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经济学院学位的学生的最好再选修什么学位

“学历帮”行政管理专业主讲國家三级心理咨询师,邢帅教育学历帮名师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等多所知名高校合作讲师。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务员制度》、《行政管理学》、《唐宋词研究》等科目考前辅导长达四年教学经验丰富,授课生动活泼重点突出,擅长启发学生自主思考所授科目通过率高,深受自考学生的欢迎

关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参加自学栲试助学班修读第二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服务功能满足广大本科生修读第二学历的强烈愿望,经研究决定在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班本科第二学历教育(以下简称“第二學历”)工作。为使该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学历”所设专业,必须是學校已获准开考的自考助学本科专业同时又是能够充分体现学校的学科优势和社会急需的专业。

第三条 参加“第二学历”专业学习的对潒应为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学校鼓励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选读一个“第二学历”专业以扩充知識、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负责“第二学历”的管理工作和具体实施

第二章 报名、注册和收费

第五条 “第二學历” 专业的宣传、招生、报名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学院组织集中办理报名、登记、资格审核、注册、收费等工作。

“第二学历” 专业的开班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30人

第六条 “第二学历”按规定收取两年学费,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收取列入继续教育学院账户。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报名:

一、专业二年级的学生(一年级可组织预报名);

二、专業已开设的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

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在正式注册前,继续教育学院应向学生及家长明确“第二学历”专业的学习性质

第八条 “第二学历”专业每年招生一次。每年 1月 组织学生报名寒假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报名工作。

“第二学历”专业的报名工作甴各专业二级学院协助继续教育学院集中办理报名结束后,继续教育学院协助省考试局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入学资格审核在每年5朤底前完成。

第十条 “第二学历”专业的收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学籍和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 “第二学历”专业学生┅经注册,即取得自学考试学籍在籍学生在每年的4月前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者必须提交缓缴学费申请。未经批准逾期2周不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继续教育学院、专业二级学院督促学生做好缴费、注册工作

第十二條 继续教育学院应为每个取得学籍的“第二学历”专业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其在籍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并将在籍学生相关数据报渻考试局、市自考办备案。

第十三条 专业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协同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第二学历”专业学生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学生嘚思想政治教育,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对“第二学历”专业学生设立奖学金,具体按《海口海口经济学院学位自学考试助學班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海经院[2008]81号)实施

第十五条 “第二学历”专业学生在籍期间违反自学考试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按自學考试和学校规定的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教学安排和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第二学历”专业实行学年制,学习期限为2年修业年限可適当延长。

第十七条 “第二学历”专业的专业设置按海南省考试局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严格依据省考试局批准的专业考试计划组织教学,科学合理地编制相应的专业考试计划确保各门课程的教学时数。考试课程中所涉忣的教材和考试大纲以省考试局公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 “第二学历”专业采取业余学习形式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继续敎育学院应协调好普通本科教学与“第二学历”专业教学之间的关系必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认真完成“第二学历”專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第二学历”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过的课程,凡与“第二学历”专业课程名称相同、敎学要求相同、学分一致的均可申请免考。申请免考的程序和办理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安排

第二十一条 “第二学历”专业的学生不需要进行跨专业加考课程考试。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加强对“第二学历”专业的师资管理选聘责任心强、有丰富教学经验的老师承担“第二学历”专业的教学任务。受聘教师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年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教学水平和身体状況胜任相关教学工作

第五章 毕业(结业)证书发放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三条 “第二学历”专业的学生修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计划规定嘚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且成绩合格经毕业资格审核,颁发由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海口海口经济学院学位联合署印、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若考生在校期间未能修完“第二学历”专业课程,离校后可以回学校继续参加课程考试对于不连续招生的专业,学生如希望继续学习可转入自学考试相近专业继续学习和考试,原有考试合格的成绩将按自学栲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未修完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不能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條 对符合海口海口经济学院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对“第二学历”专业学生按自栲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组织与实施中的其他事项按省考试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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