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了别人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上承包只有18年,但土地承包合同确权在我名下,18年后他能把土地承包合同争回去吗?

  • 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到期,林权證期限是50年怎么办

    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是一中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匼同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由承包经营合同明确约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法》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承包合同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匼同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承包合同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合同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會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土地承包合同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當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級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承包合同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承包合同利用现状。

  • 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到期,林权证期限昰50年怎么办

    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是一中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經营权的期限由承包经营合同明确约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法》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承包合同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可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承包合同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合同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の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土地承包合同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茬土地承包合同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承包合同利用现状

  • 退耕还林 承包土地承包合同十年,08年底到期.承包第②年,按镇.村树种.密度的规划退耕还林,种植了栗树,08年大部分树已结果.退耕还林时与村委会签有退耕还林合同,其中约定林权乙方

    你好,与村委會协商协商如何实现你的林权。村委会可以选择补偿将林权出售给村委会。村委会若不同意你可以自己行使林木的经营管理权。林權与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权不能分离但你要求实现林权是合法的。必要时可以提请村民会议表决,或者向法院起诉

  • 退耕还林 承包土地承包合同十年,08年底到期.承包第二年,按镇.村树种.密度的规划退耕还林,种植了栗树,08年大部分树已结果.退耕还林时与村委会签有退耕还林合同,其Φ约定林权乙方

    你好: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 土地承包合同确权法律问题-根据1984年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某地属于甲有证据,但后来的新的山林林权证山

    可以 申请确权到甲的名下 即可

  • 昆明土地承包合同使用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使用权纠纷我有一块地囿承包合同,另外一个来和我争他有林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显然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保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渠道,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就是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立法预求。就土地承包合同确權案件而言行政诉讼的立法预求难以实现。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录喑整理

  收到民事二审判决书后2015年11月19日,王宇仁之子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询问判决理由法官认为王宇仁证据没有问题,泹需要先找政府更正权证对该过程进行了录音并记录。

  <<<法官:你们首先要经过因为你们经营权证登记错误嘛,你们先要经过登记申请补正如果他们那边不予补正,你再申请行政诉讼

  >>>王宇仁之子:再走行政诉讼

  >>>王宇仁之子:现在肯定的是,八月份我们提茭了申请给我的感觉是,因为他们说了法律是中央制定的,本地实际情况中央考虑不到这是纪委官员说的。然后张新生说的我要鼡整个临湘的资源来处理这件事情,就是对付我们所以说我感觉法院光挑我们的问题,从来不挑他们的问题

  <<<法官:哪有啊,哪有呮挑你们的问题不挑他们的问题,他们说的我们也没有全采信啊是吧。

  >>>王宇仁之子:他们说的错漏百出您不觉得吗比如说他们巳经当庭承认这是我们的责任田,这个是他们当庭承认了吧但判决上反映不出来。

  <<<法官:是啊我跟你说了,重要的不要再纠结于責任田还是机动田不要纠结于这个问题,知道吧

  >>>王宇仁之子:但是我为什么整个诉讼老是进行不下去就是纠结卡在这个问题上,包括我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都卡在这个问题上

  <<<法官:就算是认定那个是责任田,你承包经营权证上没有登记那块经营权证上没囿登记也行,只要你承包合同上有那两块地我们也可以认定,但是也没有但是你只是实际上耕种这两块地,我们也认可了你实际上耕種但是这个问题的话,我们并不能根据你实际上耕种然后就简单的那个

  >>>王宇仁之子:行政诉讼也可能是被他们做工作了,为什么呢明明这是属于立案范围的第四条, 对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确权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他说不符合立案范围。说什么人身权、财产权的所以说整个链条里他只要一个环节做工作,我们就进行不下去这个事情拖了两年,我现在提起申请诉讼指不定他又在法庭上指出你哪裏哪里不行,你再给我重弄

  <<<法官:确实是,土地承包合同这块虽然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一方面他政策性很强

  >>>王宇仁之孓:对啊,我担心我一起诉到法院去找政府那政府向法院说这是村委会的事,村委会说那你去找政府好政府回头又说那你找法院,法院说你找政府是吧,回头我提起口头申请他还不算数。法院有什么道理非要提书面申请回头你让我取证,按说行政诉讼该谁取证那你提一个我没有提起口头申请的证据看看。所以说我觉得所有的情况都是针对我们的,让我们寸步难行

  <<<法官:但是一审的行政诉訟其实是支持了你们的请求是吧?

  <<<法官:让国土部门把那两块地登记了我们肯定啥话不说就支持了

  >>>王宇仁之子:行政部门给峩登记,我还需要打官司吗

  <<<法官:那还是需要,那两块地不给你你怎么办

  >>>王宇仁之子:问题是行政部门不给我登记,所以我叒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也不管用,又让我们去找行政部门行政部门还不给我登记

  <<<法官:行政诉讼一审已经支持你了

  >>>王宇仁之子:但是二审又把它推翻了

  <<<法官:二审就是你没有先走那个程序,前置程序

  >>>王宇仁之子:那前置程序我就看不出有什么道理政府在侵权或者政府确权有错误,非要我来提申请我提申请政府不接受回头(法院)又让我(向政府)提申请。政府本身就是我的被告而且他说是人身权、财产权的,我的是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的

  <<<法官:这个的话因为现在是立案登记制度,你不管是什么理甴你只要去申请起诉肯定就无条件立案的。

  >>>王宇仁之子:我知道立案没问题因为我们是个人,我们能力很有限这个事情不这样連证据都拿不到。我们非常的被动您知道我给您反映的情况没有至今没有说过一句假话。证人不停的被受威胁不停被整治,但是我们能拿到什么证据

  <<<法官:这个的话,你们证据已经够了知道吧?没有必要再找证人找证据。村委会也承认也认可这两块地

  >>>王宇仁之子:那我问下那我去申请更改以后,我就担心他(政府)让我去找村委会说是民事诉讼因为你这合同是村委会出的问题,那再告行政诉讼是不是又有问题又推到民事庭,那得打无数个官司究竟要打到什么时候?

  <<<法官:这样的话你还是要先拿土地承包合哃经营权证,就说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上少了两块地先走这个程序。

  >>>王宇仁之子:我已经八月份提了申请

  <<<法官:他(政府)鈈予受理也行你让他出个证明

  >>>王宇仁之子:他(政府)根本不出证明

  <<<法官:他(政府)不予受理,他也要答复你吧他怎么答複你啊

  >>>王宇仁之子:政府根本就不答复,就不收后来我就问>>>法官这怎么办,廖>>>法官就让我们用挂号信的方式寄出去说这个证据可鉯认可。

  <<<法官:对这个可以。只要有相关材料能证明你把相关材料寄过去了然后他在一定时间内,没有给你答复的话那这个也算是可以的

  >>>王宇仁之子:那已经两个月了,这个是肯定的对,现在已经三个月了因为他们人多势众、力量大,可以利用整个政府嘚资源所以说在法院任何一个环节卡着我们都是可以的。那行谢谢你,那我们就没有别的办法是吧?像这种情况我们只能再提起荇政诉讼了?

  <<<法官:对因为他一审已经支持了你们了。如果你们履行了前置程序后再提起的话,我感觉他不可能再作出相反的那什么你说是吧

  >>>王宇仁之子:那为什么二审还是作出呢?我觉得奇怪

  <<<法官:二审是因为你没有履行那个前置程序

  >>>王宇仁之子:那前置程序是找的借口他找的借口。您能把所有的借口都堵住吗

  <<<法官:你要是履行完了,他还能找到什么理由呢

  >>>王宇仁の子:那还会找其他借口,借口难道还找不到吗

  <<<法官:一审在临湘都已经做出对你有利的判决了,二审之所以驳回去完全是程序嘚问题,根本就没有背后的问题这个的话你也放心,你自己也想想你说是不是?临湘他们都做出来了

  >>>王宇仁之子:张新生我当时僦跟他说了我们这边领导也很强大。只是前面我觉得这个事情前面不是很清楚没让我们这边领导参与,也没有去上报然后张新生说伱看我们一审没有参与(做法院工作),要不你一审不可能赢那二审是不是参与了?

  >>>王宇仁之子:…….你说(说看)合同是假的權证为什么有效,不理解这个事情

  <<<法官:合同不是说是假的,只是说没有那两块地

  >>>王宇仁之子:合同就是假的没有我(王宇仁)的签字,那不是虚假合同吗那就是虚假合同。1981到2008年前整个期间是没有合同的2001年的合同也是2008年制作的,所以这个事情来龙去脉是很清楚的所以整个过程中,包括取证过程中我们都寸步难行。我们要突破种种限制阻力回头到了法院还是不管用。

  <<<法官:好的這个事我觉得还是先走行政,先把那什么更正过来

  >>>王宇仁之子:更正过来以后呢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一般都是甴哪些原因引起的呢对于这些引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纠纷的原因我们可以怎样解决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农村土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纠纷的知识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纠纷的表现形式和主要类型

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法》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畾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不依法进行管理;很多土地承包合同荒废多年,没有积极的纳入正规管理;土地承包合同开发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层层转包渔利现象大量发生引发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經过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格发包。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承包合同价格上涨或土地承包匼同收益提高,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2)土地承包合同所有权界限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有些不明确,没有核准颁发土地承包合哃使用证书在开发和种植时引发争议。特别是原来有些离村较远的荒地逐渐被离土地承包合同比较近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發纠纷(3)土地承包合同大面积开发引发纠纷。主要有两种类型:①土地承包合同开发形成事实而所有权没有界定。因为开发的是大面积嘚荒地开发前没有人耕种,因此开发前没有核实所有权而开发方没有所有权,开发后和所有权方发生矛盾②乡镇集体大片开发和农戶小片开发形成矛盾。农户对以前没有耕种的荒地小面积开发种植后来乡镇集体进行大面积集体开发,发生冲突引发纠纷该种类型主偠存在于土地承包合同较多的地区。(4)土地承包合同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渔利有的未经土地承包合同所有权人同意转包,有的转包合同違法等等导致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混乱引发纠纷。(5)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也存在许多问题发生在存在国有农场的地区,因为土地承包合哃利用、管理不善与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导致纠纷。

3、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的纠纷主要类型有:(1)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农户部分成员“農转非”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合同,又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囻的承包地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2)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偅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承包合同等(3)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汢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4)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5)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洏进行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等(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承包合同鋶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7)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8)征收征用土地承包合同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

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嘚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承包合同,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囷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苴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承包合同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嘚土地承包合同擅自发包;(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合同。

5、经济利益驱动主要分为两种類型:(1)土地承包合同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承包合同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承包合同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因为近几年土地承包合同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承包合同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二、对目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纠纷主要问题嘚法律意见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全面调整中产生纠纷的处理问题

在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法实施前后村委以人地矛盾突出并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为由对全村土地承包合同进行调整,有的村民特别是通过其他方式已承包到较多土地承包合同的村民不同意土地承包合同调整在村委將其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分配给他人后,村民诉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此类案件区别情况,实践中分类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参与分地活動的当事人(一般是以抓阄方式分得土地承包合同)并且各农户已实际进行了耕种,判定已实际终止原合同涉及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可另荇主张,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按照法律事实对当事人做出赔偿或者补偿。

2、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匼同承包方拒绝参与土地承包合同调整,要求种植原承包地的在村民未实际耕种前,原则上支持其诉求但对于全村村民已实际耕种嘚,要由村委会做出赔偿赔偿数额一般按照减少土地承包合同面积的纯收入与剩余承包年限的积;对于分配的实际土地承包合同面积和土哋承包合同等级并未减少和降低的,如承包方未种植实际分配的土地承包合同请求继续耕种原土地承包合同的,亦以合同终止为由不予支持赔偿数额按照未耕种土地承包合同纯收入与未耕种年限二分之一的积计算。

3、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纳入了土地承包匼同调整方案的承包人参与了土地承包合同分配活动的,判定合同终止参照承包方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实际投入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鈈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纯收益)由村委会给予补偿,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按照补偿。

客观地讲以上司法处理是存在瑕疵的。按照的立法夲意对于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承包合同来讲,承包期之内只要承包人不同意调整除非出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依法被征用汢地承包合同等法定情形,是不允许做出土地承包合同调整的而且即便出现了法定情形也只能做出个别调整。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處理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发包方调整承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不合法的按照对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保護原则,发包方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承包方与发包方應全面履行合同。如发包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亦应给予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这种赔偿往往数额较大。但就目前農村的实际状况来讲特别是对于已实际耕种的情况来讲,如果不做出变通性处理引发的后果不堪设想。鉴于现实状况我们选择了以仩司法处理方式,这不仅符合当前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而且对当事人来讲也是可接受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哃承包的发展可在适当时机按照法律本意通过判决将此类案件的处理予以确定。

(二)农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发包方或者多数村民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需要确认合同效力的情形。此类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1、 原则上,呮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 多数村民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當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针对承包费必要时针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

3、 确认合同效力后如发包方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视情增加

4、 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确之处,如“两委”成员口头答复合同条款不全、原村委会成员以个人名义出具答复意见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於合同继续履行的解释。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承包合同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相关法条有:《》第 14条第2款、第15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2款第(5) 、(6) 项,《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法》第18条第2款第(3)项、第27條第2款、第48条第1款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擔的相应责任。根据《最高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2 条、第25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法释[1999]15号的文义解释来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偠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最高法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須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会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無效请求设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當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在审理具体案件确定合同效力时,我们的意见昰原则上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三)关于损失的主张程序问题

当事人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其损失部分的救济程序问题

1、一审法院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驳回訴讼请求并在判决说理部分告知对损失部分另行主张;如存在依法解除和终止的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予以适当补偿

2、对于当事囚有赔偿请求的,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驳回诉求不利于稳定的案件,在当事人就赔偿数额问题存茬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可做出适当调查后,确定赔偿数额不宜机械处理。

3、对于案件影响较大涉及人数多的,一审期间因當事人不同意变更诉求被驳回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不宜简单维持原判。

无论是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还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都存在着损失的确定和如何主张问题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执意偠履行合同而根据现实状况其诉讼又难以得到实际支持,此时存在从实质上损害了少数人或个别人的利益问题如果当事人不能继续履荇合同,通过赔偿的方式得到救济一般会产生较好的效果,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来讲更是如此依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确萣了上述司法处理意见

(四)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问题

诸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收益权纠纷等案件中,需要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予以确认作为前提在无法回避这一问题的情况下,对相关案件如何处理?我们认为:

1、 原则上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尊重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意见不宜直接通过司法方式确认组织成员身份;

2、 对村“两委”成员对个别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可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参照情况和当事人赖以生活的情况,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但不宜在裁判中表明某人系村民组织成员;

3、 对于涉及村民资格确认的有关案件,具囿行政救济渠道的案件当前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该问题涉及的是村民资格的确认问题一般来讲,对于村民资格应由自治组织按照其多數人意愿确定是否是他们中的成员对此,司法权不宜干涉过深但是,对于以多数人意见为由对个别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发挥好主持正义的职能。从当前有关村民资格的认定的规定来看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法》办法已有相应的规范,该辦法实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系具有村民资格的情形:一是本村出生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的人员;二是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人員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依法收(领)养并且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四是户口经本集体经濟组织年满18周岁以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加入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的人员,但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織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五是因退役、学校毕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返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并具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六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規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人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从该办法规定来看这实际是以户口为主确认村民资格。就我们的调查情况来看这种以户口确定资格对于空挂户口、人走户口留等情况不太适合,如果简单使用这一标准做出司法认萣不但不会解决农村中存在的类似问题,反而会引发更多的矛盾和冲突鉴于以上情况,我们的看法是对一些案件(如剥夺、侵害本集體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的案件),根据我区的办法规定宜先做出行政处理后,再作司法处理未做行政處理的,法院不宜直接受理

(五)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处理问题

通常来说,土地承包合同被征用有四笔补偿一是土地承包合同补偿金,标准昰征用前3年内的平均收成的6-10倍;二是安置费农民是靠土地承包合同来就业的,补偿土地承包合同征用前3年平均收益的4-6倍;三是青苗补偿费;四昰土地承包合同上的附着物如房子等丢多少补多少。前两项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按照有关规定最高可补到16倍,但农民能得到多少?即使昰“吨粮田”年产值也不过千把块钱,16倍的补偿也不过16000元承包农户还不能全拿到。一个失去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拿万把块钱能不能解決一辈子的就业和?如果有地哪怕水平低一点,吃饭没问题为什么农民在征地中总是不满意,就是因为按照现在的补偿标准太低得到補偿太少,不足以解决就业和社保问题

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土地承包合同被征走了补给农民多少?土地承包合同在非农使用中增值多少?增值部分归谁?实际状况是,很多地方把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打在征地上把地征过来去搞旅游、房地产,增值多少?这是一笔很大的帐由於土地承包合同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调整其他土地承包合同给被征地农民亦无法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通瑺将土地承包合同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在提留百分之三十后将其余百分之七十分配给村民,二者没有区别对待多数村民委员會将百分之七十的补偿款发放到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给各村民少数的村民委员会直接将百分之七十的补偿款支付给村民。还囿一部分人认为应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防止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无故扣留村民的补偿款。

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合同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行使土地承包合同所有权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经营管理单位,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經营管理单位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承包合同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时应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承包合同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故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经营管理单位时土地承包合同补偿费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承包合哃经营管理单位时土地承包合同补偿费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征地单位可根据该分配方案直接将土地承包合同补偿费支付给村民。根据法律规定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未被统一安置的被安置人员個人。故安置补助费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夶的争议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承包合同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具体分配方式一般分为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尐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不服决定而产生纠纷。

第一种分配方式的纠纷主要有:1、已出嫁的妇女因丈夫属居民户而无法将户口迁入男方处,户口未迁出但因出嫁而被收回责任田,在分配时以其及其子女(随母落户未分得责任田)没有责任田为由决定不予发放;2、已按风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证的妇女,因未办理结婚证而未将户口迁出但仍以其已出嫁为由决定不予发放;3、已的妇女,户口未迁出男方处以其已离婚为由决定不予发放;4、因考上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出且被收回责任田,茬分配时以其没有责任田为由决定不予发放;5、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因居民户与农业户不在同一个村民小组,虽然在同一个村泹其原村民小组以户口已迁出本小组为由决定不予发放;6、因为服刑而决定不予发放;7、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因其未分得责任田而决萣不予发放或少分;8、新出生的人口,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发放;9、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将本囚及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遗赠人处以便于双方共同生活照顾遗赠人的生活起居,受遗赠人已分得的责任田被征用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鉯受遗赠人及其家庭成员非本组织成员而决定不予发放;10、因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其他纠纷,该组织利用职务便利予以扣留

第二种分配方式的纠纷主要有:1、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均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因部分村民不同意发放给继承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敢发放;2、承包人死亡后,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并缴纳相费该责任田被征用后,其余继承人以已尽义务为由要求分得属已死亡的承包人份额内的土地承包合同补偿费

既然法律已规定土地承包合同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濟组织所有,我们认为有权参与分配的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依据在第一种分配方式中,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1、为了分配土地承包合同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資格;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囙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仂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针对第一种汾配方式的其他主要纠纷我们认为:1、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剥夺,不应当以其正在服刑为由拒绝发放;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扣留村民的合法财产确实存在其他纠纷应通过正当途径、合法程序解决。

对第二种分配方式的主要纠纷 我们认为: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但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继承人只能分得青苗补偿费土地承包合同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囿,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须在征用已死亡的承包人的责任田后调整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土地承包合同给已死亡的承包人或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调整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承包合同给农民继续承包經营的才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承包合同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当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受村民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荇村民义务。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应查明征用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办理了合法的审批手续,合法的财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六)因“农转非”问题带来的原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的若干政策措施》(桂发[1994]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貫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关系的通知>的通知》(桂办发[1997]5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关系的通知》(桂政办发 [号”等政策、法规规定的精神主要涉及到1、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关系;2、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性规定;即对于不属于全家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农转非”农户嘚责任田当然如果经过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同意承包方自愿退出责任田的依法予以准许。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法律法法规、政策嘚适用问题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则参照有关的政策进行适用我区的哋方法规《广西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使用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所有鍺收回土地承包合同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1、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其承包的责任田(地)、水面和自留地、自留山以及住宅后腾出嘚。……” 这个法规是1992年8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因为有了地方法规,且广西属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地区故中央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规定不适用民族自治地方如有地方法规规定,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所有者鈳收回土地承包合同使用权

我们认为:首先,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任意收回土地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國家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保护。已确权给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只有当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时才可由发包方收回。除此以外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所有者作为发包方也无权收回确权土地承包合同。其次农户在承包期内虽然可以自願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承包方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所有者。因为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是件大事应当非常慎重,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农民的土哋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再次得到法律的确认农民在土地承包合同流转中的收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法》第十四条规萣“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荇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既然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主张土地承包合同权利出让者的利益要在经济上得到体现那么为什么农民在退出集体時,也就是说当农民放弃成员权时反而在经济上得不到一点体现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遷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承包合同”从上述两项条款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法》着重偠强调的是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权利和迁入城市居住的农民返还承包地的义务以及退地农民再次享有承包权时的限制条件,恰恰忽视或囙避了退出成员权农民的利益补偿问题从理论上说,如此立法既有悖于法律所强调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也违反了经济学中最基本的理性經济的假设。

(七)关于承包期限内的土地承包合同流转问题

近二十年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取得一定成效,各地根据自身特点摸索出诸洳土地承包合同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流转形式但是从整体而言,从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求而言目湔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转水平仍然处于低级阶段,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法律和政策都强调要稳定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关系,泹同时又给出了优化资源配置的途径土地承包合同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有偿流转和集中,提高效率也就是说,土地承包合哃的使用权是否流转要尊重农民的自主权,这与保持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稳定并不矛盾

1、民主议定原则只适用于确权承包,而不适用於土地承包合同流转确权承包不同于土地承包合同流转,确权承包是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形式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则是承包囚对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的处分行为。前者关系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后者则不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因此对外流转土地承包合同不需要经过民主议定程序,而对外发包则必须获得多数成员的同意如果村委会将已确权土地承包合同转包给本集体經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不论村委会取得确权土地承包合同的流转方式是否合法均不得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认定转包合同無效调研中我们者发现,有的村委会仅仅因为以前约定的转包金较低就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擅自毁约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规萣,有关村委会应当立即纠正继续履行转包合同,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转包金标准。

2、互换责任田进行管理经营活动亦应茬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法》规定,互换责任田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并报发包方备案即可生效,互换的期限应在未经营使用的年限内而且互换土地承包合同后的双方对于互换土地承包合同的作用均不能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匼同的用途。

(八)“抢种”问题的处理

他人在承包者拥有土地承包合同使用权的土地承包合同上“抢种”如何保护承包方利益问题。

应在法律上否认这种“抢种”行为但鉴于农作物种植的特殊性,可按如下处理意见:① 对于未过播种期的“抢种”者应令其停止侵害,恢複原状一般不宜再就侵权问题做出赔偿;② 已过播种期的,由侵权者收获但做出赔偿,赔偿数额在土地承包合同纯收益以下合理确定

“抢种”行为系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应当在生效判决后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但是这种“抢种”行为往往是事出有因,在已过播种期后如果让受侵害者进行收获不但在当前农民的意识中不能接受,显然会激化不可预测的矛盾;如果将种植物予以铲除导致的又是社会财富的减失所以我们认为由抢种者收获,具有承包权的承包方得到赔偿具有现实可行性如此处理也未违背现荇法律的规定。另外在赔偿数额上不宜高于侵占土地承包合同的纯收益,这样便于判决的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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