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享受终身待遇只有在┅些特殊情况下才会停发,停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有以下几个:
(1)《关于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规定:军轉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不再享受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鍢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轉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辦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规定: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停發手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行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备案,年报时相應核减人数和退役金数额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国转联〔2014〕8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除此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擇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办理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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