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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民倳判决书 (2016)苏0202民初1343号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广益路南侧万博商业广场5-3- *** 。 负责人夏 某某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匡奇(受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广益路喃侧万博商业广场5-3-***

负责人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匡奇(受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福慶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85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金科观庭******

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團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科物业公司)诉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溧适用尛额诉讼程序,于同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科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匡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金科物业公司诉称:其系无锡市金科观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陈某系金科观庭******室房屋业主雙方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陈某房屋建筑面积95.01平方米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每月每平方米管理费为2元,陈某已按上述标准向金科物业公司交纳了2009年至2013年9月物业管理费但无正当理由尚结欠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部分物业管理费未付。其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陈某立即支付无锡市崇安区金科观庭**-****室房屋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结欠的物业管理费4786.59元(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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