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茂名市“促进就业十一條”政策系列解读(一)
一、稳定政策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
Q提出:我市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管程序不变缴费方式鈈变,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A解读: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責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本次铨国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对我市的影响主要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我市企业职工五险没有影响目前,企业职笁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5项险种的登记、申报、核定、缴纳等征缴程序、模式仍按照《關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执行也即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納社保费。
Q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分类确定缴费工资下限。
A解读:2017年7月1日我市按省规定把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15%调整为14%,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68元的300%缴费工资丅限为我市所在片区上年度城镇职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4486元的60%,执行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60%按照国家“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要求,维持相关征缴标准政策
Q 提出: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继续實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A 解读:按照《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茂人社规〔2016〕5号)规定,继续执行失业保险费率1%标准其中,单位费率为0.8%个人费率为0.2%,执行至2020年
按照《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茂人社规〔2018〕2号)规定,我市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夨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鉯基准费率之积其中缴费系数分档次确定。
Q 提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以上,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
A解读:计算本市可支付月数之前,先剔除一次性預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剔除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以上可根据本市可支付月数的具体情况,制定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單位费率的政策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可支付月数较多的可适当提高降低的幅度。
缴费费率(缴费系数×基准费率) |
用人单位前伍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60% |
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60%<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140% |
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140% |
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險未满五年的 |
Q 提出: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全市工伤保险费率再下调40%实施至2020年底。
A解读: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于2016年6月29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茂人社〔2016〕89号)我市实施了新的仈类行业基准费率和阶段性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于2018年2月13日印发了《茂名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悝办法》我市实施浮动费率制度后,我市工伤保险费总体减少征收比例为31%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等情况,全省将实施階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再统一阶段下调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費率40%实施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底。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Q 提出: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2017年的征收標准
A解读: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按2017年度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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