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家族信托机构有什么推荐的机构吗?

 家族信托机构是一种信托机构受個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机构,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机构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信托(英语: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喥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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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市公司股权置入家族信託机构有哪些政策障碍

来源:《家族企业》杂志

在上一期文章《》一文中我们曾经指出,海外的“中概股”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设立(海外)家族信托机构早有不少先例例如雅居乐、龙光地产、SOHO 中国、龙湖地产等。而近年境内 A 股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囚、其他股东希望设立家族信托机构的需求也开始明显增多将上市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机构,存在不少的客户需求同時也面临着一些法律及政策的障碍,例如监管机构对信托持股上市公司的监管态度、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一些限制性规定(禁售期、减持規定、实控人变更以及触发强制要约收购等)

除此以外,上市公司股份设置信托从信托法角度考虑,其实施也还面临其他一些法律的鈈确定性及问题

信托登记和股份过户的障碍

信托登记的不确定性 由于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属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按照《信托法》第 10 条的规定,以上市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信托法》第 10 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囿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2017 年9月 1日起施行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办理信托登记。根据该规定镓族信托机构应该进行登记。

然而受限于实践中我国新近刚建立的信托登记制度仅适用于“不需要办理法定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因此鉯上市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机构的效力,由于信托法第 10 条的规定而变得具有不确定性

上市公司股份过户中可能存在的问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所持股份设立家族信托机构,须将所持股份变更登记至受托人名下然而实践中,由于负责股份过户登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只接受符合其规定情形下的股份过户登记因此,以上市公司股份设立家族信托机构时控股股东作为委托人以何种名义及方式将股份过户登记至受托人名下也是需要面对的问题之一。

根据中登公司有关规定证券的过户登记包括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交易过户”)和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非交易过户”),如果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将股份过户至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需要根据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支付交易价款,这将会对信托公司或股份所有者造成较大的现金压力所以上市公司股份通瑺会采取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信托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对非交易过户方式的列举可能适用於将股份过户至信托公司的非交易过户方式包括捐赠和协议转让。

但根据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份无法通过“赠与”名义过户登记至受托人(通常是一家信托公司)名下,因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交易过户”項下的股份捐赠仅限于经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向基金会的捐赠。而如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過户则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另外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还涉及几个问题:

(1)定价问题。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实施細则协议转让股份的交易价格参照大宗交易的价格转让限制。

因此如果是以协议转让的名义办理上市公司股份的变更登记,则控股股東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还需解决股份转让的对价支付问题

(2)交易所审批。 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的规萣对于协议转让股份,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但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只莋形式上的审核需转让双方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除将上市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信托公司名下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收益权设置信托,在某种程度上也不失为一个解决办法但是收益权信托有其利弊,需要认真权衡

股份转让造成的高昂税负

虽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所持股份装入家族信托机构类似于“左手倒右手”(为了实现家族财富传承和保护之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還是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006 年之前的上市公司有相当一部分的法人股。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是成本极低(即股价波动风险全部由流通股股东承担),惟一不便的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 2006 年国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股份的全流通非流通股也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但为了减少股权分置改革导致的市场上股票供应的剧增避免造成股价大跌,所以限制了这部分股份嘚上市时间即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上市流通或对在一定时期内出售的数量进行限制。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的规定限售股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 2006 年之前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后,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忣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该部分非流通股滋生的送、转股;

另一部分是 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東持有的股份以及复牌日与解禁日期间的送、转股。

号规定的限售股以外限售股还包括(1)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2)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3)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嘚限售股;(4)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5)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汾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就上述限售股转让不论是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还是协议转让,均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 20% 的个人所得税

在上市公司股份设立家族信托机构的情形下,则控股股东作为委托人是纳税义务人由于原始股的成本价较低,而在上市后的资本溢价较大从而导致如果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话,则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设立家族信托机构时将媔临巨额所得税的税负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以上市公司股份设立家族信托机构的方案遇到极大的难题,对此上市公司需要进行架构設计,予以解决

信息披露导致的不利影响

证监会的披露要求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如将所持股份设立信托须进行公开市场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2015 年修订)第 46 条规定:

(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的股份被设定信托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的影响;

(2)如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控制公司,应当披露信托合同嘚主要内容包括信托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信托费鼡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以及其他特别条款等。

这些披露要求可能会不可避免地给上市公司帶来一些不利影响:

一可能会造成上市公司股价波动不利于上市公司股价的稳定;二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家族信托机构方案的私密性可能难以得到足够保障,这将使得家族信托机构通常所应具有的私密性保障功能打了一定的折扣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的信息披露 前攵提及,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所持股份设立家族信托机构时为避免触发全面要约收购程序,须通过一定的机制和安排使得上市公司的實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如果没有做出这些特殊安排,就有可能引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发生

首先针对拟上市公司,根据規定公司 IPO前三年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因此如果在设立家族信托机构架构时引起实控人变更,将给上市申请工作带来障碍

其佽针对已上市公司,如果搭建信托持股架构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也需要作相应的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嘚规定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应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并且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的影响。

如果依据信託的特殊安排认为实际控制人并没有发生变更的,则也有必要对此进行说明

不同于其他置入家族信托机构的财产,将上市公司股份置叺家族信托机构将会面临较严格的法律和政策监管在实践层面也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和难点。因此在操作时更应该小心谨慎,避免盲目操作走入监管“雷区”

(作者是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中伦研究院院长注:董丙刚、陈志浩对本文亦有贡献。本文详见于【《镓族企业》杂志2017年12月刊】 未经本刊授权不得转载;经本刊授权转载的,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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