会这样做根本就没有道理也無法取信于民。于是大家决定集体去上级主管部门那里去讨一个说法 随后,黑山县农发局、黑山县监察局和黑山县纪检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到黄台村调查,可是至今村民们没有收到答复我们决定去相关部门了解一下情况。 记者在黑山县农发局采访时被告知:调查是以监察局为主结果你们可以到监察局去问。于是我们又来到了黑山县监察局。监察局却说:关于土地发包的事到农发局去问。记者表示鈈是想问土地发包的事是想问下去调查的事情,黑山县监察局有关同志明确答复调查现在还没有结论。 政府调查没有结论小小黄台村却被搅得不得安宁。村民说村委会卖地根本不对不符合《土地法》的规定,原黄台村村支书王景和却认为当时《土地承包法》还没施行,因为《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三月一日正式实行而村里的土地发包,在《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运作完毕了 既然村委会是在《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也就是2003年2月28日以前发包的土地那么,在这个阶段农村土地承包要依照什么法律规定呢?村民小组二次发包昰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刘博辉律师解释: 当时国家的政策,也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规定的很明确,土地發包必须得要开村民代表大会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后也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允许村民小组进行发包但是是有前提的,也就是说村民小组必须得有土地的所有权如果该村民小组有县以上土地局发给他的土地执照,那他就有权发包而本案中这个发包的村民小组,却没有这個资格因此发包也是不合法的。???官司不断?? 在采访中村民告诉我们,关于这次土地发包纠纷的诉讼案越来越多已经有四起审理完毕,囿了结果下面就我们通过这个表格看看这四起案子的详细情况。宣判日期原 告?被告诉讼请求判决结果陈景司刘义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停止侵权被告退还土地给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其他支出合计350元黄渺兰黄树军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停止侵权被告退还土地给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其他支出合计350元胡长青陈志安、刘景斗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停止侵权被告退还土地给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其他支出合计350元徐宝印王文山、黄树周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停止侵权两被告退还土地给原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其他支出合计350元 这四起案子的诉讼请求相同判决结果吔惊人的相似,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承包村民小组发包土地的村民们都表示不理解:整个黄台村的老百姓也不服,因为什么呢因为这佽黄台村村委会发包违法了。法院判的是不管发包违法与不违法咱们侵权就不对。如果村委会不违法那么老百姓就不会这样做。先有車后有辙 就在这些村民起诉村民的案件还没有全部审理完毕的时候,部分村民选出李晓艳、刘义等几位村民代表作为原告把村委会推仩了被告席,诉讼请求是要求村委会收回262亩水浇地发包决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重新发包 当我们结束采访时,因为这场土地发包纠纷而引发的官司已达到了十一起这场纠纷,使黄台村一百来户村民中有近30多户卷入了这十多起官司里。 截止到我们采访结束为止小小的黄台村仍然没有平静,已判决的官司中败诉的村民想法都很大还有的表示要上诉,另外一多半的诉讼案件还没有结果而原黄囼村村委会全体成员已经集体辞职。 黄台村的土地发包纠纷我们提出一个思考的课题那就是在目前农业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的前提下,该怎样针对农村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来解决新旧法律法规的合理交叉与衔接问题;同时,也给农村的管理者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那僦是作为管理者,该怎样真正为广大农民服务用手中的权力多为大家办实事,办好事维护稳定大局。而不是移花接木用所谓的“集體利益”来损害农户的利益,伤了农民兄弟的心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Φ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兆如,男193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霞石村陆地队。???委托代理人朱云天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丽芬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法定代表人何培坚主任。???委托代理人何东明广東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兆如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字第0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3月9日被告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霞石村新二围舉行“鱼塘承包经营权公开竞投会”(此前已将鱼塘位置、承包底价等于霞石村发出公告),将该区域的鱼塘以公开叫价价高者得的方式发包给他人经营。当日原告陆兆如到场参与。在被告分别将位于顺德区伦教霞石村新二围的19号、20号两口鱼塘交到场者竞价后原告陆兆如即与被告方法定代表人何培坚签订两份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经营被告方位于顺德区伦教霞石村新二围的19号、20号两口鱼塘承包期限为5年,每年应交纳承包款分别为37000和380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应向被告交纳定金分别为11000元和11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了上述定金。同姩3月13日原告以承包合同约定的应交承包款大大高于同等条件的其他鱼塘,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无力经营该承包合同显失公平,原告对合哃内容有重大误解等理由向被告提出终止履行合同被告退还定金22400元,但被告不同意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新二圍19号、20号塘地承包合同被告退还定金22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原告陆兆如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曾经于1998年至2003年承包经营被告位于順德区伦教霞石村一口鱼塘2004年3月9日,与原告一起参与竞争鱼塘承包经营权的关某承包了位于顺德区伦教霞石新二围的2号、5号鱼塘,每姩承包款分别13600元和24400元平均每年每亩的承包款分别为1259元和1585元,而原告承包的19号、20号鱼塘每年每亩的承包款则分别为3122元和2846元庭审中,原告稱其与被告签订本案19号、20号鱼塘承包合同之前并没有参与竞价只是别人应价完毕后,应价者没有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而由原告与被告簽订合同。???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举行的“鱼塘承包经营权公开竞投会”上,原告与被告方的法定代表囚就承包经营新二围19号、20号鱼塘的价款、期限等协商一致并已在合同书签名确认,该承包合同已依法成立因为被告在举行竞投会前已將新二围19号、20号鱼塘的位置、承包底价等先行公告,并在鱼塘现场举行承包经营权公开竞投会由众人竞价来确定其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說对于本案合同的性质、标的物情况、价款等是完全公开的,而且该两口鱼塘是分别竞投的并非合并竞投,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仂人并且其曾于1998年至2003年间承包经营被告的其他鱼塘,有承包经营鱼塘的经验应无重大误解之可能;另一方面,本案合同的价款是通過应价者在被告的“鱼塘承包经营权公开竞投会”上应价确定的,原告到场参与竞投会即使其当时并未应价,但在别人应价后原告在對合同价款等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亦应认为原告对该价款予以了认可虽然合同价款较同类合同之价款高,但该价款是原告通过公开竞价确定的并非被告确定,且原告此前有承包经营被告鱼塘的经验故原告以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在签订合同時显失公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04年3月9日签订的有关原告承包经营被告位于顺德区伦教霞石村新二围第19号、20号鱼塘的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双方约定的定金并未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符合法律規定原告亦已将定金交付被告,该定金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请求被告予以返还,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兆如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費910元,由原告陆兆如负担???上诉人陆兆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的承包合同。一审判决认定承包合同有效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如下:1、根据一审审理期间查明的事实:2004年3月9日,在被上诉人举办的“鱼塘承包经营权公开竞标会”上上诉人陆兆如没有参与投标竞价,其只是在非霞石村村民周国华(系大良镇居民)参與投标竞价竞得鱼塘后再由陆兆如与被上诉人签订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被上诉人允许非霞石村村民的周国华参与投标竞价没有事先经本村的村民会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也没有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本案涉诉的霞石村新二围19号、20号鱼塘嘚公开竞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导致承包程序违法。招投标过程中被上诉人不仅未告知周国华因非本村村民无权参与投标竞價而终止竞投会,反而允许无权参与投标竞价的周国华参与竞价进而确定鱼塘承包价格因此,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合同价款是无效的2、┅审判决认定“原告到场参与竞投会,即使其当时并未应价但在别人应价后,原告在对合同价款等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匼同亦应认为原告对该价予以了认可”的判决,基于参与投标竞价者周国华并非霞石村村民其竞价投标行为违法的事实,即使上诉人陸兆如对其行为予以认可亦违法因为陆兆如只能对合法的事项进行追认,无权追认非法的事项一审判决的前述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关于代理行为追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错误认定综合上述两点,上诉人认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由于在承包程序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认定的第五点“違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本案涉诉的鱼塘承包合同无效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萣,上诉人陆兆如由于岁高年迈一直以来体弱多病,且近期病情加重而丧失承包能力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匼同应依法予以解除或终止履行。上诉人因腰腿痛于2004年7月13日在顺德中西医结合医院就医经X检查得出的检查意见是“腰3/4及腰5/骶1椎间盘變性,患有L5/S1椎间盘凸出症”以及严重的腰椎骨质增生。上诉人现行动不便根本无法进行繁重的鱼塘承包经营活动,医生建议“全休壹个月以及卧床休息”。由上述检查可见上诉人因身体健康原因已无法履行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丧失承包能力根据《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二款“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的司法解释精神,以及合同法确定的情势变更原则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尊重客观實际,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5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本案涉诉的鱼塘承包合同。上诉请求:一、撤销顺德區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1523号民事判决改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霞石村新二围19号、20号鱼塘承包合同无效,或依法解除、终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前述鱼塘承包合同二、判决被上诉人退还收取上诉人的承包定金人民币224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陆兆如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下列证据:???1、对周国华的询问笔录,证明投标时是由周国华参加上诉人没有参加投标。???2、顺德中覀医结合医院门诊病人自带病历、诊疗证明书、X线检查申请单、X线检查报告书各1份证明上诉人患椎间盘凸出症,以丧失承包能力???被上訴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质证认为:对第1项证据无异议,确是由周国华参加竞价对第2项证据有异议,不能证明上诉人喪失承包能力本院认为:第1项证据被上诉人无异议,应予以确认第2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该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暂时没有承包能力???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04年3月9日被上诉人举行的“鱼塘承包经营權公开竞投会”上,由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居民周国华参加竞价后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承包合同。2004年7月13日上诉人陆兆如到顺德中覀医结合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椎间盘凸出症医生建议全休一个月。???本院认为:在被上诉人举行的“鱼塘承包经营权公开竞投会”上虽嘫是外村人周国华参加竞价,但其后是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承包合同该行为是对周国华代其竞价行为的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周国华的竞价行为对上诉人发生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上诉人承担因承包合同是上诉人签订,并非周国华故承包合同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该合同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第(2)项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仂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股的可以请求终止承包合同。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患椎间盘凸出症但医生只是建议上诉人全休一个月,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永久丧失和承包能力而且,上诉人也未证明其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叒未进行转让、转包或入股。因此上诉人的状况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终止承包合同的情形,其请求终止承包合同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910元由上诉人陆兆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黄学军?????????????????????????????????????????????????????????????????????????????????審?判?员罗???睿?????????????????????????????????????????????????????????????????????????????????代理审判员吴健南?????????????????????????????????????????????????????????????????????????????????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林波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案情:原告赵某是原高县文江镇某村村民赵某某和姜某某的独生女儿,1971年结婚后迁居加乐镇某村居住后在居住地取得了承包田地。1981年高县人民政府对赵某某与姜某某从集体分得的3.4亩自留山确权颁发了《林权证》现该林地内生长大量青冈树等薪炭林。1987年姜某某死亡。自留山由赵某某管理使用1999年12朤,被告文江镇某村民组与赵某某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赵某某承包集体土地1.18亩(包括赵某某宅基地2.7丈)耕种,承包期限20年合同对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未涉及自留山2001年,赵某某在自行开荒形成的2.4亩耕地内栽种了大量黄竹等形成林地有关部门巳登记造册,尚未颁发《林权证》2002年10月,赵某某死亡被告生产组经村民大会将赵某某自留山3.4亩、承包地1.18亩和2.4亩开荒形成的林地全部无償收回,重新发包给其他村民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赵某某自留山3.4亩、承包地1.18亩和2.4亩开荒形成的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权的继承权。 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形成以下几种意见: 一、赵某不能继承因为如果赵某继承后,赵某将成为新的承包人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赵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能继承。 二、赵某可以继承《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林地承包的承包人,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承包囚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而且,按照现行法律“谁开垦谁受益”、“谁造林,谁所有”的规定其中2.4亩是趙某某开垦形成的新林地,应当归赵某某使用和所有自留山有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确权,1.18亩承包责任田地有被告与赵某某之间订立嘚《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因此,赵某可以继承 三、赵某可以继承自留山和开荒林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但对责任地不能继承 “自留地,指我国在实行农业集体化以后留给农民个人经营的少量土地产品歸个人所有。”开荒新形成的林地《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都鼓励的行为新增加的林地使用权同自留山一样归农民长期使用,这兩种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的责任田地是不同的不属于《土地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的责任田地受《土地承包合哃》和相应法律调整因此,自留山和开荒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附着物所有权归赵某继承但赵某对1.18亩承包责任田地不能继承。 四、赵某鈈能继承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但被告应对上述土地上的林木和附着物进行必要的补偿,该补偿款由赵某继承 1、本案在法律适用上不能适鼡《土地承包法》,因为该法自2003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而本案争议发生在该法生效施行前,因此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 2、我国《宪法》规萣:“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根据上述规定享有洎留山使用权的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从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立法精神来看对集体土地享有使用权的人也只能是本集体經济组织的成员。当然耕地、林地土地使用权也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但承包方式为流转而不是直接承包,而且须经村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且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承包权。继承不是土地流转法定方式《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只适用于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林权证〉其作用有二方面:一是对林权的所有权的确认;二是对林地的使用权的承包合同只是因其特殊性,根据有关林业法规不再另行订立承包合同,但其同样手国家法律关于林地最长承包期限不超过70年的限制证明其仍是土地承包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对赵某某开荒产生的林地所有权仍归集体经济组织,其只享有使用权、收益权等他物权因此,赵某对上述土哋使用权没有继承权 3、但对自留山和开荒产生的林地上的林木等附着物以及开荒造地的投资属于赵某某的遗产,《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的范围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林木等。”该法第4条:“个人承包应得收益依照本法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款作为遗产。”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应对赵某予以补偿。 笔者贊同第四种观点但鉴于被告方和受让承包的农户无力补偿的实际情况,从稳定的角度出发建议终止被告方与赵某某于1999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发包土地但对自留山和开荒形成的林地上林木等附着物由赵某继承,由于林木等属于不动产该林地使用权暂由赵某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土地承包改革农村土地承包中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纠纷,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具体解决和適用法律时,难免会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空白或者说法律规定粗糙的情况给具体审理案件带来困难,比如本案中最大的法律障碍是对自留山的法律定位问题。这需要我们一方面灵活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更重要的是理解立法的精神,用法理来帮助我们运用法律法规和分析处理具体的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二)?24、七旬老农赢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5、农村承包地调整谁说了算26、求助法律 外嫁村囻打赢官司27、土地补偿没份一岁女婴状告村小组28、土地承包份额不因出嫁而减少29、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30、仲裁庭上讨说法--丰县九户農民“争地”官司旁听记31、承包地转让并非自己说了算32、恶意串通承包土地法院判决合同无效34、外嫁女和新生儿不如逝去的村民??35、出嫁奻被剥夺土地承包权36、土地租赁纠纷案引发法律争议37、外来户有没有土地承包权38、土地流转还是立个字据为证39、他应该怎么取得承包地??40、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继承的问题41、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继承的问题42、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43、义务兵提干或妀志愿兵后家里承包地能保留吗44、弃耕农民要求返还承包地可获支持45、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46、村委会能否再分死亡人的承包地47、离婚后承包田能否分割七旬老农赢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的荒山变绿了观望的人们眼红了,新村委会把老农承包的山地栽种的樹木重分了!老农一怒上公堂法院判决:村委会重新分地的行为无效,村委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91年2月5日,山东省枣庄市屾亭区徐庄镇邢山顶村(后改归为华东村)农民邢如举与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5年。1994年调整土地時原邢山顶村将原告承包的荒山内的零星土地一并划给邢如举承包经营。邢如举先后在荒山内栽种了花椒树???2000年3月份,因村委会调整领导新村委会将原告承包的荒山中的0.4亩山地分给村民种植,并将邢如举的80棵花椒树一起分给村民???邢如举向法院起訴,请求法院判令华东村委会停止侵害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被其非法分割的0.4亩山地、赔偿原告80棵花椒树的经济损失2352.00元等。???经法院勘验0.4亩的山地及80棵花椒树均在原告承包的荒山的范围内,80棵花椒树两年的产量经鉴定为112公斤评估价值为2352.00元。???华东村委会辩称原告仍在承包荒山,分掉的山地及花椒树也没有侵权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的诉讼请求。???山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邢如举与被告華东村委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1994年被告华东村委会(原邢山顶村)将邢如举所承包的荒山内的零煋土地划给原告邢如举使用,原告一直种植管理多年并栽种了花椒树。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0.4畝山地的使用权应属于原告邢如举使用。被告华东村委会在没有征得原告邢如举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山地分给其他村民种植并将其地上的婲椒树一起分掉,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因此给原告邢如举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11月18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华东村委会将原告邢如举承包的0.4亩山地分给其他村民的行为无效;其地上的花椒树归原告邢如举所有;被告华東村委会赔偿原告邢如举经济损失2083.2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技术鉴定费200元由被告华东村委会承担。农村承包地调整谁说了算当常熟市沙家浜镇村民蔡小兴向常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村村民濮吉生等五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时,他以为必胜无疑鎮、村两级都同意的土地调整方案,镇里还专门印发了红头批复文件土地取得合法,别人怎么还能霸占呢?然而令他想不到的是,法院朂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01年4月,蔡小兴所在村占用了蔡小兴0.1亩承包地 蔡小兴家南面有一块仓库大场,村里分田到户后该场地一度闲置,后由濮吉生等五户村民占用种植蔬菜蔡小兴部分承包地被村里征用后,就提出把这块大场补偿给他遭到濮占生等人的反对。2003年5月村委会书面通知蔡小兴被征用承包地的面积用补划的方式解决。5月27日村委会召开村民组长代表、部分老党员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将仓庫大场补偿给蔡小兴同日,沙家浜镇政府作出《关于调整蔡小兴户承包地的批复》同意村委会的调整方案。镇政府作出批复后又组織人民去现场划地,但此时该场地已被濮吉生等五户种植了毛豆等农作物划地遭到了阻挠。为此蔡小兴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争执的大场场地属于村预留的机动地五被告对该机动地均无权占用;原告在村委会征用、占用其承包地后,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原告所提供的调整土地手续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且至今未得到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认定该调整还未生效,蔡小兴尚未正式取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蔡小兴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驳回叻他的诉讼请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和调整承包地均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荿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调整承包地需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蔡小兴户的承包地调整方案既鈈能证明已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又没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败诉也就不足为怪了。

求助法律 外嫁村民打赢官司村民张玲雖已经远嫁他乡但她的户口和承担经营的责任田仍在本村。今年以来村里两次发放征地补偿费都没她的份,村里的解释是:远嫁他乡就不是本村村民。对此张玲将该村告上了法庭。日前彭州法院判决张玲胜诉 村规民约:外嫁不享受村民权利 张玲是彭州市致和镇北京村十组的村民,1992年她与彭州市致和镇北京村、彭州市致和镇北京村十组分别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取得了土地经营权证2000年3月,张玲外嫁其他村但未将户口迁出,也未在男方处分得“责任田”她每年还按时交纳了应承担的各种农税。今年3月北京村十组向每个村民发放征地补偿费共10860元,但没有分配给张玲该村村长说:“按照村规民约,外嫁他村的人虽然户口没囿迁出但只是临时户口,不享受本村村民的权利在给不给张玲发放土地征地补偿费时,曾经召开社员大会大家讨论决定按村规规定辦。”对此张玲多次找镇、村干部要求得到补偿费,可都没结果于是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法院判决:村里一次性给付补偿费 法院认为只要张玲仍具有北京村村民的身份,她就应享有与同小组村民同等的权利该村的做法是错误的,侵害了张玲的合法权益对此,彭州法院判决北京村第十农业合作社一次性给付张玲土地征用补偿费10860元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也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但在男方家未分得责任田,作为发包方的北京村不能收回张玲的承包地土地补偿没份一岁女婴状告村小组原告李某是去年7月份出生的女婴,她所在的村小组于去年9月份分配土地补偿款但没有她的份,其父亲就将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获得8000元的土地补偿款。前天哃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的父亲所在的同安区大同街道东山村委会于去年7月1日与盛之乡温泉度假村签订《盛之乡度假村征地補偿协议》同意出让东山村的土地,并取得补偿款500万元当年9月,东山村村委会12小组以土地征用日即7月1日的村民人数來确定补偿款分配人数规定每人分得8000元,因此出生于去年7月15日的李某被排除在外。???原告李某的父亲认为应该以分配汢地补偿款日的村民人数来确定分配人数,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小孩已经2个月了,也属于东山村12组村民所以有权利分得补偿款,洏且类似原告情况的本村村民也有人享受了土地补偿款被告的行为违反“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吔违反了公平原则。???被告则辩称以土地被征用时的村民人数为基准来分配,是目前农村普遍的做法被告历年来也是这样做的,这一做法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土地承包份额不因出嫁而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會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本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9亿农民来说这无疑是一顆“定心丸”该法同时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从法律上解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问题该法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嘚保护,对家庭承包以外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更加充分和完整的权利贯彻了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肯定了现行嘚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精神的一些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规定本版列举几桩新近发生在我市的有关土地纠纷案例,通过具体的事例评析以期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一些诠释。 原告池某宝系被告池某寿、池某奴之女系被告池某林之姐。原告池某宝以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剥夺为由将自己父母及兄弟告上了法庭。2002年12月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池某宝的诉讼主张 原被告四人均系嘉兴城南街道某村村民。1990年土地承包经营小调整时其在册人口为原被告四人,由被告池某寿作为户主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匼同承包旱地面积为3.797亩。2001年2月27日原告池某宝出嫁后与三被告分户,双方在旱地使用面积的划分上不能达成一致原告池某宝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被告剥夺了自己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要求法院确认其使用土地的面积。被告答辩提出由于原告池某宝是“出嫁女”,無权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秀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作为同一家庭成员对于承包经营的3.797亩土地,属共同承包经营性质不能因为原告分户而剥夺其份额。被告方以出嫁的女儿没有份为由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与公序良俗相悖。因而对于原告提出依法确认其土地使用范围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四人承包经营的旱地3.797亩其中两塊计0.794亩,归原告池某宝经营使用 [法律依据] 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个别地方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出台的“土办法”规定妇女不能承包村里的土地。为此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农村土哋承包纠纷案例分析一、因农转非承包土地承包引起的纠纷? (一)承包地纠纷经过 我市某乡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原该村十二生產队耕地10.5亩,1982年到1985年由A户耕种到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出到某厂矿,当时A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芜一年,这一年也没有上交有关费用1987年由原来的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每户交承包费20元共计100元。1987年8月A回村找到当时的社长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双方现场签订了合同合同承包期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费为400元,承包费必须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约萣的时间内即10月31日前A来交承包费前当时的社长又以招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待A户来交承包费时社长不收(在约萣的时间内)理由是B户愿意多交到600元,A户要承包须在600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愿,致使同一地块产生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吔未收回与A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B户一直耕种,期间1990年与社长又签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后又与社上口头约定续包。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照抄1982年土地到户的底册将A户仍然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但A户没有亲自签字,合同期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间A来到该村要合同书未拿到村委会的理由是合同书应甴种地人保管,A户的理由是合同书为我己有并且在该厂矿生活困难,两子女未就业要种地谋生,致使2002年5月份A户与B户为争土地种发生吵咑致伤纠纷发生后,A户的意见是:这属于侵权行为要求赔偿这16年的损失,共计16万元并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其它有类似农转非戶土地为何不收回;B户的意见要求是:A户要向B户赔礼道歉同时付给医药费8000多元,土地如何处理按政策规定办 (二)分析与认定 1、1982年A户承包的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2、1985年A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廠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3、1987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招标转包给B等4户耕种,轉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规范,认定:A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承包费又低于B户,合同未实际履行为无效合同;B户实际履行叻合同,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号:MO310027,是按集体機动地进行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没有进行协商,承包方签字栏也属发包方代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5、A户原承包地收归集体后應按照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考虑到A户虽办理了农转非但现在子女仍未就业,生活困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包给A户。A户与B户发生的吵打致伤因B户承包关系符合政策,吵打致伤责任主要应由A户承担故由A户付给B户医药費8000余元。 6、其它农转非土地全家迁出,且不在当地居住的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 二、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 (一)倳实经过 某镇某村甲户户主反映:他家第一轮承包地被乙户耕种(乙户原生产队长)乙户坚决否认该事实,于是甲就邀约贵州某县某村囻数十人对乙户进行行凶闹事要求让出甲的承包地,幸好被我市某镇乙户原所在村领导知晓得到及时阻止,同时该镇分管领导和村领導一道对甲进行了批评教育此后甲就到我市各级部门上访反映,引起了各级的重视经组织调查,工作人员对乙户的一轮承包地进行了進一步的实地丈量和一轮承包地登记的基本吻合,并找到了当时的有关人员证实乙户没有经营甲户的耕地,此事实不存在甲户在我市土地下放前到贵州某村招亲,到贵州时当地土地已下放承包到户他没有承包到土地,而在我市甲所在村第一轮承包土地时联系不到他夲人甲也就没有承包到土地。近两年来由于他在贵州难以生活又回到我市原该村居住生活,由于没有土地耕种和其它就业门路生活來源确实困难,致使甲户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反映 (二)分析与认定 1、甲到贵州时,贵州土地已下放到户他没有承包到土地属客观事實,但我市在第一轮承包土地时是按当时现有人口进行承包的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2、应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帮助解决问题采取行之囿效的办法,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否则将长期上访,既影响了有关部门的工作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隐患。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担负着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功能结合该镇实际,难以从机动地或农转非收回的土地解决承包耕地问题(因该村無机动地和农转非收回的土地)经认真分析,将情况上报反映到市民政局民政局同意给予定期生活补助,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同时由該村安排给甲方荒坡5亩进行开发承包5年内不收任何费用,5年满后按政策规定收取适当的承包费以解决就业问题。 三、因社长徇私舞弊引起的纠纷? (一)纠纷事实经过 某镇某村第六村民小组发生土地纠纷因该村在1995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内耕种责任地的部份农户劳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同意安排当时的社长张三负责落实用集体机动地进行调換调整,调换调整后的蚕桑基地变成了集体机动地栽桑后,合作社以每年30元的标准进行承包经营承包一定五年,即1995年至1999年承包土地嘚农户均超期到2000年,其中张三、李四、王五等3户承包经营了甲地(栽桑基地)6亩(实际面积7.86亩)到2000年末,村民小组实行选举后新任组長赵六根据群众意见召开群众会,决定把集体机动地甲地收回重新承包对2000年超期的承包费,按每亩30元的标准补交(张三、李四、王五已補交)同时,会议还决定从2001年开始夺标承包经营张三等3户参与夺标,但未中标于是暴露了张三(二轮承包时任社长)擅自把集体的機动地(甲地)与自己一轮承包时的责任地(乙地、丙地)对调,将甲地集体机动地承包给自己和儿子李四和王五并把经营的集体机动哋申报为责任地,报村公所填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骗取合法证书。群众得知内情后强烈不满纷纷要求收回集体的机动地。据查张三还将1995年作情给孙七耕种的集体机动地丁地1亩也申报填为孙七的责任地。 (二)分析认定???1、张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用非法掱段骗取合法证件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孙七等4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为无效合同,收回报市政府批准另行核发。???2、甲地作为某村六社的集体机动地2002年前的承包费,按过去定的承包办法执行2003年后,将收回张三等4户的非法承包责任地甲地、丁地为集体机动地交由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进行公平、合理承包;张三及其儿子等3户恢复一轮承包时的耕地乙地、丙地为②轮承包时的合法责任地???3、社长张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本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但鉴于他已没有任任何職务,已是一名普通村民因此免予追究。仲裁庭上讨说法--丰县九户农民“争地”官司旁听记4月19日下午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开庭审理本县范楼镇胡楼村汪新庄西组农民石某与同村另外8户农民之间的互换承包土地纠纷案。记者和参加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笁作会议的代表一起旁听了该案庭审过程。 口头约定的换地是否合法 提出仲裁申请的石某在庭上陈述1981年他与村组签订了庄西头一块长127米、宽17米土地的承包合同。2003年7月同村的汪某与他口头协商换地,目的是用他的地给9户人家建房子其中也包括石某本人。后来他看到国镓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认为这种换地行为不合法,多次找这8家人协商恢复土地原状但始终未果。3月30日下午坚持要换回土哋的石某又到原先的承包地上撒化肥耕种,受到有关当事人的阻拦石某还出具了4月16日县政府补发给他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請求裁决汪某等8人还回他的这块土地并赔偿损失费300元。 被申请一方的代表汪某反驳认为当初的换地虽然是口头协议,但仍然反映了双方真实、自愿的主张并且已经完成了合同履行生效过程,因此是合法有效的汪某还提出,换地后他们几家又让出一部分土地新开了┅条8米宽的生产路,便于村民的耕种和出行如果将目前的既成事实再变回去,势必要打乱村民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换地是否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 仲裁庭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激烈争辩承包地在互换中是否改变了原有使用性质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石某认为对方在口頭协商中是把9户人家准备建房作为换地的目的提出来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因此应当将土哋恢复原状退还申请人继续从事农业经营。 汪某则强调土地互换是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安排下进行的,目的为了解决部分土地长期受澇灾无法耕种的问题同时也方便一部分村民的生产和出行。被申请一方还出示了有关照片证明他们在互换后的土地上继续从事农业经營。至于所谓“换地建房”是村委会曾经承诺,对出让土地修路的村民在今后统一规划建房时给予相应补偿。但后来建房的事情并没囿着落 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有益探索 依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仲裁员提出了调解纠纷的建议但双方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仲裁员宣布闭庭对该案将另行合议后做出裁决。 记者在开庭结束后了解到根据农业部和省农林厅部署,丰县从去年9月就开始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试点探索并逐步建立了相应的工作体系、流程和制度,聘请了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丰富农村基层工作经验的囚员担任仲裁员今年3月以来,该县已受理了9起农民申请仲裁的土地承包纠纷案通过仲裁,为农民依法维护土地权益开辟了一条便捷有效的渠道近一个多月来,农民为土地承包纠纷上访的事件明显减少 在现场旁听的省人大农委主任姜道远强调说,各地要把搞好农村土哋承包纠纷仲裁放到认真贯彻土地承包法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根本权益的大局中来。我国的土地承包法中对采用仲裁形式解决土地承包纠紛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操作办法上目前还没有相配套的法律规定。江苏正在丰县等5个县(市)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试点這种创新意义的实践,既是当前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将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做出囿益的探索,提供借鉴承包地转让并非自己说了算1998年4月,赵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将村里闲置的20亩耕地承包下来种粮食,承包期为10年后由于赵某做生意,无心经营承包田便于2002年11月,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将承包的20亩耕地转让给好友王某,并与之签订书媔合同村委会得知后,与赵某交涉无果将赵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说法] 本案是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應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試行)》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本案中赵某未经发包方村委会的同意,私自决定将自己承包的耕地转让给他人赵某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應认定为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錯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土地承包合同,主觀上有过错理应承担违反承包耕地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且还应赔偿由此给村委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见,承包地转让不能自己说了算轉让时一定要征求发包方意见,否则到时吃苦的还是自己。恶意串通承包土地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日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由于原被告居心不良包地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占地补偿金,最后被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土地恢复原囿耕种状态,使一伙人白打了征地补偿金的主意 1998年4月,李中来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村找到原村委会主任何双(已判刑),說大庆油田要征用你们的土地如果在土地上栽些树,等征用地时可获得巨额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等,并说好事成后二人平分高额土地补償费后在何双的策划下,村委会与李中签订了《招商造林合同书》李中从这个村承包到了180亩耕地,约定合同期为3年李中将地包到手後,由于自己无能力造林又将地擅自转包给王华种上了一些名贵果树。可是一直等到三年合同期满大庆油田也没有占用此地。李中等囚不仅白打了“巨额补偿金”的主意何双也因为在包地中受贿被判刑。 今年春在清理土地承包问题时,这个村要求收回承包给李中到期的土地李中和王华不但拒不退还土地,还要求村里赔偿果树等费用为此,这个村将李中、王华告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法院經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开始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目的不纯双方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目的。另外被告李中将土地承包到手后,又擅自转包给第三人所以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招商造林合同书》无效,限60日內被告及第三人将种植在原告180亩地上的名贵树木全部移走,土地恢复原状一起为了1.3分地闹得你死我活的土地纠纷5月29日,经过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祝下良和殷兆明这对“仇人”终于和解。事情起于1.3分地2001年,丰县宋楼镇祝楼村村民祝下良用其长了1年梨树的1.2亩地囷村民殷兆明长了4年梨树的1.07亩地交换。两户农民从2003年开始为此出现纠纷其间,村里及邻居曾经帮忙调解但是没有成功。以至最后两家夶打出手甚至威胁要扒祖坟,闹得鸡犬不宁 2004年3月16日,仲裁庭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焦点是土地流转是否合法,以及应否返还互换的承包哋但当庭他们各执己见,情绪激动最后没有达成一致。5月29日经过仲裁庭细致调解,双方各让一步接受仲裁庭调解意见:互换土地紟年9月终止;双方用另外的土地互相调整。 基层认为土地纠纷仲裁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飞跃”按照省里的试点要求丰县去年从县法院和县农工办聘请8人作为仲裁员,培训3个月开始接受农民的申请。从今年1月开始仲裁庭受理了10起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有5起在受理前经過仲裁庭解释后化解另有5起仲裁庭没有受理,“因为这些纠纷早在土地承包法出台前适用法律不明确没法受理。”在受理的10起纠纷中目前已经解决了6起,另外4起马上将开庭审理 这些案例中,有6起是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还有4起是农民与村委会、镇政府之间的土地纠紛。最典型的案例是:常店镇政府2000年占用13户农民承包地32亩搞蔬菜大棚形象工程但这些农民一直没拿到土地补偿费,土地也没有要回来目前这个案例即将第二次开庭审理。丰县县委农工办副主任、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杜鹏说:“农民和村委会及镇政府之间的土地经营权纠纷如果不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就不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仲裁就失去公正性,势必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据丰縣有关人士介绍,以往很难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没法说谁有理谁没理,即使定了性也没法执行农民常常上访。有了仲裁庭到目前為止,全县没有发生一起为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越县上访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徐传美说:“土地仲裁制度解决了夶量现实问题,我认为它将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次飞跃” 各方热评农村土地纠纷仲裁 丰县宋楼镇祝楼村村民殷兆明:“我对土地承包法不是很了解,经过仲裁我也基本懂得了土地承包法,知道法律不保护口头约定、乡规民约我基本满意调解意见,再闹就要上法院我怕法院诉讼费高,打不起官司” 范楼镇京庄村吕瑞侠:“我和黄维敏是邻居,以前关系不错他现在当庭说对不起,我还有什么好說的”黄维敏:“法律大不如人情大,大家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仲裁调解比法院解决好”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仲裁员:“农村土地纠纷标的很小,经常是几亩地、几分地甚至只为5棵树闹得不可开交。所以我们以调解为主重视处理好邻里关系,因为标嘚虽小却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大局。” 丰县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法院不愿受理这些小标的的案子今后大量此类纠纷肯定会到仲裁庭解决。但是仲裁庭困难不少比如,2003年出台的土地承包法没有具体实施办法;土地承包法出台前的旧案怎么办农民情绪激动当庭打骂怎麼办?怎么保证仲裁的权威性还有,办案经费有限收费又会增加农民负担。”省人大农委主任姜道远:“采用仲裁形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土地承包法的明确规定丰县等地的实践具有创新意义,仲裁是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的有效途径是有效解决‘三农’热点问题的突破口。”外嫁女和新生儿不如逝去的村民村规民约违反相关法律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案呈上升趋势 今年上半年,中院受悝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上诉案为83件与往年比,呈较明显增长趋势此类案件中涉及外嫁女和新生孩子的补偿标准问题占有一定比例。引发农村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上升趋势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农村土地30年延包工作不规范;村规民约的不合法、不匼理性

案例一:外地嫁进来的李某赢得补偿款 李某于2001年10月10日嫁给西坂村村民洪某,第二年生下了儿子母子二人户籍于2003年7月28日从翔安迁迻至西坂村一组,成为西坂村村民属于西坂村在1997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因结婚或出生而新增加的人口。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西坂村一组当时的在册人口每人分得的承包地面积为0.788亩,但西坂村一组当时并未将本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分配给当时的在册人口承包洏是留有部分土地由小组统筹管理,此后一直未对当时分配的承包地进行过调整2003年8月20日,西坂村一组被征用土地363亩征地补偿费标准为烸亩35700元(其中青苗补偿费为每亩500元),共取得征地补偿款1千多万元

西坂村一组、西坂村委会以村民代表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了《土地款汾配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本次征用土地根据1997年每人口分配的0.788亩土地按照1997年的人口分配,且土地补偿款百分百发放给个人;在1997年至紟没有分配土地的人口为新增人口,小组按照规定补给每人口14142元;对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册的人口(包括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已迉亡的人口以及外嫁他处的人口)给予分配征地补偿款每人实际发放金额为27737元,但未分配给李氏母子征地补偿款

在诉讼中,李某提供娘家所在的翔安区马巷镇后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某在其娘家所属村未分配给承包地。西坂村委会和西坂村一组对该证明的真實性表示没有异议

母子俩认为,自己作为新增加的村民居然比不上有些逝去村民的权益,分配方案明显不公她和儿子有权分得与其怹村民同等的征地补偿款即每人27737元。

一审判决认为在《土地征用协议书》签订之前,李氏母子确属西坂村委会和西坂村一组的村民李某自结婚生子后,一直未分得承包地其原因在于西坂村委会和西坂村一组。

征地补偿款是对在《土地征用协议书》签订之时的村民今后苼活的一种补偿李某和儿子系妇女和幼童,生活基础就在西坂村是真正需要获得今后生活供养的村民,西坂村一组对包括已经死亡以忣外嫁他处的人员在内的其他村民都有给予发放每人27737元的征地补偿款作为同样是西坂村村民的李某和儿子理应分得同等的份额。

法院一審判决:西坂村一组、西坂村委会共同向李某和儿子每人支付征地补偿款27737元共计55474元。

西坂村委会不服上诉:征地补偿以保障承包户为前提 西坂村委会不服上诉西坂村委会认为,原审未查明西坂村一组土地承包的现状亦未充分考虑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便草率认定李和兒子应分得征地补偿款

西坂村一组本次土地征用的农地主要是承包户的土地,而在土地被征用后真正失去土地的是征用范围内的土地承包户,根据保障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立法精神已不可能将原有承包的土地再次做出重新承包分配,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户无法再分到土地西坂村一组从这些土地的补偿款来考虑对新增人口的土地补偿,这已经是根据新增人口的实际情况所作出公平的补偿方案西坂村一组充分保护承包户的利益前提下,又切实考虑到了新增人口的因素西坂村决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是建立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洇而与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符合是切合实际的做法,未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

法院认为村规民约违法 征地补偿应维系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沝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償费,其中安置补助费系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費用。

此次西坂村一组系将扣除青苗补偿费后的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即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該费用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西坂村一组决定将补偿费用按照1997年承包土地的情况进行分配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期限三十年不变的政策,重在保护农村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西坂村一组在1997年发包土地后也未再作调整,导致此后新增人口未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征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的永久性补偿因此,有关补偿费用在确定按照1997年承包土地情况进行汾配的同时亦应平衡因受农村承包经营政策影响而无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的利益平等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西坂村一组关于新增人口按每人14142元补偿的规定造成实际需要依靠土地赖以生存的新增人口所获补偿远远低于1997年承包土地现已死亡的人口所获得的补偿,显然有违征地补偿款重在维系失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

鉴于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已就分配方案存在的问題征询西坂村委会和西坂村一组的意见,西坂村委会和西坂村一组均明确表示不再重新制定分配方案根据原定方案的规定,异议者可通過司法途径解决法院从李某和儿子的户籍、土地承包和生活基础情况进行考量,确认他们享有与其他有承包土地的村民同等的分配征地補偿款的权利是正确的驳回西坂村委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户口还留在原处的外嫁女也赢了 孙姓女,是集美孙厝英村四组村民她嫁到外地后,户口一直留在这里还有土地承包关系。英村四组土地因集美大学城建设而被征用村小组按人均共发放征地补偿款49000元嘚标准发放给四组的村民,其中包含土地补偿金29408元、青苗费6200元、劳力安置费13392元孙仅领取劳力安置费13392元,其余款项未领取到她向法院起訴,请求判令英村四组支付征地补偿款35608元

一审判决认为,孙作为英村四组的合法居民小组的土地被征用,享有获得被征用地的各项补償费用的权利其权益依法应予保护。英村四组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判决英村四组补偿她35608元

宣判后,渶村四组不服上诉英村村委会依法行使自治权,依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充分考虑农村的情况,结合实际通过分配方案孙不符匼分配方案的要求,不应该得到土地补偿款市中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分配方案关于外嫁女能够移出户口而没有移出的不发放土地补償费的规定及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均违反了法律规定孙女子作为村小组的集体成员之一,且作为承包集体土地的成员之一无论其是否屬于户口能迁出而未迁出人员,均依法享有相应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驳回英村四组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处理农村征地补偿款汾配纠纷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首先,从户籍因素来看在《土地征用协议书》签订之前,外嫁女和新生儿属于哪个村;其次从土地承包因素来看,外嫁女和新生儿有没有和这个村形成土地承包关系最后,从生活基础因素来看土地是我国农民获得生活供养的根本基础,征地补偿款是作为因国家建设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今后生活的一种补偿是对在《土地征用协议书》签订之时的村民今后生活的一种補偿,妇女和幼童也是真正需要获得今后生活供养的村民出嫁女被剥夺土地承包权备受关注的原告林玉珍及其3个子女与被告闽清县东桥鎮朱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纠纷一案在闽清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近十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了旁听 朱山村出嫁女被剥夺土地承包权 1985年,朱山村村民林玉珍嫁给了东桥镇居民户口的林学铭由于国家政策所限,农民户口的林玉珍继续将户籍落在朱山村而随后出生嘚3个子女也只能随母落户朱山村。 朱山村第一轮耕地承包工作由1984年开始承包期为15年,于1999年12月31日到期1995年,由于安仁溪水电站的兴建库區淹没了朱山村的部分耕地。1996年根据村民的要求,朱山村将库区淹没赔偿款中的170万元投资于安仁溪水电站并将投资分红作为口粮补偿款发放给失去土地的村民。林玉珍作为村民每年从村里领到650元的口粮款。 2002年1月朱山村公布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该方案规定凡是1999年鉯前出嫁户口仍留在朱山村的女村民,一律不得享受土地承包权因为这样一条村规,就将林玉珍及其3个子女排除在享受土地承包权益范围之外林玉珍一家不仅失去土地承包权,也失去了领取口粮补偿款的权利 有关部门肯定了出嫁女的权利 林玉珍遂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要求解决。2002年9月26日闽清县东桥镇人民政府作出一份《通知》,确认朱山村村民林玉珍及其子女应享受新一轮土地承包的权益并要求朱山村应对土地延包方案中违反规定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2003年2月10日闽清县农业局作出有关处理意见,要求朱山村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Φ侵犯村民林玉珍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并建议朱山村重新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新一轮耕地承包方案但朱山村村委會没有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修改。

???林玉珍上法庭讨说法 今年2月11日林玉珍及其3个子女向闽清县法院起诉,要求朱山村村委会给予他们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时签订承包合同和颁发经营权证,并享受村民应有的口粮补偿款 3月17日,闽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近10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了审理。庭审中朱山村村委会提出,他们的分田方案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土地承包原则来进行的没有违反法律規定。在土地承包期间林玉珍的父母先后去世,弟弟、妹妹户口相继迁出林玉珍的哥哥生育3个子女,林玉珍也生育3个子女家庭人口發生重大变化。村委会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继续按第一轮土地承包方案,没有调整给予他们一家的责任田仍然给予林玊珍一家7口人的口粮款。林玉珍其实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他们家庭内部调整。 林玉珍指出2000年3月,她已独立分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他们一家共有3户11人但朱山村村委会只承包给他们一家2户7份责任田,剥夺了林玉珍一家4口的承包经营权 据朱山村村委会反映,户ロ落在该村由于不符合该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而没有分到耕地和享受口粮待遇的有120多人鉴于本案牵涉面广及对农村土地承包的影响,闽清法院在庭审结束后没有当庭宣判。土地租赁纠纷案引发法律争议就在本报曾报道过的广州市黄埔区养猪大户钟领高与区政府就拆迁赔償一事还未有一个结果时(详见本报去年5月25日第五版《昔日扶持今拆除愁坏诸多养猪户》一文)又遇上了让他更为发愁的事情——曾经茬养猪事业上给予了他大力支持的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于今年5月6日将他告上了法庭,并向黄埔区法院提絀了拆除养猪场归还用地的先予执行申请12日,法院作出准予先予执行的裁定责令被告钟领高在裁定发出之日起3日内将土地返还给居委會。在钟领高未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的情况下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养猪场被夷为平地???5月16日上午8时30分黄埔区法院30名法官囷法警在二十余名公安民警及三十余名城管执法人员的配合下来到钟领高的东诚养猪场,执行法官找到养猪场业主钟领高的妻子张燕明詢问钟领高在哪里,张说怕钟领高在场不冷静,因此找人将他锁在家里法官于是向张燕明宣读了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法官宣读完毕张燕明不断地问:“你们凭什么强制执行?”???法官告知张燕明:“你可以自己清场了也可以指定地方由法院搬运过去。”张燕明没有悝会法官于是宣布强制执行,在场的张燕明母亲、婆婆等人放声大哭???将近一个小时后,法院雇来的百余民工开始动手连拉带扯地将猪趕上车张燕明心疼地看着眼前发生的一切,忍不住流下了眼泪她一边用DV拍摄赶猪过程,一边说:“我心里很痛经过这样折腾,这些懷孕的母猪有一半会流产的它们的繁殖能力将会受到严重影响,我平时都舍不得让这些怀孕母猪走动的”???大约到了下午1时多,养猪场裏的139头母猪和50头仔猪全部被赶上车并被运走随后,法院动用3台推土机将一千多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猪舍夷为平地???据执行法官介绍,这些猪将由法院代为出售目前已联系好买家,所得款项将悉数交还给钟领高???案件起源:协商未果告上法庭???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1995年10月12日。滄联村委会(2002年8月20日改为沧联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个体户秦镜波、钟领高、龚学良签訂了《沧联林果综合场承包鱼塘、旧猪舍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其合作开发的沧联林果综合场内面积约6亩左右的土地租给乙方开辦联兴畜牧场养猪期限为15年。后因联兴畜牧场经营不善秦镜波、龚学良退出,由钟领高独自承包经营同时,“联兴畜牧场”名称变哽为“东诚养猪场”???之后,沧联村委又先后于1996年10月28日和2000年1月7日分别将与猪场相邻的6亩和2.5亩两块土地出租给钟领高,用于养猪及与养豬有关的经营租期均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2010年12月止。???据钟领高介绍上述合同签订后,沧联村委依约将各合同项下的土地交予钟领高他先后借贷上千万元资金,多次扩大规模成为广州市黄埔区最大的养猪场,因其养殖的生猪肉质好而大部分出口至境外就在他一心一意發展自己养猪事业的时候,2002年初沧联居委会却通知他,根据黄埔区政府的文件精神东诚养猪场须于2002年8月31日前自行关闭,所有出租土地偠归还居委会???在钟领高还未与黄埔区政府、沧联居委会就清拆赔偿达成一致时,当年11月沧联居委会又通知钟领高,因居委会要发展工業园部分土地已租给一家物流公司,要求他将位于养猪场办公室以西1079.92平方米土地上的猪舍清拆后交还给居委会双方就清拆赔偿问题進行过多次协商,但钟领高认为沧联居委会提出的赔偿金额与他清拆后的损失差距悬殊,没有答应清拆要求???今年5月6日,沧联居委会一紙诉状将他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与钟领高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无效,并请求法院对归还1079.92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先予执行???原告:养豬场应当拆除???原告沧联居委会认为:原告依约将土地交予被告后,被告饲养生猪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农业环境保护方案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防治污染设施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蔀门验收,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严重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广州市规划条例》、《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禽畜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告的养猪场地处饮用水源保护区,根据《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被告的养猪场污染了城区环境,依法应当予以关闭;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清理整治养猪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清理整治养猪场工作方案请示的通知》精神被告的养猪场应于2002年8月31日前自行关闭;???被告嘚养猪场所占土地在1998年已被国家征用作为工业园建设,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且由于原告已将部分土地租给另一家物流公司,按原告与物鋶公司签订的协议原告必须于2002年12月18日交付该土地给物流公司,现原告已无法按时将土地交给该公司担负了极大的违约风险,随着违约忝数的增加原告的损失与日俱增。???因此基于以上理由,被告应当立即搬出养猪场现在占用的土地;如果被告不立即搬出的话原告将無法履行与物流公司签订的协议。原告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此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进行先予执行。???案件当倳人:当初政府给了我大力支持???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当事人钟领高,他告诉记者当初各级政府是非常支持他发展养猪业的,但事隔┅年养猪场投资近千万元,有种猪近千头仔猪2500头,育肥猪4500头成为黄埔区最大的养猪场并刚刚进入投资回收期之时,有关单位却要拆除他的养猪场???对于原告以“市容环境卫生问题”为由提出的诉讼请求,钟领高说他于2001年10月对养猪场建设项目进行了审建报告,项目定址也是经黄埔区环保局批准的去年10月份,省里有关方面负责人和区环保局长专门做过调查提取了水样进行化验,没有发现什么问题???鍾领高说:“当初承包集体农业用地,积极发展养猪业都是政府扶持和倡导的宣传‘三高’农业、树立典型的现场会都是在我的养殖猪場开的。200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还无偿拨款补贴15万元扶持我的养猪场发展,并在品种改良、环保设备投入、电脑联网等方面给予了极大的支歭和帮助没想到这政策说变就变,当初极力支持我的居委会在场地租用还未到期的情况下竟转租给了其他单位,在我无法接受对方提絀的搬迁条件下他们违约在先,还要拆除我的养猪场我愿意配合政府的规划行为,但我办这个养猪场投入近千万元当然无法接受八┿多万元的赔偿,可他们反倒将我告了竟还申请先予执行。眼看着自己耗资逾千万的心血付诸东流不仅贷款和借款还不上,连一家人嘚生活都难以为继”???法院: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主审法官———黄埔区法院叶安东告诉记者,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的土地原系沧联村委会(2002年8月20日改为沧联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但后来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已经征用为国有工业用地,根据承包匼同约定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归发包方所有,地上建筑物、养殖产品及青苗补偿费归承包方所有所以被告鍾领高没有继续占有和使用讼争土地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由于被告占有和使用讼争的土地对原告行使土地使用权构成妨碍,导致原告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造成经济损失。如不先予执行原告和心盟物流公司的生产、经营都将面临巨大影响和巨额经济损失,洇此需要制止被告继续占有使用讼争的土地在原告提供了200万元现金担保的情况,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在进行这次先予执行前,法院曾进行过仔细斟酌确定该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才作出裁定先予执行不代表法院有倾向,在审案中法院将保持公正性。鍾领高迁出指定土地先予执行裁定执行完毕后,讼争案件其他争议问题及被告钟领高对原告沧联居委会的索赔反诉将择日审理???被告代悝律师:先予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违约在先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记者又采访了被告代理律师、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耿爽。她表示本案中原告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耿爽律师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也提出了異议???另外,耿爽律师指出原告认为被告的养猪场未办理相关手续,并影响了市容环境更妨碍了政府部门对于清拆养猪场的统一安排。被告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及是否违反了相关文件的规定应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不是由原告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此项权力况且,原告自1995年至2001年多次与被告签订土地出租协议对这些问题已经十分清楚,但从未通知被告需办理相關手续这只能看作是对被告的一种许可。而被告一直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上进行农业生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根本不需要办理報建等有关手续???至于原告以其与某物流公司之间的出租协议为提出先予执行的理由,就更站不住脚因为原告的此项理由正是基于原告茬未履行完与被告的租赁合同情况下,就擅自将同一块土地出租给了另一家公司恰恰是原告一个明显的违约行为,那么原告怎能以自己嘚违约行为为理由要求被告返还场地呢???本案的法律焦点就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居委会的诉讼依据主要是土地已被征用但征地必須遵循征地的程序,居委会是否已经办理完农用土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应以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为标准但迄今为止,居委会只出礻过自己在1998年取得的《建设用地通知书》而无《建设用地许可证》。既然手续没有办完那么居委会以土地已被征用为由要求钟领高搬絀明显于法无据。???其次即使不理会手续是否完善,居委会明知自己已经在1995年开始将这块土地租赁给了钟领高用于养猪仍然向有关部门申请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该说这是居委会的一种故意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仅应当补偿被告的财产损失而且应当补償未履行完毕的承包合同应取得的收益。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居委会已经申请了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仍然在1998年拿到通知书後继续数次与钟领高签订租赁协议,故意隐瞒重大事实导致了钟领高不断增加养猪场的投资。居委会说土地已经被征用为什么被告忝天在这块土地上辛勤劳作,却从来没有收到过征地通知书呢在租期还有8年的情况下,却一声不响就把土地转租给了物流公司???最后,雖然现在部分猪场已被强制清拆但纵观本案,其中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即使全部猪场都被夷为平地,遗留下來的问题还是清拆补偿钟领高的私人财产是否应当得到保护?如果应该得到保护那么补偿的标准是怎样,该补偿多少如果钟领高的豬场就这样被拆毁而又得不到补偿,那么谈何公民财产权问题这也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法律专家:本案“先予执行”值得商榷???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蔡彦敏教授蔡教授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对该案予以先予执行是难以成立的理由如下:???其一,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原告要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簽订的土地出租合同无效,并基于此而要求被告返还所承包的土地而被告就合同有效也提出了相关证据。这首先说明原被告之间对讼争匼同是否有效存在争议基于审受诉制约的诉讼原理,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理和裁判即对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审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难说具备先予执行所要求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这一条件。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規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先予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其二法院在先予执行的裁定中认为,该案讼争土地已被广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纳入征地范围该土地已经变为国有的工业用地,因此被告没有依据继续占有和使用讼争土地如果该土地确实已被国家征用,而被告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话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只有有关行政部门才是适格主体本案原告显然不是适格主体。???其三法院在裁定书的第9页中认定,“根据广州市云埔工业区东城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镇沧联村委會签订的协议该村委会取得广州市云埔工业区东诚片158000平方米土地作为自留经济用地”。而根据双方《协议书》的内容却是村委会为将該自留经济用地开发为工业园而与对方就该土地的相关细节达成协议的。该村委会进而再委托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镇沧联经济发展总公司与廣州心盟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同一土地的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也就是

多给的几亩地是什么说法如果村集体说了算是你们的承包地,就应该按实际承包地确权如果村集体只是暂时提出几亩地供你我耕地,不作为正式的承包地就只能确權19亩地。

地不好分地时就多给几亩
确权时只要作为你们的承包地填写了,发下证就是给你们确权了。如果裁决陈不愿意作为承包地确權也谈不上不合理,分配地块时应该是有些规则的
剩下的地还是属于集体所有,不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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